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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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作为治理工具及其立法观察

标准作为治理工具及其立法观察

学术研讨标准作为治理工具及其立法观察■ 李容华1 刘 瑾2 徐海宁3(1.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2.美团点评公司事务平台;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摘 要:虽然治理理论经历从传统治理到新治理的过程,但是无绩效评估不治理的特征始终未变。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治理成为我国标准化改革的重要目标。

我国标准化改革的成果,体现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立法文本。

因此对这些立法文本展开标准作为治理工具的立法观察,是治理的应有之义。

基于标准作为治理工具的评估体系,观察发现:除江西和上海外,其余的公开法律文本都低于《标准化法》的治理水平;虽然各个文本的赋能类指标有较高的治理水平,但是没有放权就没有真正的赋能,所以当放权类指标的治理水平普遍为负值时,表明提升标准作为治理能力的重点是放权;虽然各法律文本有关第三部门性和信息透明性的规定有最高的治理值,但是由于放权不足,法律文本“规定”的高得分并没有带来“实施”的高得分。

所以,提升标准作为治理工具能力的根本措施是放权。

关键词:治理,标准化改革,治理评估,立法后评估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0.11.001Standard as a Governance Tool and Its Legislation ObservationLI Rong-hua1 LIU Jin2 XU Hai-ning3(1. Law School,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2. Meituan Incorporation;3. Koguan Law School,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Abstract: Although governance theory has undergone development from traditional governance to new governance, but the feature that “governance relies 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has not changed.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clearly proposed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governa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goal of China’s standardization reform. The reform results are reflected in the revised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and a series of related legislative texts. Observing these legislative texts with standards as a governance tool is the proper meaning of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standards as a governance tool, it is found that, except Jiangxi Province and Shanghai, the legal texts of the rest of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are lower than the governance level of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Although the empowerment indicators of each text have a high governance level, there is no real empowerment without decentralization. Therefore, when the governance level of decentralization indicators is generally negative, it indicates that the focus of improving standards as a governance capability is decentralization. Though the regulations on the third sectoral and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in various legal texts have the highest governance value, due to insufficient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the high scores of "regulations" in the legal texts did not bring about the high scores of "implementation". Therefore, the fundamental measure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standards as a governance tool is to delegate power.Keywords: governance, standardization reform, governance evaluation, post legislative evaluation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标准化协会与中国贸易促进会立项课题(2019)“共享经济国际标准化的共识机制及行动优化”的研究成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市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小微企业的建设管理,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对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安全风险等,建立、运行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突出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个性化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为目标,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持续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筑牢安全防线,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运行安全。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

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审工作。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部门是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标准化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监部门主管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系统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在科技投入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参与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行和起草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化的咨询、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六条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标准化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监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提升上海产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规定,规范本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注册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

第三条(方式)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即企业产品标准采用“自主报备,自觉公开,自我声明,自律承诺”的自我声明公开方式。

第四条(管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原则)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遵循“管备分开、即告即备、公开承诺、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第六条(公开途径)企业应当登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七条(公开内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标准信息、声明信息等。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企业标准信息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号,被替代的标准编号,以及在产品包装、说明书等明示的其他功能和性能指标。

企业可自主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或公开主要技术要求和其他明示要求。

(三)企业声明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开时限)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填报要求)企业登录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按要求填写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上传标准全文,并选择公开全文或公开主要技术要求、其他明示要求。

我国标准化服务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标准化服务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标准化服务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徐家莹 张宝武 刘亚平 李雪南(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标准化服务业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兴产业。

本文阐述了标准化服务的兴起背景、概念界定和发展现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建议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01.010Development Statu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Standardization ServiceIndustry in ChinaXU Jia-ying ZHANG Bao-wu LIU Ya-ping LI Xue-nan(Shandong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Abstract: The standardization service industry is an emerging industry in the context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China.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background, concept definition and development status of standardized service,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gives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Keywords: standardization service industry, development statu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学术研讨随着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作用日益凸显,政府和企业都对标准化服务产生了旺盛需求,在此背景下,我国创新性地提出了标准化服务业这一概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19〕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19〕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1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第一召集人:许昆林副市长召集人:尚玉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学军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成员:盛强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裘文进市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张英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刘敏市商务委副主任轩福贞市教委副主任朱启高市科委副主任陆民市公安局巡视员王桢市民政局副局长刘平市司法局巡视员缪京市财政局副局长余成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许健市规划资源局副局长苏国栋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裴晓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冯健理市交通委副主任方芳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周建国市水务局副局长张旗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张梅兴市卫生健康委副巡视员李彩云市应急局总工程师朱明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解冬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林益彬市国资委副主任许琦市体育局副局长朱心军市绿化市容局总工程师陆清冬市机管局副局长姜执伟市民防办副主任马超黎市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芮文彪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施健上海海关副关长冯磊市气象局副局长陈永胜市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姬兆亮浦东新区副区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朱明同志兼任。

今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7日——结束——。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核准2019年第1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通告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核准2019年第1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通告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核准2019年第1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核准2019年第1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通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文)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规定,市应急局核准下列193家单位为2019年第1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

现将核准通过的企业名单通告如下。

一、有色行业(1家)1.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二、建材行业(3家)2.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3.上海杨浦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优时吉博罗石膏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三、机械行业(83家)5.包利思特机械(上海)有限公司6.东海天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7.法麦凯尼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8.富通集团(上海)电线有限公司9.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有限公司10.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11.好利旺机械(上海)有限公司12.赫科玛电缆(上海)有限公司13.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14.精英模具(上海)有限公司15.康明斯滤清系统(上海)有限公司16.联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17.欧曼普电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18.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19.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20.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1.上海安浦鸣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2.上海昂电电机有限公司23.上海宝钢阿赛洛激光拼焊有限公司24.上海博泽电机有限公司25.上海船用曲轴有限公司26.上海大松瓦楞辊有限公司27.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28.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29.上海电力机械有限公司30.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31.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32.上海东富龙爱瑞思科技有限公司33.上海东富龙拓溥科技有限公司34.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35.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36.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7.上海好好装饰有限公司38.上海弘安汽车配件厂39.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40.上海沪东造船油嘴油泵有限公司41.上海建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2.上海江菱机电有限公司43.上海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44.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45.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46.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47.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上海量具刃具厂有限公司49.上海龙秦实业有限公司50.上海南华兰陵电气有限公司51.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2.上海欧朔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53.上海品星防爆电机有限公司54.上海浦东船厂55.上海汽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56.上海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57.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58.上海双燕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9.上海太平洋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60.上海泰迦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61.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62.上海威可特汽车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63.上海威克迈龙川汽车发动机零件有限公司64.上海威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5.上海威顺电器有限公司66.上海伟世通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67.上海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68.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69.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70.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71.上海振华重工港机通用装备有限公司72.上海至净生物制药设备有限公司73.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4.上海众业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75.申佳船厂76.申舒斯仪表制造(上海)有限公司77.斯派莎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78.太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79.天地上海采掘装备科技有限公司80.天合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81.天田米亚基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82.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83.延锋汽车饰件模具技术有限公司84.野村精机(上海)有限公司85.亿森(上海)模具有限公司86.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87.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四、轻工行业(71家)88.安士能电器(上海)有限公司89.宝华海恩斯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90.博格华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91.博朗(上海)有限公司92.大韩道恩高分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93.佳律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94.捷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95.捷仪(上海)气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96.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97.科迪特(上海)标签制品有限公司98.雷文密封材料(上海)有限公司99.美寿满留塑料(上海)有限公司100.鹏达精密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101.普维食品发展(上海)有限公司102.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103.强生(中国)有限公司104.日东电工(上海松江)有限公司105.上海埃波激光仪器有限公司106.上海百吉食品有限公司107.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108.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109.上海勃林格殷格翰药业有限公司110.上海创元化妆品有限公司111.上海顶发食品有限公司112.上海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113.上海东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14.上海恩井汽车科技有限公司115.上海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6.上海方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17.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118.上海富威塑胶有限公司119.上海古林国际印务有限公司120.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121.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122.上海恒统塑胶有限公司123.上海湖碧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124.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125.上海黄浦船用仪器有限公司126.上海嘉慧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27.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128.上海凯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29.上海老凤祥首饰研究所有限公司130.上海灵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31.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132.上海美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133.上海密特印制有限公司134.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135.上海璞颂化妆品有限公司136.上海麒麟食品有限公司137.上海强生有限公司138.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139.上海染料有限公司140.上海日精仪器有限公司141.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42.上海升阳超微粉有限公司143.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144.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145.上海万卡信实业有限公司146.上海文信家具有限公司147.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8.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9.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上海新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51.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152.上海雅培制药有限公司153.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54.上海瑜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55.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56.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157.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研发分公司158.依古姿妮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五、纺织行业(2家)159.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160.上海申达川岛染整有限公司六、商贸行业(33家)161.国润医疗供应链服务(上海)有限公司162.科文斯医药研发(上海)有限公司163.美钻石油钻采系统(上海)有限公司164.日清(上海)食品安全研究开发有限公司165.上海安吉速驰物流有限公司166.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167.上海百联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168.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69.上海城开商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170.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业务受理分公司171.上海城投水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72.上海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173.上海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74.上海大中物流有限公司175.上海合全药物研发有限公司176.上海建材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77.上海君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78.上海临港产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79.上海绿太阳建筑五金有限公司180.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181.上海明珠大饭店182.上海浦原实业有限公司183.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84.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185.上海树风物流有限公司186.上海吴宫大酒店187.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188.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189.上海豫园商贸发展有限公司190.上海中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1.实用动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192.杏花楼食品餐饮股份有限公司193.颛泓(上海)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有效期自通告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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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条例(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优化标准化工作机制,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加大标准化服务的市场供给力度,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服务,完善标准化服务生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标准化服务业良好市场环境。

第六条对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八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可以快速立项,优先制定。

第十一条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预先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

在征求意见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人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的依据。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效果显著的,可以在标准化工作奖励或者政府质量奖评选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将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可以予以参考或者采用。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十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向社会承诺其公开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等信息;企业执行其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本市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发挥地方标准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应用与推广。

市、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其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等应当符合其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鼓励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本市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标准化公益宣传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培训,将标准化理论与实务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课程。

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开展相关培训,推动标准化教育的普及。

第二十五条本市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

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

第四章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第二十六条本市在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推动“上海品牌”认证过程中,鼓励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推进标准实施,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本市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培育、推动本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本市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上海,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本市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在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中,开展标准化交流合作,提高本市标准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接机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优势和特色,推动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新技术工作领域等方面的提案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促进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推动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通过采用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推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联防联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的合作交流,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

第三十一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市的社会团体、企业联合其他区域的社会团体、企业开展标准化合作,提高产业协同效率。

第五章监管和服务第三十二条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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