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争议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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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争议焦点

劳务合同争议焦点

一、劳务合同的界定与适用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非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协议。

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劳务合同在法律适用、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与劳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劳务合同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劳务合同主要涉及劳务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事项,而劳动合同则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全方位的权益保障。

在劳务合同争议中,如何界定合同性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成为焦点之一。

2. 劳务报酬争议劳务报酬是劳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劳务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在劳务合同争议中,劳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成为争议焦点。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存在争议,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务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报酬等。

3. 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争议劳务合同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变更存在争议,或者劳动者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合理而要求解除合同等。

4. 社会保险争议由于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务合同期间往往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劳务合同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问题存在争议,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

5. 劳动争议处理争议在劳务合同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存在争议。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仲裁机构、仲裁期限等存在争议。

二、解决劳务合同争议的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务合同争议。

2. 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民法典_个人劳务合同

民法典_个人劳务合同

一、个人劳务合同的定义个人劳务合同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在民法典中,个人劳务合同主要涉及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

二、民法典对个人劳务合同的规定1.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责任将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

3.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在此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5.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在此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个人劳务合同范本以下是一个个人劳务合同的范本,供参考:甲方(雇主):地址:乙方(雇员):地址: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

为明确双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一、劳务期限与岗位1. 本劳务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岗位为:____,职责是:____。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承包合同主要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因为这类建设工程往往比较大,因此很多情况下承包方都会将一些不重要的劳务分包出去,让别的公司来对此进行承包,但是这种情形下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大家知道一旦出现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吗?下面来告诉大家。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

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5篇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5篇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5篇篇1甲方(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派遣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乙方和丙方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劳动合同争议,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解决原则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合同争议。

对于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二、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各方在发生争议时,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 调解: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3. 仲裁:若调解无果,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 诉讼:如仲裁结果各方仍不能接受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合同争议范围及处理1.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的争议;2. 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争议;3. 劳务派遣期限、岗位、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争议;4. 违约责任及赔偿事宜的争议;四、各方责任和义务1. 甲方应依法履行派遣义务,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丙方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3. 丙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按时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4. 各方在发生争议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争议扩大,尽可能减少损失;5. 各方应配合争议解决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违约责任1. 各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 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3.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擅自离职或被丙方退回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务合同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劳务合同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劳务合同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雇佣方提供工作任务,劳动者按照工作任务完成相应的劳动,并获得报酬的一种合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形式。

在劳务合同中,雇佣方是任务提供方,而劳动者则是任务接收方。

劳务合同管辖法院在劳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成为了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劳动争议的管辖,一般分为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管辖。

那么,在劳务合同中,应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呢?劳动争议仲裁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它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一种非诉讼形式的仲裁。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则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问题。

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问题,那么就需要通过法院管辖来解决。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法院管辖由以下两个原则进行判断:合同签订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应当按照合同签订地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也就是说,如果劳务合同是在某个地方签订的,那么在该地的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

工作地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劳务合同和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工作地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劳务合同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则应当由工作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对于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是很关键的。

如果选择了错误的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也可能会容易损失一些权益。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选择合适管辖法院的建议:确认合同签订地点和工作地点是否一致在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时,首先需要确定劳务合同的签订地点以及实际工作地点是否一致。

如果一致,则应当选择该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维权。

确认争议种类在劳务合同纠纷中,争议的种类可能有很多种。

在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时,需要根据争议的种类来决定选择哪个人民法院。

了解不同法院的特点不同的法院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特点。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劳务派遣是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一些有旺季谈季的行业,在生活旺季时,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如何处理?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劳务派遣中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产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构成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由三方构成,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双方以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工单位是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单位,并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支付商定的费用。

劳动者是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当作类似商品加以交换和使用的打工者。

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1、由三方构成。

出国外派劳务合同解决争议途径

出国外派劳务合同解决争议途径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劳务人员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劳务市场。

在海外工作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可能会产生合同纠纷。

为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国外派劳务合同解决争议途径的详细说明。

一、协商解决1. 劳务人员与雇主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双方可以在尊重事实、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

2. 如果协商无果,劳务人员可以寻求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或当地出国劳务代表的协助,共同与雇主进行协商。

二、调解解决1. 当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例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2. 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公正处理纠纷。

三、仲裁解决1. 如果劳务人员与雇主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依据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仲裁机构将对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四、诉讼解决1.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劳务人员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2.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驻外使领馆求助1.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务人员可以向我驻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反映情况,寻求咨询或帮助。

2. 驻外使领馆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总结:在海外劳务工作中,劳务人员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解决。

在处理纠纷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劳务人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在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船员作为海上劳动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成因、典型案例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成因1. 劳动条件争议船员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加班等劳动条件的约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海上工作环境特殊,船员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少,加之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条件争议频发。

2. 薪酬支付问题薪酬支付是船员关心的核心问题。

在船员劳务合同中,工资计算标准、支付周期、货币兑换和支付方式等细节常常导致纠纷。

特别是在跨境船运中,货币兑换风险和支付方式不明确,增加了船员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3. 工伤和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船员工作的危险性,工伤和社会保障问题是船员劳务合同中的一大关切。

合同中关于工伤赔偿、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条款如何执行,常常成为纠纷的原因。

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1. 梁某某等诉钻石国际邮轮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梁某某等196名船员因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欠付工资,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拍卖被告所属船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船员义务,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 苏松清等诉茂名市中燃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苏松清等七人因被告拖欠其亲属邵福轩的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船员劳务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郭永胜与青岛华星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郭永胜因被告青岛华星船务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请求法院判令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支付原告应得的船员工资及其他费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船员劳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船员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为船员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船员劳务市场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确保船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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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争议如何解决篇一:劳务派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劳务派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XX年5月至XX 年5月31日止。

XX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XX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XX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XX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年7月起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同意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从事安全保卫岗位,月薪1000元,申请人不同意,故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遂以仲裁裁决未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为由,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问题一:在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如何确定在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只有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可以裁决或判决,那么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应如何确定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如何裁决或判决这是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盲点和难点所在。

XX年9月18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据此,依法订立或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对劳动合同除期限外的其他内容,仍应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协商确定。

在协商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可能提高或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方面,有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从而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方面提出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的甚至提出明显不公平合理的过高要求;另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恶意地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采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薪酬等方法,逼迫劳动者知难而退,从而达到规避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目的。

如本文案例,申请人原系驾驶员,月薪2400元,在申请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却只同意安排申请人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月薪1000元。

因此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故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就合同其他内容,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的可能性极大。

问题二: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协商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

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商确定的问题。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不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到其薪酬的确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照此规定,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作如下裁决和判决:“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当事人原劳动合同内容确定”。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视同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亦应以以上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规定确定。

笔者认为,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时,应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维持双方当事人原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依据来确定,较为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篇二: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劳动法实务“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

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

“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

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

“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

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

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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