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捐献器官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捐献器官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捐献是指将人体器官捐献给他人,用于救治生命垂危的患者。

器官捐献是挽救生命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器官捐献的原则1. 尊重原则:尊重捐献者的意愿,尊重受捐者的生命权益。

2. 自愿原则:捐献者必须自愿捐献器官,不得强迫、欺骗。

3. 无偿原则:器官捐献是无偿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

4. 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急需器官的患者。

5. 保密原则:保护捐献者和受捐者的隐私。

三、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器官捐献的原则、程序和条件;(2)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审批、实施和监管制度;(3)明确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1)非法组织他人进行器官捐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提供或者使用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器官捐献和移植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1)因器官捐献和移植给受捐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因器官捐献和移植给捐献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四、器官捐献的程序1. 捐献意愿表达捐献者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表达捐献意愿。

捐献意愿表达可以是生前表达,也可以是死后表达。

2. 捐献评估捐献者表达捐献意愿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评估,确认其捐献意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捐献登记捐献者评估合格后,医疗机构应当将其捐献信息登记在器官捐献登记簿上。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ppt课件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ppt课件
.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 • 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条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 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 医务人员; (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 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4; (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1、医师推定同意:只要死者生前未表示反对、 有时候呢过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而不必考虑亲 属的意愿.法国、匈牙利、奥地利、瑞士、丹 麦、新加坡等国。
2、家属推定同意:要求医师在明确家属无反 对意见,同意捐献时才可。其优点是避免死 者家属诉讼。芬兰、希腊、瑞典、挪威等。
(三)关于器官商业化:1983年美国一名医 生成立国际肾脏交易所—公众谴责、国家法 律禁止
.
• (一)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 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 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 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 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 器官的意愿。
.
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人体器官 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 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将其植入接受 人身体 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捐献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3篇)

捐献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体器官捐献是指将活体或者尸体中的器官捐赠给他人,用于移植或者医疗目的的行为。

器官捐献对于挽救生命、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捐献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

二、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1. 民主自愿原则捐献人体器官应当遵循民主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骗或者误导他人捐献器官。

2. 公平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捐献者或接受者。

3. 严格审查原则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捐献行为合法、合规。

4. 医疗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和捐献者、接受者应当保守捐献者、接受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三、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骗或者误导他人捐献器官。

”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条例》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捐献者、接受者、医疗机构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审批、登记、捐献、移植等环节。

3. 《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人体器官捐献的程序1. 捐献申请捐献者或者其亲属向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

2. 审查程序医疗机构对捐献者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捐献条件。

3. 捐献登记捐献者同意捐献后,医疗机构将其信息登记在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中。

4. 捐献执行捐献者同意捐献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器官采集。

5. 移植审批接受者向医疗机构提出移植申请,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6. 移植执行经审批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器官移植。

五、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责任1. 捐献者责任捐献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瞒捐献信息。

2.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

捐器官法律规定(3篇)

捐器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捐献是指将一个人的器官捐赠给另一个需要该器官的人,以挽救其生命或改善其生活质量。

器官捐献是现代医学进步的重要成果,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为了规范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1. 尊重生命原则:器官捐献必须尊重生命,确保捐献者自愿、知情、真实、合法地捐献器官。

2. 自愿原则:器官捐献必须基于捐献者的自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诱骗他人捐献器官。

3. 知情同意原则:器官捐献必须确保捐献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充分了解捐献行为、可能的风险和后果,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4. 公平、公正原则:器官分配应当公平、公正,确保每个需要器官的患者都有平等的机会。

5. 隐私保护原则:对捐献者、接受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尊重其隐私。

三、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器官捐献的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器官买卖、非法采集、非法利用人体器官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四、器官捐献的实施程序1. 捐献申请(1)自愿捐献:捐献者本人向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

(2)非自愿捐献:捐献者去世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

2. 捐献评估医疗机构对捐献者或捐献者家属进行评估,确认捐献者的意愿、身体条件等。

3. 捐献登记捐献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捐献登记表,明确捐献器官的种类、数量等。

4. 器官采集在捐献者去世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采集器官。

5. 器官分配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等待时间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器官。

器官交叉移植法律规定(3篇)

器官交叉移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移植作为一种挽救生命、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重要医疗手段,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器官供体不足、分配不均等问题,器官移植领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争议。

为了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器官交叉移植的角度,探讨相关法律规定。

二、器官交叉移植概述器官交叉移植,又称器官分配共享,是指将同一器官分别移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患者,以解决器官供体不足的问题。

这种移植方式有利于提高器官利用率,降低患者等待移植的时间,减轻社会负担。

三、器官交叉移植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法》是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最高法律依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器官移植的原则、程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器官移植原则根据《器官移植法》,器官移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自愿原则:患者、捐赠者、受赠者应当自愿参与器官移植活动。

②公平、公正原则:器官分配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患者。

③公益性原则:器官移植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器官移植程序器官移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①器官捐赠:捐赠者应当自愿、无偿捐赠器官。

②器官获取: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获取器官。

③器官分配:器官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由器官分配中心负责。

④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2.《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条例》《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是对《器官移植法》的细化和补充。

(1)器官分配原则器官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病情紧急程度:优先保障病情危重、生命垂危的患者。

②等待时间:同等条件下,等待时间较长的患者优先。

③配型相合程度:优先保障配型相合的患者。

(2)器官共享器官共享是指将器官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的器官移植活动,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通过器官分配中心进行协调,实现器官的合理分配。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是对器官移植活动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

捐器官的法律规定(3篇)

捐器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移植技术自20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为无数患者带来了生命的希望。

然而,器官短缺问题一直困扰着全球医学界。

在我国,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捐献器官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器官捐献与移植行为,保障捐献者和受捐献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捐器官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捐器官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捐献器官必须基于捐献者的自愿,不得强迫或欺骗。

2. 无偿原则:捐献器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买卖,捐献者不得因此获得报酬。

3. 公平原则:器官分配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因地域、身份、地位等因素造成不公平。

4. 安全原则:捐献器官的采集、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必须确保安全,防止疾病传播。

5. 尊重生命原则:捐献器官的目的是为了拯救生命,应当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三、捐器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损害他人身体、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捐献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平、公正、安全、尊重生命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捐献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器官应当是其生前意愿。

”第五条规定:“器官捐献者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捐献者进行严格的体检,确认其符合捐献条件。

”第七条规定:“器官捐献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并按照规定进行器官采集。

”第八条规定:“器官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关于器官捐赠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器官捐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捐赠是指将一个人的器官移植给另一个需要该器官的人。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器官移植已成为治疗某些疾病的重要手段。

然而,器官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障器官捐赠的合法、有序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捐赠行为。

本文将围绕我国器官捐赠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器官捐赠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器官捐赠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因此宪法为器官捐赠提供了基本的人权保障。

2. 法律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器官捐赠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器官捐赠的原则、程序、监管等内容,为器官捐赠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器官捐赠过程中对患者的赔偿责任。

3. 行政法规层面(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条例》的配套法规,于2007年颁布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器官捐赠的具体实施程序、审批权限、监管措施等。

(2)《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确保器官捐赠的公平、公正。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省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器官捐赠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等。

三、器官捐赠的原则1. 自愿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器官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捐赠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捐赠器官,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捐赠者捐赠器官。

2. 公平原则器官捐赠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器官分配的合理性。

根据《实施办法》,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器官需求等因素,公平、公正地分配器官。

3. 优先原则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应当优先考虑病情危重、器官需求紧迫的患者。

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

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

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捐赠器官或遗体是一种无私、高尚的行为,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首先,我国对于器官捐赠设立了特殊的途径和机构。

由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负责监管,专门成立了器官捐献协调员制度,负责与家属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器官捐赠的合法合规。

此外,我国也建立了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制度,确保器官捐赠的合法性。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详细规定了器官移植的程序、条件、合格捐赠者的范围等各个方面。

根据条例规定,器官捐赠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自愿向特定的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捐献器官。

捐赠者还需经过相应的身体检查和评估,确保身体健康,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家属对捐赠者的意见和决策的重要性。

根据相关法规,当捐赠者未留下书面意愿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时,需由捐赠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提供书面同意。

家属同意时,要确保其真实有效,并且家属的同意可以随时撤销。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捐赠者真实意愿的尊重。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器官移植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器官捐赠过程中,医疗机构需要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器官移植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移植手术的安全性和成功性。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移植等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保障器官捐赠的合法和真实性。

有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提高器官捐赠率,为更多的患者带来希望与新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诞生了人体器官移植这门新兴医学技术,同时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用法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如何在立法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体系,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立法一,人体器官移植的历史和现状 世界器官移植史起源于18世纪,开始有学者做组织或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1902年,出现用套接血管法施行自体、同种和异种的肾移植。1902-1912年,有学者首次用血管缝合法施行整个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创立了真正的现代血管吻合法。1936年,俄国科学家首次为尿毒症患者移植肾。但是由于对免疫排斥反应一无所知而未使用任何免疫抑制措施,因此存活期短。1954年,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长期有功能存活的病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成功。1959年,美国和法国科学家各自第一次在异卵双生同胞间施行了肾移植,两例受者均接受全身照射作为免疫抑制,肾移植获得了长期有功能存活。1962年,美国科学家施行同种肾移植,改用免疫抑制药物,首次获得长期存活。这几例手术的成功,标志着现代器官移植时期的开始,人类长期向往的器官移植疗法终于得以实现。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药物、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及移植免疫学基础的迅速发展,已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有效、常规性治疗手段。特别在发达国家现已成为医学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巨大进展。到1998年止,全世界已施行同种肾移植447182例次;215个肝移植中心开展了62502例肝移植,在大器官移植中仅次于肾移植,且手术后一年存活率达90%,五年存活率>70%,最长存活者已达28年。胰肾联合移植已近万例,美国每年实施胰肾联合移植千例以上,一年存活率>80%.全球心脏移植已达48511例,单肺移植5347例,双肺移植3571例,心肺移植2510例。展望21世纪,器官移植将作为外科领域的发展重点,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将为人类的健康做出巨大的贡献。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从20世纪60年代进入临床开始,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已开展的手术不仅有肾脏、肝脏、心脏,而且包括肺、脾脏、小肠、肾上腺、睾丸、卵巢、骨髓、同种异体手移植等等,均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虽然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实行器官移植遭遇到很大的阻力,其中最突出的阻力是等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病人很多,而器官供体来源严重不足,供求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据统计,全球有超过15万登记在册的病人在急切等待着器官移植,需求量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平均每天有17人在等待移植中死亡。(金永红、林秀珍:《器官移植尚需法律保障》,载《健康报》,2002-11-01.)器官移植手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若干个年头,在走过了一段艰苦和曲折的道路后,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器官移植手术的整体形势已经比较乐观。以西方主要国家1998年每百万人口尸体供体肾移植, 心脏移植, 肝移植数为例,参见表1的数据:

表1:1998年每百万人口尸体供体肾移植、心脏移植、肝移植数 国家(人百万) 肾脏 心脏/心肺 肝移植 奥地利(8.02) 40.6 11.8 16.6 比利时(10.54) 36.1 10.1 13.9 捷克(10.32) 34.9 5.3 6.4 丹麦(5.23) 20.3 5.1 6.3 芬兰(5.1) 35.1 3.7 7.6 法国(58.29) 30.8 6.7 11.8 德国(83.53) 25.0 6.8 8.7 希腊(10.49) 8.7 1.3 1.8 匈牙利(10) 22.6 0.5 1.8 意大利(57.38) 20.9 5.8 9.5 荷兰(15.56) 25.3 2.7 6.7 挪威(4.38) 28.3 8.2 5.7 波兰(38.6) 13.8 3.2 0.7 葡萄牙(9.86) 30.6 0.7 13.5 西班牙(39.12) 49.8 8.9 22.6 瑞典(8.9) 26.7 4.1 10.8 瑞士(7.20) 28.7 6.3 11.0 英国(58.49) 24.3 5.3 11.0 美国(265.55) 35.1 9.4 17.5

由于我国器官移植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开展这项技术时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了来自法律、伦理和文化(中国自古有死后保留全尸的传统,《礼记》中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之说。)等方面的困难,器官供体来源严重不足,使这项医疗技术的推广举步维艰。对比美国,以肾移植为例,前年美国一万一千四百四十八例肾移植中,来自于“脑死亡”等尸体肾移植的数量为五千九百八十五例,而活体肾移植为五千四百六十三例,后者的数量甚至超过了中国全年肾移植的总和。去年美国活体捐献肾移植的数量首次超过死体肾移植。同是东方文化的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活体器官移植的比例约为五分之一。据有关专家估计,中国大陆的活体器官移植只有百分之一。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有大约150万尿毒症患者,等待换肾的患者约30万人,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在这样紧张的供求关系的压力下,在现实中,出售人体器官却似乎正在成为摆脱贫困和债务的一种手段,在互联网站“网易”的拍卖网页上,赫然发布着“活体肾,200万!”、“5万元卖骨髓!”这样的人体器官买卖信息。大量的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手术中绝望地死去。

同样是受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东方儒家文化影响很深的近邻日本,在器官移植,特别是心脏移植也走过了一段不平常的道路。31年前日本进行了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术后接受心脏移植的病人仅仅活了几个月。从此,这一在医学上具有里程碑作用的手术被打上了耻辱的标记,而且这个标记直至今天仍未消除。探究起来原因不外乎心脏移植在某些方面和日本的伦理纲常相悖。要珍惜躯体这一来自父母的礼物;而且,从一个在医学上被判断为脑死亡的人身上取出心脏从而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是不人道的。但是日本人的观念也在慢慢转变。1997年10月日本通过了新的器官移植法律。日本也因此从法律上接受了脑死亡即人死亡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第一例合法的心脏移植手术是今年初进行的。到目前为止,日本今年已经进行了三次成功的心脏移植手术。医生们乐观地预计,越来越多的成功自然会带来亲切感。到那时,心脏移植手术也会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

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器官移植的经验,加快我国器官移植的步伐,研究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建立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这一有益于人类的“绝对利他”型善举能够得到合法有序的进行。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迈出了实践性的步伐。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该条例已经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该法规的颁布和施行给深圳乃至全国带来的深远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一届学术研讨会”上,卫生部科教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三易其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此外,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订中。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础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前提-人格权与器官移植的关系 《辞海》对器官(本文所指人体“器官”指一般意义上之人体器官和组织,前者如心、肺等;后者如骨髓、血液等。)的解释:生命体中能够行使一定功能的单位。所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一个个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导体移置)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自然人支配其身体器官的行为属于现代民法中的身体权,表现为对身体完全性和完整性的维护权,简称为人体器官权。既然自然人对自己的器官具备人体器官权,那么是否能够任意支配和处理自身器官呢?尤其是自然人能否像出售物一样出售自己的器官呢?人体器官能否被当作所有权的“物”而存在呢?

研究这一问题就必须研究自然人的人格权与器官移植的关系,因为人格权是人身权的前提。所谓人格,从社会学角度看,人格是指“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人在一定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从哲学的角度看,人格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自信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全体,它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是一切其他存在的基础”。(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页。)从伦理学角度看,人格被称为“道德人格,是一个社会中地位、尊严和作用的统一体,是做人的资格和为人的品格的总称,或者说是做人的资格和起码应有的权利”,(曲炜著:《人格之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页。)是人的最本质的权利,是与人最密不可分的权利,正如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指出:“没有人会愿意和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和判断转让于人”。法律上的人格,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88、151页。)是指为法律所承认的能成为法律上主体的资格,它体现法律对人的普遍关注和尊重,并赋予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即可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严格意义上人格的法律概念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广泛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作为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被法律赋予人格并非自古有之,如古罗马的奴隶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不是权利主体,以至被作为买卖关系的客体。我国古代社会就已经对人格有所认识,据载,古代医学名著《皇帝内经》就曾写道:“天复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千金要方》也曾写:“人命至贵,有贵千金”。法律对自然人人格普遍承认,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是文明时代与野蛮时代的分水岭,是近代人文复兴运动以来人本精神在法律上的反映。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人格具有以下三重涵义: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二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三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以及体现在具体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作为人格载体的人体是以有体物的形式存在,在理解人体是否为法律上的物的问题上尚有争议,但至少活人的身体仍不得为法律上的物。(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日本通说一般认为,生存中的人的身体作为统一体来理解时,不构成物权法上涉及所有权的“物”,而是与之所归属的人格权相统一的存在,应视为人格权的一个对象。([日]岩志和一郎:《器官移植的比较法研究-民事法的观点(1)》,载《比较法研究》46号。)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只能由每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非法限制,不可于民事主体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