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薪字〔1999〕19 号 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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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

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

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现标准:(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

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找借口的表现和整改措施

找借口的表现和整改措施

找借口的表现和整改措施找借口的表现和整改措施 1根据队伍作风整顿活动要求,我分局开展了动员会、个人自查自纠、思想剖析会等活动,组织分局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万年县工商系统队伍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及宁局长在全县工商系统队伍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同时,针对系统内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分局开展了个人自查自纠活动,在支部开展了思想剖析会,认真查摆问题,共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现就这些问题制订如下整改措施:一、考勤制度落实不严,人员迟到、早退、脱岗现象存在主要表现:个别同志长期迟到、早退,无视上下班工作制度,上班时间点个到就走人,出勤不出力。

整改时限:4月底整改措施:1、认真执行县局制定的考勤制度,将分局干部职工每天的考勤情况如实记录在案,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情况报县局监察室;2、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通过思想交流、教育等手段督促其改正,对履教不改者报县局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在年底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不实,标准不高主要表现:分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不认真落到实处,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特别是对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工作未完全落到实处,记录不全。

整改时限:5月6日整改措施:加强各项工作督导,副主任沉下心来,到各区检查,5月6日前完成督导。

对工作不力、形式主义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绩效考核严格奖惩。

找借口的表现和整改措施 2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结合海勃湾区纪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机关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实施方案》(海纪发〔20xx〕4号)文件精神,针对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的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问题,海区档案史志局决定在全局开展整治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现将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如下:一、领导重视,工作部署及时开展海勃湾区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机关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实施方案》文件后,我局领导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动员会,对其进行了认真的传达学习。

病假规定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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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规定劳动法病假的规定(1)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病假在劳动法中被成为“医疗期”,员工的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具体规定为: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上班迟到工作纪律作风整改方案

上班迟到工作纪律作风整改方案
一、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保守,事业心不强。思想解放不够,服务于科学发展的理论不强,思想观念还不能完全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工作满足于一般要求,缺乏强烈的争先意识、创新意识,小富即安,小胜即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观念陈旧。在工作中瞻前顾后,放不开手脚,没有锐气和生机,缺乏干事创业的精神。
二是精神状态不佳,工作效率不高。有的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忙于应酬热衷于吃吃喝喝;有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机械行事,照章办事,有的办事拖拉,推萎扯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以庸为失,以学为治,锐意进取。应该强化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注重学习政治、经济、历史、科技、法律等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全方位充实自己。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学、带着问题学、深入持久学,才能达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的目的,才能避免自己成为一个庸碌无为的人。
上班迟到工作纪律作风整改方案篇二 通过认真学习领会作风纪律整顿专项活有关精神,深刻领悟活动的内涵和要求,认真查找和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对庸、散、懒、奢、浮、满的现象的认识和理解,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人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情况报告如下:
上班迟到工作纪律作风整改方案
上班迟到工作纪律作风整改方案篇一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结合海勃湾区纪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实施方案》(海纪发〔20xx〕4号)文件精神,针对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的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问题,海区档案史志局决定在全局开展整治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现将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如下:

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新劳动法病假规定新劳动法中关于病假的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新劳动法请假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西安病假劳动法

西安病假劳动法

西安病假劳动法摘要:一、西安病假劳动法的基本规定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三、病假申请和审批流程四、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五、劳动者权益保障正文: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生病的情况。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病假劳动法规定。

本文将以西安市为例,详细介绍西安病假劳动法的基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申请和审批流程,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西安病假劳动法的基本规定根据《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病休假,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西安,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为两种情况:1.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病假工资按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60%支付。

2.劳动者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病假工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工作满一年至三年的,支付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2)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支付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100%。

三、病假申请和审批流程1.劳动者因病需要请假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注明请假时间、原因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2.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请假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的请假申请,不得扣减或迟延支付病假工资。

四、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用人单位应当关心患病劳动者的生活,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病而予以歧视,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权益保障1.劳动者有权享受病假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病假工资。

2.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内人薪字[1999]第19号

内人薪字[1999]第19号内人薪字[1999]第19号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现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学习资料共享网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暂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2023高中学校考勤制度_高中学校考勤制度范本

2023高中学校考勤制度_高中学校考勤制度范本高中学校考勤制度篇1为了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自觉准时到校学习,加强规范养成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上课、自习(含午自习)、课间操、升旗仪式、学校及班级组织的活动等。

二、考勤类别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公假。

三、考勤方法1. 学生未按时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时,班主任应及时发现,并在发现后的两节课内与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2.各班考勤员每天如实记录本班考勤,每周五下午放学以后把本周考勤表交到教务处,并领取下周考勤表。

教务处每月汇总各班学生考勤情况,通报德育处。

3.对违反制度的学生,将会同家长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学生,德育处按将予以相应级别的纪律处分。

四、缺勤情况处理方法1.迟到、早退:上课铃响后或规定的时间内,未进入教室或指定地点者为迟到;下课铃响前或规定的结束时间前离开者为早退。

迟到、早退超过十分钟,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节记。

2.事假:学生因必须是本人处理或参加的事而缺席考勤范围内活动的为事假。

事假一般应提前提出申请,学生或家长持假条到班主任处请假。

请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至两天,由年级组长审批并上报德育处备案;两天以上,由德育主任审批;其他处室的领导批示的事假必须在德育主任处备案。

如果不能够提前请假,必须由学生家长亲自打电话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按照审批权限批准或上报。

学生复课时,必须带假条到班主任或德育主任处销假。

3.病假:学生因病而缺席考勤范围内活动的为病假。

病假一般须持医院诊断证明或持有家长签字的请假条,到班主任处请假。

病假三天以上(包括三天)必须在教务处、德育处备案。

4.公假: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活动而缺席考勤范围内活动为公假。

公假应由组织活动的老师向德育处、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

5.旷课、逃学:三次迟到记作一节旷课;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的一律视为旷课。

内人薪字〔1999〕19 号 事假规定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人薪字〔1999〕19号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我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事假及其有关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一)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核准。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一)工作人员请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一)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三)工作人员在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迟到早退整改方案(3)

迟到早退整改方案(3)四、具体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

各党委(党工委)和各单位、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职业道德修养,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

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抓严管,督办落实。

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率先垂范,认真查找教育、管理、监督、惩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引导干部职工强化自律意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良好形象。

(二)严格查摆,落实措施。

各党委(党工委)和各单位、部门要针对十方面问题,严格查实落靠,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力戒搞形式、走过场。

各牵头部门在组织开展全面整顿同时,要突出抓好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问题查摆整改,出实招、举实措,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领导干部要查源治本,针对查摆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三)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各党委(党工委)和各单位、部门要畅通监督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发挥社会、舆-论、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响应和受理投诉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要行使监督职能,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清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工作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全程监督检查,对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严肃查处,对整顿不到位、走过场的追究领导责任。

为确保实效,区纪委将成立督查组,深入基层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对隐报瞒报、纵容包庇、推卸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严格问责,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把查访结果全区通报,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优评先、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和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迟到早退整改方案 [篇2]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结合海勃湾区纪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实施方案》(海纪发〔2017〕4号)文件精神,针对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的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问题,海区档案史志局决定在全局开展整治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现将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如下:一、领导重视,工作部署及时开展海勃湾区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实施方案》文件后,我局领导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动员会,对其进行了认真的传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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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
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四)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五)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
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八)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时间相应顺延。

(九)工资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十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十二)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十三)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十四)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五)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以及教、护龄津贴。

(十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十七)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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