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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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1.申报。

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八大员继续教育)-标准员题库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八大员继续教育)-标准员题库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八大员继续教育)标准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库集一、单选题1、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个步距时,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A、1B、2C、3D、4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9.0.8 强条;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 2 个步距时,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2、下列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 号)的说法错误的是()。

A、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B、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5 年C、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应列为黑名单D、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 年;3、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 年以上(含1 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要求:项目管理计划应由()组织编制,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批。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落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全省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省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市、州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厅头〔2022〕172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含专业)监督机构和人员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基层基础建设,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工作质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人员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含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监督机构及在编在岗的监督人员。

二、考核依据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21〕3号)等。

三、考核内容机构验证考核:机构基本条件、监督管理、监管方式创新、监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和机构能力建设,包括机构性质和职能核定、监督工作装备、日常工作台帐及工程监督档案等。

人员岗位考核:人员基本条件、行为规范、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包括个人学历、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和监督工作情况等。

四、考核方式采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和现场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对机构现场考核:1.听取被考机构负责人汇报,并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及监督人员座谈;2.查阅被考机构提供资料、工作程序与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检查办公条件(经费)、监督抽测设备和监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情况;4.抽查项目竣工工程监督档案和在监工程监督记录;5.在建项目现场实地(监督能力)考核。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0.12
•【字号】鄂建办〔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建办〔2019〕1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城管委,黄石市城管委,十堰市城管委,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城建处负责监督实施;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含考核管理系统)建设、题库建设、培训机构管理、考务组织与协调、证书核发与管理等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本地区培训机构管理、标准化考场管理、考生资格审查和实名身份验证、考务组织、证书发放、继续教育等具体管理工作,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要求抓好落实。

二、工作安排(一)启动无纸化考核。

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自9月1日正式启动无纸化在线考核,相关流程及标准见《湖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各市州燃管部门要牵头负责,加强与县级燃管部门沟通联系,做好本地区无纸化考核准备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表彰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鄂建[2012]6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2.11.07【实施日期】2012.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表彰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鄂建[2012]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中央在鄂和省工商注册建筑业企业: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于2012年9月28日圆满结束,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优秀选手。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产业整体素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省建筑行业职工立足岗位练兵、提高专业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决定,对在本次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对取得5个工种的一等奖获得者授予“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每个工种的前3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湖北省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4-8名选手,已取得职业资格的可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技师(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全省建筑行业要大力开展向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引导广大建筑工人“崇尚技能、钻研技术”,立足岗位成才,不断提高技能,增强创新能力,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奋力推进全省建筑业跨越式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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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 〕43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 〕34号)和《关于印发< 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 〕195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1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1. 申报。

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 )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 评估和审核。

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将通过评估审核的培训机构申报资料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并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

通过审核的培训机构,市州住建局向其发放培训机构代码(见附件3 表1 )。

市州住建局应根据本地企业的规模数量,合理、择优确定本地培训机构数量。

3. 公布。

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在当地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本地区通过审核评估的培训机构目录。

公布内容包括培训考核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培训考核工种、师资力量、设施配备、服务场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省建设发展中心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全省培训机构目录,并上报住建部。

(二)培训机构监管1.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省厅人事处不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或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限期整改,并全省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培训机构目录。

市—2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对地区内培训机构开展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全省培训机构目录;不定期抽查本地区培训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培训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行为的,经查实,暂停其培训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2 年内不再受理其机构申请。

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2 个月。

2. 跨地区开展培训。

省培训机构目录上的培训机构,可跨地区开展培训工作,须到当地住建局报备,接受当地住建局监管。

异地培训若出现违规违纪情况,当地住建局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请省建设发展中心取消其培训资格。

3. 培训机构信息变更。

培训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并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

三、考评员和督导员考评员是对住建行业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的人员,督导员是对住建行业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进行监督的人员。

考评员可从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中遴选,督导员可从主管部门、企业、职业院校中遴选。

(一)考评员条件1. 具有本专业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 有3 年及以上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3. 熟悉本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和考评工作流程;—34. 熟悉职业技能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5.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考评工作需要。

(二)督导员条件1. 具有本专业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 熟悉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和考评工作流程;3. 熟悉职业技能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4. 年龄在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需要。

(三)考评员、督导员管理1. 建立考评员、督导员信息库。

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合格的发放考评员证、督导员证(考评员证和督导员证式样见附件4),建立考评员、督导员信息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考评员、督导员实行持证上岗,考评员证、督导员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参加继续教育合格后,证件继续有效。

2. 实行回避机制和随机选派机制。

考评员、督导员实行回避机制和随机选派机制,本单位的考评员、督导员不得参与本单位学员的评价。

开展评价前,市州管理部门从当地考评员和督导员库中随机抽取本批次评价的考评员、督导员。

3. 加强考评员、督导员监管。

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考评员、督导员的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考评、督导工作需要的,取消其考评、督导资格,并将其信息从信息库中删除。

四、培训管理—4(一)培训工种及等级1. 培训工种。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省建筑企业需求,先期开展4个类别共计22 个工种的培训,具体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类:钢筋工、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防水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测量工、工程测量员);(2)建筑装饰装修类:镶贴工、装饰装饰装修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建筑幕墙安装工)、幕墙安装工;(3)建筑工程安装类:电焊工(焊工)、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安装钳工、安装起重工(起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管道工(管工)、通风工;(4)弱电工。

待住建部公布其它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后,结合我省行业需求,相应增加工种。

2. 培训等级。

建筑工人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各职业(工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二)培训内容1. 培训标准及参考教材。

各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按照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314-2016 )、《建筑工程安装职业技能标准》(JGJ/T306-2016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JGJ/T315-2016 )、《弱电工职业技能标准》—5(JGJ/T428-2018 )。

培训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部分。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工人岗位培训教材》。

2. 培训形式及学时。

培训机构可结合本地工程实际,充分利用工人空闲时间,运用现场农民工业余学校等载体组织培训。

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采取集中面授、网上学习或自学等方式进行。

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可采取基地式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学时组织实施培训,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学习,集中面授时间或网上学习不得少于16 个学时;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基地式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三)组织培训1. 计划申报。

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师资、教材、工种、等级、数量等内容,通过管理系统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向社会公布。

2. 报名审查。

符合职业(工种)各等级报名条件(附件5)报名条件的人员,可自主选择企业所在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既可直接在网上报名,也可到培训机构报名。

在网上报名的,需注册登陆信息管理信息系统,按系统提示真实完整地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一寸电子版照片,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班次进行报名,培训机构查看到报名人员网上报名申请后,需及时组织报名人员携带本—6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承诺、已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才可接收报名并列入培训班次;直接到培训机构报名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承诺、已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电子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jpg 格式,图片文件大小80kb 以下),由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将有关信息上传管理信息系统,并安排培训班次。

培训机构和报名人员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 组织培训。

培训机构按照住建部公布的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加强考勤管理,积极利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有效监督参训人员到课率,确保培训质量。

每班次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留存本批次培训的签到表、考勤记录、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备查。

未集中培训的学时实行承诺制,参训人员对自学、师傅带徒弟等学习方式的学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学时的认定。

按规定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可向当地管理机构申请评价。

五、评价管理评价由承担前期培训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要严格规范评价全过程,按照理论、职业(工种)实际操作技能递进式参加评价,通过理论评价的人员才能进行实操评价。

(一)评价形式1. 理论评价形式。

理论评价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两个科目,试卷由市州具体管理部门从全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题库中随机抽取,采用纸质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两个科目的评价—7时间均为90分钟。

单个科目满分100 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两科均合格视为通过理论评价。

2. 实操评价形式。

通过理论评价后6个月内,需完成职业(工种)实际操作技能评价。

除在评价场所进行评价外,也可利用在建项目结合工程进度实施评价。

评价试题由督导员现场从题库中抽取,评价时间60 分钟。

考评员负责评分,满分100 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评价分数现场告知参加评价的人员。

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评价由不少于一名督导员现场督导评价过程。

(二)评价申请。

培训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提出评价申请,包括评价时间、场地、参加评价人员等内容,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核。

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评价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可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管理。

在开展评价前10分钟,督导员宣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规则》(附件7);评价过程中,督促考评员和参加评价的参训人员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每场评价结束后,如实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考场记录表》(附件8 ),交市州具体管理部门留存;对在测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者,给予取消当批次测试资格和测试成绩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培训机构或市州具体管理部门将其违纪行为列入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1 年内不得参加报名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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