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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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6篇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6篇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6篇篇1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一、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并未明确租赁期限的合同,一般是以口头协议或书面形式达成。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方式随时终止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会出现房东或租客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这就需要解除合同。

二、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原因1.房屋条件恶劣如果房东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安全、卫生、合理的居住环境,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或安全隐患,租客有权解除合同。

2.租金纠纷如果房东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提高租金,并且拒绝协商解决问题,租客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违约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都可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比如擅自转租、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等。

4.其他原因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可以成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理由,比如房东或租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程序1.通知对方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决定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都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2.书面确认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最好是以书面形式确认,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有证据可查。

3.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果仍无法解决,可寻求法律援助。

四、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1.根据事实情况采取行动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之前,租客或房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2.保留证据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有证据可查。

3.尊重对方权益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时都应当尊重对方的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五、结语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虽然是一项权利,但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对方权益,以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了解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及相关注意事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范本之不定期限租赁合同

合同范本之不定期限租赁合同

合同范本之不定期限租赁合同不定期限租赁合同【篇一: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某公司因生产之需,于2006年1月起租赁另一公司的一栋大楼做厂房,合同约定租期两年,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对方15万元违约金。

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某公司仍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

4个月后,另一公司突然通知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

因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未果而提起诉讼。

审理中,许多人认为另一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彼此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双方仍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表明,彼此仍在维系并希望实现与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双方虽没有补充协议,但除期限改为不定期外,其余均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安报律师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真题考试:2020 合同法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0 合同法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0 合同法真题及答案(4)共70道题1、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

该期限被称为【】(单选题)A. 解除期限。

B. 延缓期限C. 合同关系存续期限D. 延缓条件试题答案:A2、下列可适用合同法责任竞合的是 ( }(单选题)A. 加害给付B. 预期违约C. 履行不能D. 履行迟延试题答案:A3、关于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r 1 (单选题)A. 基本表现为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很少B. 基本表现为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很少C. 只有任意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D. 只有强制性规定,没有任性规定试题答案:A4、当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单位时,作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单选题)A. 署名权B. 获得奖励与报酬权C. 优先受让权D. 专利权试题答案:D5、下列违约形态中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是【】(单选题)A. 履行不能B. 预期违约C. 加害给付D. 履行迟延试题答案:B6、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A.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B. 违约责任是人身责任C.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为主,人身责任为辅D. 违约责任是人身责任为主,财产责任为辅试题答案:A7、下列不属于先合同义务的是。

(单选题)A. 通知B. 协助C. 保密D. 付款试题答案:D8、不属丁运输合同特征的是 ( ) (单选题)A. 有偿性B. 双务性C. 诺成性D. 不要式性试题答案:D9、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多选题)A. 及时接受丁作B. 依约支付报酬C. 对承揽人的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D. 对承揽期间堆放材料的管理义务E. 协助义务试题答案:A,B,E10、下列关于免除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A. 免除是无偿行为B. 免除是单方行为C. 免除是附条件的行为D. 免除是诺成性行为E. 免除是要式行为试题答案:A,B11、下列属于不完全履行的是(单选题)A. 瑕疵给付B. 履行不能C. 受领迟延D. 预期违约试题答案:A1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单选题)A. 债权转让合同无效B. 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合同无效C. 该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D. 债务人无需向原债权人履行试题答案:C13、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单选题)A. 主要工作B. 辅助工作C. 所有工作D. 大部分工作试题答案:B14、当事人因行使解除权而实施的解除行为是一种【】(单选题)A. 占有行为B. 处分行为C. 负担行为D. 收益行为试题答案:B15、下列不具备行纪合同特征的是【】(单选题)A. 实践合同B. 双务合同C. 有偿合同D. 不要式合同试题答案:A16、“租赁合同的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定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定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定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当事⼈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当事⼈约定租赁期限六个⽉以上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未采⽤书⾯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的,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这个问题,下⾯⼤家就跟随店铺⼩编来具体了解不定期合同,希望对⼤家有所帮助!⼀、不定期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有三种情形:1、当事⼈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2、当事⼈约定租赁期限六个⽉以上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未采⽤书⾯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的,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双⽅当事⼈另有约定,双⽅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以上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未采⽤书⾯形式,⽆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第七百三⼗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及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1、承租⼈可以随时通知出租⼈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2、出租⼈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给予承租⼈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终⽌时间的劳动合同。

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

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

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租赁市场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租赁合同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种常见的租赁合同形式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它与定期租赁合同相比具有更灵活的特点。

在中国,我国的民法典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期限不确定,租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的一种租赁合同形式。

相较于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更加灵活,租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终止合同。

但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租客可能会面临突然的房屋流失风险,房东也无法确定房屋的长期收益等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章第581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受租赁双方自由约定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租赁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由协商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合同灵活性。

然而,在灵活性的同时,租赁双方也需要注意合同的规范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章第58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是为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口头约定而导致的纠纷和风险。

租赁双方在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约定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的房屋维修等问题,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我国民法典第七章第583条明确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双方协商解除。

这意味着,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租客具有终止合同的自主权利。

当租客需要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房东,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房东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相关事宜,以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房屋流失风险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因为租期不确定,房东可能会在合同期间将房屋转售或者出租给他人,导致租客在不合理的时间内被要求搬离。

为了保护租客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在第七章第584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东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租赁另一方。

这样可以给租客充足的时间找到新的住房,并避免因房屋流失而造成不便和损失。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5篇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5篇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5篇第1篇示例: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不限定具体租赁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临时住所,短期租赁等。

租赁关系有时会出现矛盾,出现一方希望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一般来说,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约定: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一般包含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等条款。

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规定,不可违反合同条款随意解除合同。

2. 合法依据: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有合法的依据。

比如合同中包含了租赁双方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一方严重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等。

3. 书面通知:通常来说,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内容需包括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并在通知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一旦违反了相关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之前,建议租赁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避免出现纠纷。

在有些情况下,租赁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签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在签订解除协议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2篇示例: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不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一段时间。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或承租方可以在合同期间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一般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期限,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通常也会在合同中设置解除通知的具体期限。

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解除通知的期限,比如提前一个月通知等。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
尊敬的__________(甲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们双方签订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的解除事宜,特此通知如下:
一、合同解除依据
1.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通知日期:__________
四、费用结算
1.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乙方应支付的租金;
2.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未付租金支付给甲方;
3.如有押金,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押金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照本通知书的规定退还租赁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一个月租金;
2.如甲方未按照本通知书的规定退还押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一个月租金。
六、其他(含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送达日期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
2.本通知书的签订,不损害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3.本通知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书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合同解除日期
根据上述合同解除依据,本通知书自送达甲方之日起,租赁合同即告解除。
三、租赁物退还
1.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应将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物品等完好无损地退还甲方;
2.乙方在退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的清洁、整洁,如有损坏或污染,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承担修复或清洁费用;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大家都知道,现在租房子是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你租房子,租房子也能带来很多烦恼。

房东的态度、租金的涨幅、合同的条款这些事儿,常常让人头大。

特别是当你租的房子不是固定期限合同,而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时,问题就更复杂了。

今天咱们聊聊《民法典》里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看看它怎么规定,能不能为我们这些租客和房东解解忧。

先说说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它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房东和租客只要一方不想继续租了,就可以随时解除。

听起来好像挺自由的对吧?房东想涨租金了,提前解除合同;租客嫌环境不好,没忍住想换个地方住,也可以提前解除。

但,问题来了,解除的“提前通知”时间是个难题。

你说房东一时心血来潮,或者租客一时找到了心仪的新房子,能不能立马解约?法律上是不是允许“说走就走”?答案并不是那么简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是需要提前通知的。

房东想解除合同,得提前30天通知租客;租客想解除合同,也得提前30天通知房东。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哎呀,这个30天不就太长了么?租客或者房东都已经心不在焉,怎么能等一个月呢?实际上,这个规定其实是为了给双方提供缓冲期,避免突然之间一方闪电解约,让另一方措手不及。

想想看,如果没有这个规定,租客住得好好的,房东突然来一通电话说:“我决定卖房子了,明天就得搬走。

”那租客该有多着急!反过来,租客也可能是因为找到便宜的房子,心血来潮就要搬走,房东也得措手不及吧。

当然了,这30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租客或房东的一方有特殊的、重大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比如房屋严重损坏,影响居住,或者租客欠租不还,那就可以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合同。

不过,大家要记住,这些特殊情况是有明确界定的,不能说随便拿个借口就能解除合同。

没有合理理由的话,突然提前解除合同,那可就有点“违约”的意思了。

这个提前通知的期限是怎样来的呢?大家想想,租赁合同本来就是一个长期的关系,双方要有一个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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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吗范本模板
秦律师:你好!
20XX年10月,我与陈某签订了一个租赁合同,我租用
陈某在某学校附近的一个门面做生意,约定租期两年,按季度支付租金。

20XX年10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对是否续租都
没有协商。

但我还是按原来合同的约定继续向陈某缴纳租金。

到了今年的四月,陈某找到我,说由于他下岗了,自己要用该门面开餐馆,要求我在六月底腾出门面。

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熊女士
熊女士:你好!
来信收悉。

你们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属于不定期的租赁,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
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据你的来信分析,你这种情况属于上述的第二种不定期租赁形式,因此陈某在4月份通知你,要求你在6月底腾出门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1
篇二: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案情
某公司因生产之需,于20XX年1月起租赁另一公司的一栋大楼做厂房,合同约定租期两年,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对方15万元违约金。

20XX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某公司仍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

4个月后,另一公司突然通知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

因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
约金未果而提起诉讼。

审理中,许多人认为另一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
目的在于租赁,彼此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双方仍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表明,彼此仍在维系并希望实现与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双方虽没有补充协议,但除期限改为不定期外,其余均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安报律师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
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
常为一个月。

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

篇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两间店面作为酒楼,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

20XX年6月16日,乙书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离所租房屋另用。

同月18日,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甲租用的房屋出卖给丙。

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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