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之税收法定
税法名词解释1

一、名词解释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2.税制: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本身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
3.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
4.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5.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6.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
7.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8.海关保税制度:海关对进口货物暂时不增税,保留征税权,使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然后复运出境,给予一定关税的优惠制度。
9.税收绕让: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
10.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1.税收抵免:各国政府单方面或者多方面采取措施对国际间双重征税加以免际的一种方法,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
12.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义上则是通常所指的税收程序法,是调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收的征收过程中的工作环节程序和方法的综合。
14.税收实制征收原则:指国家征税应该注重纳税人的实质,而不能只从形式上去审查税收的要件。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税收法定是财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一般都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
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在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在《立法法》这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中,将有关税收的事项单独加以强调并位置前移,不仅凸显了税收立法的特殊重要性,更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与实质。
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于这一时代背景,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梳理和探讨。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构成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不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
同时,税收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应当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为此,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使用等事项,都应由人民代表机关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征税和纳税均需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而进行。
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既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
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时将其说成是“租税法律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等。
该原则可以说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和“帝王条款”,或者说是税法领域的宪法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定于法,无论国家征税权的来源、配置和具体行使,也无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或者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扩展资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
所以,有关税收要素的法律规定不应是模糊的一般条款,否则便会形成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3、征税合法性原则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合法性原则。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该原则的适用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应当受到限制:(1)对于纳税人有利的减免税的行政先例法成立时应适用该先例法;(2)征税机关已通常广泛地作出的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在相同情况下对每个特定的纳税人均应适用;(3)在税法上亦应承认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的法理,以进行个别救济,因而在个别情况下,诚信原则应优先适用。
税法政策法规1-税法政策法规1

你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 城建税。 如果花100元买一瓶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 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
案例
王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服装, 生意红火,可当税务机关向其征税 时,王某以其收入是自己辛苦经营 的结果没理由将自己的辛苦钱无偿 交给别人为由,拒绝缴纳税款。
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 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税收立法的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合
法性原则,是指征税和纳 税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 且应当依法征税和纳税。
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 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2.税法的特征
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而不是习惯法。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 务性法规 ,不属于授权法
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是由 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 综合法律体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 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 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
纳税主体
纳税人(狭) 扣缴义务人(广)
2.客体
征税对象 货币 实物 应税行为
3.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优惠权;退税请求权 陈述申辩权;控告检举权 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
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依法纳税 主动接受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的权力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
税法高频考点(1-3章)

第一章税法总论高频考点:税法原则1.税法基本原则项目具体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2.税法适用原则项目含义目的和作用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高频考点:税收立法机关分类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和效力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立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法法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高频考点:税收收入划分收入归属具体税种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中央地方共享收入1.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50%,地方50%。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公布,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一修改意义重大,是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一步,将推动我国税收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使征税行为更加法治化,公民财产权利将得到更好保护。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
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
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因此,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
另外,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其涵义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即上述基本税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尽可能是明确、详细的,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作者:谢甜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6年第3期谢甜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1191摘要在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便是税收法定原则,不仅如此,它更是我国现代国家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
可是,我国目前的税法中,还没有真正的制定税收法定原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现在税收立法工作,在这个一直在呼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社会,我们一定要完全意识到税收在执法、立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须在很大程度上真正贯彻执行税收法定的原则,利用切实可用的方法来充实我国的税法。
本文就将根据我国目前税法中,税收原则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通则法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 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
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
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1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我们所说的“税收法定原则”实际上就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税法当做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收的要素,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可以得到确定,只能是法律出了相关的制度,在征税主体才可以做到征税、减税。
这样做最主要是起到了能够保证居民生活稳定的作用,进而可以使公民的财产不受到侵犯。
税法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 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 规定一个比率征收的税制。(体现横向公平)
单一比例税率(例所得税中采用)
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税目 一、交通运 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 险业 四、邮电通 信业 五、文化体 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 形资产 九、销售不 动产
征收范围
税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 装卸搬运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5% 3% 3%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 著作权、商誉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20% 5% 5% 5%
第二节
税法的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 (3)合法性原则 (4)程序保障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3、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 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 特征: 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2)税收法律关系由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所决定。 3)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4)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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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法定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宪法权利税收法律内容: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一般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程序法定原则等三个基本内容。
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同时税收法定原则也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因此也被称为税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真正税收立宪最基本的标志。
税收要素法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要素法定原则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税收要素明确,是指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该尽量明确,尽量采用恰当准确的用语,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征税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起源: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可以说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和部分封建地主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斗争的产物,这种斗争主要体现在议会和国王关于征税权的斗争。
1215年在斗争双方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大宪章》,该《大宪章》对国王的征税权做出了明确的限制。
此后1225年《大宪章》又重新颁布,其中补充了御前大议会有权批准赋税的条款,此次明确了批税权归议会所有。
在这之后,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议会相继颁布了《无承诺不课税法》和《权利请愿书》,它们都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
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国王按照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利法案》,再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至此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都是关于纳税义务与公民权力的斗争,因此在英国的谚语中有“税收是代议制之母”,美国谚语中有“无代议制不纳税”。
中国现状:在中国税收法定原则一般认为是在1989年由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
中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的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在中国可以说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是起源比较晚的问题,而且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税收法定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甚至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根本就没有体现。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的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本法。
对于中国现行宪法的第五十六条规定是否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我认为该条款并不能代表中国实行了税收法定原则。
首先,法律的规定要具有明确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我们从该条款中看到了对于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而社会成员依法纳税和政府依法征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且政府的依法征税权的约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所在。
宪法中并未对政府征税权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宪法中的规定违法了法律的明确性,这与法定主义相悖。
这是规定方式上存在的不足。
其次,该条款在宪法的章节结构中是被写进了第二章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章中的,因此其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而非享有征税权的国家机关。
这与税收法定原则规范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意志相违背,而且在其他的章节中也没再有其他条款对政府的征税权作出约束,从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相平衡的角度来说,这会使得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公权力于私权利不平衡的国家变得更不平衡。
而且,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纳税主体是公民,我们知道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为公民。
而在实际上的纳税主体上不仅仅有自然人,还有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以及非自然人的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
实质上说我们的税收是违宪的,因为纳税主体已经远远超过了宪法中的要求。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在我国广义上的法是指各种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益的决议。
而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根据其起源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法仅仅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各国最高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不包括各国最高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行政法规。
在我国,据粗略的估计关于税收的行政法规大约有三十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大约有五十部,而行之有效的法律却只有三部,两部实体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一部程序法《征收管理法》。
而且如果我们把宪法中的第五十六条作为狭义的概念来讲,那么只能得出我们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税收的法规都是违宪的。
再次我们也看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们现行的大多数法律中都是有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
《立法法》中第八条规定“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虽然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80%以上是由国务院根据人大授权以法规、条例、规定的形式颁布的,甚至有些实施细则是由更低层次的政府部门规定,行政机关成为了课税要素的规定主体。
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使政府成为征税和制定税收规则的主题,而且也降低了中国税收法律的层次,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从前一时期重庆市推出征收个人房产税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地方政府似乎也有权进行税种的增加了,这不禁让我们感叹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混乱。
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有一个混乱的现象,就是在中国的法律中经常出现一些模糊性的文字,税法当中有些诸如“在必要时”、“可以”等原则性、模糊性的词语或规定。
另外中国的很多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是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制定的,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法规不仅仅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而且在但是的中国社会,这些法规的制定也没有充分的尊重人民的意志,完全成了政府机关向纳税人敛财的工具,但是时至今日它们仍然在实行。
以上我们所叙述的主要是在中国当今的社会现实中,有关税收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的严重不足。
从上面所叙述的各个不足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现在的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实质上没有贯彻或体现的。
因此,在当下及以后长远的时期内,税收立法过程中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有着实际而重大的意义。
首先,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基本法制定的依据,税收法定原则首先必须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样才能确保宪法的严密性,进而才能在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中得以实施和贯彻。
在现代国家中法律是一切公民必须遵循的活动准则,只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才能对社会成员产生实际上的约束作用,因此在有关税收的法律中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其次,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和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税收是取之于民,但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只有一部分是用之于民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当纳税人的钱没有使用得当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拒绝继续缴纳税收的,并且有权对政府提出控诉。
因此真正的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还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甚至是选举权等。
第三,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能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回归。
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是由一国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在中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中政府制定的占到了绝大多数,我们渴望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能真正代表纳税人利益的法律。
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要求关于税收的法律由最高权力机构来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维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
第四,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约束政府权力,预防和防止政府腐败。
我们上面也说过中国政府现在是集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权力于一身,这样必然会导致政府关于人民公仆意识的丧失。
因为没有了对权力的监督,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实际上被用到了何处,我们无从知晓,也没办法知晓。
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就要求政府要严格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来征税,对于税收的使用也必须公开透明,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政府超设预算,乱花财政的现象。
第五,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增加财政税收。
因为我国的税法中存在着许多漏洞,进而许多的纳税人和组织利用这些漏洞偷税。
制定严格的税收法律还有助于减少政府的论征税现象,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
最会,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推进中国法制化进程,有助于依法治国国策是实施,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们期望中国能早日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使中国真正成为法制化的国家,当然中国税收法定任重而道远。
参考资料:邹广《以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立法》《西部金融》2009年第l2期张宁《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化》焦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人宪的标志》《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08期王野《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缺失》《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陈璐《论税收法定原则》《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叶檀《税收法定原则的艰难回归》《中国商业评论杂志》2007年02月07日晏庆盛《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及早推行》证券时报网2011年09月01日《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税收法定原则浅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