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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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工业产权法分析案例

经济法-工业产权法分析案例

工业产权法案例案例1四川刘某等三人发明了纯稻草制作饲料技术,1989年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但刘某发现该技术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的稻草发酵技术,也已获得国家专利,但该专利的所有者某饲料公司将该专利技术长期搁置未使用,该饲料公司不同意将稻草发酵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刘某等人,也不许可刘某等使用该专利.问题:本案中刘某等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P149)分析:刘某等可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强制实施许可因为,某饲料公司持有稻草发酵技术,但将其长期搁置,没履行《专利法》第52条规定的实施专利的义务,如果搁置已达3年,根据第52条规定,任何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都可申请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刘某等人的纯稻草制造饲料技术这一专利比稻草发酵技术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技术的实施,因此刘某等有权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稻草发酵技术的强制许可,但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后,刘某等仍应与饲料公司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案例2刘某设计的"节能型煤气灶",2000年1月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刘某与北京某厂签订了北京地区的独家许可协议.2002年,刘某又与天津某厂签订了普通许可协议.2003年上海某厂未经刘某同意擅自生产了"节能型煤气灶",在北京等各大城市销售.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将北京厂和天津厂列为共同原告.问题:北京厂和天津厂是否应列为共同原告为什么分析:北京厂因拥有独家许可权利,具有排他性.上海厂的行为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也侵害了北京厂的排他权,因此,北京厂作为共同原告是对的.而天津厂只是获得普通许可,没有排他的权利,所以将天津厂作为共同原告是不恰当的.案例3许某曾任青山煤矿工程师,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88年10月退休。

90年5月,许利用过去工作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在某铜矿坑道试验使用效果极佳。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

案例:李某与张某协议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张某以现金出资20万元,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一套生产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

双方根据协议履行了出资义务,张某交付了现金、李某提供了自己购买该生产设备的购物发票,由验资机构进行了验资。

该公司经登记成立后,李某提供的生产设备也投入了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该生产设备老化且部分损坏。

经相关机构评估,该设备现价仅值约20万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以李某出资不实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分析: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

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股东出资不实的,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工业房地产评估案例

工业房地产评估案例

工业房地产评估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一个工业房地产项目,它位于一个工业园区的角落里。

这个园区呢,交通还算方便,离高速路口不算远,旁边还有条大路,大货车进出挺顺畅的,这对工业厂房来说可是个加分项,毕竟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很重要。

这个工业房地产包括一大片厂房,还有几间办公用的小楼,以及一块相当大的空地。

厂房看起来有点年头了,外墙的漆都有点斑驳了,不过整体结构还算牢固。

二、评估目的。

企业老板打算把这个工业房地产拿去抵押,从银行贷点款来扩大生产规模。

银行那边就要求对这个工业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它到底值多少钱,这样才能决定能贷给老板多少钱。

三、评估过程。

# (一)收集资料。

我就像个侦探一样,开始收集各种资料。

首先找企业要了这个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看看产权是不是清晰,有没有什么抵押或者纠纷之类的。

还好,产权就像一张干净的白纸,没什么问题。

然后又要来了厂房的建设图纸,这就像是厂房的“身份证”,能让我清楚地知道厂房的结构、面积、布局这些重要信息。

从图纸上看,厂房的设计还算合理,空间利用率比较高。

接着又去查了这个工业园区的规划文件,看看未来这个地方有没有什么大的规划变动。

比如说会不会突然修条铁路从厂房中间穿过,那可就麻烦了。

还好,规划显示这个区域未来就是继续发展工业,没有什么特别影响这个厂房价值的规划。

# (二)实地勘查。

资料收集得差不多了,就该实地勘查了。

我一到现场,就像走进了一个工业小王国。

先看厂房,厂房里面设备摆放得满满当当的。

我一边走一边看,发现有些设备虽然旧了点,但还能用,这对厂房的价值也有一定的提升作用呢。

不过有些地方地面有点坑洼不平,这可能会影响评估价值,毕竟如果新的企业进来,可能还得花点钱把地面修整一下。

再看办公小楼,小楼的装修比较简单,就是普通的办公环境。

但是它的位置很好,就在厂房旁边,方便管理。

而且从楼里往外看,视野还不错,没有什么遮挡。

最后看那块空地,空地很大,长满了杂草。

但是这空地的潜力可不小,如果企业扩大生产,可以在空地上再建新的厂房或者仓库。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工业产权法案例

工业产权法案例

第十三章工业产权法案例一1994年6月8日,日本A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新型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口头提出要求优先权.中国B自行车厂也于1994年3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具有相同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题:1A株式会社应如何履行要求优行权的手续2A株式会社就相同主题在日本的第一次申请日是何时才有优先权为什么案例二1986年6月,A以祖传秘方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技术与B厂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A某的义务是技术培训、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药材.B厂的义务是给A特级技师待遇,每月工资300元,免费提供食宿.并约定在B厂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年度维护费等条件下,A同意B厂作为专利申请人,负责代办技术转让工作.其转让费的25%归A某,75%归B厂.专利权归A某所有.根据上述协议,B厂于1986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宫廷风味烤鸡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A某为发明人,B为申请人.问题1A某与B厂之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2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案例三着名画家A某1954年制作完成了“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A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某.1980年C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满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风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C酒厂又以该组画修改后的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1990年C酒厂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鉴会.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景阳风陈酿品评会”.此时B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于1996年7月起诉,诉称C酒厂未经A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B的着作权,并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酒厂的“武松打虎”注册商标.C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B许可,但一直在宣传,还取得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公告日起应知侵权,现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1C酒厂是否侵权为什么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案例四洛阳春都集团公司的“春都”牌火腿,以“会跳舞的火腿肠”广告及优良质量而熟誉全国,连续数年在市场占有率上名列前茅.1993年春都集团兼并了两家设备齐全、管理完善、财力雄厚的饮料厂,并完成了纯天然系列饮料的科研开发项目,规模效益指日可待.但当他们到商标局申请将“春都”商标扩大应用到钦料商品时,被告知郑州的某公司已经注册了“春都”饮料商标,因此对春都集团的申请驳回,不予公告.问题:1商标局对春都集团的申请为什么驳回2春都集团如欲在饮料上使用“春都”商标,依法可采取什么方法案例五祁某于1991年5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11月16日发出书画通知,告知因国外有类似发明,不能授予其专利权.祁某在改进其发明设备后,于1991年12月20日,重新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12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专利权.河北承德某林业局所属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199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1992年1月取得本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1993年12月8日,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家具厂侵犯其专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1祁某的“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2某家具厂是否侵犯祁某的专利权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六郭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箱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在试制过程中,郭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郭某继续研制调试,而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郭某主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郭某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朱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其后,郭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郭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郭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向郭某所在单位授予“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令,请求判令“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郭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1保1994年6月8日,日本A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新型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口头提出要求优先权.中国B自行车厂也于1994年3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具有相同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题:1A株式会社应如何履行要求优行权的手续2A株式会社就相同主题在日本的第一次申请日是何时才有优先权为什么案例七祁某于1991年5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11月16日发出书画通知,告知因国外有类似发明,不能授予其专利权.祁某在改进其发明设备后,于1991年12月20日,重新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12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专利权.河北承德某林业局所属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199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1992年1月取得本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1993年12月8日,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家具厂侵犯其专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1祁某的“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2某家具厂是否侵犯祁某的专利权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八郭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箱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在试制过程中,郭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郭某继续研制调试,而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郭某主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郭某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朱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其后,郭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郭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郭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向郭某所在单位授予“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令,请求判令“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郭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1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案例九甲化工厂生产某化工原料,已申请了注册商标,并曾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信誉.该产品特有的包装桶标志也获得了有关机构的认可.甲工厂与某市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由前者向后者长期提供该代工原料.同在该市,有一家丙化工厂也生产该种原料,但其质量与甲厂的产品质量相去甚远.1998年11月,甲厂的业务员李某与乙公司某科长在订货会上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然后,李某又与丙厂秘密协商,将丙厂生产的化工原料与甲厂同样包装运至乙公司,谎称是甲厂的产品.乙公司收货后,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同意退货.丙厂向乙公司交货后即委托银行收款,遭乙公司以无合同关系的由拒付.丙厂转而索要货物,乙公司称已退回甲厂.丙厂随向甲厂索要货物,甲厂以其假冒本厂产品、侵犯包装专用权为由不同意退货,丙厂即状告甲厂,要求返还货物,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丙厂承担不正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

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

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工业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工业产权法是维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对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的解答,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简答题1. 工业产权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工业产权的基本属性包括排他性、时限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意味着权利人对其工业产权享有独占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时限性指的是工业产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地域性则表示工业产权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有效。

2.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保护商品的标识;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商业秘密保护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

3. 工业产权的保护程序有哪些?工业产权的保护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权利人首先需要向专利局等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接着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最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登记,获得法律保护。

4. 什么是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其使用专利权,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费用。

实施许可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创新的应用和发展。

5. 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多久?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标到期前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也为10年。

商标的使用期限和续展期限的合理管理对于维护商标权益至关重要。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电子产品,拥有了相应的专利权。

然而,该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类似的产品。

该公司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请为该公司提供建议。

针对该情况,该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1. 发送警告信:该公司可以向侵权公司发送警告信,明确指出其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警告信可以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有可能使侵权公司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第一篇: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

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

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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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工业产权法
[案例一]1994年6月8日,日本A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新型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口头提出要求优先权。

中国B自行车厂也于1994年3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具有相同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题:(1)A株式会社应如何履行要求优行权的手续?(2)A株式会社就相同主题在日本的第一次申请日是何时才有优先权?为什么?
[案例二]1986年6月,A以祖传秘方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技术与B厂签订一份协议书。

约定A某的义务是技术培训、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药材。

B厂的义务是给A特级技师待遇,每月工资300元,免费提供食宿。

并约定在B厂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年度维护费等条件下,A同意B厂作为专利申请人,负责代办技术转让工作。

其转让费的25%归A某,75%归B厂。

专利权归A 某所有。

根据上述协议,B厂于1986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宫廷风味烤鸡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A某为发明人,B为申请人。

问题(1)A某与B厂之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2)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案例三]著名画家A某1954年制作完成了“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

A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某。

1980年C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满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风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

1989年C酒厂又以该组画修改后的图案向国家
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

1990年C酒厂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鉴会。

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景阳风陈酿品评会”。

此时B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于1996年7月起诉,诉称C酒厂未经A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B的著作权,并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酒厂的“武松打虎”注册商标。

C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B许可,但一直在宣传,还取得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公告日起应知侵权,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1)C酒厂是否侵权?为什么?(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案例四]洛阳春都集团公司的“春都”牌火腿,以“会跳舞的火腿肠”广告及优良质量而熟誉全国,连续数年在市场占有率上名列前茅。

1993年春都集团兼并了两家设备齐全、管理完善、财力雄厚的饮料厂,并完成了纯天然系列饮料的科研开发项目,规模效益指日可待。

但当他们到商标局申请将“春都”商标扩大应用到钦料商品时,被告知郑州的某公司已经注册了“春都”饮料商标,因此对春都集团的申请驳回,不予公告。

问题:(1)商标局对春都集团的申请为什么驳回?(2)春都集团如欲在饮料上使用“春都”商标,依法可采取什么方法?
[案例五]祁某于1991年5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11月16日发出书画通知,告知因国外有类似发明,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祁某在改进其发明设备后,于1991年12月20日,重新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12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专利权。

河北承德某林业局所属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
199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1992年1月取得本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

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

1993年12月8日,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家具厂侵犯其专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

(1)祁某的“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
(2)某家具厂是否侵犯祁某的专利权?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六]郭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箱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

在试制过程中,郭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郭某继续研制调试,而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

“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郭某主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

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郭某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朱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

其后,郭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郭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

郭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

在中国专利局向郭某所在单位授予“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令,请求判令“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
补姚某为发明人。

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郭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保1994年6月8日,日本A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新型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口头提出要求优先权。

中国B自行车厂也于1994年3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具有相同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题:(1)A株式会社应如何履行要求优行权的手续?(2)A株式会社就相同主题在日本的第一次申请日是何时才有优先权?为什么?
[案例七]祁某于1991年5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11月16日发出书画通知,告知因国外有类似发明,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祁某在改进其发明设备后,于1991年12月20日,重新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12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专利权。

河北承德某林业局所属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199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1992年1月取得本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

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

1993年12月8日,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家具厂侵犯其专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

(1)祁某的“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
(2)某家具厂是否侵犯祁某的专利权?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八]郭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箱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

在试制过程中,郭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郭某继续研制调试,而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

“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郭某主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

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郭某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朱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

其后,郭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郭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

郭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

在中国专利局向郭某所在单位授予“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令,请求判令“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

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郭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案例九]甲化工厂生产某化工原料,已申请了注册商标,并曾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信誉。

该产品特有的包装桶标志也获得了有关机构的认
可。

甲工厂与某市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由前者向后者长期提供该代工原料。

同在该市,有一家丙化工厂也生产该种原料,但其质量与甲厂的产品质量相去甚远。

1998年11月,甲厂的业务员李某与乙公司某科长在订货会上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

然后,李某又与丙厂秘密协商,将丙厂生产的化工原料与甲厂同样包装运至乙公司,谎称是甲厂的产品。

乙公司收货后,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同意退货。

丙厂向乙公司交货后即委托银行收款,遭乙公司以无合同关系的由拒付。

丙厂转而索要货物,乙公司称已退回甲厂。

丙厂随向甲厂索要货物,甲厂以其假冒本厂产品、侵犯包装专用权为由不同意退货,丙厂即状告甲厂,要求返还货物,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丙厂承担不正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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