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都负有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对受赠⼈有赠与的义务,受赠⼈对赠与⼈是没有义务的,因此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下⾯店铺⼩编就将为⼤家进⾏详细解答,欢迎⼤家浏览!⼀、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为赠与⼈,接受财产的⼀⽅为受赠⼈。
赠与合同中,赠与⼈向受赠⼈移转的⼀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地使⽤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2、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都负有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并⽆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中,赠与⼈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可享有的合同履⾏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有民事⾏为能⼒,⽆民事⾏为能⼒⼈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赠与⼈不能以受赠⼈⽆民事⾏为能⼒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效。
⼆、常见的单务合同有哪些1、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合同和⽆偿保管合同都属于单务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
是指⼀⽅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另⼀⽅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单务合同的当事⼈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
例如赠与合同,赠送⼈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交付赠品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
其他如⽆偿借贷合同、⽆偿保管合同等。
与单⽅法律⾏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当事⼈意思表⽰⼀致的协议,单⽅法律⾏为则是单⽅的意思表⽰。
上⾯就是⼩编为⼤家介绍的关于这⽅⾯的法律规定,相信⼤家都有了⼀定的了解。
店铺⼩编提醒⼤家在⽇常⽣活中,对于纠纷的⾏为,⼀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些意外,导致双⽅都受到伤害,如果处理不了可以采取法律⼿段进⾏解决,还可以向我们店铺的律师咨询。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自愿性:赠与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赠与,受赠人亦需表示接受。
- 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或某些特定财产的,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有效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赠与,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受赠人有明显恶意行为或对赠与人施加了不正当影响。
三、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1. 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当属财产赠与,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确定赠与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2. 权利的赠与除了财产外,赠与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权利的转让,例如债权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应当确保该权利不存在争议。
3. 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例如慈善赠与合同、教育赠与合同等,虽然名为赠与,但由于其特殊目的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效力可能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实践中,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文书,对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五、总结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相对广泛。
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无论是作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谨慎对待赠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指自愿地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且不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实践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必须是自愿达成协议的。
赠与的财产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且有法律上的转让意图。
另外,赠与合同也需要满足法律上的形式要求,比如不动产的赠与需要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它是一种有效的实践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赠与合同存在违法情形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该赠与合同就是无效的。
因此,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情况,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范本,并解答他们在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也会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客户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意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52讲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2)

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考点6】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掌握)(P243)二、赠与合同1.合同性质(I)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但订立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赠与人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2.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1)一般情形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战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理论,下列关于一般赠与合同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6年)A.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B.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答案】B【解析】(1)选项A: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2)选项C: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D: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受赠人()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008年)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指责赠与人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E.挥霍赠与财产【答案】AB三、借款合同1.借贷类型2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1)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实践合同)的生效时间 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背景赠与是指自愿将某物或权利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赠与事宜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后就有法律约束力,其相当于一种不可撤销的赠与意思表示。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无条件地转移所有权或特定权利,并不期望从受赠人那里得到任何报酬。
由于该行为对法律和财产所产生的影响,赠与合同应该由专业人士撰写和指导。
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信息赠与合同应该标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赠与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受赠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赠与物或赠与权利赠与合同应该明确赠与物或赠与权利的种类、品质、数量、规格、状况等具体细节,确保赠与事项在双方之间清晰明确。
转移所有权或特定权利赠与合同需要明确赠与人向受赠人转让所有权或特定权利,并将该赠与物或赠与权标记为受赠人的所有权或特定权。
赠与人的声明赠与合同应该包含赠与人的声明,明确该赠与是无条件的、自愿的、不可撤销的、无需任何回报的。
受赠人的声明赠与合同应该包含受赠人的声明,确认赠与物或赠与权利已经归其所有,并确认其对所有赠与事项了解清楚且无异议。
出售和担保的禁止赠与合同应该明确禁止受赠人对赠与物或赠与权利进行出售或进行抵押担保等行为。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赠与合同应该明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帮助双方进行解决。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其内容,不得违反。
如果赠与人未能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做出赠与行为,则受赠人可以要求强制履行或请求返还过去的财产。
此外,如果赠与期间内赠与人撤回赠与,或者赠与人故意虚假表示,或者受赠人违反约定,赠与合同均可被撤销。
总结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具有明确、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特点。
赠与合同中需要详细阐述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基本信息、赠与物或赠与权利、转移所有权或特定权利、双方声明、出售和担保的禁止、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以确保赠与事项清晰明确,并为之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分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doc

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分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doc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分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借款合同和赠与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在本质和目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借款合同和赠与合同的定义、特点、性质以及区分方法等方面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比较和解析。
借款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定义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出借人)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或实物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借款人有义务返还相同金额的货币或实物的合同。
借款合同属于一种债权关系,是短期融资的常见方式。
特点1. 借贷关系:借款合同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涉及财产的借贷。
2. 返还义务: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将借款本金和利息返还给出借人。
3. 利息产生: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要支付一定利息作为对出借人出借资金的回报。
赠与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定义赠与合同是指出赠人以无偿赠与一定财物或权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财物或权利的合同。
赠与合同不需要对等的报酬,是一种单方面转移财产权利的法律行为。
特点1. 无偿转移: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赠与人转移财产或权利给受赠人。
2. 单方承诺: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单方承诺,受赠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
3. 不可撤销:在一定条件下,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就不可随意撤销。
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区别1.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借款合同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有返还借款的义务;而赠与合同是出赠人无偿向受赠人转移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2. 对等性:借款合同属于有偿债关系,出借人出借资金,借款人要以同等金额返还;赠与合同则没有对等性,是一种无偿行为。
3. 性质不同:借款合同是一种金钱借贷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范围;赠与合同则是一种财产转移行为,属于赠与法的范畴。
4. 目的不同: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或者融资,借款人用借款实现特定目的;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财产或权利给受赠人,表达对受赠人的一种善意或支持。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单⽅法律⾏为赠与合同就是指把⾃⼰所有的东西赠与给别⼈,赠与的⾏为是具有法律效⼒的,但很多⼈对于赠与的这个⾏为的性质不是很了解,不清楚他是属于单务合同还是当⽅的法律⾏为,这个是⽐较难界定的,具体如何,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赠与合同是属于单务合同还是单⽅的法律⾏为属于单务合同,它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的⼀种⾏为,这种⾏为⼀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
⼀、赠与合同是双⽅法律⾏为吗赠与是双⽅的法律⾏为。
它是指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的⼀种⾏为,这种⾏为⼀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
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所以,赠与是⼀种合意、双⽅的法律⾏为,它需要当事⼈双⽅⼀致的意思表⽰才能成⽴。
⼆、赠与成⽴情况下,是否具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为是⼀种赠与⼈⽆偿给与、受赠⼈获利的单务⽆偿⾏为。
如果对赠与⼈不予以特殊的考虑和保护,仅以合同严格履⾏原则苛责赠与⼈⽽不考虑其经济上的损失,⼜显失公平。
因此,法律赋予赠与⼈有条件撤销赠与的权利。
这种救济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区别。
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标的物未交付或登记转移之前,对赠与⼈不具有法律约束⼒。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可见,⼀般情形下,赠与⼈在未交付赠与物前可以基于⾃⼰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如果出现以下法律规定的事由,赠与⼈或其继承⼈或法定代理⼈可撤销该赠与。
法定撤销事由主要有:(1)赠与附义务,⽽受赠⼈不履⾏义务的;(2)受赠⼈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的;(3)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的;(4)因受赠⼈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权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本文旨在探讨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履行及救济等方面。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赠与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自愿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1. 主体适格: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2. 合法目的:赠与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履行能力:赠与人应具备处分权,且所赠财产应为合法所有。
受赠人应接受赠与财产,并在必要时承担一定的负担。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赠与人应履行交付义务:赠与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受赠人即成为赠与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2. 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应尊重赠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受赠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相关费用等。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律关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财产。
2. 赠与合同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赠与财产的共有权人、债权人等。
在此情况下,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赠与合同的救济1. 赠与人撤销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受赠人的权利保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如受到不法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效力、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等。
七、结论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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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1.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 ,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 ,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 ,又称“非要物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
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
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
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还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 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在赠与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
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与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
德国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
欠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
法国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否则赠与契约无效。
意大利规定,赠与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与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 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 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
一是将“交付” 改为“权利转移” 。
“交付” 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
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
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
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 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人所共知,在1998 年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人民币的款物,其中有通过电话口头认捐的,更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
认捐后是否必须兑现,成为当时社会上议论的焦点话题之一。
一说捐赠属于赠与行为,而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只有捐赠方将钱物交付后,该合同才有法律意义。
在款物交付之前,认捐方反悔的,最多面对道德谴责,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说认为,在公开场合认捐,对某些企业来说,是扩大其知名度的一种手段。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举牌子、打字幕之前,认捐单位与受赠单位多订有捐赠协议或由认捐单位出具认捐函,其意思表示不可谓不慎重。
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拖延; 有的是其经营状况本来就不好,还欠着很多债,为的是借此宣传自己。
对订有捐赠协议、出具了认捐书或者向社会公示表示捐赠的,如果不实际捐赠,既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从法律上讲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