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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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间组织)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提供咨询、培训、交流、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组织收费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委托我省管理的民间组织收费和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管理;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实施民间组织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需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收费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四)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民间组织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在坚持有偿自愿的原则下,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对下列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纳入收费管理的项目;(二)列入《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虽然收费项目名称不同但与管理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具有相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一定强制性、垄断性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条件的民间组织收费项目;(四)社会团体依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固定会员费。

社会团体收费范本

社会团体收费范本

社会团体收费范本延边州××× X协会文件延州X [2013] X号关于收取会费的决定(标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 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元/年副会长单位:**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元/年理事单位:**元/年会员单位:**元/年个人会员:**元/年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

每年*月*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名:延边州***会开户行:***** 帐号:*****三、会费开支范围1、必要的办公支出;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年*月*日延边州***会第一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延边州*******协会年月日延边州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领购申请表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我单位申请领购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请予以审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申请单位(盖章):收缴会员费文件号:建立账户名称:。

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19940119【实施日期】19940119【章名】全文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我部现已开始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审定和会费收据的发售工作。

请各社会团体接到本通知后,前来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社团收取会费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依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已经取消,故各社会团体的企业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可根据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分别划定,幅度在300-2000元之间。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3〕财工字376号)精神,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此通知。

【章名】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收费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财规﹝2000﹞47号【发文日期】2000-10-20【实施时间】2000-10-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穗价[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50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执行,社会团体不得在目录以外擅自立项进行收费。

收费时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团体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收取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服务并收费的,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渝价[2000]476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76号二000年七月十三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202号),现就重庆市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一)申请费每件10元;(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婚姻登记收费(一)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收取婚姻证书费。

证书由民政部监制,重庆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

简装结婚证书每对2元。

(二)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

(三)办理国内离婚手续,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经调解和好或调解无效撤回离婚申请,未办结离婚手续的,收取手续费每人20元。

三、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收费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

社会团体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组织或社团为了维持自身运行所需要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场地租赁、物业管理费、人员工资、宣传推广、活动筹办等方面。

对于许多社会团体来说,会费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来源。

社会团体会费的分类社会团体的会费通常会根据不同情况和需求进行分类。

常见的会费类型有以下几类:1. 年度会费年度会费是最常见的社会团体会费类型。

这种会费通常是按年度收取,用于支持社团的日常开销。

例如基础设施的租用、水电费、日常办公用品、活动支出和员工的工资等等。

2. 入会费入会费,顾名思义,是指加入某个社会团体时需交纳的费用。

这种会费通常只会收取一次,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团体之间的特殊性。

一些社会团体会要求加入者在缴付入会费后,才会授予入会权。

3. 活动费用社会团体主办各种活动也需要耗费不少费用。

一些社会团体会开发一些需要付费的服务,例如票务、活动参与费用等。

这种会费是基于活动的实际成本进行计算,可能会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合作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4. 特殊会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社会团体收取特殊会费。

例如,政治团体、专业行业协会等会收取政治建设费、培训费、科技研究会费等。

会员必须支付这些会费,才能享受一些有利的会员权益和提高团体整体水平的服务。

社会团体会费的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是社团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社会团体必须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来确保会费的正确使用。

首先,社会团体必须有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

这不仅仅包括会费的收取、核算与开支记录,还包括会费的使用流程,用于制作财务报表。

其次,社会团体必须实施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

这意味着涉及财务和会费的信息必须对所有成员公开,并定期进行资产和负债的披露。

这有助于确保会费的使用权利被正确地分配,避免了财务失实和不当利用会费的风险。

最后,社会团体必须注意风险控制。

会费可能会存在错误的使用和不当行为风险。

因此,社会团体必须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会费的安全,防止会费被盗或利用。

总之,社会团体会费是社会团体运营的必要条件。

社会团体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

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 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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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
审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40119
【实施日期】19940119
【章名】全文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我部现已开始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审定和会费收据的发售工作。

请各社会团体接到本通知后,前来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社团收取会费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依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已经取消,故各社会团体的企业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可根据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分别划定,幅度在300-2000元之间。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3〕财工字376号)精神,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此通知。

【章名】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社会团体如何收取会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外籍会员的会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确定。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社会团体的会费,应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

四、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会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会费、停止活动的处罚: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会费票据而收取会费或涂改、转让、伪造收费票据的;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使用会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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