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联合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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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联合国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联合国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国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联合国机构正常运转,依据《联合国宪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联合国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员、临时职员、专家、实习生等。

第三条联合国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联合国形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四条联合国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主管申请。

第六条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证身体健康。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联合国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联合国形象。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联合国机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办公秩序,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联合国对工作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调整工资、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佳的工作人员给予惩处。

第五章财务与报销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联合国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报销按照联合国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合理使用联合国资金,不得挪用、侵占、浪费。

第六章保密与安全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联合国机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联合国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联合国的规章制度

联合国的规章制度

联合国的规章制度一、联合国的背景和目标1.1 背景介绍联合国(United Nations)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

它的前身是同盟国联盟,该联盟在二战后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安全制定了规章制度。

1.2 目标联合国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保护人权,以及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生活水平。

为实现这些目标,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确保各成员国的遵守和履行。

二、联合国的主要规章制度2.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的最高文件,也是其规章制度的基础。

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原则和目标,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机构的组织和职责。

2.2 国际法联合国通过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行为。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判例、国际习惯法等。

联合国通过制定和监督国际法的执行,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2.3 安全理事会决议安全理事会决议(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授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内容涵盖军事行动、制裁措施、停火协议等,其执行需要各成员国的共同支持和配合。

2.4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议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议(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resolutions)涉及到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决议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5 大会决议大会决议(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s)是联合国大会所做出的决策,其具有政治意义和指导性作用,但没有法律约束力。

大会决议涉及到广泛的议题,如维护国际和平、推进可持续发展、加强人权保护等。

三、联合国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3.1 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联合国的规章制度通过确立行为准则和法律框架,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和平。

联合国的法律规定(3篇)

联合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联合国法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二、联合国宪章1. 背景与目的1945年,为了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重演,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50个国家的代表在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该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宪章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

2. 主要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包括:(1)主权平等原则: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

(2)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不干涉内政原则:会员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4)合作原则:会员国应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与合作。

三、联合国法律文件1.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于1945年与《联合国宪章》同时生效。

该规约规定了国际法院的组成、职能和程序,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际人权法联合国制定了多项国际人权法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保护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国际环境法联合国在环境领域制定了多项法律文件,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这些文件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国际刑事法联合国制定了《罗马规约》,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旨在追究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等罪行的人的责任。

四、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实施与监督1. 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8章 国际环境法.ppt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8章 国际环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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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参考书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杨国华、胡雪编著:《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概述》,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1994年版。
一、 环境污染防治 二、 维护气候体系 三、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 四、 自然地域的保护 五、 关于贸易与环境影响问题
12
一、 环境污染防治
(一) 海洋环境污染 (二) 大气污染 (三) 危险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控制 (四) 核活动及其损害的控制
13
二、 维护气候体系
(一) 臭氧层耗损及其控制 (二) 全球气候变化及其控制
1997. [15] 〔英〕 P. Sand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 Frameworks, Standards and Implementation,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 [16] 〔法〕 A. Kiss, etc,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5]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6]戚道孟:《国际环境法概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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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 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报 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可持续发展 原则已成为对国际环境法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原则。

世界十大法律规定(3篇)

世界十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世界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世界十大法律规定,分析其内容、影响及意义。

二、世界十大法律规定1. 《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在公元前18世纪颁布的一部法典。

该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包括《十二铜表法》、《法学阶梯》等。

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3.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拿破仑·波拿巴在1804年颁布的一部民法典,被誉为现代民法典的典范。

该法典对法国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4. 《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宣言,旨在保障全球人民的基本人权。

该宣言对全球人权事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签订的一部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家在海洋领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该公约对全球海洋事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6.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787年制定。

该宪法确立了美国联邦制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对全球政治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7.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是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一项章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该章程对全球劳动权益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

8. 《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条约》是1992年签订的一部欧盟基本法,规定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能和运作方式。

该条约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9.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1995年成立的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该协定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10. 《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2015年签订的一部全球气候治理协定,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岛屿制度

岛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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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制度
• 法律依据: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Ⅷ部分 岛屿制度
• 一、岛屿的概念 • 二、岛屿的地位 • 三、岛屿的特殊限制
一、岛屿的概念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 第1款: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 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 基本要素:四面环水;(区别于半岛) • 始终露出水面;(区别于低潮高地) • 自然形成;(区别于人工岛屿)
• 半岛—三面邻水 • 其性质为陆地,当然产生领海、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等权利。
• 低潮高地是指在 海平面低潮时四 面环水,但在高 潮时没入水中的 自然形成的陆地。 • 低潮高地在确定 沿海国领海基线 时具有重要的作 用。
• 人工岛是人工建造而非自然形成的,不具有岛屿 地位,它不能产生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 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二、岛屿的地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第2款: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 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 地位:与陆地相同,国家拥有领土主权 。
• 岛屿可以和大陆一样有权产生12海里领海、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宽达350海里大陆架。
• 如果冲之鸟为岛屿,日本可获得40万k㎡的 专属经济区和74万k㎡的大陆架权益。
• 英国罗科尔岛 (Rockall)位于北 海中,最大宽度27 米,高度23米,英 国在上世纪70年代 一度主张其为岛屿, 海洋法公约生效后 放弃。
中国的海洋战略
•捍卫岛屿利益! •保卫国家主权!
• 谢谢!
日本冲之鸟岛礁之争?日本方面的描述为高约1米由直径仅为数米的两块岩石组成?中国方面则描述为5块岩石涨潮前有5块岩石露出水面涨潮时仅有两块岩石露于海面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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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有效的双边条 约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明文 规定,同意把它们之间今后因条约所载事 项所发生的一切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伊朗人质案
1979年因伊朗扣押美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作为 人质,美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 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 事权利条约》等现行国际条约向国际法院起诉, 状告伊朗违反条约义务。
方案协调委员会(方案协调会),人类住区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协商委员会和能源 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
涉及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四、托管理事会 五、秘书处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序号
姓名
国籍
1
特里格夫·赖伊
2
达格·哈马舍尔德
3
吴丹
4
库尔德·瓦尔德海姆
5
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大会对美国提案即是否重要问题进行表决。 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129)过半数决 定。提案以59案赞成,55票反对,15票弃权 被否决。
阿尔巴尼亚等国的提案以76票赞成,35票反 对,18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顺利通过,从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得到恢 复。
二、安理会
(一)组成:15国(中、俄、法、英、美)
军事参谋团
常设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安理会附属机构
制裁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前南国际刑庭; 卢旺达国际刑庭;联合国赔偿委员会;联合国监 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
和平解决争端
(二)职权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第40条
第39条
基 础
第 41 条
第42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理会在依第39条规定作成建议或 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 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
经济及金融委员会(第二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经济议 题。
社会、人道及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 社会、人道主义等议题。
特殊政治及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负责处理裁 军及安全以外的政治问题,以及关于消除殖民主义的问题。
行政及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负责处理行政以及预 算事务。
法国将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的争议排除在国际法院的强 制管辖之外。根据对等原则,挪威政府有权为了自己的利 益而援引法国声明中的保留。
2、咨询管辖
是指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 性的意见。
有权提出咨询请求的主权:包括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辅助 机关以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十八个专门机构等。
六、国际法院
(一)法院的组成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 为同一国籍。法官经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 理事会同时分别选举产生,在两处得绝对 多数票者当选。
我国先后有四人当选国际法院法官,他们 是徐谟、顾维钧、倪征噢和史久镛。
(二)法院的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1)自愿协议管辖 (2)协定管辖 (3)任择性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
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的赔偿案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 瑞典籍调解员贝纳多特和法国籍观察员塞洛在耶 路撒冷以色列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 于防范、事后行动迟缓而致使罪犯逃脱。联合国 拟根据国际法向其求偿,但其有无求偿能力是个 先决问题。为此,联合国大会于该年12月3日作出 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以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一,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 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 否有能力对应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 国际求偿,以便联合国和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损害 取得应有的赔偿? 第二,如果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 的求偿与受害者本国的求偿应如何协调?
国际刑事法院(ICC)
第六章 United Nation
一、联合国大会
组成与机构:六个主要委员会
职权:审议;讨论;建议
会议 常会
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权 受安理会职权制约
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表决程序 简单多数
(一国一票 ) 2/3多数:重要问题
性质:世界议会
裁军及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限 制及解除军备以及国际安全等议题。
法务委员会(第六委员会),负责讨论关于国际法的议题。
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的恢复问题
阿尔及利亚及阿尔巴尼亚等23个会员国提案: 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 合法权利。
美国:认为是“重要问题”,要求到会投 票的会员国2/3多数通过。所谓重要问题, 是指接纳新会员国,终止会员国的权利及 特权等问题。何为重要问题,以简单多数 决定。
(四)安理会改革方案
高级别名人小组方案 团结谋共识运动方案
15席 24席
新增理事 国无否决
15席 25席 权
四国联盟提案 非洲联盟方案
15席 25席 新增理
事国有
15席 26席 否决权
2005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职司委 员会(9)
区域委 员会(5)
常设委 员会(5)
1946年12月16日挪威政府声明:“在它与接
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义务对
等为条件,挪威政府接受《国际法院规约》 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强制管辖,无须特别协 定。本声明自1946年10月3日起生效,为期 10年。”
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内法排他的管 辖范围之内,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 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 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
国际法院认定侵犯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 豁免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据此确立国际法院 的管辖权。
(3)任择性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国际法 的任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赔偿的性质 及其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争端,当事国可随时作出单独声明, 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发生的这些性质的争端, 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别订特别协议。所谓 “任择”,即当事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声明接受管辖。
法国政府对其公民实行外交保护,于1955年7月6日向国际 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
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 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 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任择性强制管辖 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 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
1949年3月1日法国政府声明:“在它与接受同样 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义务对等为条件,根 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在本 声明批准后涉及事实和情势之任何争端,除当事 国已经协议或可能协议诉诸其他和平解决方法之 外,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本声明不适用于 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之事项。”
三、管辖权的行使
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灭绝种族罪、危害 人类罪和战争罪行使管辖权:
(一)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 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
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 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 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安理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 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 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 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二、审理范围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 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 对种族灭绝罪(genocide )、战争罪(war crimes )、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和侵略罪(aggression )进行审 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 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 况下才可介入。
事实上,接受任择条款的国家并不多。
1946年美国在接受任择性条款时做出保留, 经美国确定为主要属于美国国内管辖事项 的争端不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后因对尼 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的态度不满,于1985年 撤销了对任择条款的接受。
挪威公债案
从1885年到1909年期间,挪威政府和两家挪威银行在外国 市场(包括法国市场)上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根据挪威 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债券都包含一个黄金条款,即公债 本息到期时只能以黄金或可兑换为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1914年,挪威停止以黄金支付债款;1923年挪威制定一项 法律规定,以黄金表示的挪威公债,只能以挪威货币克朗 来折算偿还。
一、概论 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
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 正式成立的。同国际法院一样,它也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 司法机构,但是两者受理的案件不一样。 虽依联合国会员国通过的条约成立,但其独立于联合国体 制,主要处理个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 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中的两个国家:中国和美 国并未加入该规约。
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 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 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问题
为什么只有国际组织才可以提起咨询管辖?
将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资格局限于国际组 织的原因在于咨询意见与诉讼程序之间的 关系。如果争端当事者一方可以请求发表 咨询意见,在法院的咨询意见对其有利时 就提起诉讼,使另一方成为被告,将使法 院处于十分为难的境地。为避免这些不便, 法院决定将诉讼管辖权局限于国家,咨询 管辖权局限于国际组织。
专家小组
统计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麻 委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 进发展委员会
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 亚洲及太平洋经 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欧 洲经委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 经委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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