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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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概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一)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禁止买卖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人体器官的捐献一、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二、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基本条件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捐献意愿表示具体情形生前不同意捐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生前未表态捐与否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表示捐献意愿捐献志愿书公民应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并有权予以撤销捐献意愿不得摘取情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①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人体器官的移植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一、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条件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器官移植科资质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②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③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④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三、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检查和接受人的风险评估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应用 ,必须按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
向省级 卫生行 政部 门申请 办 理器 官移植 相 应专 业诊
疗 科 目登记 。
《 执业医师法》 和 《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 规 ,制定 本规 定 。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人 体 器官移 植技 术是 指将 他人 的具 有功 能 的心脏 、肺脏 、肝 脏 、肾脏 等器官 移植 给患 者 以代替 其病损 器 官 的技 术 。 第 三条 医疗 机构 开展 人体器 官 移植必 须遵 守
(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 ; ( ) 医院评 审证 书复 印件 ; 三
( )拟 开展人 体器 官 移 植 的执 业 医师 和与 拟 四
维普资讯

4・
中国农村医学杂志
20 0 6年 1 月 第 4卷 第 6期 1
C i s o ra o uaM ei vr r 06V 1 , . h eeJu l f r d me n n R l c No e 0 o. No me 2 4 6
数量 ,严 格技 术 准人 。 第 六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卫生 行政 部 门应 当严格
( 四) 有 完善 的技术 规范 和管 理制 度 。 特殊 情况 下 ,上 款规定 以外 的其 他 医院 申请办 理 器官 移植 相应专 业诊 疗科 目登 记 的 ,除必须 具备 前 款规 定 的条件 外 ,还必 须符 合所在 地 省级卫 生行 政 部 门 向卫 生部 备案 的人 体器 官移植 技 术 临床应 用 规划 。凡 不符 合规划 的 ,省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不得 准
员会 ;
第 四条
卫 生部 主管全 国人 体器 官移植 工 作 。
卫 生 部 成 立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委 员 会 ,负责组 织相 关专 家拟 订全 国人体 器 官移植 技术 临床 应用 规范 ,对 省级卫 生行 政部 门上 报 的人 体 器 官移 植技 术 临床 应用规划 提 出评议 意见 。 第 五条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以下简 称省 级卫 生行 政部 门 ) 根据 人 体 器 官移 植 医疗需 求 、本行 政 区域 人体 器官 移植 技术 和人 才 队 伍 水平 等综 合 因素 ,制订本 行政 区域 人体 器官 移植 技 术 临床 应用规 划 ,并报 卫生 部备 案 。 省级卫 生行 政部 门应 当根 据报 卫生 部备 案 的人 体 器官 移植 技 术临 床应 用规划 ,对 本行 政 区域开 展 人 体 器官 移植 的 医疗 机 构进行 合理 布局 ,严格控 制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以下简称《名录》)自1994年发布后,已进行过多次修订。

目前,《名录》设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18个下设二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125个(不包含17个其他),三级诊疗科目6个(全是器官移植项目)。

对于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名录》使用说明中也只提到“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关于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的要求主要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笔者对这些零散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回顾,总结如下:相关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注解:一级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下设六个二级诊疗科目:①临床体液、血液专业;②临床微生物学专业;③临床化学检验专业;④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⑤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⑥其他。

2013年8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9号)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其中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60项,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458项,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专业145项。

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维护移植医生的利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总则(一)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科室和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具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全体医护人员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任何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二、组织领导(一)我院的器官移植工作,在省卫生厅和院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负责。

(二)医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器官移植专业由科主任负责管理。

三、临床制度(一)根据患者病情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

(二)在每例器官移植前,科室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进行充分讨论,向委员会提交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方案、并发症及处理措施以及向病人及家属的临床告知情况,并同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用于活体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三)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各科室医护人员应充分重视,严格术前准备的各个环节,严格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不允许出现任何的疏忽。

(四)在实施器官移植前,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应当有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愿望,无买卖人体器官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器官移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广州、深圳、中山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7号)要求,我厅与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联合于2007年6月18日至7月1日,对我省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医院名单及由省卫生厅和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工作需要和医疗卫生布局拟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院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后,我厅已将准予开展及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名单(见附件)报卫生部。

请已被准予开展及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凡未获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核准或未进行相应诊疗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相关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获得资格核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管理,依法执业、规范行为,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1. 公示后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2. 公示后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附件1公示后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广东省人民医院肾/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肝/肾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肝/肾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肝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肾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肾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肾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肺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心广州军区总医院肾附件2公示后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肾中山市人民医院肝/心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肾广州军区总医院肝/心四五八医院肝/肾——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苏卫医[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苏卫医〔2007〕42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现认定江苏省人民医院等6所医疗机构为我省第一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等3所医疗机构为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医疗机构名单如下:1.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南京鼓楼医院(肝脏移植)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肾脏移植)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肺脏移植)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肾脏移植)2.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南京鼓楼医院(肾脏移植)南京市第一医院(心脏移植)解放军81医院(肝脏移植)二、以上医疗机构经省卫生厅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18个月(即2007年7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医疗机构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及时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报我厅,由我厅统一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核。

三、准予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及人体器官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完善各项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移植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卫办医管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依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我部相关文件等规定,按照工作部署,我部组织专家于 2009年8月12日在上海召开了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审定工作会议。

与会专家通过讨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初审材料,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 (OTC)第六次会议审核通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和OTC审核结果,本次复核仍将移植医院分为OTC核定 (名单见附件1)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名单见附件2)两个层次。

一、对OTC核定的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有关工作对于OTC核定的移植医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复核结果,将本辖区内OTC核定的移植医院名单(含军队医院)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周。

对本辖区内公示期间无异议的OTC核定的移植医院,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二、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有关工作对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移植医院(含军队医院),请你厅局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本辖区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移植医院名单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区域医疗卫生工作规划和布局等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从中遴选符合要求的移植医院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国卫医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9月25日附件1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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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申请书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四川省卫生厅印制
年月
填写说明
一、申请机构在填写申请书之前,应仔细阅读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诊疗科目应根据具体申请情况分别填写对应表格。

表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表2四川省医疗机构肾脏移植技术基本情况表
表3四川省医疗机构肝脏移植技术基本情况表
表4四川省医疗机构心脏移植技术基本情况表
□是 □否 心脏移植前是否进行血型、交叉
□是 □否 术者是否由具有心脏 □是 □否 术后是否制定合
其 他 辅 临床实 验室符 合规定
□是 □否
(据实选择)
心脏移植所需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
中心或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质间质量评价机构的 室间质量评价是否合格
□是 □否
助 科 室
其 他 辅 助 临床实验室是否具备 HLA 抗体检测和 HLA 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是 □否
临床实验室是否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是 □否 病理科是否能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病理诊断和监测 □是 □否 医学影像部门是否具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液动
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是 □否
科 室
心导管室是否符 合放射防护及无 菌操作条件 □是 □否 有应急抢救 设施与药品 器材 □是 □
否 能够开展心导管、 心血管造影、心 内膜活检
□是 □否 是否有能够有效处理、治疗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 □是 □否
设备

磁共振(MRI □) 计算机 X 线断层摄影(CT □) 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 多功能监护仪 □ 除颤器 □ 起搏器□ 麻醉机 □ 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机 □ 体外循环设备□ 心脏机械辅
助□设备 心脏移植专用器械 □ 快速冰冻切片□设备 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 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器械□ 心导管室有 1024×1024 分辨率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
人员基本要求
请按照《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另附详细书面说明
管理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规范
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
(PRA )检测
□是 □否
摘取心脏符合无菌要求
□是
□否
冷缺血器官使用专用器官保管液
保存
□是 □否
建立有完善的心移植术后随访制 度,并进行随访、登记 □有 □无
移植信息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有 □无
是否每例心脏 移植手术成立 治疗组 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 力的本院医师担任 理的治疗与管理 方案
□是 □否
近 3 年内是否发生与心脏移植有关的医疗事故
□是 □

其他
医师、护士是否参加了卫生部指定单位培训或符合免于培训和考核条

□ □是 否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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