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简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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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简要分析

(毅石律师事务所仇建忠律师)

引言

2006年03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公布后,在用人单位中引起很大反响。本文针对一旦《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生效后可能对用人单位带来的影响,基于草案未作任何修改的前提下,对草案若干条款进行简要分析。

对于草案若干条款的理解

1、对于草案第一条的理解。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结合《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草案第一条说明: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立法宗旨一样,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可以理解为是特别法,《劳动法》是一

般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内容的补充。

2、对于草案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的理解。

第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第五条第三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草案上述条款,笔者理解为:

●一旦《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的制定程序要求更为严格,须通过相关民主程序(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即劳动者可以对规章制度说“不”,并且如通不过或

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就要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

应方案执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

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话语权,用人单位出台规章制度须得到这些组织机

构的支持。进一步地,若用人单位目前尚没有工会,《劳动合同法》颁布

后,会激发用人单位劳动者组织工会的热情和动力。

●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无约束力。

●违反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负赔偿

责任。

3、对于草案第八条的理解。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对于该条,笔者理解为: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相互告知各自情况义务。

●如违反告知义务,可能因涉嫌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4、对于草案第九条的理解。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对于该条,笔者理解为: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

就会产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所以用人单位用工前应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到期前用

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续签手续,否则一不小心就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仍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能存在

没有签或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用人单位很被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用人单位若主张

自己的见解须提供足够的证明。

●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

➢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约定终止时间;

➢不签劳动合同(须事后补签)。

5、对于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理解。

第十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条款,笔者理解为:

●用人单位须准备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签合同时提供,并且如未载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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