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流程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流程一、证据的初步审查在收到案件相关证据后,首先要进行的是初步审查。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证据的形式和来源进行审查。
1、审查证据的形式检查各类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例如,书证是否有签名、盖章,物证是否有相关的提取记录和说明。
对于证人证言,要审查是否有询问人的签名、被询问人的签名和手印等。
2、审查证据的来源确定证据是如何获取的,是否通过合法的途径。
例如,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和审批。
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要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判断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二、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关联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这一环节,需要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联系。
1、审查证据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分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等构成要件。
比如,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凶器、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故意和杀人行为。
2、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查看不同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若存在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调查,以确定证据的可靠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是证据的关键属性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将被排除。
1、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检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
对于电子证据,要审查其收集、提取、保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确保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有合法的制作主体和程序。
四、证据的真实性审查真实性是证据的核心要求,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考虑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判断其证言的可信度。
对比证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陈述,看是否存在矛盾。
2、审查物证、书证的真实性检查物证、书证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痕迹。
对于经过鉴定的物证、书证,要审查鉴定方法和结论的科学性。
五、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在完成对证据的各项具体审查后,还需要综合判断证据是否充分。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法庭证据调查的方式有哪些

Some people appear just to open our ey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庭证据调查的方式有哪些法庭证据调查的方式有扣押、鉴定、查询等。
其中扣押是指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扣押,鉴定是指请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事件进行鉴别。
除此之外,还有查询、冻结等方式。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要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是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该证据存在不足或者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证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证据应具有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只有合法取得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但如果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在下文中为大家提供法庭证据调查的方式供您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高法解释》第15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这就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调查核实证据权,它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色彩。
理解上述规定,要注意两点内容:一、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是“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
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很有必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方式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使用的具体措施,包括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纠纷证据收集步骤

纠纷证据收集步骤在处理纠纷案件时,有效的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为案件提供支持,明确事实真相,帮助裁判员做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介绍纠纷证据收集的步骤,帮助各位了解如何有效地收集证据并确保案件的成功处理。
1. 确定证据类型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所需的证据类型。
不同类型的纠纷案件可能需要不同的证据,例如合同纠纷可能需要合同、付款凭证等文件证据,人身伤害案件可能需要医疗记录、照片等物证证据。
了解案件的本质和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帮助确定所需的证据类型。
2. 寻找可靠的证人证人是证明案件真实性的重要人员。
寻找并询问可靠的证人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步骤之一。
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词和观察,从而支持案件的辩护。
确保证人的可靠性非常重要,可以通过核实他们的身份和背景信息来评估其可信度。
3. 收集书面证据各种书面证据(如合同、票据、通信记录等)可以帮助证实案件的真实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书面证据是原件,并尽可能保留相关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书面证据应尽量包含完整的信息,以便能够提供清晰的证据展示。
4. 采集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实物,如伤痕、损坏的财物等。
收集和保留物证可以提供直观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采集物证时,应保持现场原貌,避免毁坏物证。
同时,为了防止证据污染,可以使用相机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以记录相关物证。
5. 使用专业技术工具在某些案件中,专业技术工具可以帮助收集证据。
例如,数字取证工具可以帮助提取电子文件、通信记录等数字证据。
借助这些工具,可以更有效地收集和整理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 保护证据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可以通过记录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收集人等信息,以及对证据进行封存和保护,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7. 执行保密措施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保持保密是非常重要的。
确保仅有有关人员能够接触到证据,并防止证据外泄。
这可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破坏,同时也保护相关个人的隐私和权益。
证据收集程序

证据收集程序在司法领域中,证据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结果。
合理、规范的证据收集程序不仅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整的证据收集程序,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顺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一步:确定证据类型在开始证据收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案件类型和争议焦点,同时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口供、物证、书证和鉴定证据等。
而在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的证据类型则略有不同,例如合同、收据、证人证言等。
第二步:制定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计划是为了有条不紊地展开证据收集工作。
调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确定调查目标、明确相关人员和证据来源、制定时间计划和调查步骤等。
同时,在确定证据收集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三步:采集证据采集证据是整个证据收集程序的核心环节。
根据调查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采集证据:1. 询问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以获取口供或证人证言。
询问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2. 收集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存在的实物证据,例如衣物、工具、纸张等。
在收集物证时,要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污染或丢失。
3. 查阅和复制书证:书证是案件中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凭证、日志等。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或复制这些书证来确保证据的来源和完整性。
4. 鉴定和检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某些物证进行鉴定或检验,以确定其真实性或相关性。
比如对涉嫌伪造的文件进行鉴定,对涉及病理学的医学证据进行检验等。
第四步:整理和分析证据在采集到足够的证据后,需要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整理证据可以根据证据类型或来源进行分类,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够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分析证据则需要将采集到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进行比对,看是否符合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
第五步:保护证据安全在整理和分析证据的同时,还需要做好证据的保护工作。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
先说观察法,这就好比是你在人群中寻找那个特别的人一样。
比如说你想知道小区里哪棵树总是掉叶子,那你就得仔细地去观察呀!看看它的树干、树枝、叶子的情况,是不是有病虫害啥的。
还有访谈法呢,就跟你和朋友聊天一样。
想象一下,你想了解一家公司的内部情况,那你可以去找在那工作的人聊聊呀!“哎,你们公司平时工作氛围咋样啊?”
接下来是文献检索法,这就像你在一个巨大的知识宝库中寻宝。
比如说你对某个历史事件感兴趣,那你就使劲去翻那些历史书籍、资料呀,去找寻你想要的答案。
然后就是实验法啦,这就如同你自己搞个小科学实验一样。
假如你想知道哪种肥料对植物生长更好,那就用不同的肥料去试试看呀!
收集物证也是很重要的哦,就好像找到关键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
比如说一个车祸现场,那些碎掉的零部件就是重要的物证啊。
最后说说数据分析,这就像你在一堆数字中寻找规律。
比如说销售数据,通过分析你就能知道哪种产品卖得更好。
总之啊,这些方法都是咱调查取证的好帮手,可要好好用起来呀,不然怎么能解开那些谜团呢!。
证据收集的思路和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的思路和方法有哪些一、证据收集的思路和方法有哪些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收集证据要注意哪些方面1、应明确取证方向。
2、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3、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4、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环节。
它对于法院能够准确、公正地判断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探讨证据调查的程序和作用为主线,介绍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用来证明或反驳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证据的调查是指当事人或法院依法获取证据材料的过程。
证据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确定法律关系、责任和权益。
二、证据调查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举证申请: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举证申请,申请法院调查和保全证据。
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决定是否受理或者调查举证。
2. 证据收集:一旦举证申请得到法院受理,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 证据鉴定: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科学、客观、独立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4. 听证会: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以便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展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证据审查: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进行证据审查,包括调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
不合法或不可信的证据将不被采纳。
三、证据调查的意义证据调查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确定事实真相:证据是判决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通过认真调查证据,可以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2. 保护当事人权益:证据调查是当事人行使权益和主张权利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调查证据,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3. 维护诉讼公正:证据调查的过程公开透明,可以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当事人有权了解和质疑对方的证据,通过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法院能够正确判断案件,并保证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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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
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
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
(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
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
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
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
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
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
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
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
现场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形式合法。
根据检查对象或任务(侧重点)不同,检查可以划分为:
(一)检查生产经营场所。
主要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收集、固定能够证明其从事相关营业活动的证据。
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责任人、组织形式、使用名称;该营业活动所具有的场地、设施、务工人员等经
营条件;该营业活动的交易形式、产品种类、数量、特征等;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二)检查违法销售产品。
主要是针对正在销售或仓储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假冒许可证标志、3C标志、名牌标志、免检标志、质检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国家禁止或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实施的检查,目的是查明产品的特性、数量、状态、相关手续等情况。
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产品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成色、摆放状态及附着在产品上的标牌、标记、文字内容等;产品的说明书、包装及其特征等;有关生产或出入库记录、帐册、凭证、业务函电等。
(三)检查违法生产现场。
主要是针对采取违法手段从事加工、制作活动的现场实施的检查,目的是收集证据,取缔非法窝点。
违法生产现场按其性质又可分为掺杂掺假现场和生产违禁物品或假冒物品现场;按其环节可分为原料现场、装配现场、包装标识现场等。
检查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现场有关人员的身份;生产规模,方法,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规格,数量、状态同,有关标识,包装、工具等;有关生产和出入库记录、帐册,凭证、文件,钱物等;生产场所和设施所
有者或管理者情况及与现场活动的关系。
三、调查
调查是指执法人员查办案件不可缺少的收集、调取证据手段。
具体方式有:调查当事人及见证人;要求当事人及见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收集、调取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等书证;对提取有关物证、书证以及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封存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对有关财务记录或者帐目进行会计鉴定或审计;就专门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进行咨询或者鉴别等。
根据调查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调查可以分为:
(一)核心调查。
指围绕案件核心事实进行的查证活动。
基于质监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案件一般具有“经济性”特征,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谋利的动机,客观上有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事实,并危害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或者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查明案件核心事实应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及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对象或标的情况(属于生产经营的,应查明具体的生产或销售的方式,产品特征、数量、经营额、违法所得等;属于经营性服务,应查明服务的内容、价格、经营规模、非法收入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包括对他
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情况、违反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二)外围调查。
指围绕案件外围事实或相关事实进行的查证活动,其目的一是印证核心事实,二是扩大案件线索。
对违法的产品经营活动而言,应调查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包括产品以及有关包装、标识、工具的提供情况、销售情况等;对违法的经营性服务而言,应注意发现其有无使用违禁物品或假冒产品、淘汰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专门调查。
指围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查证活动。
行政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有以下方面:对生产主体组织形式、资本结构、营销方式的认定;对产品或产品的质量状况的鉴定;是否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彳寺质量标志;产品标识标注不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既是确定案件性质的前提,又依赖于证据调查工作能否收集足够的可供认定或检验鉴定的材料,这些问题,有的可以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职权直接认定,有的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有的可以由权利人进行认定但需提供认定依据,还有的只能约请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权威性鉴别。
(四)调查终结报告。
指质监执法人员在证据调查工作结束时,对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归纳和运用,就案件事实、性质及处罚依据和建议写成书面报告。
撰写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的过程,既是对证据调查工作的总结,也是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协调和冲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必不可少等等环节。
四、案件初(预)审
案件初(预)审是准备案审前的必经程序。
对某些严重和复杂的违法案件,在对其进行实体案审之前,必须经过初(预)审。
初(预)审的任务就是审核搜集的违法证据,并对涉及相对人的违法证据是否充分进行认定,从而决定是否将此案提交案审会进行审理。
一是将那些证据不足或者相对人不构成违法的案件排除于案审之外;二是就案件事实建议进行补充调查,以便收集充分的违法证据,为案审做准备。
五、案件审理
案件审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种内部案件审理和核审程序。
审理通常是指在办案机构内部由非本案调查人员对调查终结后的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后,交由行政机关最高领导主持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就案件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案件事实、性质、处罚依据和建议等提出审议意见和拟处理的过程。
案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因此,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审查是由非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调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的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调查手段。
六、复议
复议是质监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提出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者法规适用事实、理由或者依据,从而重新对案件事实认定或者法规适用进行审定或者补充收集证据的过程。
质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
由于复查通常需要对有关当事人和证明人进行再次调查取证,一般较难确定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
因此需要进行更周密和细致的准备。
复查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对现有证据进行认知复核,确定哪些证据合法有效,哪些证据尚有欠缺,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
(2)制定复议方案,明确复议任务,分清复议的轻重缓急;
(3)扎实稳妥地开展复议,按照先完善和补充主要证据或重要证据、后收集次要证据的顺序进行,对调查对象要耐心做工
作,争取其积极配合;
(4)要认真撰写复查报告,特别对各个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据之间形成的锁链证明关系、证据疑点的排除等问题要进行严密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