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版新启规》
第2版生效日期2015年3月

招聘和任用制度批准第2版生效日期:2015年3月文件编号:2015HL–H.R-001第一章目的第一条招聘和任用制度是为保障机构发展和人员流动而实施的有效人才储备策略。
第二章招聘原则第二条各省/直辖市慧灵(简称各省慧灵,所有文件同)根据需求,自行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和安排招聘工作。
第三条招聘广告内容需注明招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任职资格、上班时间、薪酬和保险待遇。
第三章招聘第四条要求应聘者在面试时带齐个人简历和相关证件的原件。
第五条应聘者在面试过程中需如实回答问话和接受测试(附件1-1)。
第六条初试合格者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附件1-2),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及相关资格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应聘者的个人资料如有虚假不实或不全者,不予录用。
录用后在一周内到指定的区级正规医院进行体检并提供证明。
第八条应聘者需了解自己是否真正适合慧灵,在第一周作为义工巡所在慧灵服务点。
如接受服务对象和服务理念愿意入职,这一周义工期可包括在试用期里。
第九条入职人员需认真阅读并签字认可全部规章制度。
并请特别注意人力资源薪酬包含公家和个人需分别承担的保险和税款等所有项。
第十条人事部门向全体员工推介宣传进入试用期的新入职人员。
第十一条试用期原则为1-2个月,根据试用期评估结果考虑适当延长试用期,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转正时再签正式合同。
附件1-3),试用期员工按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80%领取。
其它福利各省慧灵按实际状况自行制定执行。
第十二条试用期满双方同意后办理转正手续,由本人填写转正申请(附件1-4)、并递交自我评估的书面资料并接受有关人员参与的评估(中高层的题目有不同。
附件1-5和附件1-5-1),由直接主管写出初步转正意见,注明任职岗位,转交行政部审核,最后由行政部写正式转正意见(一式两份)。
备注:一个城市的慧灵可能存有多个登记执照,代表机构签署合同为其中一个执照单位,但不等于不可在全国慧灵内流动。
第十三条应聘一般岗位评估分平均达80分以上予考虑转正;应聘中高管职务平均分达85分以上予考虑转正。
ISOTS16949 2009版新标准

ISO/TS16949:2009新标准ISO/TS 16949:2009 will be issued during the first quarter 2 009, following the ballot of the ISO TC176 and reflects the ch anges in ISO 9001:2008. As such, the following applies: ISO/TS 16949:2009将在2009年第一季度发布,以符合ISO T C176的投票结果,及反映ISO 9001:2008的变化。
其详情如下:1) No new requirements 没有新要求ISO/TS 16949:2009 introduces no new or changed requirem ents. ISO 9001:2008 is based on clarifications or amendments to the existing requirements of ISO 9001:2000 and those that are intended to improve consistency with ISO 14001:2004.ISO/TS 16949:2009没有新的要求或变更。
ISO 9001:2008是根据对ISO 9001:2000现有要求进行澄清和修正,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与ISO 14001:2004整合。
2) Application 应用Certification Bodies and Organizations are expected to under stand and apply the amendments to ISO/TS 16949:2009. Appli cation of the clarifications related to ISO 9001:2008 requireme nts in the boxed text of ISO/TS 16949:2009 is effective not lat er than 120 days after the release of ISO/TS 16949:2009.IATF期望认证机构和组织理解ISO/TS 16949:2009的修正条款并付诸实践。
TSG T7001-2009新检规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TSG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TSG T7001-2009检规修改内容对比

(3)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检验类别“B” “除条文序号为5.5 、7.2 ~7.5 、7.6(2)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 (共48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1、 2.5(1)、 2.10、5.5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50项 ) 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 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8(3)、3.16(5)、4.6(2)、5.3、7.2~7.5、 7.6(2)、8.1、8.6、8.10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4项)适用于 强制驱动电梯。” 增加注C-4: 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 当月。 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 问题和意见:
8.12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 1.25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 2 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kg/m 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 1.5倍额定载重 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2.9增加“(3)目测制动器动作等情况” 3.16检验方法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 (如果有 )、 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 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 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4.8检验方法 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 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 8.3(2)检验方法 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 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 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 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 8.4检验方法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 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 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 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 型号 B (1)机械部件设置 (2)电气装置设置 (3)制动器动作情况 (3)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条文序号为1.1~1.4、2.1~2.13〔2.8(2)、(3)除外〕、3.1、3.3~ 3.17 〔 3.16(5) 除外〕、 4.1 ~ 4.11〔 4.6(2)除外〕、5.1 、5.2 、5.4 ~ 5.6 、 6.1 ~ 6.10 、 8.2 ~ 8.4 、 8.7 ~ 8.9 、 8.11( 共 66 项 ) 的检验项 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增加注B-3: 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 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 期为基准计算。 型号 增加: 序号7一栏“2.9(3) 制动器动作等情况”,检验类别为“B”,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增加: 序号14一栏“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检验类别为“B”,
2009年颁布的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6号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席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7月11日。
2009年新法律法规介绍

2009年新法律法规介绍1.全国人大2月28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09年第一季度共出台、修改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部门规章30余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军服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背景:1995年10月,我国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十余年来,在食品安全水平加强,保证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特别是2000年以来出现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些事故,比如说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2002年的多宝鱼事件,另外还有苏丹红事件等,一直到2008年福寿螺、三鹿奶粉事件。
这些事件都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总体来说就是监管体制不健全,使整个食品安全事故监控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
体现在控制不完善方面,它又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些食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比如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完善,食品的监测、评估不科学、不全面。
食品的监测不规范、不完整,甚至还有免检这样的制度。
第二,企业应该重质量、重安全,向老百姓、社会负责的意识不够。
在生产中为了自己利益,放弃道德底线,往里添加一些有害物质,造成人民群众的伤害。
GBT1.1-2009和GBT20000.2-2009编写重点及与前版的主要变化20110711

GB/T1.1-2009和GB/T20000.2-2009编写重点及 与前版的主要变化(一)前言 • 情况 :已经识别出涉及专利 情况2: • 如果在编制中已识别出标准技术内容涉及专 利,则在“引言”中,则应按照C.3的规定, 则应按照C.3的规定 则应按照 的规定, 说明相关内容。 说明相关内容。 • 示例:即在“前言”中写明,“本文件的发 示例: 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可能 涉及到……(条)……与……(内容)相关的专利 的使用.
• 2009版6.2.2规定: 规定: 版 规定 • 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 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 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 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界定标准 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 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 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 如果标准分成若干个部分,则每个部分的范围只应 如果标准分成若干个部分, 界定该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相关方面。 界定该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相关方面。 • 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 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 不应包含要求。 不应包含要求。
•
GB/T1.1-2009和GB/T20000.2-2009编写重点及 与前版的主要变化(一)前言 • e) 有关专利的说明。分为两种情况: • 情况 :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 情况1: • 凡可能涉及专利的标准,如果尚未识别出涉 及专利,则应按照C.2的规定,说明相关内容。 • 示例:即在“前言”中写明,“请注意本文件 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 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GB/T1.1-2009和 GB/T20000.2-2009编写重 点及与前版的主要变化
5.4.1法律法规转换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HD/AQ-03-2012编写:安委会会审:安委会批准:(总经理)版次: A-20122012年9月25日发布 2012年10月1日实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页我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已于2012年10月1日修订完毕,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是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定期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并及时转化成公司制度的技术性文件,各部门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严格贯彻并执行。
签发人(签字):2012年10月1日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
3、职责3.1 安全质检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质检部。
4、工作程序4.1获取内容: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获取途径:4.2.1安全质检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4.2.2安全质检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质检部;4.3 确认适用性:4.3.1安全质检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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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ICSF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5437-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Code for fossil power construction project from the unit commissioning to completed acceptance2009-07-22发布 2009-12-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总则 (3)3 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4)3.1 通则 (4)3.2 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4)3.3 分部试运阶段 (4)3.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12)3.5 机组的交接验收 (16)3.6 特殊情况说明 (16)4 机组的考核期 (17)5 工程的竣工验收 (20)附录A(资料性附录)A.1 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21)A.2 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22)A.3 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23)附录B(资料性附录)B.1 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表 (24)附录C(资料性附录)C.1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25)条文说明 (30)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火力发电建设的发展及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规范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试运、交接验收、绩效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火力发电建设投资的效益。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河南电力建设调试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冀平、贾元平、郭嘉阳、尤京、张洁、顾红柏、张戟、钱麟、王少俊。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同时作废。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等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0.1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按本规程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机组即移交生产;机组移交生产后,必须办理移交生产签字手续;每期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后,应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2.0.2 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行业颁发的有关火力发电建设的法规、标准和规程、以及本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有效合同等为依据。
2.0.3 为提高火力发电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每台机组都应达到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相关标准的要求。
2.0.4 移交生产的机组,在完成全部涉网试验项目验收、符合并网及商业运行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转入商业运行。
2.0.5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在工程各个阶段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和配合。
2.0.6 机组达标考核的自检、预检和复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参加和配合各阶段的检查。
2.0.7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保修期,为移交生产后一年。
3 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3.1 通则3.1.1 机组的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3.1.2 机组的试运一般分为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包括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满负荷试运)两个阶段。
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承担。
3.1.3 为了组织和协调好机组的试运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应成立机组试运指挥部和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
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机组整套启动试准备情况、试运中的特殊事项和移交生产条件,必须由启委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3.1.4 机组各设备的单机试运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质量验收规程进行。
3.1.5 机组进入整套启动试运前,必须经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监督认可。
3.1.6 机组试运中发生设备损坏、非计划中断运行等事故时,应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组织工程参建各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
3.1.7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应由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质量评价。
3.1.8 机组归档移交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调试质量验收等规程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完成。
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可适当延期移交。
3.1.9 应移交的档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设计基础,设计,项目管理:征地、移民、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专项申请、批复,施工:建筑施工(含竣工图),监理: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监造工程监理、监理工作声像及电子文件材料,工艺设备,科研项目,涉外,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财务、资产管理,竣工验收。
3.1.10 按设备供货合同供应的检修用的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移交生产单位。
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3.2 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3.2.1 启动验收委员会3.2.1.1 启委会的组成一般应由投资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项目公司、监理、电网调度、设计、施工、调试、主要设备供货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宜由投资方任命,委员由建设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1.2 启委会的职责期启委会必须在机组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1.3 启委会的职责1 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汇报,协调机组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
2 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如遇试运指挥部不能做出决定的事宜,由总指挥提出申请,启委会应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宜。
3 在机组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情况和移交生产条件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办理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
3.2.2 试运指挥部3.2.2.1 试运指挥部的组成一般应由一名总指挥和若干名副总指挥及成员组成。
总指挥宜由建设工程项目公司的总经理担任,并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
副总指挥和成员若干名,具体人选由总指挥与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2.2 试运指挥部的职责期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机组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2.3 试运指挥部的职责1 全面组织和协调机组的试运工作。
2 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
3 审批重要项目的调试方案或措施(如:调试大纲、厂用电受电措施、化学清洗措施、蒸汽管道吹管措施、锅炉整套启动措施、汽机整套启动措施、电气整套启动措施、机组甩负荷试验措施等)和单机试运计划、分系统试运计划及整套启动试运计划。
4 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
5 协调解决试运中的重大问题。
6 组织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验收签证工作。
3.2.2.4 试运指挥部下设机构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运行组、综合管理组。
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见图1。
1 分部试运组一般应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监理、设计、主要设备供货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若干名,应由调试、建设、监理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或委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提出单机试运计划和分系统试运计划,上报总指挥批准。
2) 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指挥协调工作。
按照试运计划合理组织土建、安装、单体调试工作,为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创造条件。
3) 在单机和系统首次试运前,组织核查单机试运和系统试运应具备的条件,应使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进行多方签证(见附录A中的表A.1和表A.2)。
4) 组织研究和解决分部试运中发现的问题。
5) 组织办理单机试运验收签证和分系统试运验收签证工作。
2 整套试运组一般应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监理、设计、主要设备供货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须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若干名,须由施工、生产、建设和监理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提出整套启动试运计划,上报总指挥批准。
2) 组织核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和进入满负荷试运的条件,应使用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进行多方检查确认签证(见附录A中的表A.3)。
3) 组织实施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4) 组织分析和解决整套启动试运中发现的问题。
5) 严格控制整套启动试运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组织办理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工作和各项试运指标统计汇总工作。
3 验收检查组一般应由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组织对厂区外与市政、公交、航运等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