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民法考研复习之名词解释30题
法学名词解释考研题目及答案

法学名词解释考研题目及答案### 法学名词解释考研题目及答案1. 民法:民法是规定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所有法律的母法。
4.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5. 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
6.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
7. 合同法: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8.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9.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10.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1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法律上具有意义的行为,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
13.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4.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超过该期限,权利人未行使权利,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15.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国家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
16.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由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或恢复原状等责任。
17.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或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的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4、自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8、民法的形式渊源9、民法的效力10、民事法律关系11、民事主体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4、民事权利15、支配权16、请求权17、形成权18、抗辩权19、自助行为20、民事义务21、民事责任22、无限责任23、有限责任24、单独责任25、共同责任26、按份责任27、连带责任28、补充责任29、单方责任30、双方责任31、过错责任32、严格责任33、民事责任的聚合34、民事责任的竞合35、法律事实3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37、民事权利能力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0、监护41、宣告失踪42、宣告死亡43、法人44、社团法人45、财团法人4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4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49、法人的机关50、法定代表人51、法人的变更52、法人的终止53、清算组织54、非法人组织55、狭义的合伙56、普通合伙57、有限合伙58、入伙59、退伙60、个体工商户61、农村承包经营户62、个人独资企业63、法人的分支机构64、物65、货币66、民事行为67、法律行为68、事实行为69、民事法律行为70、物权行为71、债权行为72、意思表示73、真意保留74、伪装表示75、隐藏行为76、错误77、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78、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79、因危难被乘而为的意思表示8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81、延缓条件82、解除条件83、狭义的无效法律行为84、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85、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86、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87、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88、追认权89、相对人的催告权90、狭义的代理91、复代理92、代理权93、代理权的滥用94、狭义的无权代理95、表见代理96、取得时效97、诉讼时效98、普通诉讼时效99、除斥期间100、人身权101、人格权102、具体人格权103、一般人格权104、生命权105、健康权106、身体权107、姓名权108、名称权109、肖像权110、名誉权111、人格尊严权112、隐私权113、死者的人格利益114、身份权115、亲权116、亲属权117、配偶权118、家事代理权120、物权法定原则121、物权的排他效力122、物权的追及效力123、物权请求权124、物权公示原则125、物权公信原则126、不动产更正登记127、不动产异议登记128、预告登记129、观念交付130、简易交付131、指示交付132、占有改定133、所有权1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5、相邻关系136、共有137、按份共有138、共同共有139、善意取得140、先占141、添附142、用益物权143、土地承包经营权144、建设用地使用权145、宅基地使用权146、地役权147、表见地役权148、担保物权150、浮动抵押权151、最高额抵押权152、共同抵押权153、质权154、动产质权155、权利质权156、应收账款质权157、留置权158、占有159、占有保护请求权160、债161、债权162、债务163、不当得利164、无因管理165、债的履行166、代物清偿167、迟延履行168、瑕疵履行169、加害给付170、债的保全171、债权人的代位权172、债权人撤销权173、债的担保174、保证175、一般保证176、连带责任保证177、共同保证178、定金179、债的转移180、债权让与181、债务承担182、债的概括承受183、债的抵销184、提存185、债的混同186、债务更新187、合同188、诺成合同189、实践合同190、涉他合同191、要约192、要约邀请193、承诺194、格式条款195、缔约过失责任196、同时履行抗辩权197、先履行抗辩权198、不安抗辩权199、违约责任200、预期违约201、违约金202、免责条款203、买卖合同204、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0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6、赠与合同207、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8、借款合同209、租赁合同210、融资租赁合同211、承揽合同212、建设工程合同213、运输合同214、客运合同215、货运合同216、联合运输合同217、单式联运合同218、多式联运合同219、保管合同220、消费保管合同221、仓储合同222、委托合同223、行纪合同224、居间合同225、技术合同226、技术开发合同227、技术转让合同228、技术咨询合同229、技术服务合同230、继承权231、法定继承232、代位继承233、转继承234、非继承人的适当分得遗产权235、遗嘱继承236、遗嘱237、代书遗嘱238、遗赠239、遗赠扶养协议240、限定继承原则241、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242、纯粹经济损失243、一般侵权行为244、共同危险行为245、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46、过错责任原则247、过错推定责任248、无过错责任原则249、自己责任250、替代责任251、单独侵权责任252、共同侵权责任253、按份侵权责任254、连带侵权责任,255、补充责任,256、补偿责任257、相当因果关系258、损害的原因力259、抽象轻过失260、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261、监护人侵权责任262、雇主责任263、网络侵权责任264、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65、医疗损害责任266、环境污染责任267、高度危险责任268、饲养动物致害责任26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70、物件损害责任271、过失相抵原则272、损益相抵原则273、衡平原则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100多个必知名词解释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100多个必知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完整)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

: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三、受价值规律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
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3、1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3(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精神状态为前提。
联系:虽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3、3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须对其不法行为所致损害于其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者,则不负赔偿责任,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亲权人或监护人承3、4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通则》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4、1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民法专业名词解释

民法专业名词解释1、名词解释:2、代理:失意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以他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为他人是是民事行为的人,成为代理人。
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成为被代理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成为第三人。
3、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行为人根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终止后的代理;4、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5、时效:是指一定的实时状态,如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力的行为。
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6、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7、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带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8、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是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按分之债:债的多数人一方各主体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10、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1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旅行标的只有一中,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的履行的债。
1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旅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13、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14、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1.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地役权,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之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便宜利用权利。
3.取得时效,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4.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5.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通过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也能自取得物之占有或物权变动登记之时起,立即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6.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7.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质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9.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10.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1.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
12.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他物权。
13.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4.相邻关系,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于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章:简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一般构成要件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人身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3、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起着统领、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
4、平等原则当事人再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主要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5、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民事交往,以自己的意志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平原则民事立法、民事活动以及民事司法活动中都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观念,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7、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大多数所尊崇的,维护社会存在必须的一般伦理道德。
8、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事实的启动。
9、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我国民法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特征: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1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和具有稀缺性的物质。
12、动产即在空间上能够移动或移动后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13、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地上定着物。
(如林木,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14、主物指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照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
15、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起到辅助作用的物。
(从物的条件:主、从物具有从属关系;主、从物属于同一主体;主、从物在物理上16、孳息由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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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民法 2、民事法律关系 3、监护 4、民事权利能力 5、民事法律事实 6、诉讼时效 7、法定代理 8、复代理 9、表见代理 10、种类物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 14、用益物权 15、抵押权 16、动产质押 17、财产所有权18、相邻权 19、共同共有 20、要约 21、合同 22、缔约过失责任 23、不当得利 24、无因管理 25、留置权 26、提存 27、人身权 28、名誉权 29、合伙 30、代位继承答案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19、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同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mpirenews.page--]20、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