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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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1)含有涉外因素①主体涉外②客体涉外③法律事实涉外(2)广义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3产生法律冲突原因:①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1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4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②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的各种规范③同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5判例在中国司法地位: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法的位阶应低于成文法,出现判例与成文法冲突时,当然应先适用成文法。

无论如何,判例即使是最恒定的判例,也不能摆脱立法机关的意志,立法机关的意志可以认可判例或者纠正判例。

但是如果成文法是恶法,应放弃成文法,判例正好可以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

判例作为法源并不意味着建立判例法。

建立判例法必须采用遵循先例原则。

因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重要原则和特征。

6国际司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二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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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国际私法,也被称为民事国际法,是指处理个体之间涉及国际元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个体和企业在国际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案例。

一、基本概念国际私法是独立于国家法的法律学科,它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包括婚姻、离婚、财产继承、合同履行等。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和国际仲裁等。

合同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大重要分支。

它规定了当合同中的一方或两方涉及跨国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此外,侵权法则处理在跨国环境下产生的伤害赔偿问题。

家庭法涉及到国际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最后,国际仲裁则是一种解决跨国争议的方法,它通过仲裁庭来对纠纷进行裁决。

二、适用原则在国际私法中,适用原则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依据。

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国际公序法、当事人选择原则和近接联系原则。

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适合自身国情的法律。

国际公序法是指一个国家不得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原则,即不得适用无效的或抵触公共政策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而近接联系原则则通过综合考虑涉案行为与各个国家的联系程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三、具体案例现实生活中,涉及国际私法的案例屡见不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类型:1. 《国际婚姻法》当夫妻双方拥有不同国籍或所属国家不同的情况下,国际婚姻法适用于处理婚姻关系、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例如,当一个中国人与一个法国人结婚后,离婚时就需要考虑法中两国法律的适用。

2. 《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适用于解决跨国合同争议。

当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在不同国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需协商适用的法律。

3. 《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当今全球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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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8、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只有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避的结构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有动机。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事实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改变国籍、住所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原来的冲突规则,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三、法律选择的方法有哪些1,依法律规则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选择4,依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的选择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准据法的选择6,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确定准据法的选择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定准据法的选择四、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解决A 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B 消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案例题X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条>(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与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密切联系的。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的资格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以及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就会产生法律冲突。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各国法律都有成年年龄的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英国、法国、德国、中国等规定为18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20岁;西班牙规定为25岁。

2、各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不一样(三)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1、一般原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通过适用“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

这是一条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来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冲突规范。

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

2、例外由于各国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各国在适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属人法”的同时,也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依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者,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针对商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而作出的例外规定。

为求得买卖关系的稳定,为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一味强调适用属人法,否则就会使当事人援引其本国法(或住所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摆脱其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逐渐形成一个为许多国家认可的新的规则: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选择适用行为地法(如合同订立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不动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这主要是英美等国的规定。

对禁治产的宣告方面,可以由内国法院依内国法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一规定表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适用而非必须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里所说的“定居国法律”可以理解为“惯常居所地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中进一步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中国境内所为,适用中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行为地法优先。

《民法通则》第180条就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问题作了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第181条还就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反致制度(概念,四种类型及操作)概念: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

法国学者称这种反致现象为“一级反致”。

例如,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在英格兰留有动产。

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意大利法),但意大利的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英国法)。

(二)转致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丙国法。

在法国又称为“二级反致”。

瑞士公民特鲁福特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有动产,后死于法国,留下遗嘱,将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

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因此要适用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使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指向瑞士法。

最后,英国法院适用了瑞士实体法的规定,判决特鲁福特的独生子继承90%的遗产。

(三)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

例如,一阿根廷公民住所在英国并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不动产,现因该不动产继承在日本发生诉讼。

根据《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阿根廷法,但根据阿根廷国际私法,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

但依据英国国际私法,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于是日本法院据此适用了日本继承法来判决此案。

(四)双重反致又称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

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英国冲突规则指向的那个外国接受反致,就会出现“双重反致”现象;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不接受反致,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还接受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实体法。

3、结婚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法条>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和住所地法①适用夫的本国法;②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③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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