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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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劳务合同解除

工伤十级劳务合同解除

在我国,工伤事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本文将针对工伤十级劳务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伤十级的概念工伤十级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导致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工伤十级劳务合同解除的情形1.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工伤十级,认为自身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等,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工伤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十级劳务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伤残的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者维权途径劳动者在工伤十级劳务合同解除过程中,如遇到用人单位未履行赔偿义务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 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主动申请解除合同申请书

主动申请解除合同申请书

主动申请解除合同申请书致:甲方(单位名称)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贵公司(单位)的一名员工或劳务提供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目前在贵公司担任__________岗位(或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

因个人原因,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主动申请解除与贵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劳动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相关约定,特此提出解除合同申请,敬请批准。

以下是我申请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工作安排、以及解除合同事宜的详细说明。

一、解除合同的原因1. 个人原因我因个人健康问题或家庭原因(或其他详细原因)需要处理其他事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工作任务。

因健康原因需要休养或治疗,或者因家庭原因需照顾家人,导致无法继续在贵公司工作。

2. 职业发展经个人职业规划及未来发展考虑,我决定改变工作方向或寻求其他职业机会。

因此,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我希望深造或从事与自己专业更匹配的工作,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离开现有岗位。

3. 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结合当前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薪酬待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存在较大的差距,未能达到我初衷期望,致使我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4. 其他特殊原因可能有其他具体情况(不可抗力事件、重大变故等)导致我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具体情况我已在此详细说明。

二、解除合同的时间及方式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通知期限,我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安排如下:1. 申请解除合同的时间本人自申请书提交之日起,遵循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限,特此申请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解除合同。

2. 通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前通知期为______天(请填写具体天数,若为即时解除,可依具体情况说明)。

我将在此期间履行工作交接,确保工作有序过渡。

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

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

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以下是招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书信函频道与你分享!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篇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原系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四川省邛崃市,电话:被申请人:成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电话:法定代表人:*** 电话:企业负责人:*** 电话: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1156元(3381元/月*12月*2倍)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1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工资共计7125元(2015年5月1日-2015年8月24)。

4、被申请人出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25200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 1 月 1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仓储一职,工作地点在成都。

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上班,2015年6月30日后,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关闭,并没有正式通知申请人新的上班地址,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报道才发现,被申请的办公场所并不在该地址。

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调动函,违法劳动合同约定调动被申请人到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

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快递单方面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从2015年5月-7月没有足额发给申请人工资,2015年8月未发工资。

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调动函违法。

劳务派遣退工制度

劳务派遣退工制度

劳务派遣退工制度劳务派遣退工制度一、背景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模式,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多方,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退工制度,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退工条件1. 自愿退工劳务派遣员工有权自愿退工,但需要提前向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双方同意。

2. 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员工合同期满,可视为合同到期退工。

在合同到期前,员工需要提前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3. 合同解除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或不可调和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退工程序1. 自愿退工1. 员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退工原因、退工日期等。

2. 劳务派遣公司审核员工的退工申请,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并取得同意。

3. 劳务派遣公司向员工发出退工通知书,注明退工日期及相关事项。

4. 再次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员工的工作交接事宜。

5. 在退工日期之前,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到期1. 员工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2. 如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退工。

3. 合同解除1. 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之间无法调解解决的纠纷,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 双方协商一致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共同处理员工的退工手续。

四、退工补偿1. 自愿退工自愿退工的员工不享受退工补偿。

2. 合同到期合同到期退工的员工不享受退工补偿,但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年终奖金、带薪休假等。

3.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员工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享受相应的退工补偿。

五、其他注意事项1. 劳务派遣员工在退工前需主动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办理离职手续、交还工作物品等。

2. 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员工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六、总结劳务派遣退工制度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务合同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8篇

劳务合同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8篇

劳务合同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8篇篇1尊敬的劳务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解除劳务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通知背景与依据鉴于甲方和乙方在签订劳务合同后,因某些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务合同的约定。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该劳务合同。

解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解除时间与生效条件1. 本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2. 双方确认,自本通知书生效之日起,劳务合同即行解除。

双方不再受原劳务合同的约束。

三、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1. 乙方应在本通知书生效之日起停止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在劳务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务报酬。

3.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劳务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以便日后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1. 双方同意,在劳务合同解除后,如一方违反本通知书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另一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劳务合同解除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劳务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劳务合同或解除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通知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3. 本通知书的修改、补充,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4. 本通知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劳务合同解除相关文件及资料清单一、双方应互相移交的文件资料:1. 劳务合同原件及副本;2. 工资、奖金、津贴等支付凭证;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相关证明材料;4. 其他与劳务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

劳务合同辞职注意事项

劳务合同辞职注意事项

在当今社会,劳务合同已成为人们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工作的常用合同形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因素,辞职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保护,以下是一些劳务合同辞职的注意事项:一、提前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辞职前,务必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并采取书面形式,以便于双方留下证据。

二、履行合同义务在辞职期间,劳动者仍需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得擅离职守,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影响团队的整体形象。

三、工作交接在辞职前,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交接工作的具体事项。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资料、设备、钥匙等。

交接过程中,应确保交接物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交接不彻底而引发纠纷。

四、工资待遇在辞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工资。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十五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双方对工资待遇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社会保险在辞职前,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在离职后,劳动者应关注社会保险转移和续缴问题。

如需转移,应及时与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如需续缴,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具体操作流程。

六、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可能存在违约责任条款。

在辞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违约责任。

如因个人原因违反合同约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援助在辞职过程中,如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寻求法律援助。

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拒绝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持沟通在辞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至关重要。

遇到问题时,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也要保持尊重和理解,为双方留下良好的合作基础。

总之,劳务合同辞职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

本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正常经济补偿;自己离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规解聘——双倍经济补偿。

知道怎么选了吧?只要你有股份就有权利分红。

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我写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必要写吗?如果公司没有侵犯你的权益,你可以写这个协议,如果有,这个协议中则千万不要写放弃某项主张或权益的话,实在不行,请按下面说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达到目的。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

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

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劳务工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劳务工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劳务工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用工需求,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当劳务派遣合同解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需按照一定的赔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以下是关于劳务工合同解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赔偿范围1.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 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标准1.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或者安排劳动者从事禁忌劳动;(4)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3.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事项1.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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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篇一:劳务派遣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篇一: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

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

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

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

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

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

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

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

辞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

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

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我们知道,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

因此,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要派单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即时辞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三种形式: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

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作规定,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一种理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种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派遣工实施预告辞职,因而派遣工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

对此,我同意王全兴先生的见解,即后者。

理由在于: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第二,赋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第三,《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规定派遣工不得预告辞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种辞退制度。

因此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此外,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

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有,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要派单位,或者规定,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

参考文献:[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应用版)》,法律出版社,XX年[2]蔡防:《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5]贾春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典/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卷》,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4]孙德强,张世林:《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篇二:劳务派遣能否以无工作岗位派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公司能否以无岗位派遣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案例:10位劳动者在南充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事实和理由如下:1997年12月该10位劳动者被达成铁路有限公司招聘,但没有为该10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

XX年四川省天宇劳务有限公司与达成铁路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被申请人1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申请人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错误。

此款应该理解为,在以下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前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劳务派遣单位有新工作可派遣前的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此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等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但是此款规定并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岗位可以派遣时,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其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此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派遣单位的名义依据此款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此条并没有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其他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有权该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因被申请人2工作岗位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被申请人2依法将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1处。

被申请人1因无工作岗位再派遣,并依法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被申请人1无工作岗位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1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篇三: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六十五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劳务派遣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

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篇二:劳动用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方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共元,于年月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元,于年月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补充说明: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篇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doc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证件号码:乙方:甲乙双方于XX年10月01日签定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XX年 10月 31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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