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参与*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员工关系管理例题解答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及其分析1。
案例:劳动者试用期内权利受损如何维权?今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许小姐到一家外资企业实习。
7月份正式毕业后,许小姐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许小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尽管试用期内工资微薄,但许小姐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为能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许小姐每天都在早上八点前赶到公司埋头工作,常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没想到,在离试用期结束仅差2天时,这家公司却以“你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许小姐辞退。
许小姐对此十分不解,要求公司说明辞退自己的理由。
对此,公司人事主管冷冰冰地甩下一句话:“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
”时下,劳动者遭“廉价试用”的现象不在少数。
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权?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周德凯律师指出,从现行规定来看,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廉价试用”劳动者的不合理现象一时还难以根治,不过,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仍受到法律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新进正式员工工资的80%,否则应予补足;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间应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端辞退,其有权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依法维权。
当然,劳动者如要求劳动仲裁,需收集工资单、出勤打卡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还需先经过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所在街道劳动管理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即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2。
案例:去年7月份之前,宋某还是某大学的在校学生时,被我市某企业看中并聘用,口头规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3月起到2009年3月止。
2008年7月,宋某顺利拿到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于是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待遇。
当宋某的加薪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他一改以往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推委,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核实后,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宋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赔偿金与补偿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什么?赔偿金与补偿金在公司辞退你的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1.赔偿金是公司违法的情况下用的名词,例如你被公司无故炒了,那么劳动仲裁就可以写赔偿金。
2.补偿金是公司无理由辞退了,自愿作出补偿时候用的名词。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的34种情况对应的补偿金是这样的,如果我们不是因为重大错误被公司辞退的话,至少可以拿到n加一的赔偿金。
N呢是你在这个公司的司龄按半年递增,没有满半年的也按半年算,乘上月平均工资就是你的赔偿金额。
比如我呢,在上一家公司待了两年零七个月,n就是三而不是2.5,那按照n加一的赔偿就可以拿满四个月的工资。
划重点,月平均工资不是你的税后工资,它的计算方法是将你过去12个月中获得的税前应发工资,加上年终,年末奖金,餐补,车补以及各种福利的总和除以12加一呢,就是要多发你一次上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不给你发代通知金,就要提前30天通知你,给你时间交接工作,找新工作,那这30天呢,也是要正常给你发工资,交社保的。
所以说如果你被辞退了,可以拿到的n加一赔偿是四、零乘上月平均工资加上上一个月的工资。
注意,这一笔赔偿金呢,不需要交税,公司需要全款一笔打到你的工资卡上。
除了赔偿金,别忘了还有年假和调休假,没有休的年假要折算三倍工资,没有休的,调休假要折算两倍工资。
那如果公司不给你折算,就需要让你把这个假休完,休假的当天也是要给你发工资的。
被辞退的这个月呢,只要你上了一天班,按照劳动法,工资都必须给你缴纳。
社保千万记得确认好这个事情,社保断交可不好。
再画个重点,离职日期不是你被告知被辞退的那一天,而是你和公司谈好了赔偿,正式签合同的那一天。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在很多的的劳动合同纠纷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市场会看到这些字眼,就是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很多人都会以为赔偿金其实就是经济补偿金,他们是不一样的,以下分享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2022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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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法律一问一答小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问: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劳动者相当于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相当于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不属于赔偿金。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续签问题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三、案例三:加班费计算问:员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加班2小时,加班费如何计算?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不满三小时的,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超过三小时不满六小时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超过六小时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以员工每天加班2小时为例,加班费计算如下:(1)每天加班费=日工资×加班费比例=日工资×150%(2)每周加班费=每天加班费×加班天数=日工资×加班费比例×5四、案例四: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问:员工离职后,公司要求其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职业,是否合法?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公司要求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职业,只要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就属于合法行为。
五、案例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七种。
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
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代通金相关法律解释

最新模拟案例系列之:代通金案例一:张某于2008年5月至A公司上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08年12月,A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称用人单位违法提前解除了其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金”。
问:“代通金”的请求能否被支持?案例二:李某于2008年4月至B公司上班,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2009年1月,B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即时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经查,2008年12月,李某所在部门因业绩良好,每人增发绩效工资5000元。
问:B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代通金”数额为多少?案例三:王某于2008年6月至C公司上班,2008年11月,C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即时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代通金”及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称其并非不能胜任,且公司没有重新安排岗位或提供培训。
仲裁庭裁定C公司非过失性解除王某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其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
问:C公司在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之后,王某是否需要退还其已受领的“代通金”?分析:一“代通金”的适用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仅在第四十条关于非过失解除的规定中提出了支付“代通金”的要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仅在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支付“代通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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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签订
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调动工作岗位的;
三、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限内连续旷工超过三日的;
五、有其他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六、劳动合同到期,当事人双方未就是否续签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
八、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列举的第87条规定,当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宣处出
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宣处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保护雇员的
原则正当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避免雇佣关系的不合理。
实施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为用人单位节省经费,并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减轻公司开支,加
强自身的投资环境,推动企业效益的提高。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从解除劳动合同中获益。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可以协定解除基础上,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合法的解除金,确保劳动者的职业能力
与生活收入的稳定,也可以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的纠纷问题。
总之,依据劳动法第87条,用人单位可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保护雇员的原
则正当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节省费用,保护雇佣者的权益,同时及时支付解除金,
否则容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