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例解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二)表间关系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案例解析】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一次性交付,而货款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次支付。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就专门有针对性填报栏目。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可分为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和不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一般来说,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当然,付款期限不是判断是否具有融资性的唯一标准。
不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很简单,一般也不会产生税会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政府补助相关纳税调整栏目,但是该表的填报说明专门声明: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助征税的情况,对于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暂不涉及。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说明:与2006版准则相比,2017版准则允许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1)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其中包括特许权使用费。
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处理特许权使用费收取,在实务操作中是形式多样的。
有一次性固定金额然后若干年内使用,有分次收取固定金额,有先收取后使用,也有使用后收取,有收固定金额的,也有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收取的,也有固定金额加比例的。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一次性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服务的销售一次性完成,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是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分析(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税会差异分析会计处理基本上遵循权责发生制,合同约定时间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可能不一致;而税务处理(规定)则完全是收付实现制,收入的确认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来确认。
因此,当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确认收入时间不同时就产生了税会差异,这时就需要做纳税调整。
但是,需要注意的不是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都会产生税会差异。
三、案例解析【案例8-1】利君公司2017年发生如下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业务:1.2017年1月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专利技术独家许可使用协议。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行次项 目
合同金额
(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累计本年累计
123456(4-2)
1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2(一)租金 3(二)利息 4(三)特许权使用费 5二、分期确认收入(6+7+8) 6(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7(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8(三)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9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10+11+12) 10(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1(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2(三)其他 13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14合计(1+5+9+13)
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使用费使用收入
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十六-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doc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十六—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谢德明四、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一)政府补助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这其中的“补贴收入”包含政府补助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节暂不考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规定1、政府补助的分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此类补助主要是对期间费用或生产成本的补偿,受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2、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3F21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表F200)的附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数额”和“调减数额”的合计数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数额”“税收数额”“调增数额”“调减数额”四个栏次。
“账载数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数额。
“税收数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含有关以前年度金额结转的规定)计算的项目数额。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0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数额。
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2列“税收数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调整情况。
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数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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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例解
在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
入类调整项目中,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但主
要调整哪些收入项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却没
有进一步的明细表填报。
这次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中,对该调整项目增设了二级附表——《未按权责发
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界定了“未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涉及的主要调整项目及其纳税
调整方法。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涉及的
主要调整项目总体来说,“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
收入”主要填报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这类项
目主要有: 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两者存在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
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
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租金收入与按国税函2010〕79 号
文件规定确认的租金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 。
关于特许权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
服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与
此不一致,也需要填报表A105020 。
2.分期确认的销售
货物、建造合同、提供劳务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
对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收入,结果能
够可靠估计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和国税函〔2008 〕875
号文件均要求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
两者确认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 。
3.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纳税人务请注意,表A105020 只填报不符
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第8行“不征税收入” ,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
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
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
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
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4.其他未
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例如,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
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0 号)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 进行纳税调减。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
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 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这与企业将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先记 入“专项应付
款”后转入“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 差异,应通过表
A105020 进行纳税调增。
搬迁完成后,企业 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
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 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 A105020 进行纳税调减。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纳税调整填报例解
本文仅以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为例,例解其会
1月 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
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 2000 万元,分 5 次于每年 12
月 31 日等额收取。
假设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 发票,
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340 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
340 万元。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 1400 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
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1600 万元。
假定各年年末应抵减财
存款 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计处理、纳税调整和表 A105020 的填报。
例:20 X 4年
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分别为 127、105、82、57、29万
元。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处理及相应的纳税调整和表 A105020
的填报如下: 1.20X 4 年的会计处理:
1) 20X 4 年 1 月 1 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银行
应交税费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000 (2)20X 4 年 12 月 31 日收取货款
借:银
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现融资收益 1270000 贷:财务费用 1270000
元,会计核算的销售收入为 1600万元,应调减所得
元〔见附表 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通过表 A105000 第 26 行“跨期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本年要
调增所得 1120 万元。
对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
收益要通过表 A105000 第 22 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
2.20 X 5 年 12 月 31 日、20 X 6 年 12 月 31 日、20 X 7年12月31日、20X 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的会计处
29 万元外,同 20X 4 年 12 月 31 日收取货款的会计处理。
20X 5、 20X 6、 20X 7、 20X 8 年度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税收上各应确认销售收入 400 万元,会计上未核算销售收入, 各应调增所得 400 万元。
20X 5 年度的表 A105020 的填报见 表 2。
20 X 6、20 X 7、20 X 8 年度的表 A105020 ,除第 5 列
税收金额”“累计”分别为 1200万元、 1600万元、 2000
万元外,其他同表 2。
企业这四年对主营业务成本的纳税调
整不是调增所得,而是通过表 A105000 第 26行“跨期扣除
X 4 年
度)〕。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对主营业务成本还要 借:未实 20 X 4 年度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税收上应确认销售收入
400 万 1200 万 20 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本年要调减所得 127
万元。
理:除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分别为 105、 82、 57、
项目”各调减所得 280 万元,对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 收益依然通过表 A105000 第 22 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 57 万元、29 万元〔见附表 2: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 的分期纳税调整,税收上合计确认销售货物收入 2000 万元、 成本 1400 万元,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 全部调减了所得。
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分别调减所得
105 万元、 82 万元、
调整明细表(20 X 5年度)〕。
综合上述分析,通过 5 年 4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