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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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怎么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评委、女士们、先生们:我是被害人王小明的代理律师,今天我代表王小明向法庭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词,就交通肇事案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我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希望法庭能给予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张某驾驶车辆与王小明发生碰撞,造成了王小明的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被告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应当依法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给王小明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小明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车辆的修复费等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法院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合并审理,被侵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我们请求法庭对本案的刑事和民事诉讼进行合并审理,以便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要求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王小明的经济损失,并根据其交通肇事的行为,对其做出相应的刑事判决。

尊敬的法官、评委,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也希望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积极配合法庭的审理,做出诚实的陈述。

谢谢法庭的审理!第二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今天,我作为被害人(或原告)的代理律师,站在这里,为您奉上一份关于交通肇事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词。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存,我们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勇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公正得以体现。

在此,我将简要陈述本案的事实、我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给予被害人(或原告)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做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在审判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决。

1、杀人手段恶劣: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透明胶布捆住被害人的手,当被害人努力试图挣脱时,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反抗能力,被告人继续用手蒙堵其口鼻。

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已彻底不动了,为了防止其活过来,想找硬物打被害人的头部,但是没找到,于是又想拿剪子扎被害人的脖子,也没找到。

在几次三番之后,被告人又跑到了厨房找到了菜刀,然后持刀切割被害人的颈部,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被告人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

其行为令人发指,其手段不可谓不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并以极端、变态的行为放火毁灭现场罪证,危害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要求严惩凶手: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原告方美好的家庭,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也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在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范文大全

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范文大全

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范文大全第一篇: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在审判时予以考虑:一、刑事部分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2010年1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XXX 用匕首将被害者XXX左腹部捅伤,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XX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部分被告人XXX用匕首致被害人方绍镜重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和公安机关的笔录,表明被害人的伤由系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92411.25元,具体数额如下:1、医疗费:17926.98元。

2、误工费:80.81元/天×(住院17天+休养90天)=8646.67元。

3、护理费:17天×64元/天=108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0元/天=170元。

5、营养费:(住院17天+休养90天)×10元/天=1070元6、交通费:251.60元。

7、残疾赔偿金:5789元/年×6年=34734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父):20年×3912元/年×30%÷3人=7824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法律文书
2021年8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魏侠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李某向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受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意见。
(二)、建议对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
根据魏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我们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事实清楚。为了伤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预谋地、用事先购买好的硫酸液体,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朝被害人头部泼洒、,造成被害人头部、脸部、腿部等处烧伤,致其较严重残疾(重伤);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董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2、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严重。被害人即使经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严重:额头顶部头皮缺损、面部块状瘢痕、容貌毁损严重。
3、被告人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存在,没有经济赔偿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无认罪表示,无道歉或悔罪表示。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在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原告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及相应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原告人原本美丽的容貌遭到严重毁损,被告人也一直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对其行为没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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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回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各位亲属及旁听人员:大家好!今天,我代表原告在本案中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谨以此词向法庭递交我对该案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为我的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陈述。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被控盗窃原告财物,并后续引发被告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是:被告人于某月某日,在原告家中盗走了原告存放于抽屉中的1000元现金,并进行了结账购物等一系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然后,我将阐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案发当天,原告发现1000元现金不见后立即报警,并提供了警方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其次,警方经过技术调查,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了被告人的指纹和现场监控录像;还有,经由银行记录和商场购物小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后数小时内对原告的财物进行了消费。

所有这些证据,都能够佐证盗窃行为的发生以及被告人对原告财物的使用。

接下来,我愿意针对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本案中被盗金额达到了1000元,而且被告人已经将这笔款项用于购物消费等行为,故应认定其属于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害责任。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上具有盗窃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原告财物的损失,我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1000元的损失。

最后,我的代理请求是:根据我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陈述,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1000元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郑和平故意伤害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事实与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存在以下情节,恳请法庭从重处罚。

1、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性质恶劣,已造成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

2、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在案发后,也毫无悔罪之意,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不肯承认犯罪事实,并且当庭翻供、拒绝悔罪。

这样的认罪态度,无法得到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严惩。

3、被告人拒绝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损失,无法得到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谅解,请求法庭给予严惩。

二、民事部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当给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身损害赔偿。

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总计xxxxxxxxxxxxxxx元(医疗费26675元、误工费64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护理费10074元、交通费1431元、二次手术及康复训练费30000元、伤情鉴定费230元),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案发后即被送往医院。

在治疗期间,总计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等医疗费26675元,其中住院费24103.24、诊疗费2543.44、医药费28.10。

以上赔偿数额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伤害后,因伤势严重,至今医院仍建议休息治疗,并多次要求入院进行二次手术。

误工时间应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建休证明予以确定。

因建休证明持续至2013年3月26日,误工时间应为1年零20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原告诉被告人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期间的代理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地询问了案情,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及今天开庭情况,结合相关法律,代理人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持尖刀等凶器朝被害人吴友花头部、颈部、手部等部位捅划数十刀,并持石块朝吴友花头部砸,致吴友花左颈总动脉大部分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达到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定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当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同时具备时,罪行才是极其严重,即可适用死刑。

首先,从被告人砍受害人的部位、持有的凶器、打击的次数及主观心理状态看,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致受害人死亡的目的,因为,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头部、颈部、手部均连砍数十刀,刀刀致命,均是在受害人不能动时在停手,这样的杀人行为极其残忍、特别歹毒,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之深,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可救药。

被告人下手之狠,实乃常人难以想象,这也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心狠手辣的本性和其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特别是当受害人的母亲即本案原告几次跪在地上乞求被告人不要杀她,可是被告人却无动于衷,在受害人奄奄一息的时候,被告人还捡起一旁的石头砸向受害人的头部,一心就要致受害人于死地,并对受害人的母亲说:“要死一起死。

”当警察问他你为什么用刀捅受害人,他说:“她要离婚,我就要杀死她,然后自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词1.开头:审判长、审判员:2.代理人信息3.诉讼内容:主要涉及关于被告人对此次事件的态度看法,和对事件的真实情况的叙述,和自己在这事件中责任和辩护律师的证词4.结尾:以上意见,望合议庭斟酌。

此致xx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xx。

在发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原告被告双方都要找代理律师为自己辩护,而双方的辩护律师都要为其写代理词来叙述对方的情况。

那么在写这个代理词的时候,内容我们都要写一些什么呢?什么必须写,什么没有必要写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了解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词怎么书写,小编给了大家一个具体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哦。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xx的委托,指派xx 律师担任被告人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依据现有的卷宗材料,结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一、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1、xx是本案的一方打斗参与人,在本案中所受轻微伤,且不是被害人xx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2、xx在本案所涉事件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且已经生效;3、即使xx另行起诉王军领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xx是本案所涉聚众斗殴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的相关规定,xx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合议庭应当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800元,且早已生效,故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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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受害人张斌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赞同公诉人代表国家对本案被告人张xx、季xx所作公诉意见。

现就以下几点作补充发言:
一、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他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被告人张xx、季xx伙同孟xx(另案处理)、孙xx(另案处理)、章xx(另案处理)携带砍刀、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1000余元所谓的债务(卷宗103页孟xx供述),当晚又由张xx开车至本案案发地点,故意违章驾驶跃过马路中线,与李军(化名)驾驶的黑色红旗轿车发生刮擦,意图敲诈李军钱财(卷宗104、126、138页孟xx,孙xx等供述)。

当时正在路旁“好在来”烧烤摊上吃烧烤的本案受害人张斌(化名)、潘承俊(化名)及王志国(化名)等人见状上前劝阻,及时阻止了一起敲诈勒索案的发生,避免了李军人身及财产受损(张斌的上述行为已被xx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被告人张xx等五人见勒索目的未能得逞,遂起报复伤人之歹念,五人从张xx车内取出砍刀、镐把、臂力器等凶器穷凶极恶要报复张斌、潘承俊、王志国等人,幸得有人及时提醒,潘承俊、王志国才得以及时躲入“好在来”烧烤店店主赫国强(化名)家大门里面,以太阳伞把顶住大门得以暂时躲避伤害。

此时,尚在烧烤炉前的赫国强、张斌见情况危急便欲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xx、季xx遂转身挥刀将赫国强砍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进而用刀架在张斌脖子上将其按倒在啤酒桶上,二人凶残地将张斌右肩部及头部砍伤。

造成张斌脑浆外溢当场倒地昏迷不醒(经鉴定构成重伤)。

张xx等五人一日内多次进行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张斌重伤的犯罪后果。

蓄意犯罪意图明显。

二、被告人张xx、季xx认罪态度始终不好,依法应予严惩。

1、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据xx市中心医院手术纪录:可见(病人)脑组织自伤口内外溢,暴露伤口后见额颞骨粉碎性骨折,粉碎骨折块有多块进入脑内,伤口深达额下回及颞上回,深约1.5cm。

张xx等五人实施犯罪后非但对自己的罪行不与反省,反而引以为荣、以此取乐——被告张xx等五人逃离犯罪现场的路上张xx甚至称:那一刀砍得“真漂亮”,还炫耀:脑浆都砍出来了(卷宗107、117页孟xx供述)。

犯罪气焰极其嚣张。

2、案件发生后,被告张xx等五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社会危害进一步加深。

五人先后潜逃至曲阜、章丘、威海甚至宁夏银川等地,不但意图逃避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

其中,张xx、季xx、、孙xx潜逃时间长达两年多,上述行为是对我国法律、及社会管理秩序的极端蔑视。

3、被告人相互串供,拒不认罪。

被告张xx等五人在逃期间,多次见面以及通过网络等方式协商串供,意图逃避罪责。

根据公安机关所作讯问笔录,五人曾多次协商将犯罪行为“推”到一个人身上,意图通过一人顶罪,而令其他人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并且,五个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4、被告人张xx、季xx犯罪后视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毫无悔罪之意。

在这样凶残的的犯罪手段和伤害后果面前,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而且至今分文没有赔偿。

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赔偿诚意。

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赔偿的答复,完全是搪塞抵赖,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深。

从上述几点不难看出,被告人张xx、季xx根本就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自始至终避重就轻、百般抵赖,不肯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这样的认罪态度,无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严惩。

民事部分
一、关于民事赔偿范围及计算依据
1、医疗费:受害人张斌于案发当日(2005年7月4日)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首次住院治疗71天,
二次手术住院治疗15天;另加门诊取药及常年依赖高压氧治疗所花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35421.14元
2、误工费:受害人张斌过去一直在xx集团公司二区家属服务部农贸市场从事生猪肉销售,年收入5万元以上。

截至起诉之日张斌误工时间已长达27个月,诉求的12万元误工费,五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

3、护理费:受害人张斌所受伤害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颞脑挫伤并脑内血肿,右额颞骨粉碎骨折,骨块部分残留脑内,伤后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全靠家人服侍;出院后记忆商数在51以下;人格改变,有反复暴怒发作及攻击性行为,间歇性歇斯底里;且伤后伴有癫痫病发作。

xx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张斌需24小时有人陪护。

众所周知,照料一个重病状态下生活根本不能自理的伤者,许多人同时进行护理;且人的精力和体能是有限的,任何人也不可能常年24小事不休息,按每8个小时换一人,一天24小时至少也要3人从事护理。

本案中,护理张斌的三人:越某某月收入5000元;林某某月收入1500元;孙某某月收入1268元。

上述三人因护理张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远远超出诉讼请求中的9万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张斌共住院86天,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12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62元。

营养费:受害人张斌颅脑受到损伤,两年多以来家人一直竭尽所能的为其增加营养,购买的补品及营养品花费已超万元,此部分支出,应当由五被告赔偿。

交通费:交通费支出共计1569元
5、扶养费:受害人张斌上有70多岁老母需他尽孝;下有未成年子女需他抚养教育。

张斌的母亲现年76岁,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68元)计算5年赔偿金;张斌之子张超1988年6月5日出生,时年17岁,亦应按上述标准支付1年赔偿金。

上述两项共计51888元
6、伤残赔偿金:经山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斌癫痫中度鉴定为五级伤残;中度智能障碍鉴定为四级伤残;右侧关节活动受限鉴定为七级伤残;人格改变鉴定为八级伤残;右额颞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

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96元计算。

四级伤残赔偿额为170688元,多项伤残应增加赔偿比例,故此,总计赔偿额为190688元
后续治疗费:经山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斌所需后续治疗费为6万元。

后续护理费:经山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斌所需后续护理时间为10年1人护理。

对张斌进行常年护理的人员自然非张斌妻子越某某莫属,越某某过去一直在xx村农贸市场从事熟食加工出售,月收入5000元左右,十年护理费用总计60万元。

上述各项总计140万元。

二、关于本案五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五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相关证人的陈述,不难看出五被告系共同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五被告具有共同的故意。

五被告意图敲诈不成,遂心生恶念,回到张xx的车上拿取凶器,其中季xx从副驾驶位置拿出两把砍刀,其中一把递给张xx;孟xx从车两排座之间拿出砍刀、镐把、臂力器,将镐把、臂力器递给孙xx和章xx (卷宗113页孟xx供述)。

五个人同时冲向赫国强的烧烤摊,季xx说“干”;孟xx说“上”。

五被告自己供述都知道“干”和“上”的意思就是“去打架”。

据此可知,五被告具有共同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不言而喻。

2、五被告有共同的伤害他人身体的实施行为。

案发现场在郝国强经营的“好在来”烧烤摊。

“好在来”烧烤摊东西长约五米,南侧为好国强家的大门;北侧堆积杂物从而与另一家铺面相隔离。

五被告共同追打潘承俊、王志国,潘承俊、王志国躲进郝国强家大门后,用太阳伞把将大门顶住,五被告站在门口叫骂。

五被告所在的位置距羊肉串烤炉最多两、三米的距离,此时,受害人张斌、郝国强二人商议想要打电话报警,遂被五人听见。

(被告章xx、孙xx承认听到有人说打110报警。

卷宗125、139页)。

据郝国强陈述:“当时我俩站在羊肉串炉子旁边,据我家大门大约有三米远。

当时我被砍了一刀就往旁边跑,砍我的人就冲张斌去了,(另一些人)看到这边动了手就追了过来,当时有人喊“砍死这些私孩子”还有人砍了我的啤酒桶和一只啤酒杯,然后就都跑到车上,开车走了”。

据孟xx供述“张xx砍完人后,季xx说“走”,我们三个人就向东方向走,当走到一方桌时,我用砍刀朝桌上扎啤杯砍了一刀,把杯子砍碎了”。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五被告不仅事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在张xx、季xx行凶伤人之时,意图威胁、恐吓他人,阻止他人援救张斌;并企图通过威胁、恐吓他人达到顺利脱身的目的。

叫骂威胁以及砍坏啤酒杯的行为,都是为了对行凶伤人的犯罪行为壮声势,起到了帮衬、辅助的作用。

五被告共同实施犯罪的证据确凿无疑。

3、潜逃期间,五被告多次串谋,意图掩盖犯罪事实。

如刑事部分所述:被告张xx等五人在长达两年的外逃期间,反复多次协商串供,想把犯罪行为“推”到一个人身上,意图通过一人顶罪,而令其他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上述事实,更证明了五被告供述时共同隐瞒事实真相,妄图逃脱法律制裁的真相。

综上所述,本案侵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索赔事项于法有据,五被告应对受害人张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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