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武汉施工合同备案

武汉施工合同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一、武汉施工合同备案的背景及意义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在签订后7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武汉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1. 网上申报:首先,承包人需要登录政府门户网站,然后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出带有条形码的合同备案表。
2. 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 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三、武汉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 勘察合同备案:(1) 勘察合同原件3份;(2) 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 设计合同备案:(1) 设计合同原件3份;(2) 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 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2)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 造价咨询合同备案:(1) 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2) 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四、武汉施工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合同备案时间:合同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未备案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备案材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要求准备完整的备案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有虚假材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合同备案机构:合同当事人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他部门不予受理。
4. 合同变更:合同备案后,如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鄂建[2007]28号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文档
![鄂建[2007]28号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1cd640baf121dd36a32d82fd.png)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原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修订后的《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条件、内容、程序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尤其是质量监督人员和备案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办法》,为继续做好本地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作用,把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要保证工作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有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条件、程序在《办法》中已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以对历史、对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条件或简化工作程序,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同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管理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公开相应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强化制约手段。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坚决执行“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之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权威性,逐步提高备案率。
湖北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湖北省施工合同备案流程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中标人在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下是湖北省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流程:一、网上申报1. 承包人登录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相关部门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2. 根据工程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形式等。
3. 填写完成后,打印出带有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二、办理备案手续1. 合同当事人携带合同备案表、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 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会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三、备案完成1. 合同备案表经过备案机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后,即表示湖北省施工合同备案完成。
2. 备案机构会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供相关部门和单位查询。
四、注意事项1.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完成,否则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
2. 合同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等行为。
3. 合同备案完成后,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4.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总之,湖北省施工合同备案流程是为了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建函〔2018〕5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优化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和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
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减除验收条件、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湖北黄冈工程合同备案

湖北黄冈工程合同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的签订与备案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湖北省黄冈市作为典型的地级市,其工程合同备案流程和范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文将提供一个参考的湖北黄冈工程合同备案范本,并概述相关注意事项。
工程合同备案的重要性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合同副本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存档的行为。
这一过程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范本内容概览一份标准的湖北黄冈工程合同备案范本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 合同封面: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信息、签订日期等基本信息。
2. 合同:详细规定了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
3. 附件:可能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表等相关文件。
4. 签字盖章页: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合同内容。
5. 备案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用于提交给备案机构。
合同备案流程在黄冈市,工程合同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1. 准备资料:根据要求准备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备案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备案机构。
3. 审核过程:备案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备案完成: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对合同进行盖章确认,并发放备案证明。
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导致日后纠纷。
- 合法性: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款。
- 真实性:提交备案的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得有虚假成分。
- 时效性:合同签订后应及时进行备案,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结语。
湖北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规定

湖北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规定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设计市场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在湖北省范围内,所有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型、复杂或特殊要求的工程设计合同,均应依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1. 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
2.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规定。
3.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承接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服务。
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支持。
三、备案程序1. 设计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备案的工程设计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对于违反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责任1. 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2. 建设单位若发现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备案,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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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
第六条施工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一条所有的地级市和直管市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均在网上进行,县市施工合同逐步实现网上签订和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签订和备案按下程序进行:1、合同当事人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陆“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施工合同(草案稿);2、合同双方就施工合同(草案稿)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次登陆“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上传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3、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上传的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通过;4、合同当事人下载并打印出带条型码和备案水印的施工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四)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主要对以下容进行核查:(一)施工合同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调因素;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19.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应符合规定;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24合同实质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1.参照施工合同;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书面同意材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3.违约责任的约定;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容。
第十九条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中的承包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容发生改变的,承发包双方应在签订后7日向施工合同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解除或变更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
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将协议报送原备案审查机构;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合同协议草案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审查机构审查,经同意后,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在变更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7日报原备案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在全部履行后即告终止。
施工合同终止后14日,承发包双方应将施工合同终止的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程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未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结算和审计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升级、增项时相关的业绩认定、工程建设执法检查和各类表彰评优活动,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市场、质量、安全、建筑执法等机构,应建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巡查、网上动态监察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市场、建筑执法等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有无转包、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二)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情况;(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等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的容。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二)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的符合情况;(三)项目经理、质检员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等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的容。
第二十九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保障安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和措施落实情况;(二)安全防护费的拨付、调整和使用情况;(三)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的容。
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动态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和工程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义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