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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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青政字〔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通知青政字〔2023〕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5日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为加快建设现代化高质量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全面增强我市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生态治理保护能力,编制本规划。

规划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现代水网建设的主要依据。

规划范围为青岛市全域,现状水平年为2021年,规划水平年为2035年,展望到2050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水务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构建高标准防洪减灾网、高水平供水保障网、高效完备城乡排水网、高质量河湖生态网、高品质水文化景观网、高效能智慧水务网为抓手,统筹存量和增量,谋划建设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青岛现代水网,打造山东省市级现代水网示范区、水利保障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水美产业和水活经济重要践行区,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促进水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关于开展全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摸清全市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规范取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取用水管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取水许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市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行动范围: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范围为青岛市全域,总面积11282平方公里,涵盖七区三市。

二、核查登记对象:核查登记对象为青岛市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水,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主要包括河湖(含水库、渠道、人工河道等)取水口、灌区(渠灌区、井灌区)取水口、公共供水企业(集中式)取水口、工业企业取水口、城乡居民(分散式)生活用水取水口、其他用水户(建筑业及第三服务产业等)取水口、再生水厂取水口等。

除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均应列为本次核查登记对象。

三、请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于2020年9月底前登录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https://)自行填报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

请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并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于2020年10月底前登录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自行填报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

青岛市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青岛市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城 市非 常规 水 资源利 用现 状
1 、城 市再生水 利用现 状

理 问题 ,还 节约 了优 质的淡水 资源 。通过 对 市区3家 5
单体再 生水 用 户的调查 统计 ,2 0 年再生 水用量 达到 06
是再 生水 利用 起步 早 、发展快 。 自上世 纪八十
年 代就 开始 了再生水 利 用研究 ,19 年东部 重 点工程 93
为5 0 多万立 方米 。 因此 ,海水 作为城 市供 水的 重要 00 非 常规水 资 源 ,对 保证城 市的发 展起 着极为 重要 的作
用。
万元 ,组建 项 目法人 青 岛海 湾 中水有 限公 司。海 湾 中 水 公司成立 后 ,主要开 展 了供水管 线建 设 、中水车 间 管理 和发展 再生水 用 户等工 作 。 目前 ,海泊河 污水 厂
100 1立方米/日,可节约 自来水40 1 0万立 方米/ 。 年
经过 多年 的努 力 ,我市再生 水 利用 实现 了快 速发 展 ,据 不完 全统计 ,单体 再生 水处理 回用 工程总 投资 约 1 2 " 元 ,设 计处 理 能 力6 余立 方 米 /日。污 水 . 9L [ 万 处理 厂 再 生 水 处理 能 力 达 到4 6 5 方米 /日,总 投 .7立 资约 lL ,再 生水 已广泛 应 用于 工业 冷 却 、绿化 、 l元 ' 冲 厕等 方面 ,城市 再生水 利用 工作居 全 国先 进水平 。 五 月份 ,青 岛海 泊河 中水 厂 、可 口可乐公 司 、青 岛发 电厂 、一汽 解放青 岛汽车 厂 、流亭机 场等再 生水 回用 工程被 省建设 厅授 予 “ 山东省城 市再 生水利 用示范 项 目”称 号 ;东 方海 华水处 理 公司 、绿 岛环保 公 司被省 水协命名 为 “ 山东省城市 中水工程 十佳企 业” 。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山东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鲁水节字〔2019〕3号),扎实推进我市水价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实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

第三条青岛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等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

其他区、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

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划分和市内三区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其他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四条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应当依据国家、省、市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结合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节水管理水平核定。

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月下达、按月计费,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非居民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非居民用户每月的用水定额(计划)。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修订稿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修订稿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二章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青岛市水资源现状及规划配置分析

青岛市水资源现状及规划配置分析

青岛市水资源现状及规划配置分析2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250000摘要:在城市发展建设中,水资源作为最为重要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大众生活密切相关。

但是现阶段多数城市都面临着复杂的社会资源问题,水资源紧缺、浪费、污染等情况,都制约着城市的发展进步。

因此文章以青岛市为例,分析了青岛市的水资源现状,并提出了规划配置方面的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青岛市;水资源现状;规划配置;建议1青岛市水资源现状青岛市位于胶东半岛西南部,总面积11282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水量687.5毫米(1956~2016年)。

2021年全市平均降水量为821.8毫米,折合降水总量92.7亿立方米,较多年平均偏多19.5%,属于丰水年。

2021年全市水资源总量20.92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1956~2016年)偏多18.3%。

其中2021年全市平均降水量比2020年全市平均降水量974.2毫米偏少15.6%,比多年平均降水量687.5毫米偏多19.5%。

降水量在地区分布上差异较大,总体呈现东南部向西北部递减趋势。

崂山区东部降水量较大,莱西市北部、平度市西部、即墨西北部和胶州大部降水量较小。

2021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16.67亿立方米,相应年径流深为156.4毫米,比上年径流量偏多1.3%,比多年平均径流量偏多25.3%。

2021年全市地下水资源总量为10.33亿立方米,较去年地下水资源量偏少22.7%,较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2001~2016年)偏多22.9%[1]。

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为5.054亿立方米;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为5.753亿立方米,平原、山丘重复计算量0.4726亿立方米。

2青岛市水资源利用现状根据2021年青岛市水资源公报中所提供的数据,2021年青岛市的总用水量为106177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量36905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量21730万立方米,城镇公共用水量13344万立方米,耕地灌溉用水量19401万立方米,林牧渔畜用水量6074万立方米,城乡环境用水量8723万立方米。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青水供排〔2019〕279 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促进我市城市供排水管理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公共产品质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19 年10 月22 日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供排水管理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公共产品质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110 号)、《青岛市市政公用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计分方法》(青国资委〔2013〕6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实施、分类考核、客观评价”的原则,对照各项考核指标,紧密结合行业、企业特点,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供排水企业实施社会效益量化考核。

第三条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对象为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

第四条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的组织和实施主体为市水务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对水务集团城市供水、城市排水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考核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特定工作任务、供排水行业发展目标、产品质量、安全运营、用户服务、行业作风等。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据《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计分办法》执行(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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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
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第七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
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一)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
(二)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三)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
(四)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条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

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涂成浅绿色,出水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一条再生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第十二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督,每季度对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政府按规定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再生水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奖励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政府采取有关政策和措施,扶持企业降低再生水生产经营成本和价格。

具体价格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设项目设计供水量大小,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再生水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达标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达标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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