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3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籍管理: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注册入学,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如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学籍等。
2. 学业管理: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业,并参加考试和评估。
如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学业成绩无效。
3. 住宿管理:学校会提供留学生宿舍或推荐合适的住宿条件,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住宿管理,包括遵守住宿安全和公共秩序等。
4. 签证和居留管理: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签证和居留管理规定,按时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和报到手续等。
5. 行为规范: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习惯和文化,维护校园安全和秩序,禁止从事违法和违纪的行为。
6. 纪律处分:如留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顶格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以上是一般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留学生应在入学前仔细了解学校的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权益。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
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经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___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___日(含___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___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毕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
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四)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留学生的学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学杂费,用于与学生教学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时,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负担。
医学留学生管理制度

医学留学生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促进医学留学生在本医院的学习和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秩序,订立本《医学留学生管理制度》。
2. 定义2.1 医学留学生:指在我院学习、沟通的来自其他国家的医学生。
2.2 管理负责人:指医院相关负责人或指定的部门负责人。
3. 学习与科研3.1 学习须遵守医院教育教学规定,接受指定老师的引导和管理。
3.2 学习期间,医学留学生须定时参加课程、实习、考试等教育活动,不得迟到、旷课或缺席。
3.3 医学留学生在学习期间须遵守医院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不得违规借阅或损毁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源。
3.4 医学留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必需严格遵守伦理规范,不得进行任何违反伦理原则的试验或研究,必需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相关研究。
4. 安全与保密4.1 医学留学生在医院内须遵守医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身和他人的安全。
4.2 医学留学生在使用医院设备、器材时,需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获得授权方可使用。
4.3 医学留学生必需保守医院的秘密,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病历、医疗技术、科研成绩等,不得泄露给任何未获授权的人员。
4.4 医学留学生在离开医院后,需归还相关医院物品和文件,并保证不携带医院机密信息离开。
5. 纪律要求5.1 医学留学生应遵守医院的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包含但不限于:礼貌待人、守时、听从命令、不得违规使用医院资源等。
5.2 医学留学生在医院内不得参加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坏医院设施,不得散布谣言或涉及政治敏感言论。
5.3 对于违反医院纪律的医学留学生,医院将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临时停课、取消学位等。
6. 突发事件处理6.1 医学留学生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所在教研室或管理负责人报告,并依照医院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6.2 医学留学生需乐观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应急处理本领。
7. 制度执行与督查7.1 医院将建立医学留学生档案,记录医学留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等。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模版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模版1. 入学及签证要求1.1 留学生入学申请要求1.1.1 规定留学生须提交完整的入学申请材料1.1.2 包括学术成绩单、语言水平证明、推荐信等1.2 学生签证要求1.2.1 留学生需持有效签证入境1.2.2 签证需在规定时间内延期或换发1.3 入学及签证违规处理1.3.1 不符合入学要求的申请将被拒绝1.3.2 违背签证规定的行为将导致相应处罚2. 学业管理2.1 课程安排2.1.1 设立课程计划,明确学时、学分和考核要求2.1.2 提供课程表和教学大纲,确保学生了解课程信息2.2 学术指导2.2.1 指派导师或辅导员为学生提供学术指导和职业规划建议2.2.2 组织学术活动和讲座,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2.3 学业进展评定2.3.1 定期评估学生的学业进展,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学习问题2.3.2 奖励优秀学生,鼓励学术成果的发表和分享3. 生活管理3.1 住宿安排3.1.1 提供合适的宿舍条件,保证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3.1.2 宿舍管理规定,确保学生的安全和良好的居住环境3.2 医疗保障3.2.1 为留学生提供医疗保险,保障他们的健康需求3.2.2 提供必要的医疗协助和紧急救助3.3 安全管理3.3.1 加强校园安全,确保留学生的人身安全3.3.2 提供安全顾问和紧急联系方式,为学生提供帮助3.4 心理健康支持3.4.1 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3.4.2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抗压能力4. 行为准则4.1 遵守校规校纪4.1.1 尊重学校规定,遵守课堂纪律与学术道德4.1.2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4.2 校园文化交流4.2.1 鼓励留学生融入中国文化,积极参与校园活动4.2.2 促进国际交流,加强中外学生之间的友谊与理解4.3 惩罚措施4.3.1 对违反行为准则的学生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4.3.2 处罚范围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5. 留学生离校事宜5.1 完成学业要求5.1.1 留学生需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位或证书5.1.2 学业成绩满足要求后方可毕业离校5.2 离校手续办理5.2.1 留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包括学校、公寓等方面5.2.2 退还押金、解决住宿等问题,确保顺利离校5.3 可选留校服务5.3.1 提供继续留校深造的机会,帮助有意愿的留学生继续学业5.3.2 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使留学生能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总结:本文简要介绍了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的各个方面。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昆明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需派出、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短期因公出国(境)一般是指三个月以下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
二、派出审批(一)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各单位、部门应制定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年度的派出工作计划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填报《昆明医学院年度短期出国(境)合作与交流项目(团组)计划申请表》。
经学校批准的计划还将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每年度末应将本年度派出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须于头一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便事先向省外专局和国家外专局报送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
凡未列入国家外专局核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的团组,一律不予派出。
培训类计划具体执行前,由学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省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外办或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审批。
对已列入计划,但具体组团不符合国家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团组,不予批准。
(三)凡集体或个人申报短期因公出国(境)的项目,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目的、任务,严格把关,注重实效。
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项目。
申报出国(境)项目,应以短时间、少人数、低预算为原则。
从严掌握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团组项目。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人员精干、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并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员和在外停留时间,节约出访费用。
(五)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任务、时间和地点。
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以及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政府对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期间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1. 招生与录取: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需要通过相关机构或学校的招生与录取程序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学历证明、语言能力证明、护照复印件等。
2. 签证与居留:外国学生在来华留学前需要办理学生签证,签证类型通常为X1(长期学习)或X2(短期学习)。
在中国境内逗留超过180天的学生需要在30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
3. 学习与研究:来华留学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进行学习与研究,并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违反学校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4. 住宿与健康:学校通常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住宿,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
留学生也需要购买医疗保险并按时进行健康体检。
5. 就业与实习:一般来说,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不允许在中国工作的。
但某些学校或学习项目可能会提供实习机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批准。
6. 毕业与离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离校时需要注销居留证,将居留许可交还给公安局。
这些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留学生管理规定还取决于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政策。
因此,来华留学生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学校和相关机构的规定,并随时向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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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招收来华留学生原则(一)本规定所指来华留学生,为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二)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工作,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三)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我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生活管理和出入境及居留手续办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安排。
二级学院、附属医院、教务、研究生、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完成来华留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来华留学生的类别我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硕士和博士;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研究学习、临床医学实习见习、汉语和医学汉语学习。
三、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录取(一)我校按照统一招生章程,招收来华留学生。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制定来华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来华留学生。
(二)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三)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我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转学的来华留学生。
学历生的转学参照“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来华留学生申请就读本科学历的入学条件为: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水平;身体健康(提交国立医院体检表,或报到后在中国体检);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以上;申请就读本科学历的留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生,试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五)外国汉语进修生入学申请条件为:高中以上学历证明;身体健康(提交国立医院体检表,或报到后在中国体检)。
(六)外国医学短期进修生入学申请条件为:在读学校或工作单位证明;学习、研究计划;国立医院体检表(也可报到时交或报到后在中国体检)。
四、来华留学生的入学和注册(一)初次入学的留学生应凭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请假须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
(二)初次入学的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注册手续:1. 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2. 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需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相应的入学和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
4.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有关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正规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申请入学,并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年以上的留学生,应按上学年末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并办理开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请假须经有关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注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 交验学生证、居留证;2. 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四)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来华留学生入境后,必须在10天内到昆明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
(五)来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会签,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获得学籍。
五、来华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居留手续(一)来华留学生一般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申请“F”字团体签证。
(二)来华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入境陪读。
凭接受学校的公函,到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延期等相关手续。
陪读家属在国内停留期限不得超过来华留学生居留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三)来华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24小时内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如入住有涉外经营权的宾馆,无需登记);持“X”签证入境的来华留学生,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天内到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1. 持F签证、在华停留时间为150-180天的留学生,如果学习期限在半年以内、学习期间也不出境,不必变更签证,不用办理临时居留证;如果学习期限在半年以内、学习期间可能出境,应变更签证,办理临时居留证(不包括多次出入境的F签证)。
2. 持F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的来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15天办理再次入境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五)办理居留证手续须交验:入学通知书、本人护照、JW202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住宿登记、由昆明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校证明、护照照片1张。
办理居留证费的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六)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假期去其它国家和境外地区旅行,须提前15天向留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七)来华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学校对留学生进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时,应及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及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八)来华留学生的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
如果护照、居留证丢失,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留学生管理科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办。
经批准后可前往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及有关补办手续。
同时,外国人护照、居留证遗失时,除应当及时向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作废声明,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九)留学生要注意自己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期限,及时办理延期或相关手续。
六、来华留学生的校内管理(一)我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我校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来华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三)我校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并组织留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也可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四)经学校批准,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来华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须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五)我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严禁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六)来华留学生经我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七)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照《关于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来华留学生考勤管理规定(一)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享受我国统一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
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有充分理由要求请假,需经学校特别审批,每次最多只准l-3天。
学习期间(除节假日外)不准外出旅游。
如有急事确需离开昆明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合作交流处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
(三)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四)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
请假一天内,应向任课教师请假,一天以上应书面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汉语生除外)及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生科请假。
因病情严重不能提前请假的,须先口头请假,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尽快提交医院的病情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累计旷课时数占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发结业证书。
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不发结业证书。
八、来华留学生费用管理规定(一)奖学金学生费用管理1. 享受云南省政府全额奖学金者,免交学费、住宿费、医疗保险费和教材费,并每月领取相应的在华生活费。
2. 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发给。
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毕业生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
3. 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留学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
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4. 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5. 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二)自费生费用管理1. 自费生应在开学后一周内交纳学费及其它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未交清费用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特殊情况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缓交,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逾期交费者须交滞纳金,逾期一星期需交纳总费用5%的滞纳金;逾期二十天,须交纳总费用10%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