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公约)简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公约) 是一项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在日内瓦签署,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内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
CMR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它为承运人和货主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的高效。
合同内容CMR公约涵盖了一系列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包括主要内容:1. 责任和义务CMR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和货主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负责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
货主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2. 运输文件和标记CMR公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标记。
这些文件和标记包括货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标记等,用于确保货物能够被准确地识别和追踪。
3. 费用和费率CMR公约明确了货物运输的费用和费率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费用主要涵盖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费率则根据货物的性质、距离和运输条件等因素进行计算。
4. 保险CMR公约要求承运人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
保险责任通常由货主委托承运人代为办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 争议解决CMR公约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一方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应用范围CMR公约适用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方,包括承运人、货主、运输代理商等。
它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包括货物提货、装卸、运输、交付等。
CMR公约的重要性1. 统一规范CMR公约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使各方在运输中具备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这有助于提高运输的可靠性和效率。
2. 保护权益CMR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和货主的权益和义务,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
版)
第一条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运输公司名称)
乙方:__________(收货公司名称)
第二条货物描述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货物从____________(起始地点)运送至____________(目的地)。
第三条运费与保险
3.1 运费由甲方负责,费用将在________________(付款日期)前支付给乙方。
3.2 乙方应为所托运货物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货物交付
4.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货物装载并开始运输。
4.2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及时提货。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提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责任与赔偿
5.1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 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等,双方应对其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使用或让第三方使用。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合同双方2.1 发货人2.2 收货人2.3 承运人第三条货物运输3.1 货物描述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方式3.4 运输时间第四条运输费用4.1 费用计算4.2 支付方式4.3 费用退还第五条货物保险5.1 保险范围5.2 保险费用5.3 保险理赔第六条货物损失与损坏6.1 损失或损坏责任6.2 损失或损坏索赔6.3 损失或损坏赔偿第七条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事件7.2 不可抗力后果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后果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协商9.2 仲裁9.3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3.1 法律适用13.2 管辖法院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合同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1.4 "货物"是指合同中列明的需要运输的物品,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
1.1.5 "运输路线"是指货物从发货人的地址到收货人的地址所经过的路线。
1.1.6 "运输方式"是指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陆路、铁路、航空、海运等。
1.1.7 "运输时间"是指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的货物运输完成的时间。
1.1.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1.1.10 "争议"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对合同条款或者履行情况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的情况。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的权益,促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定义本公约所称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国际公路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以国际公路运输为方式的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成立要件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2. 交付货物的证明;3. 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4. 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的约定;5. 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确认合同的确认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可以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为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货物交付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方式和路线,包括起运地和目的地。
第九条运输费用和时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损失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公约适用的法律为国际公路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双方约定的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国际公约的效力本公约对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国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附则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签订的合同也适用。
结束语本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法律保障。
各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
国际公约的效力也将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提供保障。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引言二、定义和术语在本公约中,下列术语应按照给定的定义解释:1.公路货物运输:指使用公路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包括一切与货物装卸、运输相关的活动。
2.发货人: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一方,可以是货主或其代理人。
3.承运人:指负责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一方,可以是运输公司、个人或其代理人。
4.货主:指货物的所有者或合法控制人,可以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5.签约方:指签订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各方,包括发货人和承运人。
三、合同条款1.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1. 发货人与承运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合同应包括货物的描述,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费和支付方式等重要内容。
1.3. 在合同生效之前,双方应就价格、附加服务和责任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
2.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2.1. 运输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包括货物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用等。
2.2.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2.3. 若运输费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货物的装卸和运输3.1. 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装卸货物,并负责货物的运输安全。
3.2. 发货人应在装卸货物前进行货物清点和确认,并填写相应的装卸清单。
3.3.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短缺、损坏或延误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运输保险4.1. 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对货物进行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和保值。
4.2. 运输保险的费用由发货人承担,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3. 如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进行索赔和处理。
5.争议解决5.1. 如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解决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5.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和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选择。
四、其他条款1.本公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双方签订之后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2024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2.2 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三章:货物的描述和包装3.1 货物的详细描述3.2 包装要求3.3 标记和标签第四章:运输的安排4.1 运输方式和路线4.2 运输工具4.3 运输时间表第五章:责任和义务5.1 承运人的责任5.2 托运人的责任5.3 货物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第六章:保险6.1 保险的类型和范围6.2 保险责任6.3 保险索赔程序第七章:费用和支付7.1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7.2 延迟支付的责任7.3 费用调整第八章:违约和赔偿8.1 违约的定义8.2 违约的后果8.3 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第九章: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的定义9.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9.3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10.2 合同终止的条件10.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11.2 争议解决的程序11.3 法律适用和管辖第十二章:附加条款12.1 特殊条款12.2 补充协议12.3 其他约定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承运人签字13.2 托运人签字13.3 签订时间和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权利和义务。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通过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
1.3 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其定义和解释应依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2024版。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要约应由托运人提出,承运人在接受要约时,合同即成立。
2.2 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3 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CMR公约是指《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
简称“CMR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起草,于1961年生效,其目的是为保护国际运输合同中签署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并为交通公司
和客户提供一种简单、清晰、透明和安全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CMR公约适用于跨越国境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即由一辆
或多辆装载货物的车辆运输跨越两个或以上国家边界的货物。
CMR
公约还规定了货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保险、相应的费用分摊,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货物丢失、损坏、延迟或
拒绝交付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CMR公约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形式,可以减
少各方之间的合同争议和误解。
同时,CMR公约的规定还有助于加
强运输安全和避免运输中的问题,并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为国际贸易合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总之,CMR公约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
对于保障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顺利执行、维护合同签署双方的
利益和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02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介绍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Road,简称CMR公约)是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而制定的国际性法律文书。
CMR公约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61年1月2日开始生效。
截至目前,CMR公约已有60多个缔约国,并成为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最具权威和广泛适用的国际公约之一。
CMR公约包括了货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条款、运输货物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对运输货物索赔的规定。
CMR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合法性,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CMR公约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运输合同的形成根据CMR公约,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并且在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人后即形成。
合同必须包含各方的身份信息、货物的描述、运输路线、运费和保险等条款。
运输货物的义务和责任根据CMR公约,货运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将货物交付到目的地。
同时,货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延误承担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货运人在采取了一切合理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否则货运人应对损失进行赔偿。
运输货物索赔CMR公约规定了货物索赔的程序和责任。
托运人必须在货物交付后的7天内向货运人提交索赔通知,并在货物交付后60天内提起诉讼。
货运人在损失发生后的3个月内,可以通过支付部分赔偿款来减少其赔偿责任。
其他条款CMR公约还规定了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强制免责条款、争议解决和调解等。
缔约国和适用范围CMR公约目前有60多个缔约国,包括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其他一些非欧洲国家。
缔约国必须遵守CMR公约的各项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来实施公约的规定。
CMR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之间进行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当货物穿越多个缔约国时,CMR公约也适用于相应的运输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缘故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专门风险,则应推定确实是如此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形。
第八条
1.当接管物资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物资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物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讲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当物资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形后,运输的实际期限,专门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形下组成整票物资所需要的时刻超过了承诺一个勤奋承运人的合理的时刻,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物资时起六十天之内物资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物资灭失的最终证明,因此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物资差不多灭失。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物资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物资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物资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专门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物资时,物资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讲明相符。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物资的权益时,已指示将物资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形下拟行使权益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阻碍其它物资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3.如果物资易腐或物资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物资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物资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物资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形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物资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物资进行出售。
4.如物资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物资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益。
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物资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物资被找到,应赶忙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对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物资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1956年5月19日订于日内瓦)
序言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物资运输合同,专门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畴
第一条
以营运车辆的公路物资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物资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g)件数和其专门标志和号码;
(h)物资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讲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承诺转运的讲明;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益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吵,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物资。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缘故或者按照运单规定的条件,在物资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差不多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物资者处取得指示。
2.然而,如果情形承诺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刻内从有权处置物资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物资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阻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第五条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能够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承诺,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物资,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4.如物资由装有专门设备以便爱护物资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阻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修理和使用的情形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专门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按照情形他已采取了一样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专门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物资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旧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物资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缘故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物资运输合同本身是按照该运输方式物资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讲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物资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物资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d)专门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物资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按照本条,承运人对造成物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物资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益。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形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物资者赶忙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物资者掌管物资。但承运人也可将物资托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形下,他除履行合理慎重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对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物资担保。
5.出售物资的手续应由物资所在地的法律或适应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物资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物资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物资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物资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幸免的情形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形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形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物资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物资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明白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物资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第十一条
1.为在交付物资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形。
(c)该指示并不造成物资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赶忙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物资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物资交给他。如果物资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物资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益。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物资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中产生的专门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物资按照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形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物资,专门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物资运输的方式来改变物资交付Leabharlann 点或将物资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