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是否适用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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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会赔偿车上的人员吗

交强险会赔偿车上的人员吗

交强险会赔偿车上的人员吗所谓的交强险,也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国家法律规定,所有车主都必须购买的保险,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上路,会被除以扣分以及罚款,那么,交强险会赔偿车上的人员吗?下面让我为您介绍一下吧!一、交强险会赔偿车上的人员吗车险中的第三者对于自己车上人员的伤害是不予以赔偿的。

不过,如果您是事故的责任方,不管是碰到别的车辆和车外物件,您造成别人的损失,将由交强险和第三者险来进行赔偿,交强险先赔,不足部分由第三者险赔。

需要注意的是,自己车上人员的伤害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来获得赔偿,而在理赔时,您需要保险单;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三、交强险责任限额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以上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交强险会赔偿车上的人员吗”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交强险是否会赔偿车上的人员,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这种情况答案是肯定的,除此以外,对于交强险,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当事人学习我们有关的法律!。

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认定

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认定

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这条规定为我们认定交强险“第三人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是,律师在实务中涉及到的“第三人范围”的情形比较复杂、特殊,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应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进行赔偿,主要是因为:
首先,首先从目的解释上说,《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人范围”;
其次,从对危险的控制力上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此时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呢?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没在车上,就应认定为“第三人”,交强险就应该赔偿。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相对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另外,驾驶人员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因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人”。

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交强险可以赔自己的车吗以及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交强险可以赔自己的车吗以及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交强险可以赔自己的车吗以及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交强险赔自己的车吗1、交强险是不可以赔自己的车的。

交强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保险公司会在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受害人”并不包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2、交强险可以赔自己的车吗交强险是不可以赔偿自己的车,因为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即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所以,自己的车出现交通事故,交强险是不给赔偿的。

3、交强险可以赔付自己的车吗根据一般情况不包括的。

4、法律分析:交强险是不可以赔自己的车的,交强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保险公司会在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受害人”并不包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1、法律分析:交强险是不可以赔自己的车的,交强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保险公司会在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受害人”并不包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2、法律分析:自己车撞坏了,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因为交强险是赔付三者的,修自己车,需要购买商业车损险。

3、交强险可以赔付自己的车吗根据一般情况不包括的。

4、不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得知,交强险又叫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只赔第三方的,不能赔付自己车辆的,需要赔付自己车辆的可以购买商业车损险,因此不能。

法律分析:交强险只能赔偿对方车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只能赔偿对方即受害人。

交强险是只能赔对方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都不可以要求赔偿,只有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

交通强制保险只能赔偿给对方,不能赔偿车主的车。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如果被保险的车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简言之,交通强制保险是保第三方的。

具体如下:(1)一般情况下,交强险只赔别人不赔自己;(2)但是如果双方都有交强险,事故双方都存在责任,且双方都有损失,那么二者的交强险会同时产生理赔效应,两个人都能获得对方投保保险公司的理赔。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否包括车内人员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否包括车内人员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否包括车内人员交通事故是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无论是车辆损失还是伤害的发生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负担。

为减轻交通事故的影响,中国保险市场中普遍存在“交强险”,意味着交通行驶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可以获得赔偿。

但是,大家对交强险的理解是不完整的,特别是赔偿对象是否包括车内人员,这似乎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旨在为您提供更多信息和理解。

一、交强险概述交强险,全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第三方可以向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

交强险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由我国各保险公司中信证券、平安财产等推出的。

车辆投保交强险是车辆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没有交强险将会被罚款,若发生交通事故还可能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二、交强险赔偿对象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指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造成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如果车辆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并需要医疗治疗,那么交强险会向其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交强险会向其家属或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补偿金。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交强险赔偿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第三方受害人发生车祸时,如果造成了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交强险就会做出赔偿。

2.车辆损失交强险也会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包括机动车辆的维修费用或出险时车辆残值补偿。

3.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撞击或碾压,造成非机动车的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车主也需要向非机动车的相关当事人偿付责任。

三、交强险是否包括车内人员对于交强险是否包括车内人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但是,在实际理解中,车内人员被认为是第三方的存在,因此车内人员也可以视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之一。

首先,如果发生车祸,在没有确定责任的前提下,车内人员是否受伤也未必可以判定。

如果确定了责任,交强险有条件赔偿,包括车内人员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员都能根据责任大小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将“本车人员”纳入交强险“第三者”范围

将“本车人员”纳入交强险“第三者”范围

将“本车人员”纳入交强险“第三者”范围摘要:我国法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障对象“第三者”范围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颇具争议,而“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化争议尤为突出。

将“本车人员”纳入 “第三者”范围,受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护,既是各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趋势,同时又符合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目的和责任保险的原理,更有利于公平地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

关键词:交强险 本车人员 第三者● 余雪芹一、问题的提出汽车时代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人们生活品质得到极大提升。

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杀手,仅2018年一年时间,我国就发生了244937起交通事故[1]。

为了减轻机动车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害,我国建立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包括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机动车商业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

其中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险构成了我国的机动车保险体系,该保险体系通过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从被保险人转嫁到保险公司,以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

在机动车保险体系中,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商业险则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是否投保。

从数量上来看,交强险可以保护更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与此同时,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其保护范围又仅限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中的“第三者”。

因此,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范围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尤其是“本车人员”是否应当认定或者转化为“第三者”这一问题。

如: 2018年7月25日3时30分许,褚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高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姬某为高某驾驶车辆的乘客,事故发生时,姬某被甩出车外,后被其所乘车辆运载的石头砸中身亡。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的瞬间被害人处于车上,为本车车上人员,不能认定为“第三者”;而被害者家属认为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并被本车所载石头砸压致死,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车上人员吗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车上人员吗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车上⼈员吗
我们知道现在很多的家庭买汽车就是为了⼀家⼈出去的时候可以⽅便点,不⽤叫车,但是汽车⼀般是有交强险的,那么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否包括车上⼈员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车上⼈员吗
不包括的。

凡是对第三⽅(除本车、本车上的⼈)造成损失的,⽆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财产损失最⾼赔偿2000元,三⽅医疗费最⾼赔偿10000元,三⽅死亡伤残最⾼赔偿110000元。

当⽆责任时,三⽅财产损失最⾼赔偿100元,三⽅医疗费最⾼赔偿1000元,三⽅死亡伤残最⾼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活费、住宿费、误⼯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的精神损害抚慰⾦。

⼆、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不包括本车⼈员和被保险⼈)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交强险赔偿是不包括车上⼈员的,这个车主应该都是⽐较清楚的了,主要是针对第三⽅的,但是开车还是要注意安全。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车险险种详细介绍

车险险种详细介绍

车险险种详细介绍车险是指购买的用于保障车辆安全的保险,不同的险种涵盖的风险范围不尽相同。

车险种类繁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呢?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车险的不同险种及其详细介绍。

一、交强险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为强制购买的险种,因为车辆在行驶中可能会给其他道路用户带来危害,故此险主要是强制投保机动车公众责任险,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了车内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因车辆行驶中,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机动车损险机动车损险是指在机动车损失或毁完损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险种。

除了车辆的损失,还包括车上的零配件、装饰和其他额外的改装器材等。

在选择机动车损险时,应注意:价格分级的不同、使用范围不同、车龄及车的维修记录等因素需考虑。

三、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不是车辆本身的损失,而是因涉及交通事故而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险种。

建议选择保额较大的第三责任险,因为在受到事故影响时,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获得更尽心地赔偿。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提供人身保障的车险险种,这个险种赔偿的是车内的乘客人身伤亡,包括车内已经缴纳保费的乘客、未缴纳保费的乘客,以及驾车人的人身伤亡。

建议在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时,选择针对所有车上人员的保障方案,将自己的安全置于第一位。

五、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当被盗窃时,对全部车辆价值的保障险种,不只是汽车被盗,就算是车上的所有零部件也可以享受该保险。

购买全车盗抢险是比较明智地选择,然而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选择一个闻名的、行业经验丰富的服务机构或公司。

总之,在购买车险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选择。

险种的选购要结合个人的需要和用车时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同时也要多加咨询,积极了解以往的赔付记录。

不同险种的细节需要慢慢去了解,这样才能买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有效地提升自己的车辆保障能力。

如何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如何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如何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这是因为跟车辆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密切联系。

而他们二者身份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认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也有类似规定。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对“车上人员”的解释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要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

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可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

如果保险合同中还有更具体的约定,还要依据该约定综合判断。

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与其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着密切联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从条例规定中可知交强险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

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保险,但其本质上讲仍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两者的角色却是可以互换的,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就是说“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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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在当前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司法实践中,不宜盲目扩大交强险第三者认定范围,而应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等方面综合考虑。

因车辆原因致使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若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离开车辆就不属于车下人员(第三者);若是在上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登上车辆则仍为车下人员(第三者)。

[案情]
乘客颜某在公交车停靠站台后准备下车,在一只脚还在车上,另一只脚刚着地时,驾驶员突然将车启动,致使颜某摔倒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

颜某遂起诉公交公司和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颜某损失,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颜某是从车上摔倒,摔倒瞬间属于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是第三者则适用交强险,是本车人员则不能适用交强险。

判断受害人是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的依据为受害人在意外事故发生的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

本案中,受害人颜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事故发生瞬间并未完全离开车辆,且事故发生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并未再受到车辆的二次碰撞,故可以认定颜某在摔伤事故发生时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上诉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遂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并改判公交公司赔偿颜某所有损失。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颜某在受伤时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得知,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

而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车上人员险的赔偿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因此,若认定颜某在事故发生时为车下人员,则适用交强险赔偿,若认定车上人员,则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

对于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相关法
律和司法解释都未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因车辆原因引起的乘客受伤,若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离开车辆(以双脚着地为标志)就不属于车下人员即第三者,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若是在上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登上车辆(以双脚完全离地在车上为标志)则仍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适用交强险赔偿。

本案中,颜某属于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赔偿,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基于上下车过程的特点。

乘客的上车是从车外到车内的过程,也就是从车外人员即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的过程,同样下车也就离开车辆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的过程。

上下车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都应以乘客的最终目的??登上车辆或离开车辆实现为该过程结束的标志,若最终目的未实现,则仍处于转化前的状态,即下车过程中受伤仍按处于车上状态处理,上车过程中受伤仍按处于车下状态处理。

本案中,颜某在下车过程中、尚未完全离开车辆时受伤,其安全离开车辆的目的并未实现,也当然不能认定其已经成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

二、基于先行行为的发生时间。

根据民法侵权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先行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损害结果只是先行行为作用的具体表现和必然延展。

对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而言,受害人与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位置关系决定了适用保险的种类,也因此,只要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中间并无其他外在介入因素的影响,以先行行为发生的瞬间时间进行判断,此时受害人在车下就属车下人员,在车上就属于车上人员,而不是损害结果出现的时间。

本案中,先行行为??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重新启动发生在颜某下车过程中,根据上述第一点的分析,此时颜某为车上人员状态,故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

三、基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由于运行中的机动车具有相当的质量与速度,也就具有非常大危险性,因此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道路通行中的相对机动车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车外人员。

车上人员与本车人员的区分并不能简单的只以身体处于车内还是车外作为标准,还要考量该人与车辆的关系是否相对独立。

而本案中,颜某的受伤是在停车下客过程中,此时车辆的危险性也与行驶中的车辆相比大大减少。

作为乘客的颜某,其选择乘坐车辆就是信任驾驶人员的一种意思表示,并且已预测和认知车辆运行中可能风险。

颜某在完全离开车辆前其乘客的身份并未改变,而目前几乎所有的运营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都投有旅客意外伤害险或承运人责任险之类的商业保险,因此并不需要交强险这样主要保护本车人员以外人员的强制险进行保护。

四、基于客运合同承运方义务的基础。

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相关条款(302条),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方可免责。

本案中颜某与公交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在车辆运行中安全以及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一直延续到乘客完全安全离开车
辆。

因为只有乘客完全离开了车辆才非本车人员,行动才不受到车辆的支配,这就从另一方面印证了下车过程中的乘客仍属于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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