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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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职称认定、评审帮助手册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职称认定、评审帮助手册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考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 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 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 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 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 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 者。
六、信息录入表(见表) 七、其他材料封面:
班主任证明(用学院便笺头打印并盖系章、申 报职称述职登记表、任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评 价表、三个公开课首页及教案、年度考核表。 (请不要装订,在交材料时索取个人年度考核 表再一并装订)
八、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 评审登记表 九、申报职称公开述职登记表
十、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评 价表(时间应间断开,应该是 2007年、2008年、2009年) 十一、公开课首页 十二、计划生育证明:提交材料 时,统一填写。 十三、个人工作报告(3000字以 内)(正副高除外)
1、申报表;2、论文;3、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材料;5、推荐表; 6、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高级) ; 7、高等学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答辩情况表 ; 8、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 9、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表
申报表内容和去年几乎一致,除个人填写信息内容 第一页有小小添加。 填表前必须每页细致阅读一遍,看填表说明及每一 页下面的备注和说明。 不能改变表格的内容和页数。 前后相片必须一致。 先在普通高校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中找出自己的 学科组名 (见表)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1)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1)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1999-12-07 12:14 | 来源:人事处| 查看:2 [ 字号:大中小 ]评定标准: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二)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三)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1993年以前毕业的教师)。

(五) 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职称评聘工作,保证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和《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分类评审。

结合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评价。

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强化工作业绩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民主评议情况等,定量评价包括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等。

(三)规范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坚持申报职务、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公开制度。

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系统推进。

坚持评聘结合,职称评审与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权限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省事业编制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满1年的学校编制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学校每年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决定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学科组。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一、申报条件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能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热爱教师职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取得教师资格。

(四)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1 .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4 年以上;(2 )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土学位,担任助教职务3 年以上。

2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l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5 年以上;(2 )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 年以上;(3 )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 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35 周岁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5 年以上。

其中,当年年底年龄在40 月岁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 .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6 年以上;(2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4 年以上。

5 .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 年以上;(2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 年以上;(3 )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 年以上;(4 )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 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六)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七)任现职(近五年)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高校教师评职条件和要求

高校教师评职条件和要求

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5号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能力。

(二)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应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任务;专业课教师,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任务。

(三)承担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积极参加科研、教研、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

(四)获得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要修完6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副教授7级国家条件

副教授7级国家条件
2项。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1
课发表论文1
篇以上。
(二)
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
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2
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
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
年以上;或具备上
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
(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
延迟1
年申报;
年度考核、
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
延期2
年申报;
受警告以上处分,
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
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
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
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
二、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四、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五、积极开展教育研究工作,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或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粤人职1999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粤人职1999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粤人职[1999]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作者: 时间:2009-6-15粤人职[1999]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

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一、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评定标准]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悉运用一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四章副教授资格条件第十一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副教授资格: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1项以上,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或担任校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2名),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聘任决定。

第十三条专业实践要求专业实践能力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7条中的一条:1.高职院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

2.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奖,本人均应获指导教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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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摘自粤人职[2000]38号)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副教授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
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l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

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厅)级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4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
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
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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