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定罪的人大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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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检查建议书

非法采砂检查建议书

非法采砂检查建议书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推进,对沙石等建筑材料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存在非法采砂现象,严重影响了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

为了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特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监管力度针对非法采砂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砂行为。

二、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切实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同时,加强对采砂企业的监管,规范采砂行为,严格执行采砂许可制度,杜绝非法采砂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河道治理加强对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合理规划河道利用,加强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对河道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五、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跨境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共同保护好共享的河流资源,维护地区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以上是针对非法采砂现象的一些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

非法采砂行为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并落实上述建议,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河流资源,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谢谢!。

规范管理临时采砂手续的提案

规范管理临时采砂手续的提案

规范管理临时采砂手续的提案
关于规范管理临时采砂手续,我有以下提案:
1. 严格控制临时采砂数量,按照环境容量科学设置临时采砂限额,避免过度开采破坏生态环境。

2. 加强采砂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新申请临时采砂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对已获批的采砂项目也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3. 完善临时采砂审批制度,设立专门的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4. 加大对临时采砂行为的监管力度,采砂企业必须设置环保设施,定期公布检测报告。

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确保企业不超量开采和违规操作。

5. 设立临时采砂矿产资源补偿金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后,采砂企业应根据开采量和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偿金,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

6. 加强相关法规建设,出台本地区临时采砂管理条例,明确各方责任和法律后果。

请各位领导审阅我的提案,提出您宝贵的意见。

让我们共同努力,规范临时采砂管理,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此致敬礼。

对河道砂石私挖滥采问题集中整治的建议

对河道砂石私挖滥采问题集中整治的建议

对河道砂石私挖滥采问题集中整治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对河道砂石私挖滥采问题集中整治的经验。

我觉得首先这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

那些非法开采的,为啥能那么明目张胆呢?我感觉很多时候就是监管有漏洞。

比如说,有些地方特别偏远,执法人员很难经常去巡查。

像我之前知道的一个小河道,那地方平时都没什么人去,但其实有人偷偷在那开采砂石。

这就提醒我们,在制定监管计划的时候,不能光盯着那些大河道、人多的地方。

那些不起眼的小河沟子也得重视起来。

我觉得在人员分配上,得有点创新思维。

不能按传统那种大集中小分散的模式,要把每个可能被开采的河道区域都责任到人。

哦对了还有,如果人手实在不够,能不能想办法借助一些科技手段呢?我知道有些地方就用无人机来巡查河道,这样大面积的监控,效率比人跑可高多了。

还有啊,整治不能光靠打击,还得给这些可能参与私挖滥采的人找个出路。

你想啊,他们为啥要私挖滥采啊?不就是为了利益嘛。

比如说一些附近的村民,他们没有太多挣钱的渠道,看着河里的砂石能卖钱,就动了歪心思。

我感觉应该加大对周边群众的普法教育。

好多人真不知道私挖滥采是违法的啊。

就像我遇到一个村民,他还觉得那是无主的东西,自己挖出来就可以卖呢。

我们就应该用一些通俗易懂的方式,像发传单啊,办个小讲座啥的,告诉他这里面的危害和法律责任。

关于处罚力度,我觉得现在的处罚有时候就像隔靴搔痒。

你看,那些大的开采团伙,他们非法赚了好多钱,结果就罚那么一点,很难起到威慑作用。

我觉得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比如说没收所有的非法所得还不够,还要处以高额的罚款。

我感觉这个罚款额得达到让他们肉疼的地步才行。

比如说按照他们非法获利的多少倍来罚。

但是我也知道,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难度。

比如有些开采者会隐瞒自己的真实获利情况。

那这个时候,我们就得建立一个合理的评估机制,不能让他们钻空子。

在多部门协作这一块,我感觉一直以来都存在问题。

河道砂石管理可能涉及到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还有执法部门之类的。

对非法采砂入刑的思考——基于两高司法解释及基层执法实践

对非法采砂入刑的思考——基于两高司法解释及基层执法实践

区 、禁 采 期 内 采 砂 ,开 采 的砂 产 品 价 值 或 者 造 成 砂 产 资 源 破 坏 的 价 值 在 五万 元 至 十五 万 元 以上 的 ;③ 二 年 内 曾 因 非 法 采 砂 受 过 两 次 以 上 行 政 处 罚 ,又 实 施 非 法 采 砂 行 为 的 ;④ 造 成 生 态 环 境严 重 损 害 的 ;⑤ 严 重 影 响河 势稳 定 ,危害 防洪安全 的 ;⑥ 其他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
· 河道采砂管理
河 湖 管 理
2017.4 中 国 水 利
对非法采砂入刑 的思考
一 基 于两 高司法解释及基层执法实践
李 鹏 (黑 龙江 省哈 尔滨 市水 政监 察局 ,150000,哈 尔滨 )
摘 要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2016年 9月 26 日 出 台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河 类 号 :D920.5
文献标 识 码 :B
文 章编 号 :1000—1123(2017)04—0045—02
2016年 9月 26 日最 高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694次会 议 、2016年 l1月 4 日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第 十 二 届 检 察 委 员会 第 57次会 议 通 过关 于办 理 非 法 采矿 、破 坏性 采 矿 刑 事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以 下 简 称 “2016司 法解 释 ”)2016年 l2月 1 13 起 施 行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采 矿 、破 坏 性采 矿 刑 事 案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2003]9号 )同时废 止 。“2016司法 解 释 ” 可 以 看 作 是 “2003司 法 解 释 ”的 “升级 版 ”,解 决 了很 多 实践 性 问题 , 对水 行 政 执 法具 有 指 导性 意 义 ,明确 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非 法 采 砂 。符 合 规 定 的以非 法采 矿罪 定罪 处罚 。作 者基 于 基 层 水 行 政 执 法 实 践 。对 此 司 法 解 释 进 行 必 要 的 解 读 并 予 以思 考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13号《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已由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由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2023年4月25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严禁在本市海域以及海岸带范围内的非法开采海砂活动,保护海洋和沿海沙滩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海砂开采应当取得合法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海砂资源。

下列行为均属非法开采海砂:(一)未取得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开采海砂的;(二)未按照许可的地点和范围、开采总量、开采期限等开采海砂的;(三)以清淤、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名义违法开采海砂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开采海砂的。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采矿罪正文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胡某某伙同他人以施工为名进驻某工地,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超深度开挖天然砂石,并用建筑垃圾回填。

2023年3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发现,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借助物化探技术核算砂石偷采总量,并委托某社会鉴定机构对采砂地块生态环境恢复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该地块地貌及生态服务功能破坏,采用回填素土或者建筑垃圾混合料两种恢复方案进行恢复,其中回填素土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935万余元,回填建筑垃圾混合料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521万余元。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存疑,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鉴定意见错误内容,重新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恢复费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的意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还针对回填建筑垃圾影响房屋建筑结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检察技术人员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建筑垃圾属于固体废物,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造成土壤污染,改变土壤的物理结构和化学性质,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破坏土壤内部的生态平衡。

鉴定意见仅列举了回填砂子、素土、建筑垃圾混合料三种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明确最终采取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分析回填素土、建筑垃圾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技术可行性,未考虑回填建筑垃圾的合法性和对土壤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

此外,鉴定意见还存在未对涉案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基线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价值量化等问题。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矿产资源犯罪再次发布专门司法解释,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依法惩治矿产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以下简称《2003年解释》),主要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认定和鉴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为了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件修改为“情节严重”,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升档处罚情节由“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采矿 建议 -回复

非法采矿 建议 -回复

非法采矿建议-回复非法采矿是指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这种行为不仅给自然环境带来破坏,还严重威胁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采矿问题,保护环境资源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步、加强监管在解决非法采矿问题上,加强监管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政府应加强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投入,加强对采矿领域的监管,确保矿业活动合规合法。

这包括建立并强化监督机制,对矿业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许可管理。

同时,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严正执法,给予该行为威慑。

第二步、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采取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手段对公众进行合法采矿意识的培养十分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非法采矿知识的宣传,向公众普及非法采矿的危害性,以及合法采矿的重要性。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他们在采矿活动中遵守相应规定,杜绝非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步、加强监督与反腐加强监督机制,是防止非法采矿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此外,政府也应加大反腐力度,打击任何可能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通过加强反腐工作,可以有效减少非法采矿行为发生的概率,并提高整个矿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步、加强国际合作非法采矿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来解决。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共同应对非法采矿问题。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加强情报分享和追逃合作,对跨国非法采矿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合力。

总结起来,解决非法采矿问题需要政府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加强监管、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监督与反腐、加强国际合作等。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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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治理效果有限、刑法条款缺失,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济宁市检察院建议:非法采砂单独入刑
日期:2012-04-24 本报记者尹彤本报通讯员张亚宁来源:大众日报【查看PDF版】
▲微山湖上简陋的采砂船正在作业。

□资料图
■核心提示
近日,由济宁市检察院提出、山东省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修改我国“生态刑法条款”的议案》,经过严格筛选和审查,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案,下一步将转交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和论证,以最终确定是否纳入刑法修正案。

此次议案主要针对当今非法采砂、非法圈围水面、非法狩猎等不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而提出。

一方面,上述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尤其是非法采砂,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另一方面,对这些行为的打击管控又存在一定难度,当前行政治理手段空间有限,根据我国现有刑法典,又无法进行有效的刑事控制。

为此,议案中提出了增设非法采砂罪、非法圈围水面罪罪名、调整非法狩猎罪的罪状等具体修改意见,希望可以弥补生态刑法条款的部分缺失,对这些不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本报记者尹彤本报通讯员张亚宁
■议案主要内容
单独入刑,防止卷土重来
“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非法采砂是以…非法采矿‟为罪名进行打击的。

”此次议案的撰写人刘秋岭告诉记者,国家将非法采砂按照非法采矿罪入刑,是想用《刑法》抑制非法采砂的行为,“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本无法依据这一条款做出任何处罚。


“把非法采砂按照非法采矿罪追诉,需要确定采砂的价值,法律规定数额要在5万元以上才能定罪。

要确定非法采砂的价值就得经过鉴定,可目前国内尚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能对水下的非法采砂价值进行鉴定,以至于我们无法针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济宁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员刘秋岭向记者解释道,现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先343条中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但是何为“情节严重”,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

针对以上问题,此次议案提出对《刑法》343条作出修改,将非法采砂罪单独列出,并提出
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砂区、或者擅自进入具有重要生态资源价值的地区非法采砂,破坏或威胁生态资源环境安全,有以下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在具体细节上还规定了几项具体行为,一旦实施这些行为就可以入刑。

这其中包括经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采砂的;结伙非法采砂的;使用钻机等大型设备非法采砂的;多次非法采砂的;可能对堤坝、桥梁、航道、矿井等工程设施造成威胁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原来实施采砂行为后,还必须按照其行为的结果进行量刑。

现在把…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就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中的具体行为,就是触犯了刑法,可以进行刑事处罚,而不再限于5万元以上。

相信这样对非法采砂者能有很大的威慑力。

”刘秋岭说。

■议案其他内容
名称概要主要依据
《刑法》342条:增加非法圈圩罪
增加“非法圈占水域,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圈围水域现象越来越严重,对生态安全威胁也越来越大。

目前法律中对于圈圩还没有直接规定,就现在处理情况看,执法部门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即使执行拆除手段,渔民也经常会在执法人员离开后趁周末或晚上继续搭建圈圩。

《刑法》341条:增加非法捡拾、持有、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破坏珍贵、野生动物栖息地”罪
增加“非法捡拾、持有、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破坏珍贵、野生动物栖息地罪”
办案实践中,如果侦查人员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毒杀或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过程,仅仅发现有被杀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法分子就很容易通过狡辩逃脱罪责。

同时,一些餐馆饭店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于《刑法》规定不明确,也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刑法》339条: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
原条款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等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刑法339条规定了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没有考虑对于生态和环境损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只是生态环境损害的一方面,对生态利益的保护是不彻底不全面的,如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实现对生态利益的全面彻底的保护,增强公民对生态利益的保护意识,彰显国家保护生态长远利益的战略意图。

■议案背景
现状:盗采河砂乱象屡禁不止全国范围内盗采河砂问题都很严重,难以根除从2003年以来,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刺激了建材市场的兴盛,作为重要建筑用材之一的河砂需求量也日益增大。

目前,国内对河砂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可供开采的砂源远远跟不上需求增加的脚步,这就使得河砂成为抢手货,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

一艘采砂船每夜获利可以达到数万元。

在高利润和低成本的双向驱动下,很多不法分子甘愿冒险入行,使得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

目前,非法采砂现象在全国都很普遍,像长江流域对非法采砂实行一次次的“专项行动”,治标但难以治本;淮河干流大量河段不断增多的无序非法采砂活动,致使河岸及防洪堤防不断
塌陷,危害防洪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淮河安徽段的采砂船只多达2500多艘,比2007年多了近千艘,平均每公里河道就有6艘非法采砂船,船只吨位也随之增加,平均每条船的吨位超过150吨。

2001年,长江中下游河道全面实施禁采后,一些非法采砂船和人员开始向南四湖等内陆湖泊转移,使得南四湖非法采砂泛滥,现状不容乐观。

微山湖崔庄煤矿(处于微山湖水层之下)的井田范围内,就经常有采砂船出现,夜间及假日采砂活动尤为猖獗。

一般采砂船的采砂深度在40米以上,受利益驱使,有的深度能到60多米,甚至100米,这样的深度挖掘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显而易见:非法采砂者往往随意开采,容易造成堤岸坍塌,农田被毁,河流改道等,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危害:伸向微山湖的“隐形杀手”微山湖非法采砂影响生态环境,危害煤矿生产近年来,微山湖非法采砂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了破坏性影响。

采砂船向湖底打孔采砂,会改变水深,也就改变了湖底的生态适宜深度,破坏固有的生态链。

“水生动植物的适宜深度为1.5米以下,被非法采挖的湖底加深之后,由于光照的不足,和水温水压的变化,一些浅水植物如芦苇、荷花、紫浆草将无法生存,原来以此为生的浮游生物和鱼类、鸟类也无法继续繁衍生息。

”济宁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员刘秋岭介绍。

“采砂船数量多,每次采砂动作辐射面达几十米,在长期累积效应之下,湖区大堤基部会面临空心化和塌陷的危险。

长此以往,坝体的控水能力会受到削弱。


非法采砂不只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对于矿井安全生产也是极大的威胁。

中国矿业大学所作的《昭阳湖和地面塌陷坑内采砂对微山崔庄煤矿安全生产影响评估报告》显示,当采挖深度达到20米时,大量残留竖向通道会沟通湖水和上组沙层含水层;达到40米时,会破坏中组至上隔水层的完整性、沟通上组和中组之间的水力联系,对矿井生产构成极大威胁;达到60-80米时,会造成湖水和松散层底下水和水砂灌入矿井,容易引发严重矿难。

在防水煤柱范围内,导水裂缝带高度可达65-77米,造成湖水松散含水层和基岩风化带含水层与基岩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将会增加矿井涌水量和排水负担,一旦矿井用水量超过排水能力,就很容易造成淹井事故。

难题:处罚不力,难解禁采困境行政处罚力度太轻,刑事诉讼又没有详细的法条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微山县公安机关办理了数十起非法采砂案件,大多由于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砂的价值作出鉴定,致使案件无法进一步提请检察机关实行批捕和公诉,最后只能罚款放人了事。

对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非常无奈。

“我们十分重视对非法采砂的整治,从去年11月到12月期间,微山县曾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基本上将非法采砂现象杜绝了。

”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局长陈明介绍,今后如何防止非法采砂反弹,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就以往经验来说,非法采砂整治最大的难点就是容易死灰复燃,搞一次行动就好一阵,行动结束后又回到原来状态,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采砂的暴利以及刑事处罚的缺失。


“因为无法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抓到非法采砂者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违法成本较低,处罚结果无非是罚款或者拘留,但这种方式起到的作用不大。

”陈明坦言,偷采河砂获得的违法收入与罚款数额相比,罚不抵过,对违法采砂船船主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更无法建立长效机制。

虽然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挽救措施,譬如责令船主拆除采砂船,没收采砂工具等,但这种行政命令式的处理方式同样有一定的局限性,“治标不治本”。

“非法采砂对微山湖生态环境影响很大,但现在无法根据《刑法》进行起诉。

”微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徐新表示,这成为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面临的一大尴尬,也让他们萌生了提出相关议案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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