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版)
2023年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停留、居住的外来人员和驾驶在中国境内行驶的外籍车辆。
第三条外来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探亲、旅游、访问等目的停留或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外籍车辆是指所携带的车辆登记证明、行驶证明等证件系由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发的车辆。
第五条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外来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国家安全管理、公安管理、边防检查等相关部门相协调配合,开展信息共享、联合行动。
第七条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应当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和便捷度。
第二章外来人员安全管理第八条外来人员入境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学习证明等证件。
第九条外来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就业许可证。
就业许可证的办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十条外来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交通规则,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参与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应当遵守居住所在地的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滞留或从事不正当活动。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居住期间,如需离开居住地或居住地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在与中国公民结婚或生育子女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相关检查和审查。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撤离中国境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境手续,并接受出境边防检查。
第三章外籍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外籍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进口手续、临时入境车辆通行证等手续。
第十七条外籍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时,应当遵守中国的交通规则,不得参与交通违法行为。
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厂区财产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停放、装卸货物以及进行其他交通活动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外来车辆指进入厂区而不隶属于该厂区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私家车辆、货车、客车等。
第四条厂区道路指供车辆行驶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停车场、装卸区等。
第五条厂区道路行驶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执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向外来车辆司机进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外来车辆进入厂区的要求第七条外来车辆司机在进入厂区前,必须向安保部门出示有效的进厂证件或经安保确认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车道驶入,严禁逆行、穿越隔离线或未经许可进入不允许通行的区域。
第九条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超载、闯红灯、乱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司机必须服从交通指挥,配合安保人员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清洁、整洁,严禁车辆发生漏油、溢漆、碰撞等事故。
第三章外来车辆行驶安全事项第十二条外来车辆驶入厂区道路后,应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规则,按照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
第十三条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保持车辆的稳定,避免突然加速、减速或急刹车等导致事故的行为。
第十四条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保障其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优先规则,礼让其他被优先权利的车辆。
第十六条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禁止违法停车、临时停车,临时停车必须停在指定停车区域或停车场。
第十七条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等危险行为。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外来人员和车辆安全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一环。
有效管理外来人员和车辆的流动,能够提高社会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安全、便捷的生活环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安宁、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 外来人员准入管理(1)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准入审查,对拟进入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调查,确保其身份真实、背景清白。
(2)建立并完善外来人员管理数据库,将外来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确保可行性排查和追踪。
(3)加强对外来人员从事特定职业的审查,对涉密岗位、安全风险高的岗位进行更严格的安全背景审查。
2. 外来人员居住管理(1)建立健全外来人员居住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的住所进行登记,了解其居住情况和人员构成,便于随时追踪核实。
(2)加强对外来人员租房行为的监管,建立租房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房东的管理并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3)加强对外来人员租房房源的监管,设立合法租房渠道,严厉打击黑中介,减少外来人员非法居住。
3. 外来人员流动管理(1)对定期无故外出的外来人员进行频繁抽查,加大对流动人员的监管力度,及时了解并掌握其活动轨迹,防止涉恶犯罪分子借机行凶。
(2)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频繁流动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在必要时进行面谈核实身份,并留存其相关信息,为案件解决提供线索。
4.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1)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
(2)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针对不同职业和年龄段的外来人员,提供相关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巧的培训。
三、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 车辆准入管理(1)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其取得合法驾驶证,并对醉驾、超速、逆向行驶等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2)建立车辆管理数据库,对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以便追踪车辆的使用情况。
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外来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企业的人员、财产和信息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企业的外来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定义1. 外来人员:指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或居住关系的人员。
2. 外来车辆:指不属于企业或企业员工所有的车辆。
3. 管理人员:指负责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工作的专门岗位人员。
第四条基本要求1. 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企业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核和申请手续。
3. 外来人员和车辆必须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和活动。
第二章外来人员管理第一条外来人员进入企业的审核程序1. 外来人员必须向企业提交申请,在确定进入企业的日期和事由后,由企业审核部门审核,并发放进门证或访客证。
2. 申请材料包括外来人员的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和与企业的联系人员。
第二条外来人员的临时工作许可1. 对于需要在企业内进行临时工作的外来人员,必须事先向企业申请临时工作许可,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2. 临时工作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的需要重新申请并交纳费用。
第三条外来人员的行为规范1.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企业的安排进行工作。
2. 外来人员必须保护企业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外界。
3.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防范、应急措施等。
第四条外来人员离开企业的程序1. 外来人员在离开企业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开手续,并归还进门证或访客证。
2. 企业有权对外来人员在企业内的行为进行评估,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其再次进入企业。
第三章外来车辆管理第一条外来车辆的申请和审核程序1. 外来车辆必须向企业提交申请,在确定进入企业的日期和事由后,由企业审核部门审核,并发放进门证或车辆通行证。
2. 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的登记证、驾驶证、保险证明等。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涉及到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身份认证、出入登记、安全检查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 身份认证:外来人员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时进行身份认证。
2. 出入登记:外来人员需要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时进行出入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3. 安全检查:对外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登记证等文件的合法性检查,以及对车辆内外的安全设施、危险物品等进行检查。
4. 临时停放管理:对外来车辆在特定区域或场所的临时停放进行管理,包括规定车辆的停放位置、停放时间等。
5. 安全监控: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监控,以确保安全。
6. 安全人员配备:在特定区域或场所配备安全人员,负责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7.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外来人员和车辆的出入时间、频次等,限制非法进出和滥用出入。
8. 安全教育和培训:针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并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同时,外来人员和车辆本身也有责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和秩序。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人员指来源于外地的暂时居住或工作在本地的人员。
车辆指非本地车辆,包括来自其他地方的车辆和临时停放在本地区域的车辆。
第三条外来人员进入本地区域需遵守以下规定:1.外来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2.外来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包括住宿地、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如实填写;3.外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遵守公共秩序;4.外来人员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1修正)

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1修正)【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0.23【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4日)修正【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和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用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一)外来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悬挂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的机动车。
(二)外来驾驶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外来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来机动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商、劳动、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外来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行驶车辆种类)禁止下列外来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一)拖拉机;(二)拖带全挂车的汽车;(三)后三轮摩托车;(四)农用运输车。
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车况要求)外来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和号牌清晰,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凡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外来人员是指没有本单位工作岗位或不是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第四条外来车辆是指不属于本单位或本单位职工所有的车辆。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为外来人员和车辆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
第六条外来人员和车辆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其在本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七条外来人员和车辆应遵守单位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使用的规定。
第八条外来人员和车辆应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章外来人员安全管理第九条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条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必须佩戴有效的工作证件和安全帽,并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后,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在离开本单位工作场所时,必须归还工作证件,并办理离场手续。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必须随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必须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来人员,将立即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必要时将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第三章外来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外来车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车辆信息和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外来车辆进入本单位工作区域时,必须按照指定的通行路线和停车区域进行行驶和停放。
第十九条外来车辆进入本单位工作区域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外来车辆在工作期间必须随时关注安全状况,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4篇)

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的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来人员是指来自本社区以外的地区在本社区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外来车辆是指来自本社区以外的车辆在本社区停放或经过的车辆。
第五条社区居民有权依法举报外来人员及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每人每事一次奖励100元。
第二章外来人员管理第六条外来人员在进入社区后,应主动到社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并附有本人照片,由物业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七条外来人员进入社区后,应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外来人员在社区内居住期间,应按照规定时间办理临时居住登记,如超过规定的居住时间,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外来人员在离开社区时,应主动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离开登记手续,归还由物业管理办公室发放的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对外来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来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外来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外来车辆进入社区时,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办理入区登记手续,提供有效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填写《外来车辆登记表》,并附有车辆照片,由物业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外来车辆进入社区后,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压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外来车辆停放在社区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对外来车辆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来车辆,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并协助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来车辆在离开社区时,应主动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离开登记手续,归还由物业管理办公室发放的临时停车证。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章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工作措施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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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总则
3.1 为规范外来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不安全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3.2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机动车辆是指非公司所属机动车辆来公司运送货物、施工作业活动、工作业务往来等机动车辆,不包括铁路运输机车。
3.3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前,负责车辆作业活动的管理部门对本制度有关规定及现场环境向外来车辆驾驶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外来机动车辆进出管理
4.1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的货运车辆、省、市政府部门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或经过总经理工作部特别许可的车辆许可进入厂内,其他车辆严禁进入公司内。
4.1、外来运送货物的所有车辆从北门进出,其他事务性车辆一律从南门进出,并办理入厂手续和通行证。
4.2、对外来运送货车辆,首先门岗保卫人员负责联系到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经过业务相关部门确认并同意,方可进入厂区,相关业务部门应安排人员监督车辆进行作业活动。
相关业务部门不能保证当天进行作业活动的车辆,禁止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厂区。
4.3、外来施工单位须带进公司施工的器材、设备、工器具等,应在进公司前由接待人联系保卫部门登记,并经过车主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工程结束后凭登记和清单进行验收无误,并凭相关业务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方可放行。
自购的工程剩余材料由公司用工单位出具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保卫部门核准,门卫核验登记后方可出门。
4.4、保障事业部经常检查外来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经相关业务部门许可,严禁停放在生产区域。
除省、市政府部门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或经过特别许可的车辆外,其他到公司联系工作的外单位车辆均停放在南门外停车场。
如在公司住宿人员凭住宿证明可将其车辆停放在夜休室门前。
4.5、上级领导视察的车辆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办理进出手续。
与其他部门有业务联系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办理出入手续。
4.6除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外,应对其他出入公司的车辆均进行检查。
5、外来机动车辆管理
5.1 外来运送货物、作业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业务所属部门安排人员随车到现场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离开生产现场。
5.1.1 到仓库运送货物或运送CO2瓶、钢球的外来机动车辆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安排人员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驶离仓库区或生产区域。
5.1.2 运送酸碱的外来机动车辆由发电运行部负责安排人员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驶离生产区域。
5.1.3 到220KV升压站内作业的机动车辆由维护检修部安排人员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驶离生产现场。
5.1.4 运送检修设备、工具、校验设备到生产现场的机动车辆由业务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安全驶离生产现场。
5.1.5 运输燃油的外来机动车辆由燃料管理部安排人员到现场监督作业活动,直至外来机动车辆安全驶离生产现场。
5.1.6 运煤车辆由燃料管理部负责不定期的对作业活动进行检查和规范。
5.1.7 运送灰渣、弱酸处理固体废物的车辆由保障事业部负责不定期的对作业活动进行检查和规范。
5.2有关规定
5.2 .1保障事业部对进入公司的外来机动车辆按照第六项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外来机动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除外)严禁进入厂区。
5.2.2 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除了在指定的地点允许停靠外,禁止在厂区其他地方停车。
在厂区内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见附件一)。
5.2.3 需要进入生产现场长时间(一天以上)进行作业活动,除执行第3.3条外,相关业务部门还应安排人员不定期到作业现场检查。
5.2.4 保障事业部经常巡视外来机动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情况,在厂区内超速行驶或随意停放进行处罚。
5.2.5 在厂房、仓库、生产现场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倒车,指挥人员应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5.2.6 外来机动车辆禁止停放在消防车库门口、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
5.2.7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严禁堵塞道路或现场通道。
5.2.8 进入生产区进行作业活动的起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2.9 两轮摩托车严禁驶入生产区域。
6、安全技术要求
6.1 外来机动车辆的车容整洁,无漏水、漏油、漏碱、漏酸等现象。
6.2 在公司厂区内行驶的车辆速度必须控制在限速标志规定的范围内,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6.3 在倒车、上下汽车衡、进出厂区和建筑物、生产区、危险地段的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6.4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6.5 外来机动车辆行驶在平交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6.6 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的资质认定证书。
6.7 运送酸、碱、压缩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相应的安全标志。
6.8 进入油区等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6.9 外来运送货物、施工机动车辆的状况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7、检查考核
7.1 责任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外来机动车辆的安全交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驶入现场。
7.2 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来机动车辆罚款100元,对没有履行本规定的部门考核100元。
造成后果的,按照《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处理。
8、附则
8.1 生产区域是指通往循环水泵房的道路向南延长线以东、综合行政办公楼北侧道路以北、化学楼与综
合行政办
公楼之间道路向南延长线以西所属公司区域。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3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生产安全部。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示意图
北
综合储罐办公楼区楼
制氢站
弱酸
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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