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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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相关知识点(一)耕地占用税概念及特点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①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②采用地区差别税率③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④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二)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注意: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四)税率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税率规定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注意: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见下表)(五)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免征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减征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1.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67d5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3e.png)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9月1日黔府〔1987〕55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经批准用于下列范围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六)乡村简易公路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实效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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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 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 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 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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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 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 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 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 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 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 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 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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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 地占用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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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技工院校。
• 免税的幼儿园,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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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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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
算 公
应纳税额= 应税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式
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孰大原则
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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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3•【字号】黑政发[1987]119号•【施行日期】1987.10.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87年10月3日黑政发[1987]119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全部耕地,均属征收耕地占用税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场院、经济林地、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范围的园田地;其他农用土地是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草场、林地。
占用鱼塘、园地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凡占用荒山、土岗、滩涂、空地、水面等挖山凿石、开采黄金、堆放矸石、排放污水等用途的,按占用耕地标准征税,占用耕地用于本款用途的加倍征税。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直和外省在本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为单位(大城市以县级区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五元;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四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四元;人均耕地在三亩至十亩(含十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三元四角。
人均耕地在十亩以上及边境市、县,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三元。
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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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耕地占用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成文日期:1987-04-0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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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相关知识点(一)耕地占用税概念及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 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 税。
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二) 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在我国境内占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外商投资 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 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 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 解释 : 所谓 “耕地 ”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其中,园地 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注意 :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 也视为耕地 特 点八(四)税率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 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 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1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元;3 .人均耕地超过 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兀; 4 .人均耕地超过 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 5〜25元。
税率 规疋 注意: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 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 50% (见下表)五) 税收优惠免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征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 1.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 免 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耕地占用税。
或 2.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 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 减 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应税额减半 征收耕地占用税。
征 2.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 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I 、, G > :注意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 不再属于免征 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 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
税收优惠 不 1.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定额税率(七)征管缴纳耕地占用稅征收淸样国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税额向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
土地管理部门凭税款收据和征用耕地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征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管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 2 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缴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纳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习题:1. 下列有关耕地占用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B.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C.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D.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答案]A.C[ 解析] 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 下列各项中,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的是( ) 。
A. 供电部门占用耕地新建变电站B.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C. 市政部门占用耕地新建自来水厂D. 国家机关占用耕地新建办公楼[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 (2009 年) 下列各项中,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 。
A. 供电部门占用耕地新建变电站B.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C. 市政部门占用耕地新建自来水厂D. 国家机关占用耕地新建办公楼『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 某企业占用林地40 万平方米建造生态高尔夫球场,还占用林地100 万平方米开发经济林木,所占耕地适用的定额税率为20元/ 平方米。
该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 。
A. 800 万元B.1400 万元C.2000 万元D.2800 万元『答案』A『解析』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该企业建造生态高尔夫球场占地属于从事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40X20=800万元。
开发经济林木占地属于耕地,不缴耕地占用税。
5.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 )缴纳耕地占用税。
A. 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10日内B. 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C. 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D. 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2009 年)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 )。
A.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B. 学校占用耕地C. 公路线路占用耕地D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
学校和军事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 下列各项中,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有( )。
A. 占用菜地开发花圃B. 占用2年前的农用土地建造住宅区C. 临时占用耕地D.占用养殖的滩涂修建飞机场跑道答案』BCD『解析』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耕地或农用的土地。
3.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其特点表述正确的有()。
A. 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具有资源税性质B. 具有特定行为税的性质C. 实行一次性课征D. 采用了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答案』ABC『解析』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采用的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不是比例税率。
三、计算题1. 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需要,2011年初经批准临时占用卧龙区陆营镇耕地1653 亩(其中有100 亩属于基本农田)取土。
问是否应该征收耕地占用税?答案:临时性占用耕地按条例规定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同时,100 亩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提高50%,故应征耕地占用税总额为:(1653-100)*666.7*24+100*666.7* (1+25%)*24=27,249,362.4 (元)解析:因取土工程属于损毁耕地行为,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规定:超过2 年未恢复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因此,到2013 年底即使对原临时取土所占耕地复耕,已征收税款也不予退还。
2. 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占用耕地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小区建设,其中3000 平方米将按规划建设一所全日制中学。
已知该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2 元/平方米。
问该县地方税务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征收多少耕地占用税?答案:因全日制中学所占耕地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情形之一,故应从计税面积中扣除。
因此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为:(10000-3000)*22=154000(元)3. 南阳市区某企业因建厂,经批准在龙升工业园区占用耕地61.2 亩经实际测量,实际占用65.4 亩。
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多少元?答案: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税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所以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总额为:65.4*666.7*24=1,046,452.3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