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和设施设备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并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能力。

各级领导同志应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全员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重要设施设备的抢险、修复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址和布局,确保建设区域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告设施。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修、改造等生产活动中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方。

第二条监督管理原则安全生产是企业最基本的经营规范,本监管办法的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落实“预防为主、防护结合”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公路、水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

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经理(副经理)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具体实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负责人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中各职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和企业安全生产部门。

负责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等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不定期进行集中教育、现场教育和自学教育。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措施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确定本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和标准工作规范,及时修订和更新条例和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第八条预防措施企业要在生产过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如采取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公路、水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制止违规行为,对执法不力的监管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问责。

第十条事故调查与报告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报告监管部门。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经营过程中危险源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使用和储存。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措施和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