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国标

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国标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农产品包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的国家标准。
本文将介绍这些国标的内容和意义。
一、国标的定义和范围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国标是指对于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国标的范围包括所有生鲜食用农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水产品等。
二、包装材料的要求国标对包装材料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性: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能对食品产生污染。
2.防潮性: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潮性能,防止食品吸湿变质。
3.抗压性:包装材料应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保护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
4.防腐性:包装材料应具有一定的防腐性能,延长食品的保鲜期。
5.透明度:包装材料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方便消费者观察食品的质量。
三、包装工艺的要求国标对包装工艺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包装密封性:包装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食品受到氧气、水分和异味的污染。
2.包装形式:包装形式应便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方便储存和运输。
3.包装尺寸:包装尺寸应根据食品的大小和重量合理设计,避免浪费。
4.包装耐用性:包装应具有一定的耐用性,能够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护食品不受损。
5.包装标识: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基本情况。
四、包装标识的要求国标对包装标识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名称:包装上应明确标明产品的名称,避免消费者对食品的误解。
2.生产日期: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3.保质期: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保质期,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
4.生产厂家: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背景。
5.食品成分: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主要成分,避免过敏等问题的发生。
五、国标的意义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国标的制定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包装安全标志标准

包装安全标志标准是指用于指示包装材料或产品在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的图形符号和文字说明。
这些标志有助于提醒和指导操作人员注意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包装安全标志标准:
1. 联合国危险品标志:根据联合国《危险品运输规则》(UN危险品规则),危险品包装上应贴有相应的危险品标志,以表明物质的分类和潜在危险。
2. NSF标志:NSF(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认证的包装表示该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和相关卫生标准。
3. 食品安全标志:一些国家或地区有特定的食品安全标志,如美国的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志,表示包装材料或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环保标志:如美国的绿叶标志,表示包装材料是环保的,对环境友好。
5. 易碎标志:用于指示包装内的物品易碎,需要小心处理。
6. 防潮标志:用于指示包装材料或产品需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
7. 防火标志:用于指示包装材料或产品具有防火性能。
8. 生物危险标志:用于指示包装材料或产品可能含有生物危险物质,需要采取特殊处理和预防措施。
9. 腐蚀性标志:用于指示包装材料或产品具有腐蚀性,可能会对其他物质或容器造成损害。
10. 重标记:用于指示包装材料或产品非常重,需要特别注意搬运和处理。
这些标志通常根据国际或国家标准来设计,如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ANSI(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EN(欧洲标准)等。
包装安全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遵循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包装材料和产品的安全性。
包装规范国标

包装规范国标包装是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它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消费者购买的满意度。
因此,包装规范的制定对于提升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销售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包装行业不断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或低劣的包装现象,这对于长远发展和行业形象的提升都是不利的。
为此,2020年新版的《包装设计通则》已经发布,这也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包装规范的标准和管理。
首先,新版《包装设计通则》主要对包装设计原则、标识规范和质量要求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包装设计原则上,注重了“易开盖、易分拣、易识别、易组装”的基本原则,而在包装标识方面则更加重视“真实、准确、清晰”的标准,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快速且准确地获知包装内部产品信息。
同时,在质量要求方面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内容,包括材料选择和工艺要求等。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低劣包装产品的存在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其次,新版《包装设计通则》在国际化方面的理念也非常重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包装业在对外贸易和经济交流方面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在制定国家包装标准时,应该遵循国际标准规范,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在新版《包装设计通则》中,更加注重与国外标准的对接,这也将有助于我国包装业的产业升级和竞争力提升。
最后,包装规范国标的出台,并不仅仅只是标准的建立,更需要各行业和企业的积极配合和落实。
各行业具体的标准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进一步细化,企业应该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包装规范,并且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以保证国家包装规范国标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包装规范国标的出台,对于我国包装行业的规范发展非常重要。
新版《包装设计通则》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和增强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在国际化方面的适应也将有助于我国包装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这也需要各行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2020年(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第四章包装标志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3.1 标志的尺寸标志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4.1 标志的打印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d) 集装单元货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
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第四章包装标志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展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标志的名称和图形图示标志共 17 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 1 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3.1标志的尺寸标志尺寸一般分为 4 种,见表 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 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标志的颜色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假设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楚,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比照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开承受易于同危急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开承受红色、橙色或黄色。
4标志的使用方法4.1标志的打印可承受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标志的数目和位置4.2.1一个包装件上使用一样标志的数目,应依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外形打算。
4.2.2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d)集装单元货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以下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全部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 1 标志 1 的使用例如)。
1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 一样的位置上(见表 1 中标志 3 例如a 所示)。
当标志 1 和标志 3 同时使用时,标志 3 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 1 标志 3 例如b 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全部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 1 标志7 的使用例如)。
d)标志11“由此夹起”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最新国标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热轧、冷轧及涂镀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574钢产品分类GB/T18253钢及钢产品检验文件的类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包装package将一件或一件以上产品裹包或捆扎成一个货物单元。
3.2标签label固定在包装件上的纸条或其他材料制品,上面标有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等内容。
3.3标志mark用于标识钢材特性的任何一种方法,如喷印、打印等。
3.4吊牌tap用钢丝、U形钉等固定在包装件或容器上的一种活动标签。
3.5捆扎方向bundle direction3.5.1横向transverse direction垂直于钢板轧制方向的方向。
3.5.2纵向longitudinal direction钢板的轧制方向。
3.5.3周向circle direction钢带(卷)的外圆周方向。
3.5.4径向eye direction钢带(卷)中心轴方向。
3.6重量(包装件)weight(package)3.6.1毛重gross weight货物本身的重量和所有包装材料重量之和。
3.6.2净重net weight货物本身的重量。
3.6.3理论计重theoretical weight根据钢材的公称尺寸和密度计算的重量。
3.7字模喷印stencil利用预先裁制好的模板进行喷印作标志。
4包装4.1一般规定4.1.1钢板和钢带(卷)应包装紧实、捆扎结实,标签应牢固、字迹应清晰。
包装应能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和贮存期间不致松散、受潮、变形和损坏。
16条食品包装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的食安法将在今年的10月1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总法,规定了食品行业的方方面面。
今年新修订的食安法亮点比较多,主要修改的地方为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新修版可以看出其实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特点而做调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今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
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
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
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年1月1日。
除了标签改变,新国标还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作了新的修订,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本月正式实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标签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随着全球化和社会化的发展,包装成为商品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成为商业竞争力的标志之一。
在国内外一些知名品牌的包装中,包装标识成为品牌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我国出台了相关国标,以规范和规定包装标识的要求、内容和使用方法,下面我详细讲述一下关于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一、概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了GB 12914-1991《商品包装标识通则》国家标准,然后于2013年发布了《商品包装标识》国家标准,这两个国家标准是关于包装标识的行业标准。
这两个标准涵盖了包装中所包含的全部信息,包括包装的规格、组成、原材料、制造厂商和品牌等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和使用,因此在产品市场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包装标识要求1、包装标识的主体包装标识的主体是包装,应在包装表面、内部或标签上标明。
包装表面是指商标等标识的可视区域,内部是指无需将包装进行分解或打开就能够识别的区域,标签是指与包装本身不同材质或不同颜色的标识。
包装标识应在产品购买及使用过程中方便识别且清楚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2、包装标识的内容包装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与实物保持一致,同时须说明商品的特点与用途,名称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2)规格规格标志应表明商品的尺寸、重量和容量等信息。
(3)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保质期或有效期限标志应表明启封后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截至日期两项内容。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标明注册地及厂址,用于消费者查证产品质量问题时的追溯。
对进口商品,须标注生产国家和地区。
(5)产品认证标志经国家认证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认证标志,如3C认证等。
(6)条形码条形码应符合国家规定,标识产品信息的内容应与其他标识保持一致。
3、包装标识的位置包装标识应在产品的易于识别的区域标注,并应明显清晰。
商品包装上载有的标识中,商标、规格标志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应占据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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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桶类包装的分类图示标志放在左上方,收发货 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5。
8.4筐,篓捆扎件等拴挂式收发货标志,应拴挂在 包装件的两端,草包、麻袋拴挂在包装件的两上角,见 图6。
8.目内。
5粘贴标志应贴在包装件的5、
个面的有关栏
应幸免采纳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 另有规定,一样应幸免采纳红色、橙色或黄色。
4标志的使用方法
4.1标志的打印
可采纳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 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 外框线及标志名称能够省略。
4.2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 应按照包 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3术语和定义
GB/T 129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标准。
ty
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三委员会 (U CC)规定的、用于标识商品的一组数字,包括EAN/UC C-13、EAN/UCC-8和UCC-12代码。
3.2标准版商品条码bar code for commodity
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三委员会 (U CC)规定的、用于表示商品标识代码(3.1)的条码,包 括EAN商品商品条码[E]AN-13商品条码(3.2.1)和E AN-8商品条码(3.2.2)和UPC商品条码(UPC-A商 品条码(3.2.3)和UPC-E商品条码(3.2.4)]。
③国内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不填英文项目。
4商品分类图示标志
4.1图示标志尺寸见表2
表2
单位为毫米
包装件高 度
(袋按长 度)
分类图 案 尺寸
图形的具体参数
备注
外框线 宽
内框线 宽
500及以下
50×50
1
2
平视距离5m,包装标志清晰可见
500~1000
80×80
1
2
1000以上
100×100
1
2
平视距离10m,包装标志清晰可见
缩短版UPC商品条码 用于表示按一定规则压缩的UCC-12代码的商品条 码(3.2)。
3.3商品项目commodity item按商品的差不多特点而划分的群类。
3.4前置码the leftmost position number EAN/UCC-13代码中最左侧的一位数字代码。
4商品标识代码
4.1EAN/UCC-13代码
物资到达站,港和某单位(人)收(可用贴签或涂写)
12
FH
发货单 位
CONSIGNOR
发货单位(人)
13
YH
运输号 码
SHIPPING No
运输单号码
14
JS
发运件 数
SHIPPING PIECES
发项合理选用。
②外贸出口商品按照国外客户要求,以中、外文对比,印制相应的标志和附加标志。
6其他的标志按GB190—85《危险物资包装标志》、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
等的规定执行。
图3-2
面积占袋 面积2/3两面印刷
各项标
图4
图5
外径尺寸:105×74mm印刷面积占2/3图6
第三节 通用商品条码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商品条码的编码、结构、尺寸、 颜色、技术要求及质量判定规则。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 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 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 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畴内。
e)标志16“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
7.4拴挂
关于不便印刷、 刷写的运输包装件筐, 篓,捆扎件, 将需要的项目印刷在不低于120g/m2的牛皮纸或布、 塑料薄膜、 金属片上、拴挂包装件上(不得用于出口商品 包装)。
8标志位置
8.1六面体包装件的分类图示标志位置,按GB 3538—83《运输包装件各部位的标志方法》标志部位,放 在包装件5,6两面的左上角。收发贷标志的其他各项, 见图2—1,2—2,3—1,3—2。
产品生产的年、月、日
8
CC
生产工 厂
MANUFACTURER
生产该产品的工厂名称
9
TJ
体积
VOLUME
包装件的外径尺寸长×宽 ×高(cm)=体积(m3)
10
XQ
有效期 限
TERM OF VAIIDITY
商品有效期至×年×月
11
H
收货地 点和单 位
PLACE OF DESTINATION
AND CONSIGNEE
2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3.1标志的尺寸
标志尺寸一样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能够比 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 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 底色。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物资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 于识不,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 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物资,在进出口物资的外包装 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 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物资的运输包装。
面上(见表1标志16的使用示例)表1标志名称和图形
序
号
标志名称
标志图形
含义
备注/示例
1
易碎物品
运输包 装件内装易 碎品, 因此搬 运时应小心 轻放
2
禁用手钩
搬运运 输包装件时 禁用手钩
3
向上
表明运 输包装件的 正确位置是 竖直向上
4
怕晒
表明运 输包装件不 能直截了当 照晒
表1(续)
5
怕辐射
包装物 品一旦受辐 射便会完全 变质或损坏
6
怕雨
包装件
怕雨淋
7
重心
表明一 个单元物资 的重心
重
本标志应标在实
心位置上
际的
8
禁止翻动
不能翻 动运输包装
9
此面禁用
手推车
搬运物 资时此面禁 放手推车
10
禁用叉车
不能用 升降叉车搬 运的包装件
11
由此夹起
表明装 运物资时夹 钳放置的位 置
表1(续)
本标志应标在实际的 起吊位置上。
表2标志尺寸 单
位为毫米
表1
序 号
项目
含义
代 号
中文
英文
1
FL
商品分 类图示 标志
CLASSIFICATION MARKS
表明商品类不的特定符号。 见本标准第3章。
2
GH
供货号
CONTRACT NO
供应该批物资的供货清单 号码(出口商品用合同号码)
3
HH
货号
ART NO
商品顺序编号。以便出入 库,收发货登记和核定商品 价格
7收发货标志的方式
7.1印刷 适用于纸箱、纸袋、钙塑箱、塑料袋。在包装容器 制造过程中,将需要的项目按6.1规定印刷在包装容器 上。有些不固定的文字和数字在商品出厂和发运时填写。
7.2刷写 适用于木箱、桶、麻袋、布袋、塑料编织袋。利用 印模、镂模,按5.2规定涂写在包装容器上。要求醒目, 牢固。
7.3粘贴 关于不固定的标志,如收货单位和到达站需要临时 确定,因此先将需要的项目印刷在60g/m2以上的白纸 或牛皮纸上,然后粘贴在包装件有关栏目内。
4.2.2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校验码的运算方法见附录B
4.3UCC-12代码
UCC-12代码的结构及其条码符号技术要求和判定 规则见附录C。
4.4编码原则
在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以下差不多原则。
4.4.1唯独性原则
4.4.1.1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 标识代码。差不多特点相同的商品视为同一商品项目 差不多特点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
4
PG
品名规 格
SPECIFICA TIONS
商品名称或代号, 标明单一 商品的规格、型号、尺寸, 花色等
5
SL
数量
QUANTITY
包装容器内含商品的数量
6
ZL
重量(毛 重)(净 重)
GBOSS WT
NET WT
包装件的重量(k8)包括毛重 和净重
7
CQ
生产日 期
DATE OF PRODUCTION
尺寸
序号
长
宽
1
70
50
2
140
100
3
210
150
4
280
200
第二节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的物资外包 装上的分类标志及其他标志和文字讲明的事项及其排列 的格式。
2含义
外包装件上的商品分类图示标志及其他标志和其他 的文字讲明排列格式的总称为收发货标志。
3内容
内容详见表1。
4.2.2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集装单元物资: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 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