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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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黎明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根据省教育厅、金华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及学校的安全工作规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做到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定期开展学校或班内安全工作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并整改。

3、执行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春游、秋游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安全措施落实;未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协助进行各类校外宣传品的发放,不得组织、动员学生进行任何物品的购买,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活动等。

4、凡校园内或职责范围内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在半小时内向学校领导报告,再由学校向市教育局报告,并及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结案。发现传染病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班内学生在校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

在36小时内向学校主要领导作书面报告,再由学校向市教育局作书面报告。

5、任何教职员工,一旦发现突发、偶发事件,都要责无旁贷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对突发、偶发事件逃避、观望、消极对待者,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因逃避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予以解聘,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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