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香港全面管制权并非全面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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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

57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D618A 1674-0955(2022)01-0057-10“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教学研究部,上海 20120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一国两制”明确为国家的重要制度,作为支撑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大制度之一,并且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无疑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中央监督权的研究,明确中央监督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内容,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即着重阐述中央监督权的范围,提出“中央全面监督权”的概摘 要:“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运行享有全面监督权,这种全面监督权以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为政治基础,以宪法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授权框架为法制基础,旨在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中央全面监督权可以从越权性监督、程度性监督和不足性监督三个层面来理解,通过硬性与软性两种方式来行使。

由于香港社会存在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体制性不认同”,所以,中央需要更加注重使用软性监督方式,即通过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的发言人等机制,及时对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特定言论、行为以及一些新情况,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阐释清楚中央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理解,从而逐渐消除香港社会的“体制性不认同”,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认同基础。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全面监督权;香港中联办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2021-12-02: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港人治港’的政治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CKS021)的阶段性成果。

2020新课标高考政治二轮专题强化训练:专题十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选修Ⅰ-)

2020新课标高考政治二轮专题强化训练:专题十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选修Ⅰ-)

专题强化训练(十三)1.苏联解体后,原加盟共和国之一的A国建构了以三权分立为特点的政治体制,总统、议会和政府之间频繁发生权力之争,无休止的内耗让国家元气大伤,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欧盟东扩过程中,欧盟要求申请国按照欧盟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标准改造其政治经济体制。

围绕入欧之争,A国地区间、民族间的矛盾逐步升级,国内分裂不断加剧。

根据材料,说明一个国家为什么不能照搬他国的政体。

解析:本题实质上考查影响政体的因素,国体决定政体,适当的政体能够巩固国体,不适当的政体则危害国体。

因此,选择一种政体要考虑本国的国体,还要考虑地理环境、历史渊源、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程度等基本国情,不能照搬他国的政体。

答案:国体决定政体,地理环境、历史渊源、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程度等基本国情也是影响政体的重要因素;适当的政体能够巩固国体,不适当的政体则危害国体,照搬他国政体,既不能保障本国人民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也难以有效行使国家职能。

2.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

然而,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混淆视听,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为对抗中央制造理论依据。

对此,中央有关部门明确指出,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这是否认或歪曲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

结合材料,运用《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中有关单一制和维护国家统一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的观点为什么是非常错误的?(2)面对“港独”言行,为维护国家统一,请你为中央政府提几条建议。

答案:(1)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被置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国两制”中的“两制”是以“一国”为前提的,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权力”,更不是什么“自主权力”,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予,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绝对不允许曲解“高度自治”,对抗中央。

高中政治选修1 学习笔记 第一单元 综合探究一 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

高中政治选修1 学习笔记 第一单元 综合探究一 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

综合探究一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学习目标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评析各国政治制度,明确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以实际行动展现参与民主政治制度改革的理性行动能力,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和信心。

2.搜集发展中国家引入西方民主模式进行民主制度改革却失败的典型案例,运用唯物史观思考社会转型的复杂变化及其原因,辨析不照搬照抄西方民主模式与吸纳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3.了解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知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认同国家安全利益是国家的最高利益,辨析漠视和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出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彰显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担当。

一、国家安全1.基本内涵: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国家安全的核心:国家主权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孤立的概念,而是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外交等诸多方面,抽离任何一方面的内容,都是对国家主权的侵害,也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3.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基本内容: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要求——反分裂、反“台独”(1)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

香港回归后的变化

香港回归后的变化

香港回归后的变化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以来,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经历了许多变化。

回归后,香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

本文将就香港回归后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并对这些变化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政治变化香港回归后,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约定,香港保持高度自治,并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司法权力。

这一安排保证了香港的相对独立性和法治原则的延续。

然而,回归后的香港政治环境出现了一些变化。

一方面,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制度,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有一定的干预权;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普选制度,市民有权选择行政长官和部分立法会议员。

这种政治体制的变化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挑战。

例如,部分香港市民对普选制度的设计提出了不满和质疑,认为其不够民主和公平。

此外,一些政治议题和争端在香港社会中产生了分歧和冲突。

尽管如此,香港政治的稳定和基本法的执行为香港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经济变化香港回归后,继续保持了自由开放的经济体制。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贸易枢纽,香港依然享有独特的地位,并保持了良好的经济发展。

回归后,香港的经济结构发生了一些调整。

随着内地经济的崛起,香港的制造业逐渐衰退,而金融、物流、商贸和专业服务等领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同时,香港作为内地与国际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外商投资和内地企业对接的重要平台。

然而,经济发展的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香港在全球竞争中面临着压力,特别是来自其他亚洲城市和中国内地的竞争。

此外,香港的房地产市场和收入分配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文化变化香港回归后,中西文化的融合成为一种亮点。

香港继续保持了多元的文化氛围,中西方文化在香港特色中发生了交融和碰撞。

回归后,香港的文化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电影、音乐、艺术等文化创意产业成为香港的经济支柱之一。

香港的电影工业影响着全球,并孕育出一大批国际知名的导演和演员。

然而,香港的文化变化也面临一些挑战。

全球化的影响下,香港本土文化面临着西方文化的冲击。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

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

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

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因此,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作者:魏淑君,张小帅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魏淑君,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上海 201204)摘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港澳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国,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以宪法和港澳基本法为规范基础,负有维护“一国”与“两制”的重要使命。

中央全面管治权包括授予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

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中,部分权力能够监督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部分权力能够变更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中央要依法、适时行使管治权。

关键词:香港;澳门;管治权;监督;变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4年6月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指出,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其中既包括中央对香港特区直接行使的权力,亦包括授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而对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则享有监督权。

《白皮书》中的论述同样适用于中央对澳门特区的管治权。

本文拟先从理论上探讨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规范基础与价值所在,然后通过对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文本分析,来对中央全面管治权进行类型化研究。

一、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规范基础与价值所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全面管治权是指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根据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港澳特区进行管辖和治理的权力。

中央全面管治权具有政治基础和规范基础:其政治基础在于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而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其规范基础在于宪法与港澳基本法所构建的授权框架。

同时,中央管治权的全面性肩负着维护“一国两制”的重要使命。

(一)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中央对港澳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其政治基础建立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另一个是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1月28日 和谐与梦想及九下全册-2022年中考真题(解析版)

1月28日 和谐与梦想及九下全册-2022年中考真题(解析版)

1月28日和谐与梦想及九下全册考点1 中华一家亲1.(2022年辽宁省营口)“同心掬得满庭芳”,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确立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是A.团结统一爱好和平B.平等团结共同繁荣C.平等团结互助和谐D.平等团结互相帮助【答案】C【详解】本题考查民族的相关知识。

B:平等团结共同繁荣是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B 错误;ACD: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新型的民族关系,C正确,AD错误;故本题选C。

2.(2022年辽宁省抚顺市、本溪市、铁岭市、葫芦岛)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新中国成立后,在处理民族关系上,我国坚持的基本原则是A.民族平等团结B.民族友爱团结C.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互助和谐D.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答案】D【详解】本题考查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

ABD:根据所学知识,在处理民族关系上,我国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所以D正确,AB不符合题意;C: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互助和谐是新型民族关系,所以C排除;故本题选D。

3.(2022年广西百色)今年5月8日,在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后的首次行政长官选举中,李家超高票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人选。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材料表明①中央对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权②“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享有绝对的自治权③香港的选举制度是最完善的④“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得到全面准确贯彻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B【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维护祖国统一的相关知识。

①④:香港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体现了中央对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权,“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得到全面准确贯彻,故①④选项说法正确;②:“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拥有高度自治权,但不是绝对自治权,故②选项说法错误;③:“香港的选举制度是最完善的”过于夸大了相关选举制度的优点,故③选项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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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香港全面管制权并非全面接管
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

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

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

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

这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和支持。

但是,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多么广泛,都没有改变香港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

高度自治权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更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权力,而是来源于中央授权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两者并行不悖,缺一不可。

中央行使的是国家层面的权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两种权力依法行使,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

有些人认为中央对香港越少干预越好,甚至能不管就不管;还有的认为主权原则应该仅限于外交、国防等领域;有些甚至认为全面管治权是“全面接管香港”。

这是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片面、错误解读,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是全新的事业,既开启了香港的新纪元,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断推进这一伟大实践,必须处理好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只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康运行,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香港繁荣稳定。

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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