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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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代理实务-祁建伟

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代理实务-祁建伟

案例五:专利无效宣告案例
总结词
技术争议大,证据要求高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及 的技术争议较大,证据要求较高。代理人 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技术和法律法规,进行 充分的检索和对比分析,为委托人提供有 力的答辩策略和证据支持。
04 专利代理实务的考试技巧与备考策略
CHAPTER
熟悉考试大纲与题型
特点
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保密性、 规范性。
专利代理实务的重要性
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 规范性
专利代理实务能够确保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避免因不合法或不符合 规范而导致的驳回或无效。
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专业代理人能够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减少申请 过程中的错误和遗漏,降低申请成本。
合理分配答题时间,避免因时间不够而影响成绩。
答题技巧
掌握答题技巧,如先做自己擅长的部分,合理安 排答题顺序等。
心态调整
保持冷静、自信的心态,避免因紧张而影响发挥。
备考资料与学习建议
教材与参考书
选择权威的教材和参考书,系统学习专利代 理实务知识。
模拟试题与真题
多做模拟试题和历年真题,检验自己的学习 成果和应试能力。
祁建伟的客户评价与反馈
祁建伟以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赢得了客户的广 泛赞誉,许多客户表示,祁建伟在专利代理实务中表
现出了高度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
客户普遍认为,祁建伟在处理复杂、棘手的专利问题 时表现出色,能够迅速找到问题的症结并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方案。
客户对祁建伟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也给予了高度评 价,表示愿意向其他企业和个人推荐祁建伟的专利代
未来趋势
未来,随着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专利代理实务将 更加智能化、高效化、专业化。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培训5-重复授权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培训5-重复授权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培训05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样的发明创造2019年2月13日2019年5月1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5月1日韩一星申请了第一个专利A韩一或二星申请了第二个专利B第一个专利A公开了第一个专利A公开了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呢韩二星和韩一星分别在2019年2月13日申请了两个专利韩一星在2019年2月13日申请了两个专利如何判断两个专利是相同的呢?评价对象是权利要求之间不能有保护范围一模一样的权项权项第一个专利第二个专利重复授权的判断方法-同一个人申请就自行修改,不同人就协商A1 A1+A2 A1+A3 A1+A2+A31. 一种A,包括:A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还包括:A2。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A,还包括:A3。

1. 一种A,包括:A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还包括:A1。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A,还包括:A3。

A2 A1+A2 A2+A3 A1+A2+A3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申请1. 一种B,包括:B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B,还包括:B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B,还包括:B3。

1. 一种B,包括:B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B,还包括:B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B,还包括:B3。

1. 一种B,包括:B1+B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B,还包括:B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B,还包括:B3。

1. 一种B,包括:B1+B2+B3。

放弃实用新型放弃全部权利要求修改权利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同一天申请不是同时申请,请求书没画√1. 一种B,包括:B1。

专利代理师 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师 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师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师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专利代理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专利申请的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代为答复审查意见等。

在代理实务中,专利代理师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 技术理解能力:专利代理师需要对客户的技术领域有深入的了解,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客户的技术创新,并为其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服务。

2. 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师需要熟悉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3. 文献检索能力:专利代理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文献检索能力,以便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利信息和技术情报。

4. 沟通能力:专利代理师需要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要求,并向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5. 撰写能力:专利代理师需要具备较强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能力,以便能够为客户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

总之,专利代理师需要具备技术、法律、文献检索、沟通和撰写等多方面的能力,以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服务。

2023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与参考答案

2023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与参考答案

.试题说明A 公司研发了一个产品,打算撰写相应专利,检索到了B 公司的实用新型第一题:客户 A公司拟对 B公司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此, A公司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涉案专利(附件和对比文件 1-3 ,以及 A公司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请你具体分析客户所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并将结论和具体理由以信函的形式提交给客户。

1) 2),第二题:请你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为客户撰写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要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要求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项作为独立的无效宣告理由提出,并结合给出的材料具体说明。

第三题,根据你自己撰写的无效请求,预测 B公司的应对,针对 B公司的应对,说明 A公司是否仍存在侵权风险,说明理由 , 如果有,那么说明B公司的应对方案的依据和理由。

第四题:客户 A 公司同时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技术交底材料(附件 3),希望就该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请你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 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若有多个独权,写明是否应当分案。

第五题:简述你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材料 1 , B 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 2023 年天。

1 一种灯,包括灯座,支撑架,白色光源,其特征在于,光源周围套设有滤光部,滤光部分为多个滤光区( a,b,c,d),滤光部与光源相对运动,使透射出滤光部的光变化,从而适合不同的应用场景。

2 引用权 1,滤光部相对光源旋转运动,滤光区通过旋转运动实现出光调节。

3 引用权2,滤光部是圆柱形,滤光区之间的分界线与转动轴线平行。

4 引用权2,滤光部是多棱柱形,棱边与转动轴平行。

5 引用权 3 或 4,进一步包括承载座,光源设置在承载座上,滤光部套设在承载座外围,承载座对面有遮光板,滤光部与光源之间设置有灯罩,灯罩向外延伸到滤光部,灯罩的材料优选侣。

专利代理实务试卷90分(5篇模版)

专利代理实务试卷90分(5篇模版)

专利代理实务试卷90分(5篇模版)第一篇:专利代理实务试卷90分专利代理实务试卷90分(共13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80分钟00秒) 单选题1.企业生产了一种新型电动剃须刀,为增加剃须刀的功能,除了常用的三头旋转刀具外,还在剃须刀的侧面增设了一个修理眉毛的电动镊子,与此同时利用该镊子的形状将该电动剃须刀设计成鸟形,该电动镊子成为鸟嘴,请判断下述关于专利申请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D(5分)A.该发明创造的核心是通过技术手段使该电动剃须刀增加了电动镊子的功能,因而只能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B.该发明创造虽然包含了修理眉毛的电动镊子,但其主要在该电动剃须刀的外观上作了改进,因而应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不能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C.该发明创造在该电动剃须刀的外观上作了改进,因此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此外,由于其在产品结构上也作了改进,因此在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因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在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D.该发明创造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多长时间之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D(5分)A.十五日内 B.一个月 C.二个月 D.三个月多选题(答案有1个或多个)1.作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下述哪一些是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注意的?(5分)ABCDA.独立权利要求不必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只需要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B.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C.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D.独立权利要求必须按照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格式加以撰写。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试题共四题:第一题、分析客户撰写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以信函形式发给客户。

第二题、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三题、撰写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

第四题、说明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试题中给出了涉案专利S,对比文件D1、D2、D3,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W和技术交底书J。

涉案专利S为发明专利,三份对比文件中,D1申请在前,公开在后;D2与D3申请公开均在前。

其中,涉案专利S的技术方案为:权1,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内部中央设有可拆卸的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有搅拌部。

权2引权1,搅拌部为叶轮,叶轮设有齿板(忘记具体名称叫什么了,其结果主要是叶轮周边的一个圆环,且圆环还与圆心之间有连接)。

权3引权1、2,齿板上设有沿搅拌棒径向的凸齿。

权4,壶盖下面,壶身上设有护盖板。

对比文件D1的技术方案为:实施例1,壶身,壶盖,壶盖一体成型连接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搅拌部。

实施例2,壶身,壶盖,壶盖可拆卸的搅拌棒,搅拌部与搅拌棒一体成型,搅拌部呈可弯曲的圆曲状。

对比文件D2的技术方案为: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可拆卸的连接搅拌匙。

搅拌匙30度弯角。

对比文件D3的技术方案为:壶身,壶盖,壶盖内部中央设有可拆卸的搅拌棒,搅拌棒可拆卸的连接有搅拌部。

搅拌部为径向向下的凸起的圆盘,且搅拌部包覆有滤网。

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W:由于 D1实施例1搅拌棒连接可拆卸的连接搅拌部,实施例2壶盖连接可拆卸的搅拌棒.因此权1无新颖性。

权2相对D2无新颖性。

权2相对D2+D3无创造性。

权3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4无单一性。

技术交底书J的内容:壶身,壶盖,壶嘴和壶把,壶盖中央有抓手,抓手旁边有通气孔,搅拌器自由贯穿通气孔。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第一部分、涉及法条及审查指南内容一、答复审查意见细则53条:驳回情形:(1)【基本不考】法5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2)【间接】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重点】法22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重点】法26条:(公开充分、清楚、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新颖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通过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著录项中的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进行判断。

(2)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要点:单独对比原则,全文与权利要求书对比)创造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分清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

(3)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要点:三步法)对比要点:权利要求书与权利要求书对比。

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3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款)(5)【重点】法31条:(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下倾斜角度的网状结构,且其网孔大小逐渐变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高效静电滤网。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的材料为二氧化钛。

说明书背景技术目前,空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净化器成为家庭和办公场所必备的电器之一。

传统的空气净化器采用机械过滤和静电吸附等方式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质,但存在滤网易堵塞,清洗困难等问题。

而光催化技术因其高效、环保等特点,逐渐成为空气净化器的新方向。

发明内容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进风口、出风口和风机,并在壳体内设置第一过滤网、第二过滤网和光催化剂板。

其中,第一过滤网具有向下倾斜角度的网状结构,且网孔大小逐渐变小;第二过滤网为高效静电滤网;光催化剂板的材料为二氧化钛。

实施方式本发明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通过第一过滤网和第二过滤网对空气进行过滤,再通过光催化剂板对污染物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

其中,第一过滤网的向下倾斜角度和网孔大小逐渐变小的设计,能够有效避免滤网堵塞和清洗困难等问题,提高了过滤效率和使用寿命。

同时,采用高效静电滤网和二氧化钛材料的光催化剂板,能够更加高效地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提高了净化效果。

咨询意见:根据附件2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书第一项的缺陷,权利要求书中未明确指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光催化剂板是否包括紫外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对发明的技术特征作出准确明确的定义。

因此,建议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指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不包括紫外灯。

对于权利要求书第一项的其他技术特征,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答复意见:根据对比文件1至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和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所述光催化剂板(7)不包括紫外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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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代理专利权是一种属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与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其权利主体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专利权人的这种无形财产与其他有形财产一样不允许受到侵犯,即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实施该项发明创造。

按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其中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是专利侵权诉讼。

由于专利侵权诉讼涉及法律问题多种多样,而其中在确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时不仅涉及与专利法及相应法规有关的许多问题,甚至还包含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因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仅会委托律师更会委托专利代理人来办理。

本章首先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知识作一简单介绍,然后重点说明双方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做好专利代理工作。

[注]第一节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知识为便于专利代理人和其他读者更好地掌握专利诉讼程序中的专利代理工作,本节从专利侵权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间接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几个重要程序问题方面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知识作一介绍。

一专利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有被侵犯的专利权保护客体以及被指控侵权的实施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一项已授权并处于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的专利保护客体。

由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条件为五项:(1)该实施行为发生在该项专利权授权以后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注]对于侵权纠纷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时,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基本上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差不多,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节内容进行。

(2)该实施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3)该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该实施行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5)该实施行为落入该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实施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对一项发明专利权来说,其有四个重要日期:申请日、公开日、授权公告日(即权利生效日)和权利终止日。

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来说,其有三个重要日期: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即权利生效日)和权利终止日。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发生在专利申请日前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该专利权从申请日起才能得到保护。

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仅发生在授权公告日和权利终止日这一段期间内的实施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

那么如何体现从专利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期间对该项专利的保护呢?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专利法第十三条又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对于在此临时保护期内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实施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民事诉讼。

但是,对于这样的实施行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并未定为专利侵权行为,只能要求支付适当费用,而不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发明专利在申请日与公开日期间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期间能得到什么保护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从专利法有关条款还能推导出在此期间也得到一定的保护。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先用权所允许的实施规模以申请日为准,授权后超过申请日规模的实施行为仍然构成侵权,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期间超过申请日规模的实施行为仍应支持适当费用;其二阻止他人在申请日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而取得专利权。

为帮助理解,现举一例加以说明。

申请人A有一项设备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后一年半公开,二年半授权。

他人B在申请日前也研制出相同的设备,并在申请日前做好了生产能力为1000台/月的准备,且此时已制造了500台存放其仓库内,从申请日至公开日期间其生产能力不断扩大,达到3000台/月,申请人A通知他人B支付适当费用,他人B拒付,继续在公开日生产规模下生产和销售直到授予专利权。

此时专利权人A可以到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请求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情况下,哪些实施行为构成侵权呢?显然,他人B在申请日前生产的500台设备不在专利权保护期内制造的,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通常授权后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而在公开日与授权公告日期间的制造和销售行为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适当费用,但不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他人B具有先用权,因而申请日的保护作用体现在其公开日后的实施行为中允许先用权的规模按申请日的生产能力1000台/月来确定,因而授权后的3000台/月中的1000台/月可以享受先用权,其余2000台/月构成侵权行为;而在公开日到授权的一年之中所生产、销售的设备中有1000×12=12000台可以享受先用权,余下的应当支付适当费用。

从上述例子分析可知,申请日前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授权公告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可以享受临时保护,即该期间的实施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应支付适当费用;申请日至公开日期间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支付适当费用,但在有先用权的情况下,申请日的生产能力为先用权所允许的实施规模,超过先用权允许实施规模的部分在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应支付适当费用,而在授权公告日后构成了侵权行为。

2.该实施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显然,与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许可合同(包括强制实施许可)、并向专利权人支付过专利使用费的实施行为是得到专利权人同意的,因此这样的实施行为不应该算作专利侵权行为。

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虽然专利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一种书面明示合同,然而在一定条件下专利权人与他人之间所进行的行为也可以形成默认许可。

按照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但在实践中若将有无此书面明示合同作为是否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惟一依据是不太公正合理的,因为专利权人与他人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存在默认许可的情形。

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27年的一个判例中就曾经指出,如果专利权人说过的话或进行过的行为使得第三者能够合乎情理地推导出专利权人已经同意他人制造、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则此说过的话或进行过的行为就构成一种默认许可。

这种观点应该说是比较公正合理的。

其实,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一)中所规定的专利权用尽原则实质上就承认了一种默认许可。

当然,还可能出现其他可视为默认许可的情况,如《专利权的保护》一书所介绍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一项“虾刀”专利的判例中就作出了“受到专利权人侵害的他人有权出售有关产品以获得对侵害行为补偿”的判决,尽管双方原合同仅是对该产品的委托制造,在专利权人拒绝支付有关费用时,则可认定专利权人默认受到侵害的对方可出售该产品以取得补偿,从而未构成侵权。

此判例值得我国借鉴。

3. 该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由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因此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按照此规定,个人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排除在专利侵权行为之外,因为个人利用专利的实施行为不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范围,无需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欧共体专利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European patent for the Common Market 1989年12月15日修改文本)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27条(a)款明确写明私人范围非商业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4. 该实施行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

对产品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其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论是该专利产品本身还是其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都不允许。

对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明知该制造行为会造成侵权(如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已事先告知情况)仍继续制造则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在专利申请公开或授权公告后制造专利产品,即使其未得知此事实,仍属于过失侵权行为;对于在该产品专利申请日前自行研究开发出同样产品,并作好制造该产品的准备,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二)规定的可以享用先用权的情况,其制造也仍然要受到限制,仅限制在该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超出部分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由此可知,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提供了绝对保护。

同样,对于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只要未经专利权人同意,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对于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的,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分成三种情况: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售出后,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权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包括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但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免于追究其侵权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明知侵权的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则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并应追究侵权赔偿责任。

对发明的方法专利行为,其法定的禁止侵害行为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也就是说,对一项方法专利来说,其法律保护并不局限于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方法,还延及到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还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但是,并非所有方法专利的保护都能得到延伸,作业方法(如测量、检验、操作)以及归属于用途发明的应用方法不能延及到产品,只有使获得的产品在结构、形状或特性发生变化的制造加工方法才允许延及到该制造加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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