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核销管理办法(精编版)

物资核销管理办法(精编版)
物资核销管理办法(精编版)

关于印发《物资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工区及架子队:

为加强XXX项目工程成本控制,及时、系统、准确地反映物资的供应和消耗状况,提高物资计划的准确性和物资供应的合理性,达到控制工程成本,杜绝浪费现象发生,防止价差流失的目的,对项目物资材料实行核销管理。

现将《物资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项目部物资核销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及时、系统和准确地反映XXX工程物资的供应和消耗状况,有效控制物资的合理消耗总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

材料核销是指对项目部投入工程中各类材料的消耗量,按照不同材料类别和不同施工部位进行分类统计,根据制定的限额领料标准(理论应耗量)和工程实际发生量,对统计数据进行数理分析,同时根据分析成果来指导剩余工程进行成本控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项目部统一供应的钢材、水泥、拌和楼生产的砼(含散装水泥、砂石料、粉煤灰、砼外加剂等)、预应力钢绞线、塑料波纹管、压浆剂、灌浆料、桥梁支座、锚具、商砼、桥梁伸缩缝、土工格栅、浆砌石、柴油、周转材料(含脚手架钢管、各类扣件、顶托、碗扣架、方木、木模板、钢模板、钢轨、枕木等)等物资核销管理工作。其他物资的核销视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核销管理

(一)项目部供应物资的核销工作由机电物资部归口管理,技术部、计财部、质量安全部配合实施。

(二)各工区负责按规定报送核销报告及相关核销报表。技术部、计财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核销报告及报表进行审核。

(三)机电物资部负责对承包单位核销报告、报表进行审批,审批时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召开专题核销分析会议。

(四)竣工核销报告应报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核销时段

(一)物资核销按项目进行,分月度、年度和竣工核销。无论合同工期长短,工区都要报送月度核销报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必须进行月度、年度和竣工核销。竣工核销是物资核销工作的重点,其它时段的核销工作是项目部实现物资过程控制和管理的手段。

(二)月度核销时段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年度核销时段为每年元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竣工核销时段为项目开工至完工。

第二章核销办法

第五条核销依据

(一)项目部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及经业主和项目部审定的物资定额耗量。

(二)招投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

(三)经业主审查的工程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其他组成合同文件的有关资料等。

(四)经监理工程师审批或业主确认的由项目部试验室制定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五)业主和项目部制定并发布的物资管理办法。

(六)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现场签证记录和相关资料。

(七)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有关专业定额(如遇专业标准修订则相应套用新定额)。

(八)项目部及各工区确认后的各类材料收入与消耗台帐。

(九)经项目部机电物资部审定的物资收支存统计表、物资材料结算表、物资材料消耗明细表。

(十)以上文件如有重复或内容冲突,以生效时间在后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条核销内容

(一)确定施工项目应由项目部供应物资的总量。

(二)核对分时段被核销项目(合同)的调拨量与工区领用量。

(三)审核工区的物资在加工量、库存结转量和消耗量。

(四)确定分时段被核销项目(合同)的物资实际消耗量及具体使用部位。

(五)审核采用的单耗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核销依据。

(六)确定合理的损耗率。

(七)进行核销分析,得出核销结论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核销报表及报告编制

(一)核销报告及审批表采用A4幅面纸张,其它核销报表均采用A3幅面纸张编报。

(二)核销分析报告中应对理论应耗量、实际消耗量和项目实际供应量三者的关系予以介绍和分析。对造成差异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说明。报告中应对采用的核销依据理由进行说明。

(三)实物工程量为完工结算工程量。

第八条核销程序及具体要求

(一)工区在向项目部申报物资总量计划,根据合同项目中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投标文件所列物资数量,编报统供物资用量详表和汇总详表(必须含有品种、规格、数量详细说明)。物资总量计划须报项目部技术部复核,经项目总工审批后,报项目部机电物资部。施工详图下发后,工区应及时根据施工详图详细计算并重新补报物资总量修订计划,修订后的总量计划是项目部机电物资部对该项目实行物资总量预控的依据。

(二)工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物资领用、发放、使用消耗、台账管理、检查和核销的规章制度,并制定详细物资核销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各部门及架子队的物资核销工作。

(三)工区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分别编报各施工项目物资的月度、年度和竣工统计和核销报表。主要表格包括《项目(月、年、竣工)项目部统供物资进销存统计表》(表样见附表四)、《项目(月、年、竣工)项目部统供物资分项消耗表》(表样见附表五)、《项目(月、年、竣工)项目部统供物资应耗量核算表》(表样详见附表六)。核销报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分部、分项工程实物工程量和相应的单耗、单耗采用依据、物资供应量、物资实际消耗量、损耗率、库存情况等。要求同时报送该报表

的电子文档一份。

(四)工区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物资核销报表。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核销报表,应向项目部计财部、机电物资部说明原因,无故不报将不予结算工程价款,并暂停物资供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工区及架子队自行承担。

(五)对需要进行年度核销的项目,年度物资核销报表和报告应与当年统计结算报表同步报送。年度物资核销报表中的工程量应与当期统计结算报表中的工程实物完成量相同,以便正确统计和分析年度物资消耗水平。年度核销结论作为项目部对项目物资供应总量进行预控制的依据。

(六)工区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于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前编制并报送完工项目的物资核销报告和核销报表。核销工作未完成前,不予组织竣工验收。报送竣工物资核销报表和报告时,应附本办法规定的、核销报表中引用的、完整的核销依据文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七)月度核销统计报表、年度及竣工核销报告、核销报表应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审核部门为技术部、计财部、质量安全部,审批部门为机电物资部。竣工核销报告及报表的报审格式见《竣工项目物资核销报告审批表》(附表一)。年度核销报告及报表的报审格式见《年度物资核销报告审批表》(附表二)。月度核销统计报表不需填写专门的报审表,只需按报表所列单位对报表进行审核和批准。

(八)经批准的物资核销报告原件由工区报送项目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依据。报送项目部计财部一份,作为

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报送项目部技术部一份,作为工程量核算备案;报送机电物资部一份,作为物资销户的依据。

(九)商品砼供应的物资核销管理。

商品砼供应商供应对象和供应范围应得到业主确认或批准,其物资核销程序与承包单位物资核销程序一致。商品砼供应商在填报物资核销报表时,应按本规定的时段如实填报物资应耗量、物资实际消耗量和对应的商品砼实际供应量。报表报送时应附上所供项目的砼配合比及相关证明资料。购买商品砼的承包单位在核销报表填报时应对商品砼单独列项,并列明商品砼使用的分项目和部位,核销报表报送时应提供完整的砼配合比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

(十)核销程序参见物资核销管理流程图(附图一)。

第九条核销分析

(一)明确核销标准。主要指单耗标准及合理损耗标准的确定,核销标准采用依据及采用优先顺序见本办法第五条。根据相应标准和完工实际结算工程量计算项目总量。

(二)损耗率的确定:工区所报损耗率是否合理,由业主和项目部根据被核销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最高损耗率不得高于铁路行业最新的定额标准。

(三)对总价包干的临建项目,单耗和损耗标准可参照主体工程标准执行,待核销量在总量以内的予以核销确认。对单价承包合同按实际结算工程量予以核销确认。

(四)待核销量超过或少于核定总量的部分需要详细分析、说明、欠耗部分是否有未经批准自购、降低质量标准、工程量统计偏大或工艺水平提高等原因,超耗部分是否有损失浪费、挪用串项、物资外流、为下期工程备料、基建统计或结算滞后等原因。超耗部分原则上不能核销,要扣减该项目下期或该单位承担的其它工程项目的供料总量或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

第十条核销结论

(一)原则上不允许工区在其多个项目间进行项目部统供物资串项使用。但经项目部总工及主管领导批准,对于因工程急需、承包合同未签订而先行施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物资供应的串项事实,必须及时补办退库(对调出项目)及调拨手续(对调入项目)。

(二)核销结论必须对工区单位超、欠耗情况进行原因和定性分析,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机电物资部根据各方审核意见和核销分析情况进行物资核销报表的审核和审批,必要时可召开核销分析及审查专题会议。核销结论报项目部领导批准后生效。

(四)经项目部领导批准的核销结论是对承包单位超、欠耗物资等行为采取经济处理的依据。

(五)核销结论是工程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是组织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应作为项目管理的原始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六)核销工作完结需进行评价,总结物资管理工作经验和改进措施,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签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财务核销管理制度档

关于印发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的 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务核销及借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遵照执行。 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 1、核销原则 1.1 所有费用的核销、付款和借款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预算、定额或计划。 1.2没有预算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核销。 2、支付归口管理

2.1 总体来说,公司机关部室、辅助单位、四个分公司预算内的费用由相应机关部室、辅助单位、四个分公司归口管理。 2.2 原料气、电费、检测费、养路费、财产保险、消防和环保等支出由技术安全部和各分公司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2.3 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日常支付由工会主席归口管理。 2.4 教育经费、采暖费、视听维护费、工资、劳务、公共事业费、残疾人保障金等涉及人员的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2.5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支出由企管部、项目经理归口管理,在公司财务部统一核销。 2.6 归口管理的项目及支付,由各归口管理单位会同财务部制定相应执行办法或标准。 3、权限 3.1 费用核销权限 3.1.1 预算、定额或标准内费用核销 3.1.1.1 公司机关部室和辅助单位,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签字核销。

3.1.1.2 四个分公司,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副经理签字核销,分公司会计复核。 3.1.1.3 单笔费用10万元以上重大事项需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字。 3.1.2 超预算或定额部分,原则上一律不予核销。确需办理的,需书面申请补报预算经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按上述程序核销。 3.1.3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核销由总经理签字。 3.2 备用金借款 3.2.1 定额内备用金,公司机关部室及辅助单位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签字借款;四个分公司由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副经理签字借款。 3.2.2 超预算或定额,必须有主管领导批示,财务总监签字借款。 3.2.3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借款由总经理签字。 3.3 出差申请 3.3.1 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申请单。 3.3.2 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3.3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批准。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材料成本核算和核销管理办法

材料成本核算和核销管理办法 JL/QG WZ05-2004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化管理下公司直管的公司项目部或公司委托各安装公司组建的项目部的材料成本核算和甲供材料核销管理,各专业公司自行组建的项目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总则 1、根据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和强化供应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供应管理,实现供应管理效益最大化,结合公司新的管理模式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规范项目供应管理工作的制度性文件之一,各安装公司、各项目部均应按此要求对在建和新开工程的自购材料消耗开展全面核算,对甲供材料进行全面动态核销,同时将该工作内容纳入供应管理日常工作之中。 3、凡公司组织施工除包工包料全部分包的单项工程外,其余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含包清工及主材不转分包单位的分包形式)。 4、材料成本核算是指对各施工单位在各单项工程中消耗的自购主材费用、辅材费用(指包括周转材料、手段用料、临设、工具、劳保、消耗材料等除主材之外的一切材料费用)进行统计,并与相应时间段内完成的施工净产值进行比较,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在过程中控制项目材料费用。 5、材料核销是指对各施工单位在各单项工程中出现的甲供材料的数量(包括计划量、从甲方领用量、实际使用量)进行统计,并与完成的工程实物量、甲方通过财务部门转入的数量、经营部门的最终结算量进行比较、分析,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降低甲供材料用料风险,以求获取最好结算效益。 6、材料核销工作涉及技术、施工生产、财务、经营、供应等多个部门,供应部门应主动加强与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在项目部主管经营经理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要求。

财务核销规章制度

财务核销规章制度 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规范财务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公司特制定如下核销制度: 一、借款: 员工因公借款首先要填制借款凭条,写明借款用途,交领导审批。 二、核销: 1、核销票据前与公司办公室领取“核销明细表”及“经费支出报销单”。 2、各工地每项支出费用,每周及时回公司进行票据核销。 外地工程每半月填报核销明细表,并及时发回公司(电子版或手写均可),待工程完工后公司汇总核销。 3、报销人员填写报销单应注意: (1)报销人员应真实、合理填写报销单。 (2)报销人员根据费用性质分类粘贴单据,需将单据按类别以阶梯方式粘贴在报销单后。 (2)填写报销单应依据“核销明细表”中各项目名称逐项填写,要注明日期、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一致。 (3)开回的报销收据一定要写明日期、名称、用途,否则无效。 (4)“运费”、“机械费”等费用都须单独粘贴报销。 (5)根据“核销明细表”中“现场施工费”所列填写报销单,并分别列出各项施工队伍开支金额。 (6)填写报销单时,如有管理人员借支,应分别列出。 4、报销人员填写“核销明细表”应注意: (1)核销单明细表中主材项(钢筋、砼、水泥)注明已进场数量、谁支付多少材料款,未支付项目应标明量。 (2)工地开灶期间,如报餐费,经手人应注明原由。 (3)工地开灶期间,酒票不予以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特批,并注明原由。

(4)“辅助材料”中应表明进场及施工期间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明细。 (5)油费注明哪个车,私用不做报销。 5、填写好报销单后,经办人签字,交由部门领导人签字审核,再由公司财务审核、核算(如无主管人签字报销单和不合理报销票据,公司财务有权不核销)。 6、各项目在与协作单位合作时,报销费用采用记账式的,每次签字应注明项目名称,承办人签字认可,项目负责人记录在案。公司统一结账时计入单项工程成本。 7、后勤账务处理:单独设立子目录,对每日、周交费、开销分门别类,进行统计。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物资核销细则

物资管理核销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实现管理目标,依据项目预算的策划、建立项目预算定额,通过加强物资计划、招标采购、验收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出库、收、支、存报表、仓库盘点稽核、现场使用、清场回收、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的物资体系管理,强化和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规范物资管理工作,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落实经济责任,使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可追溯性的满足公司和业主方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物资核销的定义:依据项目预算的策划或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预算的定额。核销期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施工进度按排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对照核销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产生的进入工程实体的物料消耗量、与施工计划定额消耗物料对比形成数据结果分析编制的报告。以验证当期是否及时、系统、准确的反映工程物资供应和消耗情况,减少施工过程中物资的非正常领用、分析物资消耗原因,有效控制物资的消耗总量。 第三条物资核销的范围: 甲方供应的物资(甲供物资)、甲方组织招标并监管施工方签订合同的物资(甲控物资)。施工单位为满足工程需求自已采购的物资(自购物资)。

构成工程主体主要物资(钢筋、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 单项工程中物料占比较大的物资(型材、钢拱架、铜止水、地材、土工材料等)。 施工过程中大宗消耗性物资(电焊条、油料、周转材料等)。 第四条物资核销工作的职责:项目物资核销工作由项目总经负责组织,项目经营管理部、工程技术管理部、设备物资管理部各负其责,分局对口监管。 项目设备物资管理部:负责提供核销期按计划购进物资的进货量、按计划发放的领用量、按经营合同对分包队伍发放的调拨量、通过财务稽核盘点的库存量,月末通过签认的收、支、存报表。 项目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核销期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施工进度按排的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设计变更量,编制当期分项工程物资理论消耗量,根据当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部位提供设计消耗量和理论计算量以及半成品、混凝土配料单和钢筋配料表。 项目经营管理部:负责根据设备物资部提供的核销期物资实际消耗量,工程技术管理部提供的核销期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设计变更量,与本部门统计的工程完工结算情况、核定的损耗系数,分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进行对比,核算物资进入工程实体的超(欠)耗情况,并根据对比分析结果出具核销

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 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 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经多次催收无法收回,并且不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解决的应收账款,在不能取得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已核销贷款管理制度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 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公司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现制定本制度。 一、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 1、贷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资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及权限 1、公司信贷人员按上述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对照损失贷款标准,确已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2、公司根据上报的呆账认定材料,经风险管理部审核,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长审批后,认定为呆账贷款。

三、贷款呆账核销 1、贷款呆账核销指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准后,冲抵呆账贷款准备。 2、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损失,应按照呆账认定的标准要求,需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呆账贷款损失申请报告 (2)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及相关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下列贷款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1、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要按期偿还贷款, 2、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贷款 3、其他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 五、呆账贷款的核销管理 1、核销呆账贷款,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2、呆账贷款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应继续保密追诉的权利 3、建立呆账贷款已核销管理登记簿,明确专人进行管 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呆账贷款的损失。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坏账核销程序 (4) 第三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

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四年以;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

主要材料核销管理办法

主要材料消耗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对施工中主材消耗管控力度,跟踪主材消耗是否正常,特制定本主材核算管理办法 1. 2、"主要材料消耗核算范围: 钢筋、水泥、混泥土、砂石骨料等用于主体工程的大宗材料。 1. 3、"主要材料消耗核算的目的:对主材的采购、消耗、库存、工程实际使用量进行清理并比对分析,观察主材消耗是否超耗或节余,为精细化管理提贡依据。 1. 4、"材料核算主要参与部门:设备物资部、工程技术部、经营管理部、财务 部及各作业队。 1. 5、"项目部建立核算工作小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协调主材核算中的相关事宜,以利于核算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主材核算管理职责 2.1 项目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2. 1."1 主材核算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核算工作协调、数据收集、主材核算的督导及实施工作。

2. 1."2 项目部设备物资部 设备物资部是主材核算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和执行主材核算实施工作; 根据工程管理部提供的计划编制主材消耗和使用计划表;按月度组织主材的采购验收及发放登记工作、按月度对主材进行清理和盘库,材料领用单开据时应细化到相应施工单元或部位; 对现场主材库存进行清点,统计现场实际消耗情况;保证核算期材料消耗数据准确。 根据月度统计消耗情况同实物工程设计量进行比对分析,统计主材的消耗情况; 按月度进行主材消耗统计汇总;形成核算报表。 2. 1."3 经营管理部职责: 对应施工工程量和材料量审核,参与消耗差异分析。 2. 1."4 工程技术部职责: 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计划,编制主材月度消耗计划表,按月度工程量提供主材消耗理论数据。参与测算和成本消耗分析。 2. 1."5 财务部职责: 核对每月采购和调拨领用量,成本归集准确,参与测算和成本消耗分析。 2. 1."6 各队厂职责:

材料核销

材料核销的概念:材料核销是指对项目部投入工程中各种材料的消耗量,按照不同材料类别和不同施工部位进行分类统计,根据制定的限额领料标准(理论应耗量)和工程实际发生量,对统计数据进行数理分析,同时根据分析成果来指导剩余工程进行成本控制。 1、一般工程中,需核销的主要材料有:(1)混凝土工程:主 要有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钢筋、止水材料、冷 却通水材料、保温保湿材料、立模消耗性材料等;(2)土石方 工程:主要有柴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3)公路工程: 砂砾料、骨料、沥青等;(4)预应力工程:锚具、钢绞线等; (5)金结机电工程:型钢、预埋件等。 2、三个“量”的概念: (1)对上理论消耗量是指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工程量和主合同规定的消耗指标计算得出。 (2)对下理论消耗量是指根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理论工程量和制定的理论消耗指标计算得 出(但有时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3)实际消耗量是指在结算周期内各单位设备物资部按照领用的实际量扣除现场的库存量及已完未结工程所需材料 量,得到同期实际投入参与核销的工程施工的消耗量。 3、管理职责: (1)经营管理部是各单位对下材料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备物资部是各单位对上材料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

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材料核销工作,共同组织召 开材料核销专题会议。 (2)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及主要材料的对下理论消耗量,提供给设备物资部和经营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负责提供甲供材料对上六年消耗量,提交给 设备物资部;设备物资部负责编制主要材料实际消耗量 统计表,提交给经营管理部。 4、材料核销流程: (1)对上材料核销流程 A、经营管理部提供当期对上结算工程量及材料单耗率和 损耗率。 B、工程管理部提供当期已完成未结工程量(含隐蔽工程 量)。 C、设备物资部根据当期对上计算工程量、当期已完成工程 量、当期已完成未结算工程量结合单耗率和损耗率计算出 当期对上材料应核销量。 D、设备物资部根据当期材料发放台账及期末盘存数量计 算出当期材料实际消耗量。 E、设备物资部将计算出的对上材料应核销量和材料实际 消耗量进行对比,计算出材料实际消耗量进行对比,计算 出材料超欠耗情况,编制对上核销表,同时按照业主规定 的材料核销程序与业主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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