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以权谋私反思发言材料

以权谋私反思发言材料权谋私,是人在处理事务时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行为策略。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机会和困境,而权谋私往往成为人们在处理这些事务时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通过反思发言材料,我意识到以权谋私并非一种值得推崇的行为,它不仅有可能带来短期的私利,还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首先,以权谋私行为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个人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会不择手段地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力和资源,而不考虑他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方式不仅会损害公共利益,而且违背了道德准则。
在发言材料中,我看到了过去我曾经为了个人利益而说了一些不真实或夸大的话,让别人产生误解或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让我感到愧疚和后悔,我意识到我应该以诚实和公正的原则来处理事务,而不是仅仅追求个人私利。
其次,以权谋私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纵观历史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权谋私的案例,最终导致个人和组织的崩溃。
这些损失不仅是物质上的,还包括对个人信誉和社会认可的破坏。
在发言材料中,有一次我为了争取某个职位,编造了一些虚假的事实,最终导致我被揭穿并丧失了信任。
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让我意识到以权谋私行为的不可持续性和风险性。
最后,通过反思发言材料,我认识到以权谋私行为远远不能满足个人的内在需求和愿望。
权谋私可能会带来短暂的满足和成功,但长期来看,它只会让人陷入无尽的追逐和焦虑的周期。
相反,通过以诚实、廉洁和公正的原则来处理事务,可以获得更深层次的满足和成就感。
综上所述,以权谋私行为是一种追求个人利益的策略,它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道德准则,而且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通过反思发言材料,我意识到以权谋私并非一种可取的行为选择,而应该以诚实、廉洁和公正的原则来处理事务,从而实现更持久和有意义的成就。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
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
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
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
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
以权谋私反思发言材料

以权谋私反思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要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以权谋私反思发言材料”。
我要深刻反思自己过去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同时,希望通过这次发言,与大家共同警醒,时刻筑牢思想防线,杜绝以权谋私的现象。
作为一名党员和公职人员,我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为人民谋福祉。
然而,在过去的实践中,我背离了初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此,我深感愧疚和懊悔。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错误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
一、权力观念错误,导致以权谋私回顾自己的错误,根源在于权力观念错误。
我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
在这种错误观念的驱使下,我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提供便利,甚至收受礼品、礼金。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自律意识不强,导致底线失守在日常工作中,我没有严格要求自己,自律意识不强。
面对诱惑,我未能坚守底线,一步步陷入以权谋私的泥潭。
古人云:“自律者,自由也。
”只有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自律意识,才能抵制各种诱惑,筑牢思想防线。
三、监督机制缺失,导致权力滥用在我的错误行为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有关监督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我的不当行为,或许我还能及时悬崖勒马。
因此,我们要强化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针对以上反思,我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我将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严守纪律规矩,强化自律意识我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矩,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强化自律意识,做到清正廉洁。
同时,我将加强家庭教育,树立良好家风,以实际行动践行共产党员的高尚品质。
三、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我将在工作中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那么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那么案例]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立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
其中XX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
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根底而不成功。
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根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
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
[1]以下局部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别离的还是重叠的?从内容上看,法律标准可以划分为义务性标准、禁止性标准及授权性标准。
公权的有限扩张与界限--从“食人鱼”泛滥想到演讲范文2篇

公权的有限扩张与界限--从“食人鱼”泛滥想到演讲范文 (3)公权的有限扩张与界限--从“食人鱼”泛滥想到演讲范文 (3)精选2篇(一)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公权的有限扩张与界限--从‘食人鱼’泛滥想到”。
最近发生的“食人鱼”泛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公权扩张问题的深思。
公权的有限扩张与界限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个人权益的平衡问题。
公权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公权扩张超过一定界限时,就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首先,公权扩张超过界限会导致权力滥用。
如果没有明确的界限和监督机制,公权可能被个别人或团体滥用,损害公众利益。
比如,在“食人鱼”泛滥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对水质监管不力,导致食人鱼的繁殖和扩散,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其次,公权扩张超过界限会侵害个人的权益。
公权的扩张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当公权扩张超过界限时,会使个人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例如,在应对“食人鱼”泛滥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过度的管控措施,限制了人民的自由出行和生活,给公众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最后,公权的有限扩张和界限有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
公权的扩张超过界限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动荡,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只有在公权受到适当的限制和监督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找到平衡点。
公权的扩张应当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受到适当的界限和监督。
相关部门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权扩张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权不被滥用和超出界限。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发声维权。
当公权扩张超过界限时,我们应该有勇气站出来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总之,公权的有限扩张与界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只有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限制公权的过度扩张,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私权和公共资源的争夺的作文

私权和公共资源的争夺的作文The competition between private property and public resources has been a perennial issue in society. 私有财产和公共资源的竞争一直是社会上永恒的议题。
On one hand, individuals and businesses seek to maximize their profits and benefits by exploiting private property. 一方面,个人和企业通过利用私有财产来最大化他们的利润和好处。
This often leads to the depletion and degrada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causing harm to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general public. 这通常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耗竭和恶化,对环境和公众造成伤害。
On the other hand, public resources are essential for the well-being of society as a whole. 另一方面,公共资源对整个社会的福祉至关重要。
They provide essential services such as clean water, clean air, and natural landscapes that contribute to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它们提供了清洁水源、清洁空气和自然风景等的基本服务,有助于人们的生活质量。
However, the overexploitation of these resources by private entities can lead to their degradation and can limit the access of the general public to these essential services. 然而,私人实体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可能导致它们的恶化,并且可能限制公众对这些基本服务的获取。
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稿

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演讲稿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但可能侵犯到隐私权。
如果网吧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网络管理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做法还是比较合理的。
网吧是一个特殊的场合,它是公众娱乐场所,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行政机关有职责对这样的公共场所进行管理。
两位专家,一位是私法学者,一位是公法学者,他们从各自学术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有他们的道理。
但笔者认为这些见解并不全面,并没有综合考虑公法与私法的相关问题。
这件事情应从公民权利与公共行政的关系上看,之所以发生争议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在进行博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寻找一个平衡点或在两者中谁优先考虑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管理人员对电脑进行监控的行为已经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不可否认,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
但是,公民上网并不仅仅浏览网页,写信、聊天等等都是在一台电脑位所占的狭小空间进行,这些人也不愿他人知晓其写信、聊天的内容,这明显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对其进行监控便是窥其隐私。
其次,如果网吧工作人仅仅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并不能作为对侵犯隐私权的免责,这只是涉及知情权的问题,网吧只是让公民知情而已。
而隐私权的放弃要基于公民个人的自愿,格式合同的强制条款不能剥夺公民的隐私权,格式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正如我们住酒店,酒店不能说提示了房间有监控设备就可以免除其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所以,问题还不在于进行监控的行为有无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是说这种限制有无正当理由。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特别是网吧这种公开场所,黄色等有害信息的传播极为频繁,危害之广、之烈,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毒害,已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
公与私,对与错,荣与辱界限演讲

为公之心,当如泾河之水尊敬的各位评委、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是来自**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为公之心,当如泾河之水》。
在我国陕西省,泾河与渭河奔流交汇,然而,泾河水清,渭河水浑,泾河水流入渭河时,清浊不融,界限分明,壮观切震撼。
公与私,对与错,荣与辱的界限,就恰似泾渭之严明,而我为公之心,正如泾河之水,坚守原则,独善其身!哲学对于宇宙间一切矛盾已有定论,矛盾,即对立统一。
公与私、对与错、荣与辱,相对立而存在,但也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公与私、对与错、荣与辱——因此生彼、非此即彼,我们的立场必然是舍此取彼。
公务员行使的是公权力,有些人因为这权利炼就一颗赤子之心,有些人却由此唤醒了与之相对的险恶私心,因公而生私,假公以济私,对与错由此可见,荣与辱方寸之间。
公与私,大禹治水是公心,周公吐哺是公心,作为公务员,得公权于民、持公心于民、方可树公信于民,夙夜在公是最高追求,摒弃私心才能真正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利。
对与错,圣人云:“其身正,虽令不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出台政令,实施对策,不是举举手,拍拍手,就能辨出对错的,要问百姓是否愿意,看百姓是否拥护,不能主观臆断,群众的反应才是评判对错的标准。
荣与辱,荣是光荣,也是荣誉,荣是赞许的目光,是激励人前进的号角,荣不能自封,自封的荣是孤芳自赏,荣要靠百姓去给,这样才有荣誉感;辱是耻辱,觉得自己耻辱良心犹在,当别人觉得你耻辱时,你已经在劫难逃,耻辱是黑色的印记,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等劣行,不仅是为公之人的污点,更是仕途上的绊脚石,一步迈错,必酿大憾。
太史公司马迁在汉代即有了“衣食足而知荣辱”的论断,而在“衣食足”的当下,不知荣辱,就是大辱!刚刚踏入公务员的行列的我,还不能完全掌握政策法规,也不能马上做到创新灵活地对待工作,但我能做到的是,公私分明、清晰对错、知晓荣辱,从群众中寻得真理,在实践中汲取真知,以泾河之清水,冲刷我为公之忠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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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导读: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则案例]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
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
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
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
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
[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
回到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分野并不象它们的概念那样泾渭分明。
首先,该小区的2000户居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决定利用某一块绿地来建造车棚呢?我们看到,该小区是一个典型的松散型社群,尚未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建造车棚无疑符合这个社群的公共利益,因为没有车棚会导致该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进而影响到小区居民的行走便利及小区的文明形象。
在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的领域内,社群有权决定采取不为一国法律所禁止的公益行为。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对此种法无禁止的自然权利,有没有它自身行使的边界呢?在道德和法律上,此种权利人的相对方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和时期,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看法:在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或者在以义务为本位的前现代社会,社群的力量是强大到足以压制和碾碎它内部的不同声音的,在这样的社会里,强调的是个人对社群的服从和义务,社群的公共利益被认为与其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损害社群的利益即是损害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个别成员的利益无论怎样是不能与社群的利益相提并论的。
此种所谓个体对集体、成员对社群的服从是绝对的,既是法律上的也是道德上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对此种社会道德的提升和确认。
实际上,在国家未动用法律武器强制保证服从和义务的实现以前,个人就早已屈从于此种社会道德和公共舆论的压力了;即便有冲突,这种冲突也会熄灭在公共道德调整的范围内。
在以法治为根本标志之一的现代社会,公共道德已有了全新的内涵,当社会普遍认可以权利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时,公共道德也不可避免的适应了这一变化的要求并被反映到立法中。
以中国法律为例,《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将以往公共道德所调整的邻里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它既不是一个禁止性规范——绝对禁止不动产相邻各方给他方造成合理的不便,它也不是一个义务性规范——绝对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对他方造成的不便给予容忍;而是赋予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妥善处理问题的选择权,并要求对相邻方造成妨害或损失的应给予他方一定的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即法律肯定并鼓励人们按照符合公共道德的行为(比如互利互让、合作妥协)解决潜在的纠纷,但是此种行为仍应受到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限制。
立法者试图在公共道德和私人权利之间做出恰当的平衡。
在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假设二类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车棚完全可能建立在空旷的场地而不必建在那1户居民的房前,那么此种以公共以社群的名义做出的决定,则是对个人权利的粗暴侵犯——对该户居民的通行权造成不便、对通风、采光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即使同意的小区居民法占绝大多数,法律也不应保护此种决定及其行为的效力,在这种情形下,以集体名义做出的行为仅仅是假公众之名,本质上具有直接违法性。
按照中国法律,被侵权的居民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侵权人(不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即当车棚尚未动工时不得强行动工,当车棚已经动工后停止继续施工、拆除已动工的部分以恢复施工前权利人权利未受损失的状态。
因此,尽管该户居民在道德上可能会受到来自小区整个社群的压力甚至被认为是“自私”的和“不道德”的,但是在法律上,他完全没有屈从于此种所谓“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的法律义务。
可见,道德和法律在此是分离的,甚而是对立的。
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车棚完全没有可能建立在空旷的场地而只有建在该户居民的房前,那么道德和法律仍然是分离和对立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不论是私法还是公法均承载着社会基本的公共道德,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律和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统一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即便是私权的行使也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如中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对上述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该户居民与小区其他居民的利益既有对立的一面,更应当看到两者间统一的一面,该户居民也是小区建造停车棚之后最终直接的受益人。
在没有其他选择可能下,《民法通则》第83条授权采取协商的方式、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解决双方的冲突。
在一方权利不受限制就无法实现另一方或者公共利益时,法律鼓励双方进行合作和妥协,同时规定了不经一方同意擅自采取侵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可见,团结互助这一道德准则已经转化为法律上的要求,漠视这一道德准则的单方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法律的核心恰恰是公共道德。
该户居民既负有道德上的义务,也相应承担了法律上的义务去与做出决定的小区社群沟通协商、进而在公平受偿的基础上对自身权利采取必要的限制。
[公益优先还是私利优先]公共利益做为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之一打破了“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法禁忌,已为现代文明国家的立法所吸收和体现。
然而,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其宽泛,在不同的国家,甚至相同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它可以有不同的外延、内涵和表达,“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社会公序良俗”诸如此类的法律概念在内容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脱离了具体的法制背景和个别案情探讨公益优先还是私利优先这一命题是毫无意义的,有意义的是判断的标准和相应的对策。
仍以上述案例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判断公共利益是否优先的标准有三:一是该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比较是否为较大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为实现社会全体或一个社群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利益,私人利益是个人为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利益。
公共利益不是许多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共利益的受惠主体是不特定的。
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公共措施或行为的受益者,相反,私人利益受惠主体是特定化和受局限的,尽管权利人也有可能是特定的多数。
小区建停车场并非为了个别有停车需要的居民的利益,而是为保证小区的文明环境和所有居民的通行便利,是小区社群作为一个整体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
因此该种公共利益的实现比起个别居民的私人利益具有更大的价值和宏观效应,最终会推动社群整体福利的提升。
二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否是必须的。
公共利益的实现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如果采取其他可供替代的方法仍然可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不应当采取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失或造成更大损失的方法。
比如,前面提到,如果完全有可能在其它场地建造车棚而不损害该居民的采光、通行权益时就不应当将车棚建在该户居民的房前。
三是对利益受损人是否给予了相应的合理补偿。
以本案为例,小区社群有2000人,假设其因为建立车棚而获得的公共利益是v,该户居民因车棚建在其房前遭受的损失是x,因此,理论上讲,该居民应获得的合理补偿y=x-v/2000,当事人可以根据己方受损的程度要求受益方的代表组织(实践中可以是作为小区社群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反之,在没有确定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种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在已经造成侵犯私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应受正当质疑,对于已造成私人的损失必须给予赔偿。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能因为事后对权利人给予赔偿而获得当然的法律效力。
[10]在判断某种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之后,我们还应考虑如何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的问题。
处理这一问题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途径解决。
一国宪法是该国法制的背景,首先在宪法中应明确除为公共利益需要并给予合理补偿外,私人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和侵害。
关键的问题是宪法本身或宪法解释机构对何谓“公共利益”应当做出更明确的界定。
除宪法外,一国的基本法律还应将具体的社会关系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如上述案例中,小区社群的公共利益和其成员的利益的冲突应当可以纳入物业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
但是我们看到,中国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重点在于规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外部关系,对小区社群(业主全体)及其内部成员(单个业主)的关系,只是笼统规定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11];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解决没有进一步做出规定,仅仅侧重于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忽略了其中包含的契约性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