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张先生在2008年购买了一块位于市区边缘的土地,用于建设自己的住宅。
然而,在2010年,张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土地的实际面积与规划局批准的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过调查,张先生发现规划局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时,存在明显的错误。
张先生因此与规划局产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张先生在起诉书中提出以下诉求:1.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其使用该土地的行政行为;2. 请求规划局退还多收的土地使用权费用;3. 请求规划局赔偿因其错误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规划局在答辩中辩称:1. 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2. 即使存在面积误差,也是由于测量误差造成的,并非规划局的故意行为;3. 规划局已就误差部分进行了调整,张先生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以下工作:1. 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2. 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审批文件、测量报告等;3.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4. 邀请相关专家就土地面积误差问题进行鉴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面积误差。
3. 案件分析(1)规划局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案件事实,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确实存在面积误差。
虽然规划局辩称是由于测量误差造成的,但根据鉴定结论,误差并非由于测量误差,而是由于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严格审查造成的。
法律硕士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某区人民政府系某市某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2017年,某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城镇化建设项目,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
在征收过程中,某区人民政府与张某某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征收,并确定了补偿安置方案。
张某某不服《决定》,认为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3. 张某某提出的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某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要求其提供作出《决定》的相关证据。
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材料等证据。
2. 当事人陈述与辩论在庭审中,张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公示,充分保障了张某某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法院调查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院依法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了评估。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2. 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包括公示、听证等程序;3. 张某某提出的补偿安置标准问题,经专业机构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已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第一篇: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案例分析1.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一饮食店。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
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否起诉?(3分)(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许可,为什么?(3分)(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怎么办?(3分)答:(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起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分)(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许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一般公民,此案刘某具备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所以法院应许可.(3分)(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分)2.某县集体企业文华木器厂原生产木制家具。
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该厂改生产农具。
该厂对县政府命令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问: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3分)(5)该厂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才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时效?(3分)(6)地区中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3分)答:(1)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可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1)没有超过起诉时效.因为一般诉讼时效为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起诉;(2)地区中院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定,一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它并非属于行政法中的中级法院管辖范围.3.甲和乙系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各有轻微伤,但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局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做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A公司拟在B市C地投资建设一座大型工业园区。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A公司与C政府就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A公司认为C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C政府的行政行为,并要求C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C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土地征用、补偿义务;2. C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3. A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三、案例分析1. C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土地征用、补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补偿。
本案中,C政府在征收A公司土地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然而,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C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也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
因此,C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2. C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C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补偿义务,导致A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C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3. A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A公司因C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投资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C政府赔偿其直接损失。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C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补偿义务,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撤销C政府的行政行为,并要求C政府赔偿A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区居民张某,因不服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认为,其违法建筑是在乙区规划局未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且已经存在多年,乙区规划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撤销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乙区规划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且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规。
张某则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违法建筑是在乙区规划局未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区规划局是否有权责令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2. 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3.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区规划局是否有权责令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反规划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该规定,乙区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法建筑未经乙区规划局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规,因此乙区规划局有权责令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
2. 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不服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审查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乙区规划局有权责令拆除违法建筑。
在本案中,乙区规划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且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规。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
该公司在2005年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已建成多个住宅小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8年,某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拟对该公司的土地进行征收。
该公司不服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认为该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于是,该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二、案件事实1. 征收决定作出前,某区政府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
2.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公告。
3.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4.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5.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6.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先补偿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区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征收决定被法院撤销。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该区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某对此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某的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章程和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场所和设备。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其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其房屋价值。
针对此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B市C区投资开发一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碧水花园”。
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与C区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在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存在争议,遂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认为,规划局在审批其土地使用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审批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无法按计划进行项目开发。
具体争议如下:1. 规划局在审批A公司土地使用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 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的审批决定,并要求规划局重新审批。
二、案件审理过程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A公司于2018年5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局于2018年6月作出审批决定。
2.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3. 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针对以上事实,合议庭对以下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一)规划局在审批土地使用证时,是否应征求A公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规划局在审批土地使用证时,应当依法征求A公司意见。
(二)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批准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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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黄由俭案案情:2008 年 5 月 5 日, 为查明原自来水公司改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湖南汝城县人民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而遭拒的黄由俭等5 人, 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2002年11月25日, 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 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 而七年前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的黄由俭等人对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产生极大质疑,认为存在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此, 黄由俭连续 5 年, 向各政府机关反映, 2007 年 6 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 事后, 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 黄由俭等人多次到县政府要求查阅调查报告,但县政府都予以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 月4 日,黄由俭等 5 人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县政府以调查报告是仅供领导参考的资料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于是, 黄由俭等5 名原告以此为由,将拒绝该申请的汝城县政府为被告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黄由俭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 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 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应该由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 但是县政府认为, 在整个条例中, 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 租赁, 拍卖的情况需要公布, 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而且, 调查是由汝城县政府经研室——县政府办公室的内设部门所做,其原本为领导决策参考所用, 并不能代表政府立场, 县政府拒绝申请并没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问题:请运用所学知识,从行政诉讼法学的角度,对该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1)从受案范围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从正反两面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界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没有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列举,也没有在第十二条中予以排除适用,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诉汝城县政府拒绝公开申请符合行政诉讼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2)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则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时,就能够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故而本案中原告适格。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案中的“调查报告”由县政府内设部门制作,应由县政府公开,县政府拒绝公开,其被告主体适格。
(3)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故被告需对此进行举证。
县政府仅以“国企改制未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信息是内设部门用于领导决策参考所做”等理由,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公开信息的合法依据。
案例二: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23时左右,延安市百花路派出所接到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有人正在播放黄色录像。
接到举报后,民警来到张某诊所门外。
但大门紧锁,干警无法核实是否有人播放黄色录像。
为进一步调查,民警从诊所侧面的窗户缝里看到屋内的确正在播放淫秽录像。
于是,民警以看病为借口进入该诊所并来到放录像的房间,后在民警和张某之间发生了一些冲突。
于是民警采取强制措施,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张某带回派出所。
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
考虑到事过境迁,对于案件的许多细节难以具体核实,故将当事人双方的描述分列于后,供大家参考使用:派出所民警所述经过: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讲述的经过:2002年18日晚11时许,该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
贺宏亮称,由于所辖地区学校众多,以前校外曾有不少“影视厅”,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这些小放映厅为更好隐蔽,转入家庭式放映。
因此,干警这根弦绷得很紧,只要一接到说哪儿有放影碟的举报,就会立刻出警。
干警接到举报后,马上来到了张某诊所门外。
大门锁着,为了核实情况,干警绕到诊所侧面,从窗户缝里看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的确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
于是,几名民警以看病为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
进门后发现房间内有张某夫妻二人,而此时电视机已经关闭。
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拿起床上的碟片砸向民警。
警长尚继斌正欲弯腰取出碟机中的碟片,张某突然操起身旁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朝尚继斌头部抡去,尚继斌躲闪不及,只得用手去挡,木棍一下子砸在了手上。
张某的妻子李某也上前撕扯民警,一民警的衣服被撕烂,一民警的手被抓破,而尚继斌的左手也立刻肿了起来。
看到场面难以控制,民警将张某摁倒在床上,然后扭住其胳膊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将其带回了派出所。
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
当事人张某夫妇所述经过:2002年8月18日下午两点多,邻居开理发店的马某来到小诊所,借给张某夫妇三张光碟。
晚上10点多,张某拿出影碟来放,碟的内容是一个外国女人在沐浴,画面上没有男人。
夫妇二人看到一半就关了电视和影碟机睡了,此时大概是10点40分。
11点左右,有人敲门说要看病,张某的父亲在前屋睡觉,听见敲门,就起身开门,刚把门上面的插销拉开,门下面的暗锁还没来得及拉,就有四个人撞进来,把他推倒在靠墙的滑椅上,然后直奔张某夫妇的卧室。
这四个人当时都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和搜查证[5]。
(另一说为“虽然来人穿着警服,但却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帽,所以他并不知道来人是派出所的民警”)。
当时屋里还亮着暗灯,一个矮胖男人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起来!‟当时夫妇二人都没有穿衣服,他上来就揭开被子,同时另外两个人去取碟,要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
张某拉过一条裤子穿了一半就赤脚下床阻止,一个高个胖子就把他反剪着手抓住头发按在床上。
”高个胖子和矮个胖子对张某一阵乱打,张某挣扎中好不容易挣脱了一只手,抄起窗户旁一根约1米长的棍子抡了起来,打伤了民警尚继斌的左手。
李某(张某之妻)见几个人打自己的丈夫,就胡乱套上衣服上去拉架。
这时不知他们四人中的哪个人叫来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
李某说,她是事后才知道他就是所长的。
“贺宏亮进来就抓住张某的头发,用拳头打他的脸和脖子,打完后问那四个人:…带手铐了吗?‟四个人说:…没有。
‟他又问:…带绳子没有?‟四个人也说没有。
贺宏亮说:…带走!‟高个胖子和矮个胖子就架着张某出了卧室。
” 据李某所述:“进来的4个人都穿着便装,其中一个穿着T恤,根本没有人出示证件讲明身份。
”在这期间,张某的父亲一直被来人挡在卧室外面,见自己的儿子被带走就上去阻止,也被一起带走。
据李某所述:“那些人胡乱给我丈夫穿上一条裤子之后,就把他手反扣着带走了。
从我家到派出所约有200米远,他连双鞋都没有穿!”当晚,张某的父亲被放了回来。
张某父亲说:“他们把我和儿子带到万花派出所,带走时一路打(张某),到了…里面‟还打。
贺宏亮把书本垫在张某胸口,用拳头打他。
”见丈夫和公公被带走,李某赶忙打电话叫来亲戚赶到派出所,看到张某坐在椅子上弯着腰,已经被打得吐了一地。
贺宏亮告诉李某说,他们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妨碍公务罪。
当李某的三哥质问为什么把人打成这样时,贺宏亮说:“我把人打死了,一切后果由我自负。
”他还对后来赶来采访的媒体记者说:“谁让你来的?没经我同意就来?”据张某事后称“他们要我承认喝酒了,用棍子打了民警。
还说这样才会没事,否则就要劳教、判刑。
”当晚张某在滞留室里呆了一夜。
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
2002年10月21日下午两点,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两名警察以“调查案子”为由突然将张某从小诊所带走,随后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此时,距8月份的“黄碟事件”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
下午,两名警察来到张某家中,向张某的妻子李某出示了一张《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上面表明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已经被羁押在宝塔区看守所。
来人让李某签字画押,李某认为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拘留自己的丈夫不公平,拒绝在给家属的通知书上签字。
随后,李某打丈夫的手机,丈夫说自己被拘留了。
随后,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
据张某的妻子李某所述,事发两个月以来,治安大队并未就当晚张某与民警发生争执的事情找他们夫妇做过调查,这一点在治安大队处也得到了证实。
也就是说,警方依据发生争执的双方中的派出所一方提供的有关“认定”,在两个月后突然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2日上午,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宝塔分局治安大队,在那里她得知丈夫的确被刑事拘留了,并且已经被送到“山上”去了。
他们又来到宝塔分局,从一位姓魏的副局长那里得到了同样的回答。
李某认为,魏局长始终没有告诉她丈夫为什么被刑拘。
事发当日,他们看到陌生人闯进屋子,伸手就要拿碟机,他们理所当然要反抗。
因为来人穿着便装,她和丈夫并不知道来人的意图和身份,所以发生冲突,这怎么能说是“妨害公务”呢?2002年10月23日,负责此案的公安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承认,此次刑事拘留张某、认定其“妨害公务”的依据主要是来源于万花山派出所的认定。
2002年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
2002年11月4日16时30分,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二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决定不批准逮捕涉嫌妨碍公务罪的“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并送达公安机关 [6]。
检察院经过认真的研究之后认为,宝塔公安分局提供给检察院的报捕材料,当中的部分证据还不能确认,部分办案环节还有疏漏,因而材料反映的内容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张某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