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
简述人权的概念与具体体现

简述人权的概念与具体体现一、人权的概念:所谓人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也称为“人的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既包括个人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各项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表达意愿、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也包括个人不受歧视的权利,如享有生存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居住安全不受威胁的权利等等。
对于权利,人们常有两种错误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人权就是指个人的一切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仅仅是针对国家的公民或者公职人员而言的。
实际上,人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但涉及公民的权利,也涉及到其他主体的权利。
它包含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比如生存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救济的权利等等。
二、人权的具体体现: 1.人权具有广泛性2.人权具有普遍性3.人权具有阶级性4.人权具有多样性三、当代世界人权状况: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统计,在1989年6月,世界上有193个国家,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中。
但在1991年3月,也就是在22个月之前,世界上只有102个国家,这时仅仅有16个国家是非洲国家。
我国领导人指出,当今世界总的趋势是和平与发展的趋势。
但是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正在朝着有利于某些大国的方向变化。
例如,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极力把反恐纳入自己的战略目标,不惜采取包括制裁在内的手段,企图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拖进第三次世界大战之中。
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政治斗争的焦点。
同时,世界范围内各种新旧思潮,强调资本主义的普世价值,借人权问题打压中国,加剧两极分化。
四、人权的特点: 1.具体性2.历史性3.共同性4.广泛性5.独立性6.多样性7.相对性五、维护人权的重要意义: 1.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3.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六、实现人权的途径: 1.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田缜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
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
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
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
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
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
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新发展

05
未来国际人权法发展前景展望
Chapter
加强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强化联合国在国际人 权法领域的核心作用 ,支持联合国人权机 构工作。
完善全球人权治理机 制,加强国际人权法 与国内法的衔接。
推动各国普遍批准和 加入国际人权公约, 履行国际人权义务。
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繁荣
将人权理念融入可持续发展议程,实 现经济、社会、环境与人权的协调发 展。
如欧洲人权法律体系、美洲人权法律 体系、非洲人权法律体系等,这些体 系在各自区域内发挥着重要的人权保 护作用。
其他人权保护机制
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国际人权法院等 国际司法机构,以及各国国内的人权 保护机构和法律制度。
国际人权法基本原则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国际人权法强调人人生而平等 ,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 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 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而受到 歧视。
02Leabharlann 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社会不公和不稳定因素增加,严重影响了
贫困人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国际人权法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中的作用
03
国际人权法强调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提供
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文化多样性保护与普遍性原则冲突问题
文化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保护文化多样性有助于促进世界文化繁荣和发展 。
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新发展
汇报人:XX 20XX-02-05
目录
• 国际人权法概述 • 国际人权法产生背景及过程 • 国际人权法新发展动向与趋势 • 当代国际人权法面临挑战与困境 • 未来国际人权法发展前景展望
01
国际人权法概述
你知道什么是人权

你知道什么是人权人权指的是人类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当中包括了生存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平等权、隐私权等。
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社会进步、和谐稳定以及个人尊严的基石。
下面将从人权的定义、起源、发展、保障、挑战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定义人权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不受种族、国籍、性别、宗教、政治观点等因素的限制,是所有人平等享有的普遍权利和自由。
人权的核心理念是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保障个体的自由、公正和尊重。
二、起源人权的概念起源于古代,尤其是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得到了最早的表达。
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过“自由之于人,同气之于物”的思想,主张个体自由而平等。
而在近代,法国启蒙哲学家伏尔泰和英国思想家洛克等人的思想更加深入并明确地论述了人权的重要性和普适性。
三、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权的概念和范围逐渐扩展。
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中,人权的保障得到了明确规定。
例如,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广泛认同为人权保护的里程碑,其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人人有言论自由、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四、保障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机制。
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例如思想信仰自由、个人隐私、受教育权等。
同时,国际人权组织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起到了监督和促进的作用,确保各国履行人权保护的责任。
五、挑战尽管人权的重要性被广泛认识,但在实现过程中仍面临各种挑战。
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权的理解和保护程度存在差异,一些国家仍然存在严重的人权侵犯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也成为了新兴的人权挑战。
六、结论人权是每个人天生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进步和和谐稳定的基石。
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共同努力,确保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只有在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前提下,人类社会才能实现持久和平与繁荣。
在全球范围内,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人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人权的历史演变与保障机制知识点

人权的历史演变与保障机制知识点人权是指每个人因为其作为人类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的概念与保障机制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权的演变与保障机制的发展。
一、古代人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人权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中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一些概念来阐述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例如,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强调了人的本质与尊严,而古罗马法律中的一些原则也为个人权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古代社会中,人权的概念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保障。
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结构相对封闭,人们的自由与平等受到限制。
对于奴隶、妇女和其他被认为是劣势群体的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常常被剥夺。
二、近代人权观念的兴起与发展近代人权的观念在启蒙时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强化。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了理性、平等和自由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
例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倡导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人权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近代社会的变革,人权的观念也逐渐被写入宪法和法律文件中。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颁布标志着人权进入了法律范畴,奠定了近代人权保障的基础。
三、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建立二战后,为了防止类似暴行的再次发生,国际社会深刻反思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并开始建立国际人权保障体系。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互惠性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人权保障的基础。
从此以后,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和协议相继出台,组成了国际人权法体系。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分别保障了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
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建立也推动了各国在国内立法上的努力。
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建立了各级人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人权的实施。
四、人权保障的挑战与前景尽管人权保障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简述人权概念及法律意义

简述人权概念及法律意义“人权”,这是一个被通用的却又敏感的、开阔的又容易被狭隘理解的词汇。
“人权“是个包容度很高的概念,它是在历史的、哲学的、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的不同语境下,有不尽相同的外延和深意。
我们最早听到人权这个定义时在美国《独立宣言》,人权一词起源于西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人权这个概念在法律领域里面现代开创式的里程碑。
在这两个巨作里,都表达了“天赋人权”的理念。
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写到“人生来且始终是自由的,且权利平等。
社会属性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
”美国《独立宣言》这样表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根据我所查到的,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人权表述为“人权是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明文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收到保护,以此确保人在任何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
他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消减的。
”以上内容是基于自然法理念所表述的人权概念。
它基于哲学家对人性的抽象性描述,以及神学家关于上帝创世的陈述,来论证人权的绝对性和神圣性,其中心含义是将人权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先验的根基性原则。
那么在这个框架里,人是独立且完整的,相对社会与国家而言,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个人拥有超乎群体目标和利益之上的优越性。
在本科目课程第二章第五节法与人权中,侧重在法律层面上对人权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其中指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的特点主要分为三项内容:首先,人权是最普遍性的权利;其次,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最后,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马克思曾经引述黑格尔的论断:“‘人权’不是天赋的额,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这样的观点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提到的“天赋人权”的概念有所不同。
人权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与推动

人权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与推动人权观念是指人们对于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意识和认知。
这一概念在人类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人权观念的演变和推动,既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影响,也与法律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不同历史时期的角度,探讨人权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与推动。
一、古代社会中的人权观念古代社会的人权观念相对落后,主要由统治者或统治阶级决定。
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被视为财产,缺乏人格尊严和权利保障。
然而,随着古代文明的进步,一些哲学家逐渐提出了人权的概念。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这为后来的人权观念奠定了基础。
二、近代人权观念的崛起伴随着启蒙时代的兴起,人权观念在近代社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推广。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主张人人平等、生而自由、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一思想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等历史事件中得到了体现和推动。
近代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为人权观念的确立提供了保障。
三、二战后的人权观念发展二战后,人类经历了巨大的战争灾难与痛苦,国际社会对于维护和促进人权的需求更加迫切。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
这一宣言标志着人权观念在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动,成为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基础。
四、当代人权观念的推进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权观念在当代社会得到了更广泛的宣传和推进。
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新媒体成为民众表达意见和争取权益的重要渠道。
同时,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人权挑战,推动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国际组织致力于监督各国人权状况,推动落实人权法律和国际公约。
总结起来,人权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经历了演变与推动。
从古代社会的相对滞后到近代的飞跃发展,再到当代的广泛宣传和推进,人权观念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在各国的法律和制度中得到体现和保障。
然而,仍然需面对一系列挑战,包括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执行的差异,以及全球范围内的贫困、歧视等问题。
人类简史人权的演进

人类简史人权的演进人类简史是一部关于人类历史演进的巨著,作者尤瓦尔·赫拉利通过对人类历史的全面研究和思考,揭示了人类社会从原始时代到现代社会的变迁与发展。
其中,人权的演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人类简史中人权的演进,并对其意义和未来进行思考。
古代社会的人权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人权概念尚未形成,人们的生存处于食物链的较低层次。
在采集狩猎时代,人们的生产力很低,社会组织也相当原始,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
因此,人权在那个时期几乎没有保障。
人们生活在原始的人类社会中,只能依赖于自然规律来生存,很难有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体验。
随着农业的出现,人类社会逐渐进入农耕文明时代。
农耕文明的兴起使得人类能够更加稳定地生产食物,社会有了初步的秩序和组织。
然而,人权仍受到很大限制。
在古代社会中,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百姓缺乏基本的自由和平等。
奴隶制度盛行,商业交往和知识传播受到阻碍,人们的生活质量普遍较低。
现代社会的人权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对人权的追求逐渐加强。
尤其是在欧洲启蒙时代,人类理论开始对人权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个体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主张建立起民主与法治的社会。
这一思潮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人权进步的重要契机。
以法国大革命为标志,欧洲国家逐渐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颁布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普世的人权价值观。
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里,人权的概念逐步普及到全球范围内,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遵守。
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成为推动人权进步的重要机构。
联合国于1948年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权利的普遍标准。
这一宣言奠定了现代人权制度的基础,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际社会推动人权进步的指引。
人权的挑战与前景尽管人类社会取得了较大的人权进步,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贫困、歧视、战争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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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胜雅律作者:发布时间: 2009-03-11 14:11:03 来源:[打印本稿][关闭窗口]联合国大楼对面的人权广场谁都不否认,人权这种概念和法律制度是在西方产生的。
在这里,我想提供一个人们不太知道的事实,即欧洲启蒙运动最重要的代表之一——“共济会”在人权方面的贡献。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共济会”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秘密团体”。
三个世纪以来,这个团体一直都在提倡人权。
但是它所主张的人权是个人的人权,是维护个人自由和发展不受到国家非法干涉的人权。
“共济会”的人权观好像至今都突出个人,是围绕着个人尊严和个人保护的一种人权观。
当然,历史上,“个人”这种法律术语是通过了几层诠释阶段才获得了当前这种比较广泛、又涉及女人和有色人种的内涵。
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人权观当前还是支配着整个西方世界。
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传统的、具有“共济会”色彩的西方人权观面对着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挑战者就是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组织文献,它第一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之一。
这标志着人权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国际合作的事项。
它对人权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一直是开展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宪章》全文分为19章,共111条,其中有7处提到人权。
《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13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成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第55条和56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达到促进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
第62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增进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第68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据此,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人权委员会。
第76条规定“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是联合国一切活动的法律依据。
某些国家最近提倡了要修改《宪章》,但是至今《宪章》还是没有改变。
章程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对现代国际人权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依据联合国的宪章,发展人权是联合国重要任务之一。
联合国维护和发展人权的第一个大成就是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从此以后,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的一些专门机构,尤其是驻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对发展人权概念和制度做出了很多贡献。
以下简单介绍人权在联合国的发展:一、“人权”这个词由“人”和“权”两个字而组成。
人权研究的通常着重点是以权利为中心看问题。
我首先不以权利而以“人”为中心看问题。
“人权”中的“人”字在国际范围内第一次被广泛理解应归功于联合国的《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在联合国建立之前,西方人对人权中“人”字的理解很狭窄,他们把人权的范围,就人权的主体而言,限制于白种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巴黎和约》谈判中,日本政府的代表要求把人种平等原则写入《巴黎和约》,中国代表支持日本的主张,但是美国因其黑人问题以及英国因其殖民地问题都坚决反对该主张。
结果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在国际法上承认人种平等原则的要求失败了。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讨论战后建立一个世界性国际组织的时候,蒋介石又要求人种平等原则应该受到该组织的承认。
这一次主要的西方国家再也无法抵抗了。
因此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两个文件都承认了人种平等原则,这样把“人”字的理解扩大到了各种人种的人。
不过,联合国对人的理解还有模糊之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年龄的上限作了规定,而对其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
而《世界人权宣言》指的只是生下来的人而不包括胎儿,因此,联合国认为,人权的主体是生下来的人而不是生下来之前的人。
在这一点上,联合国的人权观和某些西方团体,譬如天主教会,是不一致的。
二、对于人权中的“权”字,应该从三个方面理解,即人权的范围、人权的地位和人权的限制。
(一)人权的范围人的权利到底包含什么内容,我已经提到了。
按照西方传统的“共济会”人权观,个人权利是人权的核心。
但是也有一些西方学者提出人权三代理论。
按照这种理论,第一代人权即所谓消极权利,是指个人反对新出现的领土国家政府权力的权利。
第二代人权是西方国家在社会主义潮流影响下迫不得已在某种程度上承认的、现在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人们又称第二代权利为积极权利,因为这一代人权不再保护个人反对政府干预的权利,而是要求政府作有利于个人的积极参与。
无论是第一代人权还是第二代人权,它们都为个人服务。
而联合国则大大扩展了人权的权利范围,一方面,它在基本上接受西方第一、第二代的人权的同时,也发展了所谓第三代的人权,那就是涉及到人类生存条件的集体权利,譬如发展权、和平权等等。
因此,我们可以说,联合国不但强调个人的消极和积极权利,也强调集体的人权,其中也有从1952年起受到联合国重视的民族自决权。
这样,联合国的人权观就脱离了西方的人权观。
西方当代的人权观可以概括为“人权核心”学说,这种学说可以说是在欧美占统治地位的,它是西方人权理论体系中的中心理论。
这里只谈欧洲而不谈美国的人权核心理论。
如果要了解欧洲人权核心理论有哪些渊源,那就要提到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
据其序言,“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施行世界宣言中所述的某些权利”。
由此可见,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不肯定和不接受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一切人权,而只接受其中的一些人权,这种做法是人权核心学说的实践基础。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没采纳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有:庇护权和避免迫害权、国籍权、社会保障权、工作权、休息权和休假权、维持一定生活水准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权以及要求一种符合人权的社会和国际秩序权。
(二)人权的地位与西方的人权核心理论不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并不分第一和第二等人权。
所有的人权都一样重要。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在正式公布的威胁到国家生命的“社会紧急状态”,不得克减本公约的某些人权,比如生命权、不得加以酷刑等残忍的待遇或刑罚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并不应被强迫役使的原则等。
这种规定显然意味着联合国也认为某些人权比其他人权重要。
但是这种看法只限于国家紧急状态,在和平状况下,联合国还是不分重要和次要的人权的。
为了证明这点,可以提到很多依据。
例如,国际人权会议1968年5月宣布的《德黑兰宣言》指出,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
联合国大会1977年12月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规定: “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
”同样,1993年6月世界人权会议公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互相联系的。
”(三)人权的限制1789年8月的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已经规定人权是可以限制的。
例如,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联合国继承了限制人权的这种欧洲传统做法,同时把限制范围扩大了一些,请看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三)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在西方,对人权这些限制不太受到重视。
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而言,一般的西方人只知道其第 (一) 款即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而已,而对第(三)款的规定是注意不到的。
因此,一旦持有主张的权利受到限制,西方人马上会说这是“侵犯人权”。
一般来说,西方人不愿意接受联合国有关限制人权的规定,特别是在观察别国的人权状况时,不想区分对人权适当的限制和对人权非法的侵犯。
三、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西方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说法:人权没有国界。
因此,在一切人权问题上,西方国家有权并且有义务评论、批评全世界各国,甚至进行干涉。
联合国不支持这种看法。
《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就是说国家不分扮人权老师角色和扮人权学生角色的国家。
《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7章规定涉及到“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联合国许多文件重申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例如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
各国有义务避免滥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作为干涉别国的内政,对别的国家施加压力,造成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之间的不信任或混乱。
此外,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也重申不干涉内政原则。
此外,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还通过了反对霸权主义的宣言。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限制根据联合国有关文件,不干涉内政原则不是绝对的,其中有例外。
在某些情况之下,因人权问题可以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
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宣言》第5条规定:“各国应采取坚决步骤,消除大规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况影响的各国人民和个人人权的现象,这些情况是由于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外国干涉和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战争的威胁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的基本权利等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