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民法课件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课件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一词的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一词的来源
•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jus civil) • 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 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于 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 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 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 国人相互之间关系。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的 四部法律汇编
• 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 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敕》 • 至公元12世纪中叶被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 全》。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 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民法大全》。
民法是权利法
• 西方人一手一部圣书:一书是《圣经》,以 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民法 典》,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 • 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 就是整个国家。 •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 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 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 少。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 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 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 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指导性 —— 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涵盖性 —— 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的基本 准则 •根本性 ——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 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学课件(12-40)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的变动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 律行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和登记 。
05
合同法
合同概述
合同定义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态。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
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
停止侵害
行为人应当停止实施侵权行为 ,防止损害扩大。
消除影响
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因侵 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 响。
赔礼道歉
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
THANKS
感谢观看
人身关系
指与人身相关的非财产关系,如婚姻 、家庭、收养、人格权等。
财产关系
指与财产相关的关系,包括物权、债 权、继承权等。
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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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习惯法
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为 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规则 ,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法律 效力。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拥有自己的财 产和经费,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始于成立,终于 终止。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 组织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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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与财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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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民法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弱 者原则等特点。
民法的性质与作用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
民法的作用
民法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法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后来在中世纪和近代逐渐发展和完善。
常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 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民事主体可以 选择不同的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
。
06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 的法律效果;
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 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
仅由一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就 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 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
权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 遗嘱、结婚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事件是指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非基于民事主体意志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03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 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能够产生当 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 行为。
02
03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2024年度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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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等情形下可以准予离婚。
2024/2/3
离婚程序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完成相关手续 后方为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 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适用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时,可适用习惯或 国际条约;同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2/3
7
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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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24/2/3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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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4/2/3
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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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
结婚程序
02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为合法夫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03
对于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2024/2/3
物权分类
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 可以将其分为自物权和他 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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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方式及保护规则
要点一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法大 民法讲义

第一讲民法概论——走近民法一、民法的意义(一)什么是“法”及其合理性分析•规范性权利义务•意志性团体国家•强制性责任惩罚•不可选择性个体(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1.人类社会的不同领域早期:家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现代:市民社会政治国家2.市民社会(1)含义: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体系”或特殊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除政治国家以外的一切领域。
(马克思)(2)特征契约精神、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3.二者关系(1)基础保障(2)支配强制服从(3)平等自由自治(三)公法与私法1.分类标准(1)利益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2)隶属说:主体之间是否有隶属关系(3)主体说:主体性质2.私法:市民社会的规则“法无禁止即自由”3.公法:政治国家的规则“法无规定不可为”4.二者比较(1)平等与服从(2)权利与权力(3)义务与职责(四)民法的意义1.市民社会的法私法2.权利法权利与义务3.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调整对象人身财产4.民法是调整型部门法保护型调整型(五)民法的体系1. 主体人身财产2.民法总论体系(1)概述(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4)民事法律行为(5)代理(6)时效与期间二、民法的语源(一)罗马法市民法 ius civile 罗马市民适用万民法 ius gentium 外省人、外国人适用(二)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ius canonicum)(三)法国大革命后市民公民(四)日本中国“民”法误译?还是匠心独具?三、民法的分类(一)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分类标准:范围大小是否包括商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广义:所有私法;狭义:不包括商法(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标准:是否以法典形式表现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民法:所有私法四、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1.私法主体生而平等2.自由、自治3.契约精神4.法律认可(二)人身关系1.成为“人”的条件人格身份2.人身关系的含义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自然人基于人格与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调整与人身关系3.人格关系(1)人格:自然人主体性的要素(2)人格要素: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物质要素:生命、身体、健康精神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3)人格的历史演变(4)人格固有性:不得抛弃、转让、剥夺4.身份关系(1)身份(2)社会意义:个人在群体、社会关系中的资格或地位(3)民法上的身份:有特定法律意义的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由不平等到平等的发展;配偶、亲属5.人格与身份个体性←→群体性绝对性←→相对性同质性←→差别性固有性←→可变性(三)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财产为客体?2.财产的意义(1)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表现a.经济学语境:有用性稀缺性b.法律语境:价值归属(2)财产的要件有用;使用价值;稀缺性;交换价值;可支配性;不以有体为限;人体;可脱离部分;不影响正常机能;尸体3.财产关系的种类(1)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权利归属权利变动物权债权(2)商业财产关系与非商业财产关系营利性(3)有偿财产关系与无偿财产关系(4)有形财产关系与无形财产关系(5)纯粹的财产关系与人身相关的财产关系补:市民社会的交往:一、人格作为基础二、产生身份关系三、物质交往是实质内容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二)民法的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事前调整←→事后调整塑造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关系定分←→止争立法者的意图←→法的适用理想模式←→现实状况2.事前调整(1)主体(2)客体(3)行为模式权利义务3.事后调整目的:恢复方式:民事责任(三)民法调整方法与刑法调整方法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关系市民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课件】于飞 民法总论

江平: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 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王卫国:个人本位的民法原则(人格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社会本位的民法原则(公序良 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李永军: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 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 则、诚实“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
为无效。”
瑞士债法典第20条第1款,“含有不能履行、违反法
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之条款的合同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条,“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
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 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
指导意义的标准。
(二)作用 1、立法指导原则 2、主体行为准则 3、解释法律的准则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梁慧星: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 原则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B、请求权基础: (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
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 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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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对象”学说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 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定义的由来 (二)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动中的
地位平等。” (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四)主体关系 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 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
(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 . 梁 慧 星 : 《 民 法 总 论 ·2001 年 版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1;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者或私人。 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分
四、民法的功能
《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 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 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 争。”
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
(一)两种风格 1. 通俗型 2. 精确型 (二)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 1. 以民众为读者 2. 以专家为读者 (三)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 1. 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 2. 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
五、法典编纂与“后发劣势”
杨小凯: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 后起者的诅咒”。它是指下列现象:经济发展 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 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 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 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 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 差,但长期代价极高。
法律出版社,2000; 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
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一)宪法 《民法通则》第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
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 法。” (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 (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 (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
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 然应遵守者皆是。” (四)理论学说 (五)司法判例 (六)法律行为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
(一)时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 《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 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空间效力 《立法法》 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第2款)行政法规的效力 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
(一)体系教科书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 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 律出版社,2006;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
das bürgerliche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编纂史略
(一)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二)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 (三)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 大清民律草案 2. 民国民法典 3. 新中国民法典 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 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 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 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当下民法典编纂。
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
制定的行动准则。
五、民法的法源
(三)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
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
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法理者,乃
二、民法典编纂理念
(一)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 民族主义 “单一不可分的共和国”应当拥有“单一不可
分的法”。 2. 法典完美主义 法典能够解决一切法律问题。 (二)两种立法取向 1. 以管制为中心 2. 以止争为中心
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
(一)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 罗马式 罗马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 2. 德国式 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法、继承。 (二)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 “提取公因式” 2. 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
(一)民法与行为规范 (二)民法与裁判规范
五、民法的法源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二)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民事基本制度”。 《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