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范本
律所合伙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所宗旨: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本所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认同本所的宗旨和经营理念。
第六条合伙人加入本所,应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退伙,应提前一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八条本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九条合伙人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本所的债务。
第十条本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二)合理开支;(三)公开透明;(四)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章合伙事务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本所的发展战略;(二)确定本所的收费标准;(三)聘请和辞退员工;(四)处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事务。
第十二条合伙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二)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四)不得利用本所资源谋取私利。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合伙人会议裁决。
第十四条本所与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合伙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具体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所/合伙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本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业,勤勉尽责,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本所由以下律师发起设立:[列出所有发起律师的姓名]第七条本所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名称]批准设立,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本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所变更登记事项、派驻律师以及负责人,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机关收回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当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
本所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本所终止。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第十一条本所负责人由[负责人姓名]担任,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选举/推选产生,任期[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提名副职负责人人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六)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按照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的决议,对外代表本所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七)批准本所日常财务开支;(八)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的住所为:_____。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本所合伙人共_____人,分别为:合伙人 1: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律师执业证号码_____。
合伙人 2: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律师执业证号码_____。
……第六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认同本所的宗旨和文化,愿意遵守本所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出资及财务制度第七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合伙人 1:出资方式_____,出资额_____元。
合伙人 2:出资方式_____,出资额_____元。
……第八条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国家资助等。
第九条本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财政、税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本所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具体分配方式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本所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和证人等权利;(二)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业务培训;(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四)对本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四)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五)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七)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八)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九)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十)服从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3、主持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务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6、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7、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8、认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9、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
10、组织典型、重大、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讲课,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带领、指导律师开展业务。
11、负责组织制订事务所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2、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无法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
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三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人员由本所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当的工作经历和律师业务能力。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四十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两名成员提议或事务所主任认为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和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管理委员会职责:1、拟定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2、拟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并实施本所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拟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拟定本所年度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事务所”),注册地为___________。
第三条本事务所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律师共同投资并共同承担风险。
第四条本事务所的宗旨是坚持法治、公正、廉洁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事务所的合伙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质;(三)熟悉执业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第五节解决办法(一)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及时共享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二)加强团队培训,提升合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三)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和流程,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四)积极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
(五)及时调整组织结构,合理分配资源,提高事务所的整体运营能力。
第五节其他(一)该事务所注重保持与律管机关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最新法规和政策,确保合规经营;(二)该事务所鼓励合伙律师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的活动,提升影响力和威望。
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所有。
第三条本章程所涉及的事项,如有变更,需经本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修订。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样本2. 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表3. 律师事务所资质申请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律师执业资格:指获得国家法律协会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有权在法律事务中代理委托人。
2. 合伙律师:指参与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并具有出资资格的律师。
3.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指整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作协议,规定了合伙关系、权益分配等事项。
合伙制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伙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与运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三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事务所的名称为:[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英文名称]。
第五条事务所的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第六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第二章合伙人第七条合伙人是指出资设立、参与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认同事务所的宗旨和价值观。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一)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二)分享事务所的收益;(三)获得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退出合伙。
第十条合伙人的义务:(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二)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三)维护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四)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事务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一)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合伙人;(三)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章程;(四)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条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制定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三)提名和任免合伙人;(四)处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务与收益第十五条事务所的财务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事务所的亏损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章合伙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第十八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模板5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模板5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旨在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二条本所的合伙人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三条本所的注册地为,经营范围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第二章合伙人及其权利义务第四条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及在本所的出资比例如下:1.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出资比例:%;2.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出资比例:%;3.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出资比例:%。
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 权利:(1)参与本所的经营管理,共同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2)享有本所的利润分配权;(3)享有本所的荣誉权;(4)享有本所的财产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义务:(1)遵守本所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2)积极参与本所的经营管理,促进本所的发展;(3)按照本所的分工,承担具体的业务工作;(4)维护本所的信誉和形象,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合伙事务执行及管理机制第六条本所实行合伙会议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合伙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合伙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合伙人应按照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对业务工作进行协商、讨论,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任期三年,可连任。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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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职业道德,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任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为:[详细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负责对本所的财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监事若干名。
第三章合伙人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同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出资后,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本所的重大决策;(二)分享本所的收益;(三)使用本所的设施;(四)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活动;(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二)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四)承担本所的经营风险;(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业务与活动第十七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理仲裁等法律服务;(二)开展法律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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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采取自愿的原则自由组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所。
事务所的财产由缔约律师依约按份共有,事务所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建设和改革开放对法律服务的需要,为中外人士提供多层次、全方位、超前性的优质法律服务,引入风险机制、竞争机制、利益机制,聚集法律精英,广招社会贤达,创办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经批准之日成立,受______市司法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事务所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受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事务所在业务范围内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执行职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录用、辞退工作人员;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适合本所情况的分配办法;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管理、处分本所财产。
第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事务所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
可以根据本所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及用途
第九条事务所开办经费由合伙人自行筹集,其金额为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开办经费用于:
(一)租用办公用房间,租金___万元;
(二)购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四通打字机及普通办公用品):___万元;
(三)安装工作电话:___元;
(四)宣传广告费用:___元;
(五)装修办公用房费用:___万元;
(六)印刷有关文书:___元;
(七)其他开支:___元。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诉讼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举产生、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师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由合伙人会议成员按所持事务所股权比例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合伙人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合伙人扩大会议是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事务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组成。
第十九条合伙人扩大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事务所重要规章制度;
(二)决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辩护思路;
(三)决定对事务所专、兼职律师的内部奖励处罚措施;
(四)负责主、协办律师的评定;
(六)评定年度优秀律师;
(七)决定事务所经营管理过程中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合伙人扩大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扩大定期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经事务所主任提议或合伙人扩大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合伙人扩大会议临时会议,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扩大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合伙人扩大会议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扩大会议必须有合伙人扩大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
第六章全体律师会议
第二十四条全体律师会议是事务所民主管理机构,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五条全体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与律师福利有关的各项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选举产生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负责人,报所主任批准;
(三)对合伙人扩大会议各项决议进行质询;
(四)对合伙人扩大会议经营管理事务行使监督权;
(五)评定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
第二十六条全体律师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全体律师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年终举行,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条全体律师临时会议由合伙人扩大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师提议召开,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扩大会议应向全体律师会议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全体律师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律师过半数表决通过决议。
第三十一条全体律师会议必须有事务所全体律师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方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
第七章事务所主任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设主任一职,事务所主任为事务所负责人,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推举产生,报主管部门备案。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二)根据全体律师会议选举结果任命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
(三)聘任或辞退工作人员;
(四)批准一般的财务支出;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事务所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事务所主任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经合伙人三分之二同意后,应当罢免。
主任被罢免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事务所主任下设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等机构。
其职权范围由事务所岗位责任制规定。
第八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专职律师人员采取效益浮动工资制,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
事务所专职律师的业务助手报酬,在指导律师个人收益中列支,具体比例由律师本人与业务助手自行商定。
第三十八条事务所依法纳税,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向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律师协会会费。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在扣除税金、管理费,以及各项费用后,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律师福利基金和风险基金。
第四十条事务所合伙律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在福利基金、风险基金中列支。
专职律师的业务助手有关保险由律师本人与业务助手自行确定,保险费用由律师本人收入中支取。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依合伙人协议实行按份共有。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律师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组成。
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业务助手。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
第四十五条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实施。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招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
凡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兼职律师、业务助手除外)必须有原所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或辞去现职等手续。
事务所正式聘用前,试用期为三个月,合作后方可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四十七条专职律师聘用业务助手,应与助手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报主任审批。
第四十八条聘用律师遇有下列情况,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辞退。
(一)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经两次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事务所经济状况难以维持时;
(三)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辞退的;
(四)其他不可原谅的原因,必须辞退的;
(五)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工作定额的。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应当为在本所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办理待业、医疗、养老保险。
第十章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条事务所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合伙人委托事务所主任提出终止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必须撤销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工作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合伙人协议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事务所终止或撤销后按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清点财产。
如有债务的,以本所财产清偿。
资不抵债时,由合伙人依约分担;资产抵债后还有剩余的,按合伙人协议分割。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