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哈尔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原办法”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金人员,退休时以1995年末封存的档案工资,加上1996--1998年社平工资增量的40%(1996年7月至199 7年6月退休的24元,1997年至1998年6月退休的5.76元,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退休的18.57元,共48.33元)为基数,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计发比例后,再加上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档案工资是等级工资的,工人158.50元,干部160.50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62.50元;档案工资是岗位技能工资的,工人132.50元,干部134.50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36.50元)等待遇计发的养老金。
“新办法”是指按国发(1997)26号、市政府(1999)33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计发的养老金。
根据某职工在岗时缴费情况及工作年限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120过渡性养老金:被保险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1996年6月30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
调整金:80元。
“试点办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按黑劳社发(2004)67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实例:某企业职工,1954年12月出生,性别:女.岗位:工人,1975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解读《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141号令)已于二00六年三月二日颁布实施。
新的养老保险办法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从地域范围来讲,新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
从参保范围看,不但包括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还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执照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变化。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调整个人帐户记帐比例。
个人帐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个人帐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和运营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分别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黑政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黑政规〔2019〕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保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
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规定的档次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哈尔滨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哈尔滨企业退休增资方案.doc

2019年哈尔滨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哈尔滨企业退休增资方案哈尔滨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哈尔滨企业退休增资方案哈尔滨市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哈尔滨市企业退休增资方案信息如下:在哈市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中,在境外、异地居住以及市区内居住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今年尚未进行网络视频资格认证的请抓紧时间。
据悉,上述人群中目前仍有近7000人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若不及时认证,从明年1月起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据悉,自2013年1月1日起,哈市开展了出境定居、异地居住及市区内居住的80周岁以上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工作,,即可完成每年一次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据统计,全市共有47432人应办理网络视频资格认证手续。
截至目前,仍有近7000人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
本年度资格认证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
哈市社保局提醒,认证时间为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力度不断加大。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大幅提升,五年来,整体增长近一倍,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据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每年调待过程中都多次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如何为退休职工尽最大可能争取多增加养老金,并保证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稳步提高。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年平均增幅14.5%,整体增长近一倍。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陈泽民介绍,我省有别于其他省份,既属于解放较早省份又是老工业基地,赡养比较高,目前已达1:1.22,所以在增加方案形成过程中,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统筹考虑了近几年调待工作中广大退休人员反映的意见,经过了数十次讨论、反复酝酿研究,才形成了每年的正式调整方案。
哈尔滨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doc

2019年哈尔滨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哈尔滨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2019年哈尔滨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根据平均工资,自2018年4月起调整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在收缴7月份保险费时,补收参保单位4至6月份应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差额,补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4至6月份的医疗保险缴费差额。
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退休人员注意: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本月暂不调整,待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完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统一调整(养老金低于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按平均养老金确定)。
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自2018年4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单位可访问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登录哈尔滨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单位缴费等相关信息查询。
参保个人可通过网上查询、自助查询、社区查询等方式,查询个人缴费相关信息。
二、哈尔滨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补缴条件(一)黑龙江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二)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曾在黑龙江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三)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补缴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老年人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黑龙江省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不断对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广泛,包括各类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费用。
二、缴费标准与方式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或者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一般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相对固定。
缴费方式多样化,包括通过银行代扣、网上缴费、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缴费等。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的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主要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以及退休时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等有关;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对于特殊情况,如因病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会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参保人员在省内或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转移和接续。
在转移过程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转移。
转移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确保其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失。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99)-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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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99)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20日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广亮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等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本办法所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是指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业者及其雇员。
第四条建立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市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黑龙江养老保险查询]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
![[黑龙江养老保险查询]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6fc0d41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a7.png)
[黑龙江养老保险查询]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直是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黑龙江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改革精神,不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以保障广大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黑龙江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根据新政策,黑龙江省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也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二、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1.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60%至300%。
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当地社保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2. 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6%,其中企业负担14%,职工个人负担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负担16%,个人负担4%。
3. 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
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当地规定补缴。
三、黑龙江养老保险待遇政策1. 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乘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加上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金额除以本人退休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 过渡性养老金:为妥善解决历年养老保险待遇过渡问题,设立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缴费年限乘以0.4%。
4.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四、黑龙江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1.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转移方式为: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新参保地社保部门负责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 养老保险待遇衔接:职工跨地区流动并在新参保地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新参保地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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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141号令)已于二00六年三月二日颁布实施。
新的养老保险办法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从地域范围来讲,新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
从参保范围看,不但包括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还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执照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变化。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调整个人帐户记帐比例。
个人帐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帐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和运营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五、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实行新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开始到本人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提前退休减发养老金待遇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因企业破产等国家政策允许提前退休(含退职、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每提前一年,减发其过渡性养老金的2%。
减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死亡养老保险退费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
储存额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中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八、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分别按比例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定期进行生存状况检验。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性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十、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
十一、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部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截留、侵占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企业平均福利成本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