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王利明:《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特征、意义、分类
(一)概念: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其他组织:如银行、保险公司等法人的分支机构
国家:直接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很少,国家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除外,最典型的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出售国库券,既具有市场性,又具有国家强制性,在民法上没有多大的意义,以国库为担保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权利:关于权利是否可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同见解。权利成为客体的条件:
(1)必须是财产权利;
(2)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3)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权利。如对土地使用权和质权的规定。
三、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具体民事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其内容表现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与不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别开来
(三)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民法第十章共有目录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①第二节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③第三节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 ④第四节共同共有的类型 ..................................................................................................... ④第五节按份共有 ..................................................................................................... ⑥第六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 ⑥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下面我们复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现在讲财产共有。
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
《民法总论》课件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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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看了这个过民法太简单啦!

民法66讲目录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③专题二监护一般......................................................................................................................... ⑦专题三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⑩专题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⑬专题五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⑲专题六法人一般. (25)专题七委托与代理 (34)专题八诉讼时效期间 (42)专题九物权一般及其效力 (47)专题十物权的优先性 (50)专题十一动产的原始取得 (54)专题十二共有及优先购买权 (58)专题十三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 (63)专题十四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75)专题十五人格权 (78)专题十六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82)专题十七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84)专题十八担保一般 (89)专题十九担保法 (96)专题二十担保法 (100)专题二十一定金 (107)专题二十二抵押权(担保物权)一般 (110)专题二十三抵押权生效规则 (115)专题二十四抵押权的内容 (121)专题二十五动产质权 (125)专题二十六权利质权 (128)专题二十七留置权 (132)专题二十八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135)专题二十九合同及债权一般 (137)专题三十合同形式 (141)专题三十一合同条款及解释 (146)专题三十二要约规则 (149)专题三十三承诺规则 (154)专题三十四格式条款 (157)专题三十五缔约过失责任 (160)专题三十六合同成立与生效 (163)专题三十七效力待定的合同 (165)专题三十八无效的合同 (167)专题三十九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 (170)①专题四十一履行抗辩权 (175)专题四十二合同保全 (177)专题四十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182)专题四十四合同解除 (186)专题四十五债的消灭 (191)专题四十六违约责任 (193)专题四十七合同相对性 (197)专题四十八加害给付 (200)专题四十九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 (203)专题五十买卖合同风险,孳息 (205)专题五十一瑕疵担保责任 (208)专题五十二特种买卖合同 (210)专题五十三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18)专题五十四,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222)专题五十五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228)专题五十六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230)专题五十七技术合同 (239)②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民法重点知识表格

民法重点知识表格
一、债的分类
1、根据债发生的原因
共同共有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共同关系的,为共同共有(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
共有物管理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及重大修缮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
人同意
全体共有人同意
分割请求权无约定时随时请求分割无约定时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
有约定的有重大理由也可分割
注意1: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注意2: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三十五、占有
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返还责任返还原物与孳息,有必要费用
请求权返还原物与孳息,无必要费用请求权
损害赔偿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三金返还返还三金(赔偿金、保险金、返还三金,不足补足
补偿金)三十六、有益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章节要点】法律行为

第四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一.概述<一>.概念1.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2.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统治阶级对行为的划分:A.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情谊行为/社会层面的行为——相对放任的态度B.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民法规范*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a 法律行为制度为私法核心制度,是连接民事主体制度与各项民事制度的纽带b 是客观权利向主管享有权利转化的桥梁c 私法自治的工具d 法律规则体系化的高度概括的工具* 法律行为高度抽象,概括出了发生私法效力行为的本质<二>.特征1.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2.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前提和基础(至少要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是区分于事实行为的本质要素* 双方意思表示的重合部分构成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3. 必须是行为人以追求预期的私法效果为目的* 追求预期的效果是区别于准法律行为的要素* 实际发生的效力于主观预期的可能不同,可能是无效的,可能要被撤销,可能效力待定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1.私法自治:常指主体根据自己意思自主地形成私法上法律效果的社会关系2.意思自治:主题依据自己的意志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异同A.二者在本质上相同B.私法自治侧重于法制,战略,宏观层面意思自治侧重于个体,互动层面* 对与私法自治,是由主体在私法范围内地自主安排和选择,公法只是消极地对其确认,但一旦作出安排,则会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则此被公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此约束力赋予民事主体最后的保障手段即“诉权”。
* 私法自治是建立在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想上,法不禁止即为合法。
除非法律禁止,民事主体可以为一切创设私法上的权利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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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