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正>林场发[200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严格地保护各类森林风景资源是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首
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公园内进行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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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严格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审批、监管、评价、调整、撤销、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我省湿地公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湿地公园监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升湿地综合效益等方面重要作用。
二、强化湿地公园日常监管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一)严格刚性约束。
严格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一步厘清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二)落实分区管控要求。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森林公园建设与经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地方在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对森林公园主体功能认识不足、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重视不够、对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规定不了解等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规范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一)总体要求。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森林公园三大主体功能(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四大功能分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发展方针和“以人为本、重在自然、精在特色、贵在和谐”的基本原则,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以及地方特色,坚持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与自然景观不协调的人造景点,特别注意不能把森林公园当成纯粹的旅游风景区来进行规划设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森林风景资源,规范森林公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省级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景观资源和良好生态环境,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程序申报批准划定的区域。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在边界适当位置设立界桩或者其他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设立与撤销(四)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2.申报面积应在200公顷以上,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3.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4.边界范围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5.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二级以上;6.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交叉重叠。
(五)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2.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图表、照片、影像及土地权属证明,并征求相关部门、权利人意见以及向社会公示。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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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湘林护[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12〕16号)各市州林业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湿地公园发展迅速,成效显著。
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19处湿地获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湿地公园建设扩大了我省湿地保护的面积,进一步完善了湿地保护的网络体系,扩大了湿地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为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湿地公园存在着“批而不建、管而不力”的问题,尚未充分发挥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作用。
鉴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管理机构。
完善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是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的关键。
所有批准试点建设国家湿地公园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以及编办的支持,尽快建立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齐熟悉湿地公园管理、掌握湿地保护技术的人员,安排落实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设施。
今后,凡是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省厅将不予申报安排国家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恢复工程项目。
二、大力争取建设投入。
湿地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湿地公园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湿地公园要力争把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湿地公园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旅游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湿地公园的保护科研服务条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湖政办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防旱、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湿地管理,严守湿地保护红线,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自然、生态和谐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统一、科学、有效管理。
到2017年,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市建成湿地公园5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个;水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湿地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湿地、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力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湿地保护管理的示范市。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湿地保护名录确定和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湿地是实施抢救性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
依据全市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结合各地湿地资源状况,进一步推进县区级湿地保护名录的确定、公布工作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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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
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林业(农林水)局:
森林(湿地)公园是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主要区域之一。
近年来,我市森林(湿地)公园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在有效保护森林(湿地)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弘扬传播生态文化、开展森林(湿地)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和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个别地方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一些森林(湿地)公园建立后没有编制总体规划,重开发轻保护,甚至违规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风景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森林(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森林(湿地)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首要位置,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把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
(一)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
经批准建立的各级森林(湿地)公园,都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对各级森林(湿地)公园设立批复确定的被许可人或建设单位是镇(街道)、团体组织或企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二)科学编制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森林(湿地)风景资源的特点和分布状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新设立森林(湿地)公园须在18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期限已到期的森林(湿地)公园要抓紧开展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开发建设范围较广、要求较高的区域,应编制详细规划。
设立2年以上至今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森林(湿地)公园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经批准的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湿地)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湿地)公园确需对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严格森林(湿地)资源保护。
要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湿地)公园建设,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对索道、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湿地)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
要加强森林(湿地)
公园管理与森林(湿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森林(湿地)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现象。
(四)强化公园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法定职责,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30日前,与各森林(湿地)公园签订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要采取公园自查、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专项督查、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方法,逐步实现森林(湿地)公园日常管理的规范化;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对违反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从事开发建设、擅自转让或出让森林(湿地)旅游资源经营权、破坏森林(湿地)自然景观资源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森林(湿地)公园的政策法规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展会、宣传册等平台和途径,加大对森林(湿地)公园自然景观资源、森林(湿地)旅游的宣传力度,引导各地不断丰富和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特色和文化特色的森林(湿
地)旅游主题活动,促进森林(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规范化和森林(湿地)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有效解决森林(湿地)公园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一)明晰森林(湿地)公园范围和功能区界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做好本地区内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的矢量化工作,确保每个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能准确落实到图纸、落实到全国林地“一张图”上。
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或存在误差的,以及历史原因将城镇建设用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湿地)公园范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森林(湿地)公园设立的标准,合理确定森林(湿地)公园范围和功能区界限,并按程序办理森林(湿地)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和功能区界限调整的行政审批。
(二)明确森林(湿地)公园林地保护等级。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及时将县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内的林地划定为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逐步将森林(湿地)公园内符合《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区划范围和区划标准的森林,区划界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落实补偿措施,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森林(湿地)公园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三)妥善处理森林(湿地)公园内采矿、采石、取土等
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森林(湿地)公园内的采矿、采石、取土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
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在符合森林(湿地)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潮州市林业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