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原则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
(二)独立性原则: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确保社团经费独立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
(三)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社团财务状况。
(四)完整性原则:确保财务报表全面、完整地反映社团财务活动。
(五)透明度原则:财务活动应保持透明,便于成员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财务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财务管理能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条经费管理(一)社团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经营收入等。
(二)社团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活动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等。
(三)社团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重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审批。
(四)社团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第五条资产管理(一)社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社团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安全、有效、合规的原则。
(三)社团资产的购置、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报理事会审批。
(四)社团资产处置所得收入,除用于弥补社团经费不足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财务报告(一)社会团体应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财务报表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社团财务状况,经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批。
(三)社会团体应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
第七条监督与检查(一)社会团体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社团理事会应定期检查社团财务状况,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
(三)社团成员有权查阅社团财务报表,了解社团财务状况。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社会团体是在特定社会领域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为确保其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社会团体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编制财务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日常财务核算、报告和分析,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 监督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确保合理有效;4. 参与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并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支出;5. 负责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6. 协助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7. 定期向社会团体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报告社会团体应按照法定要求和财务管理政策制度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1. 资产负债表:展示团体财务状况的快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2. 收入支出表:反映团体的收入来源和支出去向,包括捐赠收入、政府拨款、项目收入、人员支出、行政费用等;3. 现金流量表:清晰地展示团体现金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4. 财务报表附注: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进行说明和解释,补充信息。
四、财务内部控制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重要的财务内部控制措施包括:1. 审批制度:对重要财务事项实行审批制度,确保财务决策的合理性;2. 会计核算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3. 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和保管制度,确保资产的规范管理;4. 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5. 经费支付控制:建立稽核和审查流程,确保经费支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6. 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和真实;7. 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XXXX协会财务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X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X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
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
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财务预算第八条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
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协会及其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7篇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7篇社团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各社团每学年可向会员收一次会员费,会费标准由社团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筹,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须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向上级领导部门申报同意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第二条:每学年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按10%的`比例在会员费中向各社团收取管理费用,专业社团(系属社团)和志愿服务型社团(红十字协会,心理协会,爱心社)除外。
专业社团的经费收取情况由本系社团部负责。
第三条:社团会费收费标准,会员总人数小于或等于300人的15元/人;会员总人数大于300人的10元/人。
第四条:社团成立不满一年的不用上交10%的会费给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条:社团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其它经费必须上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条:在经费的使用上,各社团必须由专人(非会长)管理财务,各种开支必须入帐,保存单据,并随时接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检查。
每届理事会改选前要公布和清理帐目,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监督执行。
凡有做假帐者,予以撤消职务,并通报全院。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社团的经费管理使用,进一步实现社团联合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团活动的良好开展,促进社团的稳步发展,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________有:(1)会员所交会员费;(2)社团通过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的合法费用中留存部分。
(3)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4)社团联合会发展基金和专项活动拨款;第三条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对该社团全体会员负责,不得肆意浪费或静置资金。
社团应根据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四条社团财务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账目,接受校社团联合会委派的审计人员的监督复核,审计员每学期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递交各协会收支状况的报告。
第五条各社团必须做好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制定本《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机构、专业协会、非营利组织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加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的财务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五条社会团体应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记账、财务报表编制、会计分析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采用双分录记账法进行核算。
第七条社会团体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完整、及时、真实。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入、支出、使用、监督、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制定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合理安排和运用资金,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严禁挪用、私分和浪费资金。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保障财务的合法、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应独立行使权力,确保监督结果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财务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团体的决策机构和成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基金,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相关资金。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定期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缴纳各项税款。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社会团体的决策机构或成员大会所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对本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工作人员了解并执行。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团体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团体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本团体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财务状况,不得遗漏、隐瞒。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业务,确保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五)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止资金流失。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本团体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二)具备财务会计专业资格,有丰富财务管理经验。
(三)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第六条财务部下设以下岗位:(一)会计:负责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分析等工作。
(二)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等工作。
(三)审计:负责内部审计、监督财务活动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本团体资金来源包括:(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本团体资金使用范围:(一)日常办公经费。
(二)活动经费。
(三)固定资产购置。
(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资金审批程序:(一)小额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报财务部备案。
(二)大额支出: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审批,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条资金支付方式:(一)现金支付:限于小额支出,需提供合法票据。
(二)银行转账:限于大额支出,需提供合法票据。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本团体资产包括:(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三)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一)购置固定资产,需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审批。
(二)固定资产使用、维修、报废等,需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规范团体内部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社会团体内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收支、审计等方面。
二、财务管理组织架构1. 财务部门社会团体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财务部门由财务总监领导,下设会计、出纳等岗位,人员配置要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2. 财务管理委员会社会团体应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和风险的防控。
三、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管理社会团体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预算的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团体的发展规划和项目需求,并进行合理的预测和评估。
2. 收支管理(1)收入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收款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收款登记、财务入账等环节,确保收入来源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支出管理:支出时应遵循审批制度,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便捷性。
同时,应建立财务报销流程,包括报销申请、审批流程、财务结算等环节。
3. 财务监督与审计社会团体应定期进行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以检查和评估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同时,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四、财务记录与报表1. 财务记录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制度,包括原始凭证的保存、账簿的记载和报表的生成。
财务记录应按照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财务报表社会团体应按照固定的时间框架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应反映团体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应及时向会员或相关方进行披露。
五、违规处理与问责制度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社会团体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与问责制度,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罚措施。
对于影响团体声誉或造成财务损失的重大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单位财务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单位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团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安全。
第四条社会团体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财务登记手续,保管好财务档案,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五条社会团体单位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税务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全体员工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社会团体单位的财务状况,向上级部门报告财务情况,接受财务监督。
第三章财务预算第九条社会团体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财务计划。
第十条财务预算应当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经过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在年度执行过程中,财务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经过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程序,核算会计账目。
第十三条每月底前,社会团体单位应当完成当月的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报表,报送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年度结束前,社会团体单位应当完成当年的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报送社会团体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盘点、清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应当做好资产的登记、交接、使用和报废等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应当每年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编制盘点报告,报送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章税务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九条负责税务管理的部门应当了解税收政策,及时进行申报、缴纳税费,确保财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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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为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加强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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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合会财务管理,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根据《联合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联合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三)建立和完善联合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义工联合会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
义工联合会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联合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联合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联合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联合会的业务收入包括:(一)联合会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联合会的经费资助及购买服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四)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联合会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联合会收入的原则及要求:(一)联合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三)联合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联合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第八条,联合会会费收取。
联合会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联合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联合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联合会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联合会不得列支与联合会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联合会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联合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五)联合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六)联合会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七)联合会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八)联合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九)联合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联合会的经济状况办理,联合会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联合会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联合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十)联合会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十一)联合会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第十条,联合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联合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
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联合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
联合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三条,联合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联合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
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五条,联合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十六条,联合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
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联合会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联合会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联合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
联合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联合会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申请使用《湖南省联合会会费收据》的联合会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
联合会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
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联合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联合会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联合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合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联合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联合会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联合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联合会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
联合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联合会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联合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联合会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联合会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联合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联合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