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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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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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
浙价资〔2017〕19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现就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商〔2007〕2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7〕34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标准的通知》(浙价商〔2009〕18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用户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资〔2010〕149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市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按照定价权限暂按原标准制定出台申请验表费、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8日
——结束——。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

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浙江省电力公司变电设备状态监测主站系统I1接口网络通信规范_修订17资料

浙江省电力公司变电设备状态监测主站系统I1接口网络通信规范_修订17资料

变电设备在线监测I1接口网络通信规范(修订17)浙江省电力公司修订说明1.130729更新修订16.3版:增加了红外测温的建模及静态文件;开始更新修订说明。

2.131029更新修订16.4版:1)修改了红外报警文件的命名方式;2)增加了附录A中关于红外建模的部分内容;3)增加了对时间格式的解释;4)增加了对静态文件上传的说明。

3.140116更新修订17版:1)重新排版、校对,统一风格,并以正式版形式发布;2)去掉了部分与规约无关的内容。

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缩略语 (2)5.综合监测单元建模 (3)6.通信协议栈 (6)7.通信模型、功能与抽象通信服务接口 (7)8.配置 (17)9.测试 (19)附录A (22)附录B (62)附录C (88)附录D (95)附录E (96)附录F (118)附录G (120)变电设备在线监测I1接口网络通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站端监测单元接入各类综合监测单元(或符合DL/T860标准的在线监测装置)的统一通信协议,包括综合监测单元建模、通信协议栈、通信模型、功能与抽象通信服务接口、配置、测试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常规变电站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主站系统的信息通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860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DL/T1146 DL/T860实施技术规范Q/GDW 534 变电设备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导则Q/GDW 561 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系统技术导则Q/GDW 616 基于DL/T860标准的变电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在线监测on-line monitoring在不停电的情况下,对电力设备状况进行连续或周期性地自动监视检测。

浙江省电力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文)

浙江省电力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文)

附件:浙江省电力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

1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和装置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等制定。

1。

3 本规定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

3kV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制定.浙江省范围内电力用户可参照执行。

1。

4 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技术标准由生产部负责制定;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生产部、基建部、农电部、调通中心和系统各单位分级实施;安全监察部负责防误操作组织监督。

1.5 公司内的电力企业和设备运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1.6 公司内的设计、基建、生产、农电等有关单位颁发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抵触.2.管理职责2。

1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公司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任组长,生产、安监、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生产部、农电部设立专责(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防误操作管理;安监部设立专责(职)监督人员,负责对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的防误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职责为:2。

1。

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

1.2 定期组织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

1.3 组织电气误操作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2 安全监察部职责2.2。

1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落实情况.2.2。

(完整word版)配电自动化终端技术规范

(完整word版)配电自动化终端技术规范

配电自动化终端技术规范目次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4)3。

1配电自动化终端 (4)4环境条件 (4)5功能及技术要求 (4)5。

1终端额定参数 (4)5.2配电终端基本功能与指标 (5)5.3馈线终端(FTU)具体要求 (6)5.4站所终端(DTU)具体要求 (10)5.5配变终端(TTU)具体要求 (15)6终端试验 (18)6.1型式试验 (18)6.2抽样试验 (18)7。

3出厂试验 (18)附件一配电终端主要元器件明细表 (19)附件二故障指示器接入标准 (20)附件三站所终端(DTU)装置示意图 (22)前言配电自动化是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工作原则,为有效开展浙江省电力公司配电自动化相关工作,公司生技部组织编写了《浙江省电力公司配电自动化终端技术规范》,将此作为浙江省电力公司智能电网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范对配电自动化终端的各项功能和技术指标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并对其技术发展和在智能电网方面的应用也做出了适当定义和描述.本规范由公司生技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本规范的主要审核人:本规范的批准人: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浙江省电力公司配电自动化终端的功能、型式要求,包括终端类型、气候环境条件、功能、外形结构、显示、通信接口、材料及工艺要求、标志标识等.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规划、采购、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3.1配电自动化终端配电自动化终端(Remote terminal unit of distribution automation),是安装于中压配电网现场的各种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的总称,主要包括馈线终端、站所终端、配变终端等.其中:馈线终端(Feeder terminal unit—FTU):安装在配电网馈线回路的柱上等处并具有遥信、遥测、遥控等功能的配电终端。

浙江电网20kV支柱绝缘子技术规范

浙江电网20kV支柱绝缘子技术规范

20kV支柱绝缘子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交流额定电压20kV支柱绝缘子的的使用条件、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及其他性能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20kV系统所需的20kV支柱绝缘子。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优质产品。

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设备生产厂家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分为二类,Ⅰ类: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Ⅱ类: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或不接地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8287.1-1998 高压支持瓷绝缘子第一部分技术条件GB 311.1-1997 高电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775.1-1987 绝缘子试验方法第一部分:一般试验方法GB775.2-1987 绝缘子试验方法第二部分:电气试验方法GB775.3-1987 绝缘子试验方法第三部分:机械试验方法GB2900.8-1995 电工术语绝缘子GB/T 5582-1993 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GB12744-1991 耐污型户外棒形支柱瓷绝缘子GB/T 16927-1997 高电压试验技术JB 3384-1983 高压绝缘子抽样方案GB 11604-1989 高压电器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JB 4307-1986 绝缘子胶装用水泥胶合剂技术条件JB5891-1991 绝缘子用黑色金属铸件技术条件JB/T 8177-1995 绝缘子金属附件热镀锌层通用技术条件JB/Z 94-1989 绝缘子产品包装JB/Z 262-1986 超声波探测瓷件内部缺陷Q/GDW-11-125-2008 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电网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程浙电生(2008)363号《浙江电网污区分布图(2007版)执行规定》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GB 8287.1 等标准中有关术语和定义。

(完整版)浙江电网220kV变压器保护化设计规范(QGDW-11-217-)

(完整版)浙江电网220kV变压器保护化设计规范(QGDW-11-217-)

Q/ZD 浙江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GDW—11—217—浙江电网220 kV变压器保护标准化设计规范目次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总则 (3)4 组屏和配置原则 (3)5 技术原则 (5)6 回路设计 (5)7 压板、按钮设置 (7)8 屏(柜)端子排设计 (8)9 定值设置 (9)10 保护输出报告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浙江电网220 kV变压器保护定值和软压板清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 浙江电网220 kV降压变压器保护跳闸矩阵固化表 (15)附录C(规范性附录) 浙江电网220 kV变压器保护信息输出格式 (17)前言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电网220 kV变压器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的基本原则,实现了220 kV变压器保护功能配置统一、定值格式统一、报告输出统一、接口标准统一、组屏方案统一、回路设计统一(以下简称“六统一"),为继电保护的制造、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为浙江电网供电企业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水耀朱炳铨裘愉涛黄晓明方愉冬朱凯进赵萌金山红徐灵江.本标准由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浙江电网220 kV变压器保护标准化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电网220 kV变压器保护及辅助装置功能配置、定值格式、报告输出、接口标准、组屏方案、回路设计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电网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中220 kV“六统一”变压器保护及辅助装置的标准化设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

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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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抄表终端(载波)供货技术条件(试行)浙江省电力公司2011年3月7日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技术要求 (2)3.1符合规范的要求 (2)3.2终端分类和类型标识代码 (2)3.3环境条件 (3)3.4外形结构 (4)3.5数据传输 (4)3.6电能表通信参数的自动维护 (6)3.7断电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功能要求 (4)附录A 集中器上行通信协议 (7)1范围本技术条件规定了集中抄表终端(载波)的技术要求,是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系列标准,结合浙江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的需要,就有关技术要求进一步的补充明确及细化说明,本技术条件中未提及到的内容以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系列标准为准。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中所使用的载波集中抄表终端(集中器、采集器)的制造、检验、使用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Q/GDW 37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Q/GDW 374.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Q/GDW 374.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三部分:通信单元技术规范Q/GDW 375.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第二部分:集中器型式规范Q/GDW 375.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第三部分:采集器型式规范Q/GDW 376.1-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一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376.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二部分:集中器本地通信模块接口协议Q/GDW 379.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检验技术规范第三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检验技术规范DL/T 645-199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3技术要求3.1符合规范的要求集中抄表终端(集中器、采集器)应符合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条款以及本技术条件附录A 《集中器上行通信协议》的要求。

本技术条件未明确之处,应符合现行有效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企业标准。

3.2终端分类和类型标识代码3.2.1集中器3.2.1.1集中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集中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见表1。

表1 集中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说明3.2.1.2集中器选用类型集中器类型标识代码为DJXZ14-XXXX。

集中器上行通信信道选用无线公网G网/C网或者光纤网络,下行通信信道选用电力线载波,1路RS485电能表接口,温度级别选用Cx级(见表3)。

3.2.2采集器3.2.2.1采集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采集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见表2。

表2 采集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说明3.2.2.2采集器选用类型采集器类型标识代码为DCZL14-XXXX。

采集器上行通信信道选用电力线载波,下行通信信道选用RS485总线,1路RS485电能表接口,温度级别选用Cx级(见表3)。

3.3环境条件集中抄表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见表3。

表3 气候环境条件分类3.4外形结构集中器外形尺寸为290mm×180mm×95mm,结构应符Q/GDW 375.2-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第二部分:集中器型式规范》中集中器(不带交采)的相关要求。

集中器内电力线载波模块应采用标准结构设计,能满足电力线载波模块可互换的要求。

采集器外形尺寸为100mm×40mm×50mm,结构应符合Q/GDW 375.3-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第三部分:采集器型式规范》中II型采集器的相关要求。

3.5功能要求3.5.1功能配置表3.5.1.1集中器功能配置3.5.1.2采集器功能配置3.6数据传输3.6.1通信信道3.6.1.1远程信道集中器远程通信采用无线公网或以太网方式,无线公网方式支持GPRS/CDMA及SMS信道之间的切换,支持省虚拟专网接入。

集中器支持对SIM卡中短信中心号码的自动识别,在集中器的短信中心号码参数配置错误的情况下仍能采用短信通信。

无论GPRS是否在线,集中器都具备接收短信命令并及时响应的能力。

集中器同时配置1个10/100Base-T的RJ45接口,能够通过网络与主站进行信息交互,支持DHCP、PPPoE协议,并能通过浙江省电力公司统一的通信网关接入主站。

集中器具备正确接收并应答主站同时下发的15条以上命令的能力。

3.6.1.2本地信道集中器与采集器之间的本地通信采用低压电力线载波方式。

采集设备应具备必要的抗干扰能力,以确保在不同环境下的正常通信。

集中器和采集器应具备自动中继和组网的能力。

3.6.1.3本地抄表接口集中器本地接口具备1路RS485抄表接口和1路RS485级联接口,RS485抄表接口可接入32块电能表。

采集器本地抄表接口具备1路RS485接口,可接入4块电能表。

3.6.1.4调试维护接口集中器应具备1个调制型红外和1个RS232两个调试维护接口,可通过本地维护接口设置集中器参数和读取存储数据。

采集器应具备1个调制型红外调试维护接口,可通过红外接口设置采集器参数和读取数据。

3.6.1.5以上各通信接口在物理上应相互独立。

3.6.2通信协议集中器与主站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Q/GDW 376.1-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一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及本技术条件附录A 集中器上行通信协议的要求。

集中器上行通信支持TCP与UDP两种通信方式。

采集器与电能表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DL/T 645-199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通信速率为1200bps)、DL/T 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通信速率为2400bps)。

采集器应支持两种通信协议和通信速率的自动识别。

3.6.3安全防护集中器参数的本地设置,需先持续按下集中器的确认按钮3秒进入允许编程状态方可进行。

集中器应拒绝来自非主站地址的命令请求。

3.7电能表通信参数的自动维护采集器能够自动发现RS485总线上所接电能表的变化并同步到集中器,更新集中器的终端电能表/交采装置配置参数(F10)。

集中器本身也应具备自动发现接到该集中器RS-485总线上电能表的能力。

集中器完成参数更新后,上报参数变更事件(ERC3)到主站。

采集器可以通过缩位寻址方式查找RS485总线上所接的电能表。

在遇到缩位地址重复时,可以采用逐级递归查找。

集中器中,当某个测量点连续30天抄表失败后,该测量点变为无效,可供新的电能表使用。

可用(未被占用)的测量点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使用。

当测量点号用完时,按照各测量点最后抄表成功时间从远到近的顺序供新的电能表使用。

集中器的本地档案更新应在每天23:00前完成。

采集器和所属的集中器最后一次通信后的24小时内,不注册到另一个集中器上;24小时后若与原所属集中器通信不成功,如果有另外的集中器可供注册则注册到新的集中器上。

电能表通信参数的自动维护功能可以开启或关闭。

无论该功能开启与否,采集设备均应正确接受主站下发的测量点参数。

3.8失电数据和时钟保持集中器供电电源中断后,应有措施至少保持数据一个月、保持运行参数5年。

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

集中器所使用的电池在集中器寿命周期内无需更换,断电后可维持内部时钟正确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

电池电压不足时,集中器应自动报警(告警指示灯以1Hz的频率闪烁)。

附录A集中器上行通信协议(规范性附录)A.1 范围本部分是在国网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 376.1-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一部分:主站与采集器通信协议》的基础上,规定了集中器必须实现的内容,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说明。

本部分适用于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主站或手持设备对集中器器执行主从问答方式以及集中器主动上传到主站方式的通信。

A.2 协议功能选配表A.3 补充说明A.3.1 文件下装(AFN = 0FH)下装文件的头部应包含文件类型(参数文件或程序文件)、版本信息、发布日期等信息,具体格式由厂家自定义,采集器收到下装的文件后,根据文件类型覆盖到对应的区域并更新版本信息和发布日期。

下行报文控制域C中功能码为10(请求1级数据),数据单元格式见表A1。

表A1 下行报文数据单元格式集中器上行报文数据单元格式见表A2。

表A2 上行报文数据单元格式下装时一帧报文对应一段,除最后一帧外长度固定,集中器保存接收到的段号并回复主站,指示主站发送下一段报文。

若集中器回复的段号为0xFFFFFFFFH,则主站退出下装文件流程。

主站记录总段数和已发送的段号以便进行断点续传。

若集中器收到的段号不连续,回复连续的最后一个段号。

集中器收到第一段时,应先解析文件数据包头,若版本信息不正确,集中器应回复段号0xFFFFFFFFH退出。

若集中器重复收到第一段,表示重新开始文件下装,集中器应重新开始段号计数。

A.3.2 任务配置当任务设置的信息点为[DA2=0,DA1=11111111B]时,表示所有的有效测量点(不含测量点0)。

A.3.3 事件集中器本地参数变更后,上报参数变更事件(ERC3)。

除非进行了测量点参数状态的复位,否则在最后一次上报该事件后10分钟之内不重复上报同一事件。

A.3.4 查询测量点参数状态(AFN=0AH )信息类标识为F150,数据格式如下:标志位格式:该查询命令后10分钟内不做本地测量点参数的自动更新。

A.3.5 复位测量点参数状态(AFN=05H )信息类标识为F150,无数据单元,将测量点参数变更标志位清零。

A.3.6 电能表通信参数自动维护功能的启用和关闭(AFN=05H )信息类标识为F149。

数据单元1个字节:00-关闭,01-启用,缺省为启用。

A.3.7 终端逻辑地址数据单元信息类标识为F240,数据单元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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