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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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纵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实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范例国有企业改制事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步伐》(以下简称“3命令”)及其他相关执法、规矩、规章和国度关于范例国有企业改制的范例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范例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界说及业务范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担当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执法办事,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创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罗但不限于下列范畴:2.2.1开展尽职视察,体例《尽职视察陈诉》;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事情,署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惩罚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顿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2. 2.4体例种种范例性执法文书,参加谈判,审核其他生意业务方提供的质料或执法文件;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执法意见书》,涉及职工安顿的,一并颁发意见;2.2.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步伐;2.2.7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生意业务事情,协助公司或企业治理工商变动登记手续。

2.3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罗但不限于下列内容:2.3.1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3.2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创建规章制度;2.3.3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鼓励约束机制;2.3.4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立;2.3.5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备执法风险。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l条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出资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第3条特别事项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出资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出资收购。

3.2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4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4.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4.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8.l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25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35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7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83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99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7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27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72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10附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三农“于律师为展的指导意见详目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三章收购预备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六章收购执行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风险投资业务第一节风险投资概述第二节投资预备阶段第三节投资意向阶段第四节尽职调查阶段第五节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第六节投资协议执行阶段第七节资本退出阶段第二章股权激励业务第一节股权激励操作模式及要素第二节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第三节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及实施第四节法律意见书与股权激励操作中的注意事项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二章成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第三章设计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四章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第五章合作社清算解散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法律政策宣讲和其他注意事项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二节拆迁诉讼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附则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立项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第一节特许经营权第二节履约担保第三节融资第四节土地使用权第五节项目建设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附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1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3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3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6第三节报批备案/10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第六节工商登/14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12权交易.记/15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17第三章法律意见书/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10.2.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0.2.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10.2.4改制的基本原则;10.2.5拟采取的改制形式;10.2.6国有产权受让、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10.2.7职工安置;10.2.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10.2.9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10.2.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10.2.11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二、律师的业务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则以及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证业务行为合法、合规。

2. 客户利益至上律师应对客户负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诚信守义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正直的态度,遵循职业道德的规范,坚守职业操守。

4. 尊重客户和合作律师律师应尊重客户的私隐权和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

同时,律师在协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尊重合作律师的权益。

三、律师的业务管理具体操作指引1. 客户管理(1)律师应与客户建立正式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3)律师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对客户的个人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保密。

(4)律师应根据委托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律师应及时向客户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回答客户的疑问。

2. 业务记录与报告(1)律师应保留业务活动的相关记录,包括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法律研究记录、法律文件和备忘录等。

(2)律师应根据需要向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报告,包括案件进展情况、法律分析、法律意见等。

(3)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则的规定,对业务记录和报告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密。

3. 财务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科目的设置、记账记录等。

(2)律师应按照职业道德要求,确保财务操作的诚信性和准确性。

(3)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收费说明,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4)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4. 成本控制(1)律师应根据业务要求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并控制成本。

(2)律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3)律师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开支。

5. 团队合作(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团队合作。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参谋业务操作指引〔根本稿〕?目录第1条适用及定义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第3条客户的开拓第4条企业法律参谋效劳的实现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7条其他事项第1条适用及定义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参谋业务提供根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效劳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参谋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效劳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参谋业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⑴企业法律参谋业务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效劳的专业性活动。

〔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参谋工作规那么?〕⑵企业法律参谋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承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参谋效劳的律师事务所。

⑶参谋律师系承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参谋效劳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参谋效劳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参谋效劳对象。

1.4 企业法律参谋业务的效劳对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标准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制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参谋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效劳。

其中:1.4.1 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参谋效劳,效劳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止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进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和使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更加规范,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以引导律师事务所合规运作。

本文将对这些操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I. 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备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前,需要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该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从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备案时,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该所的设立证明、执业证明、律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II.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法律服务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和促进律师事务所成员的合规行为。

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合规培训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诚信约束制度,监督案件质量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等。

III.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合法合规,并明确告知客户。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确定合适的律师团队,并确保律师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律师事务所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法律意见、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

律师事务所还应确保客户的隐私和案件的保密性。

IV. 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约束和专业操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履行律师职责,尊重客户权益。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诚信约束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事务所成员的法律职业素质。

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律师违规行为和投诉案件。

V. 律师事务所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在合作中,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客户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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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会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第三节监事和监事会第二章公司治理机制第一节激励机制第二节约束机制第三章利益关系人关系维护第四章附则总则第1条本指引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职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2条公司治理涵义2.1公司治理涵义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涵义。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包括可能对公司与其所有者关系产生影响的各种制度的总和,如公司外部的监管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机构投资者,以及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2.1 2.2公司治理体系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

2.3公司治理体系的法律载体是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仅对公司自身及公司的内部利益关系人具有约束力,但其功能却是协调公司内外部各利益关系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4本指引是从公司自身角度出发进行的编撰,内容涵盖狭义的公司治理和与公司内部治理有关系的利益关系人关系的维护。

第3条公司治理业务的定义及宗旨3.1公司治理业务的定义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委托,为目标公司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行为。

3.2公司治理业务的宗旨律师承办公司治理结构业务的目标是协助客户建立和完善目标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主要是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体系)以体现公允对待所有利益关系方,平衡保障所有利益关系方的利益,合理分配各利益关系方权利和责任,同时尽可能达到如下结果:(1)消除系统性缺陷和不确定性;(2)防范和控制或然性风险;(3)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4)避免目标公司内部任何一方利益关系人擅权或各方利益关系人陷入僵局。

第4条公司利益关系人公司利益关系人包括公司内部利益关系人和外部利益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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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1)第一章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 (4)第二章公司诉讼的基本类型及业务操作指引 (14)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诉讼主体的操作指引 (36)附则 (45)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公司诉讼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治理以及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公司诉讼法律服务实务,制定本指引。

第2条公司诉讼2.1本指引所称“公司诉讼”,是指因公司在设立、运营、变更、消灭过程中与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而依据《公司法》等规制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主要包括因股东与股东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公司或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也包括公司债权人基于与公司的债权而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诉讼。

2.2本指引所称“公司诉讼”不包括公司破产案件,也不包括公司与公司员工之间因劳动纠纷引发的诉讼。

2.3本指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企业。

第3条业务范围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3.1根据委托,就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23.2根据委托,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分析意见;3.3根据委托,就纠纷解决方案提出建议;3.4根据委托,代为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书;3.5根据委托,代理参与纠纷涉及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3.6根据委托,就与纠纷相对方的和解、调解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7根据委托,对案件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4条特别事项4.1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时参考。

4.2律师在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3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费等法律服务事项。

4.4律师办理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业务时,可参照本指引的相关内容执行。

3第一章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条法律依据5.1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主要的实体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一)》5.2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主要的程序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公司诉讼的类型6.1按照诉权性质进行分类,公司诉讼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

6.2按照诉讼主体进行分类,公司诉讼可以分为: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6.3按照公司性质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诉讼可以分为如下三类42个类型:6.3.1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包括: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6.3.2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包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5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6.3.3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包括: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第7条公司诉讼的司法审判原则7.1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应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通常遵循的司法审判原则,用以指导日常的公司诉讼业务。

7.2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通常遵循如下司法审判原则:7.2.1私法自治原则;7.2.2交易效率原则;7.2.3交易安全原则;7.2.4商法外观主义原则;7.2.5章程自治原则;7.2.6商业判断原则;7.2.7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原则;7.2.8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7.2.9稳定社团关系原则;67.2.10资本多数决原则;7.2.11股权自由转让原则;7.2.12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2.13股权平等原则;7.2.14不得滥用股权原则。

第二节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8条利益冲突检索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前,应当就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在确认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才能正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第9条调查了解争议问题和相关事实9.1律师了解清楚争议各方的争议问题和相关案件事实,是律师代理委托人恰当提起公司诉讼和正确应对公司诉讼的前提条件。

9.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了解委托人与争议相对方的争议问题,并全面调查了解与争议相关的案件事实。

第10条法律检索10.1律师在了解争议问题和相关事实后,应当围绕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适当的法律检索,确定处理争议可能适用的法律。

10.2律师进行法律检索,检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个案批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7院及各地法院案例和地方法院的业务指导意见。

10.3如果对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或法律依据不明确时,律师应注意搜集、整理相关理论文章的相关观点。

第11条法律分析律师在了解争议问题和案件相关事实后,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供委托人考虑。

第12条制订总体应对策略和具体诉讼方案12.1律师应当围绕委托人的战略目标,以实现委托人的战略目标为目的,协助委托人制订总体应对策略和具体诉讼方案。

12.2在委托人战略目标不明的情况下,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尽快予以明确。

第三节律师代理公司诉讼原告的操作指引第13条起诉前的准备工作13.1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委托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收集、保存和保全提起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

13.2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向委托人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并对纠纷解决的总体方案提出建议。

13.3律师应就拟提起公司诉讼的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具体诉讼方案,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13.4律师在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前,应基于对案件的法律分析,8对诉讼可能的结果、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可能需要花费的时间、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等向委托人作适当提示。

第14条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全面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

(1)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的背景和原因、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纠纷的处理情况等。

(2)在公司内部收集、调查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公司章程、公司决议、公司相关批准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包括传真、邮件及电子邮件)、电话记录以及与纠纷相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3)就有关事实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查询,主要包括:就公司工商档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就公司审批档案向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商务部门)的查询;就公司房地产登记档案向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查询;就特定的其他事实问题向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

(4)对与争议相关的能证明某种法律事实的网页信息、向对方发送函件的过程及函件内容、对方的侵权行为等可能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委托公证机关公证。

(5)如果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15条诉讼主体15.1确定适格的被告9律师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案件事实,就如何选择并确定被告提出意见。

选择、确定被告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5.1.1被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5.1.2根据诉讼请求和案由确定适格的被告。

对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如何列明被告明确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被告。

比如,解散公司纠纷和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应以公司为被告。

15.1.3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应准确无误。

15.1.4对于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责任、补充责任的被告,要尽可能列为共同被告。

但为了特殊诉讼目的需要,经委托人同意不列为被告的除外。

15.1.5选择被告要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比如,在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选择被告时,应综合考虑举证责任的难易情况、义务主体的履行能力以及管辖法院的确定等多方面因素,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据此提出相应确定被告的意见。

15.2准确列明第三人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时,列明第三人通常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5.2.1拟列为第三人的行为人应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5.2.2如果行为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是共同诉讼人而不是第三人,不能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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