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教师行为违规警示通告

教师行为违规警示通告背景作为学校管理者,我们有责任确保教师行为合规,并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研究环境。
在这份通告中,我们将重点关注教师行为违规问题,并向相关教师发出警示。
违规行为以下是近期发生的教师行为违规问题的总结:1.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若发现教师有道德败坏、德行不端、违反职业操守等不良行为,将严肃处理。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若发现教师有道德败坏、德行不端、违反职业操守等不良行为,将严肃处理。
2. 虐待学生: 任何形式的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等对学生的伤害行为都是严重违规的。
虐待学生: 任何形式的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等对学生的伤害行为都是严重违规的。
3. 不当言行: 教师在校园内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挑衅等不当言辞。
不当言行: 教师在校园内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挑衅等不当言辞。
4. 滥用职权: 教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索要财物、违规收费等行为。
滥用职权: 教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索要财物、违规收费等行为。
警示措施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学生的权益,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调查: 对收到举报或发现的违规行为,学校将立即展开调查,确保事实真相。
立即调查: 对收到举报或发现的违规行为,学校将立即展开调查,确保事实真相。
2. 严肃处理: 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严肃处理: 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3. 加强培训: 学校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培训,帮助教师提升职业素养。
加强培训: 学校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培训,帮助教师提升职业素养。
4. 建立举报渠道: 学校将建立匿名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建立举报渠道: 学校将建立匿名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违法行为原因分析与对策(刘鸿雁)

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禄劝民族小学:刘鸿雁摘要:教师体罚学生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教育现象,但这种现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教师虽明知违法却还要冒犯,有其根本的原因,作为教师,应当加深理解和认识并加以防范,以确保自身依法执教,同时也要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违法行为、预防对策、依法执教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直接的肉体打击,让学生身体上感受到疼痛或难受,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进行的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嫌。
通过变相体罚,让学生体会到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有意违反是要付出代价的,以此来警示学生的所作所为。
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不能说不能打不能骂。
通过对学生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称之为惩罚。
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是可以的,但对学生实施体罚就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其中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外,我国教师法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如此,教师们仍然我行我素,为所欲为,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实在与其漠视法律相关,应该说,体罚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是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强化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法制意识,切不可做出让人遗憾终生的事!那么,教师如何才能做到依法执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怎样预防教师体罚学生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呢?下面就此为题加以讨论。
一、教师产生体罚学生这一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而言,人们的思想始终受到封建思想的侵蚀,几千年流传下来的的“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子女被看成父母的私有财产,几乎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理措施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禁令”一、教师要遵纪守法,坚定信心。
禁止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传播、阅读反动文章、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编造谣言挑拔和煽动闹事。
二、教师要严谨笃学,端正教风。
禁止教师剧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重复使用旧教案或无教案上课:布置机械重复、大量抄写和惩罚性作业:对学生的作业有布置无批改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教师要热爱学生,以身立教。
禁止教师使用伤害性语言讽刺、挖苦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公开学生家庭隐私;以学习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以及孤立、排挤行为有偏差的学生。
四、教师要严以律己,举止文明。
禁止教师浓妆艳抹,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喝酒:上课接打电话、接待宾客:使用假、恶、丑等有辱人格和不文明语言;从事、参与赌博等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五、教师要身正为范,廉洁从教。
禁止教师借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接受宴请:擅自乱收费和向学生推销商品、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
六、教师要恪尽职守,依法执教。
禁止教师随意调课、无故缺课;调整、放弃和中止开设的课程内容、教学计划;强迫、诱使学生退学、转学、提前结业。
七、教师要举止儒雅,宽容善待。
禁止教师在与家长联系、沟通、家访、座谈中使用有辱人格的不文明语言,训斥、指责、羞辱家长和学生。
八、教师要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禁止教师强迫、诱导学生及家长搞有偿家教: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商业性活动。
九、教师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
禁止教师做有损于集体荣誉、不利于团结、有碍于教育教学工作的事。
十、教师要崇尚科学,倡导先进。
禁止教师参与邪教、宗教和封建迷信的活动。
对违反以上《禁令》之一的,由其所在学校(教育机构)或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考核不称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教师课堂问题行为及其预防策略

然能够暂时性的保持课堂教学秩序,或者使学生处于某种教师期望的行 为状态。但是从终极的教育追求上看,这种表面上看似有效的行为恰恰 可能有背于教育秩序之建立,从而有背于教育目的之实现。作为一种影 响他人身心发展的社会活动,教育活动本身的目的及性质决定了教育行 为本身要具有一定的教育价值、法律限度与伦理意义,即维持教育秩序 的行为本身应当能够对受教育者的身心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这种行为 本身也符合我们这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符合教育法律对行为者 的规范要求。 从教育学的角度审视教育活动,教师维护建立教育秩序的行为,必 须能够促进受教育者身心的健康发展与成长;从教育法律的角度来看, 建立课堂秩序则预先设定了一个教师不可避开的前提条件,即教师的任 何课堂行为都不能够违背教育法律规范及道德规范。这是教师在组织课 堂教学、开展教育活动及维护教育秩序所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但正是在这里,教师在选择实现教育秩序的手段时,往往忽略或有 意无意地背离了这两个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一定意义上的异化,即将实 现教育目的的手段当作了教师或学生的教学活动的目的。因此当教师因 其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冲突与矛盾时,教师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我是为 了学生好才这么做的”。在日常的教育活动中,正因为考虑教师的出发 点或动机是好的,所以总能找到原谅其违法行为的一些理由与借口。 教育的伦理与法律向度向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建立 与维护课堂秩序的行为都不得破坏教育秩序本身。对于教师违反教育法 律规范的行为,社会当然可以通过其强制力,即通过公正地处罚,来恢 复教育秩序。但问题在于,这种公正的处罚,只是针对一些个别教师的 严重破坏教育秩序的行为,如体罚学生致学生伤残,而对于那些大量的 较为轻微的破坏教育秩序的行为,例如将做小动作的学生逐出课堂的行 为等,教育法律就显得几乎是无能为力。 问题还在于,作为恢复教育秩序的一种努力,教育法律的惩治既增 大了社会管理资源的付出,同时它往往只是就问题解决问题,只是一种 治标的外在的社会控制,而如何预防或杜绝这类破坏教育秩序的行为, 则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则不仅仅是一个依法执 教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对教师加强教育法制教育、提高教育法律意 识的问题。因为即使教师意识到某些行为的违法性因而在课堂教学中不 予实施,然而学生的非理想行为状态很可能因为教师的消极行为(不作 为——尽管不作为行为依然是违法行为,但因不作为的教育行为的隐蔽 性与情境性难以确认而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因此,法律问题只是表面问题,深层次的问题则是教育学问题。 二、教师课堂问题行为是对学生行为意义建构偏差所致 教师课堂问题行为很可能引发师生之间的课堂冲突。大量师生课堂 冲突的个案分析表明,在课堂情境中,由于教师的角色地位及社会所赋 予他的特定的教育与管理的职责,教师在此过程中往往是主动的。教师 的主动行为之实施又往往由一定的外在因素促成。所有的外在影响因素 可归结为:教师预期的学生行为状态与学生实际行为状态之间的差距。 如学生的课堂违纪行为或课堂里的问题行为、学生的不尽人意的实际学
教师常见违法行为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 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 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 教育权力。而体罚属于一种造成学生肉体和精神 痛苦的侵权行为。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学生处罚 的内容、方式、数量的不同,即惩戒一定以合法 的手段进行。
2、非法罚款。 只有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才有罚
款权。
3、乱收费。 如学校和教师利用一些借口向学生非法
收取费用,或强令学生购买物品、订阅报 刊等。
四、限制学生人生自由
教师出于教育教学的考虑可以在合理的时间、采取合理 的方式让学生留在学校。但留置学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留置的原因要合理,比如给缺课的学生补课,给问 题学生做思想工作等。其次时间要合理,一般情况下留置 学生不能过晚,不能耽误学生吃饭。最后程序要合理,学 生在正常放学后被留置在学校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
六、非法搜查
案例:教师可以让学生间互相搜身吗? 1、学校对这类事件应该追查,但应该采取 合法的手段。即使找不到偷窃者,也不能 采取搜查身体或物品的非法手段。
2、关键还是在于预防。 3、如发生较大数额的失窃案或经常发生失
窃案,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由公安 部门立案侦查。
七、性侵害
1、强奸罪。 2、嫖宿幼女罪。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猥亵儿童罪
八、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案例:学生上课发病被延误治疗死亡
律师建议:学生在课堂上突发疾病怎么办? 1、教师应当认真观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
的学生。 2、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
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不适的学生,应当及 时将其送到校医或医院处,进行检查治疗,并尽 快通知家长。 总之,应当发现及时,措施得当,治疗及时。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预防.doc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
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以预防。
(一)体罚学生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依然存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
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
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
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
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案例分析】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结合本案例,对此问题作简要的评析。
一、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将孩子送入学校,希望他们能多学知识,将来在事业上有所作为。
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的表现及预防对策

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的表现及预防对策
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的表现及预防对策
中国是一个以教育为重要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支点的国家,有着悠久、优良的传统文化,其在教育上的重视及投入也一直持续地增加。
而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中至关重要的力量,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也备受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然而,偶尔有教师出现违法施教行为,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受这类施教行为的影响的孩子也不在少数,既有利使用违规药物以增加孩子暂时的学习效能,也有教师不该当施加的精神以及肢体性伤害,对于孩子而言,这是一个强烈的创伤,势必会影响学习和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整体的教育能力及社会的长期发展。
为防止一些中小学教师出现违法施教行为,有必要结合教育部门的监督,加强对中小学老师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其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塑造;此外,还需对学校的角色来作出重新调整,突出负责、民主、科学和公正,使学校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学生提供优良的师生关系环境,以及适宜的身心发展空间。
另外,没必要强调的一点是,学校有必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建立学生、家长及公众对违法施教行为的认知,比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素养,将引导家长和学生远离违法施教行为,也可以避免这样的行为的发生。
通过上述措施的完善,可以有效的引导中小学的老师遵循职业道德,不断深化教育部门工作者的教育和培养,使老师更来穿戴法律法规,实施好素质教育,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努力为孩子的成长寻求最佳的方案,有效地约束住违法施教行为,同时维护孩子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正常行走。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养,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2. 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3.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4. 收受家长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隐私权。
6. 上课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炒股、经营微商等。
7. 在微信群、家长会等公开场合批评、辱骂家长,损害家校关系。
8.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教学成果。
9. 歧视、排斥、侮辱少数民族学生,损害民族团结。
10.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3.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认真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4. 教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5. 学校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负面清单的执行。
6.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7.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教师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8. 对因违反职业道德被处理的教师,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示警示。
9. 对表现优秀的教师,学校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1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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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来源:鹤岗市第五中学党支部发布时间:2011-10-31 查看次数:181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时间:2011年10月28日地点:四楼多媒体教室主讲人:姜连学中小学校常见的违法行为纷繁复杂,涉及的范围很广,根据违法行为主体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行政和学校违法行为;教师违法行为;学生违法行为;社会违法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直接实施者,其违法行为尤其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21世纪到来的时候,人们清醒的看到,教育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都有着无可估量的作用。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教师作为振兴教育的关键也成为政治、社会的关注所在。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相对落后是不争的事实,还有教师管理体制的建设不足,缺乏一定的法制性,导致部分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在中小学校教师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教师违法行为。
在诸多的事实面前,提出“依法治教”是及时而正确的,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教育的必然要求。
就目前来说,我国中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的难度和强度一定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征,不能超过大多数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所能达到的程度。
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和颁发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各科教学做了明确规定。
但在具体教学中,个别教师对学生进行超标准教学。
这样,不但教学目的不能很好实现,反而会出现教学意外事故,损害学生的身心发展。
江苏省宝庄县某镇中小学四年级三班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在教学中因怕麻烦,没有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学器材,擅自决定用板凳代替正规体育器材来主学生进行障碍跑。
造成学生高坚当场摔倒在地,受伤较重有能行走,经诊断为: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胫骨平台撒裂性骨折。
2.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然而个别中小学教师不忠于职责,没有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随便停止上课,扰乱了教学秩序。
黑龙江友谊农场某队小学的教师在上课时间打麻将,并指派学生轮流站岗放哨。
这所小学长期以来管理十分松散。
据了解,只要工作时间教师凑够人手,就至少有两个班级因教师打麻将而停课,出现了教师在办公室里打麻将、学生没课上的现象。
更令人气愤的是,为防止校长突然出现,教师们在打麻将时竟指派轮流站岗放哨。
这些教师随便停课打麻将,不认真教学,扰乱了教学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误人子弟,给学生身心发带来不良影响。
3.教师偷取、泄露考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并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
个别教师由于不能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扰乱了教学秩序,降低了教学质量。
为了弥补教育过失,取得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偷取考师并泄露给学生,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河北省进陉县小学三年级老师梁某,由于会驾驶,经常晚上加班开车。
在时白天不能给学生上课。
由于梁老师不负责任,学生的成绩急剧下降。
在期末考试前,梁老师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竟偷来了考题,做出答案并让学生抄下来牢记。
临考前他决又“加班”,给学生们抄了一道写作题。
二、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作为教师应该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思想方面对教师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教师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行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
个别教师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反而在课堂上散布对国家和政府的不满方言论,对学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在南方某市一所中学任教的青年教师韩某,对当今社会上的有些现象不满,但又不能正确对待,在思想上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有感而发,对社会上一些问题发表议论。
可是他不能从正确角度、观点和立场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而是对学生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激发学生不正确的看法,在学生中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韩某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
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
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
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
南京一初中学生潘某因1997年12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
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
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3.教师泄露学生隐私《未成年人法》中规定:教师不得拆看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不得披露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
在学校的具体教学,有些教师出于好意私藏、私拆学生信件,或者在上课堂上揭露学生的隐私,结果适得其反。
此部分读者可参看第五章第二节“教师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学生自杀”一案。
4.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教师如果做出污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会造成学生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他们的名誉受损,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
三、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杂费,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有些教师对学生迟到、早退、有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合格、打架、骂人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不能进行正确的教育,而是采取罚款、收押金的方式。
这样做虽暂时起到规范学生行为的作用,但实际上已触犯了法律。
据了解,内乡县师岗镇东坪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1992年9月到1994年底,以迟到、考试不及格、没完成作业等为由,收取学生罚金、押金等十五项费用合计366.30元,人均58元多,引起学生联名向法院递交诉状。
经查,学生所述属实,李某供认不讳,366.30元全被李某“中饱私”,用于买“商品户口”。
这是迄今法律审结的首例“学费案”。
2.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受教育是每个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里所指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方针而依法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有权按照课程表听教师讲课。
如果无正当理由不让学生到课堂听课,或随意将学习有困难、违反纪律的学生停学、开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包括:①教师随意开除学生;②教师随意停止学生上课③教师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或改动教学计划;④剥夺学生正常的休息时间等。
陕西省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
班主任孙某发现后赚即命令其在教室里脱掉。
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
孙某走过去将王文生拉出座位,并把他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扔到楼下,还大声喊到:“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来了。
”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未家长通报情况,数天后王文生投湖身亡。
孙某因学生穿衣服问题,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学,这一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作为“人类的工程师”,教师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过硬的教育教学技能,更应具备完美的个性品质的心理素质,以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
但目前部分中小学教师不具备上述素质,以致出现伤害学生的违法行为。
包括:(1)教师的精神和心理问题对学生进行伤害;(2)为获钱财,绑架残害学生;(3)教师泄私愤伤害学生等。
在《刑法》中规定,除了特殊规定以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或以残忍手段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校求学期间,学校和教师具有对未成年学生部分监护权并承担部分监护责任。
一般来说,学校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学校不得将未成年学生置于在害于学生身体健康的环境之。
这其中包括了在没有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未成年学生交给不认识的人带、不得带领未成年学生救火、不得未经过家长同意带领未成年学生出去旅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