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合集下载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强转制企业档案管理的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转制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及《辽宁省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制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转制前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及转制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经营及实行承包、租赁、出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转制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和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二)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三)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市档案局是本市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转制企业的档案清理和移交工作是国有企业转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工作程序,并同步进行。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转制前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转制企业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应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

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国有企业在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出售、合资、合作等转制过程中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要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档案人员要做好本企业转制前及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破产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整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该机构应当由有档案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备和工具。

四、档案管理制度1.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保真性、标准化、规范化、时效性和便捷性。

2.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包括从档案的产生、移交、整理、利用、保管、鉴定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3.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包括按照档案的种类、用途、价值等进行分类管理。

5. 档案管理流程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流程包括:1. 档案拟定:记录破产企业相关的档案管理要求和流程,并确定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和机构。

2. 档案归档:将破产企业的档案进行归档,包括文件的整理、编目、装订等工作。

3. 档案保管:确保破产企业的档案安全存放,包括选取合适的档案室、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巡检。

4. 档案利用:根据需要,提供破产企业档案的查询、浏览、复制、借阅等服务。

5. 档案销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定期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销毁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销毁计划和程序。

6. 档案管理措施为保障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制定以下档案管理措施:1. 档案管理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档案。

2. 档案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档案室的防火安全。

3. 档案室应采取适当的环境条件,保证档案的存储环境稳定,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的要求。

4. 档案管理人员应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档案被损坏、丢失或盗窃,如使用密封箱、设置防盗门等。

5.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破产管理人的档案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破产案件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材料、债权人会议材料、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拍卖资料、债务清偿方案、破产清算报告等。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破产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破产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破产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三)对破产案件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编号,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对破产案件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定期对破产案件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六)协助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管部门等查询、调阅破产案件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破产案件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破产案件办理需要,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编目规范,编号统一;(三)装订整齐,便于保管;(四)保密措施到位,防止泄露。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设施;(二)档案柜应配备锁具,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破产管理人批准,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查阅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档案资料。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前言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涉及到破产清算、债权人维权以及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是维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为有关各方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档案保管责任的明确破产企业档案是指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全部文件、书证、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等文书资料和物品。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1.全面收集: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收集破产企业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档案、债务合同文件、经济合同文件、企业注册登记文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2.安全保管:破产管理人应做好破产企业档案的保险、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无误,防止档案遭到非法操作、损毁、丢失等情况。

3.档案移交: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应将破产企业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给有权机关或法院。

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最需要维护的利益方。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也应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为重点,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公示通知: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有关债权人公示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展情况、债权债务及其清偿顺序等信息,让债权人了解有关情况。

2.债权受理:有关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报告债权,并要求确认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受理并进行确认。

3.债权清偿:破产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

三、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疏忽、违法等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损失赔偿:如果破产管理人因为违法、疏忽等原因造成债权人和破产企业损失的,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2. 执业违规处罚: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执业违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业证、禁止执业等。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____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原则上无障碍公开。

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向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合理、准确、及时的获取渠道。

(二)保护个人隐私。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保护债务人及其它个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三)公正、公平、透明。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整理第四条档案分类破产企业档案应按照文件的性质、用途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分为文件档案、台帐档案、会计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档案进行整理。

整理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对破产企业现存档案进行汇总和清点,制作明细目录;(二)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鉴定,摸清档案中的抵押物、质押物和保管人;(三)对破产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的档案进行梳理,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协助。

第六条档案保管破产企业档案应有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水、防霉、防盗、防腐等要求。

保管期满后,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档案借阅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当事人、债权人、相关的政府机关、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申请借阅档案。

(一)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对档案资料保密;(二)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并及时告知结果;(三)如借阅有损破产企业利益或涉及个人隐私,应当及时予以拒绝。

第三章档案处理与利用第八条档案处理破产企业档案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销毁、转移、捐赠等处理方式。

破产档案管理制度

破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档案管理,保障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破产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破产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破产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破产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破产申请材料;(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相关文件;(三)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代表会议、债务人会议等会议记录及决议;(四)破产财产调查、审计、评估等报告;(五)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六)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债务人代表等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工作汇报;(七)破产重整、和解、破产财产追回等工作的相关文件;(八)其他与破产案件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破产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破产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破产案件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二)按照破产案件的不同环节进行分类;(三)按照档案的来源、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四)对破产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目录等工作。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破产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类别等进行分类保管;(二)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破损、丢失、被盗等档案,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九条破产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类别等进行查阅;(二)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三)查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四)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破产企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破产企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破产企业人员档案管理,保障破产企业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破产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破产企业内部所有涉及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破产企业人员档案。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

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保管规定,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六、档案安全与保密1. 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保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前,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销毁规定,对档案进行审查、鉴定。

2. 档案销毁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销毁程序,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合规性。

八、监督与考核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2. 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一、前言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在整个破产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保护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 2023年制定了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以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流程, 提高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二、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原则1. 法定原则: 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可操作性、可控性和可追溯性.2. 提交原则: 破产企业应按规定要求逐级提交档案, 督促全体利益相关方提供完整准确的档案材料.3. 分级负责原则: 指定专人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和评估.4. 保密原则: 破产企业的档案应按照相关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和泄露相关档案信息.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流程1. 档案整理与归档破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的档案进行整理, 主要包括文件鉴定、归档分类、文件标识和编号等工作. 鉴定完成后, 应按文件的密级、范围、属性和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划分, 并建立档案分类表和编号表.2. 档案的接收与交接破产企业的档案在变更管理责任人或交接他事时, 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档案的接收和交接流程. 包括交接人员的身份认证、档案移交清单的编制和签字确认等环节, 确保档案移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档案的存储与保管破产企业应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率, 采取适当的存储和保管措施, 依据文件的密级和保密要求,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并进行相关档案存储设备的配置,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4. 档案查询与借阅破产企业按需提供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 但需要对外部人员提出的查询和借阅申请进行审批. 对内部人员需明确查询和借阅的目的, 并记录相关操作信息和时间, 确保档案查询和借阅行为的规范性和追溯性.5. 档案的销毁与清除破产企业在档案管理的不同阶段, 应对无效档案和文件进行定期销毁和清除.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并编制销毁记录和销毁证明, 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和证明性.四、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 定期对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并对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2. 评估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 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五、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职务追责等.六、总结2023年制定的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对于规范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流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理的档案管理流程不仅提高了破产企业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也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 则能够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规范的运行, 为实现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提供了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8093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Archives of Bankrupt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1】(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其他企业破产的,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破产企业档案的保护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三)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与移交1、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2、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3、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本条第2项规定办理。

4、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保管。

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

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5、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6、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7、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单位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予以销毁。

(四)移交档案的范围;1、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2、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础、设备档案;3、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4、企业会计档案中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类档案;5、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档案;6、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五)档案移交的管理与处罚1、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附录规定归档范围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

2、企业破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3、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应在企业预留金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工作。

4、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移交清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对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独立的档案全宗管理;并做好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5、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和档案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分管理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1企业破产申请报告;2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3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4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5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6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7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8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9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10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11破产终结裁定书;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13银行受偿财务清单;14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帐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15贷款呆帐稽核报告;16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17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资产负债表;18其他反映呆帐事实及有关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19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20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帐目;21破产预案材料;22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23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24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25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

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四条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第五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

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第九条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单位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下列档案应当列入移交范围:(一)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二)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建、设备档案;(三)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四)企业会计档案中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类档案;(五)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人员档案;(六)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附录规定归档范围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应在企业预留金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移交清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对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独立的档案全宗管理;并做好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和档案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其他企业破产的,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3】(一)企业破产申请报告;(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三)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四)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五)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六)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七)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八)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九)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十)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十一)破产终结裁定书;(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十三)银行受偿财务清单;(十四)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账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十五)贷款呆账稽核报告;(十六)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十七)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十八)其他反映呆账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十九)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二十)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账目;(二十一)破产预案材料;(二十二)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二十三)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二十四)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二十五)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二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Foonshion Design Co., Lt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