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该条款的解读内容:1.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3. 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6.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即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后的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 争议解决:劳动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请注意,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
在制定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劳动法违法辞退标准

劳动法违法辞退标准一、劳动法违法辞退的概念劳动法违法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辞退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支付赔偿金、恢复工作、支付拖欠的工资等。
同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处罚。
三、违法辞退的认定标准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
2.合同无效或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应当终止,用人单位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
3.未履行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
4.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
5.滥用解除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滥用解除权,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
四、如何应对违法辞退1.了解法律法规:劳动者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收集证据:在面对违法辞退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通知书等,以便为自己维权。
3.协商调解:在遭遇违法辞退后,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寻求调解,争取达成合理补偿。
4.提起仲裁:如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诉讼: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权益。
五、总结劳动法违法辞退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犯,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应对违法辞退的方法。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标题:深度探讨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导语: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而第40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违反了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赔偿金一直备受争议。
近期,上海高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裁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评估上海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及其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法定解除事由和个人解除事由。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的经济损失。
二、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最近,上海高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作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
具体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第40条的规定,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的工作付出仍然存在,用人单位无权免费享受劳动者的劳动果实。
根据上海高院的裁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按照当地或行业的各项规定进行计算,并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收入水平为基准,补偿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对上海高院裁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观点:这一裁决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设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避免不当解除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上海高院的裁决充分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保障了劳动者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司法解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中,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类。
本文就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司法解释。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调解决,并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提出反对。
如果反对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法律和法规,或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不具备生效条件等原因认定无效,反对方有权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另一方未能提出反对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处理过程中应予以尊重。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决,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案件一次性达成终局。
当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时,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予以谴责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维护工人的权益。
例如,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公共秩序或损害公共秩序,另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行为采取民事责任纠纷的解决措施,以维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此外,当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时,一方有权向负责管理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要求其依法处理。
此外,大多数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还可以支持当事人起诉,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中解除劳动合同是普遍存在的一类案件,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出发,保护劳动者的双方权益。
因此,当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法律和法规时,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一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1. 被责令退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和福利;
2. 被责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人月均工资两倍以下,但不超过三倍的赔偿金;
3. 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4.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 撤销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的决定并重新裁决;
6.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列入违法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裁量。
如果劳动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双方都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劳动合同存在违法问题,导致其中一方解除合同。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案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法。
二、案例描述在某制造企业中,张先生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作为工程师在企业从事研发工作。
然而,在工作的过程中,张先生发现企业对其进行加班安排、工资支付、休假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由于对这种不公平待遇感到不满,并且将其告知了公司管理层。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与劳动相适应的休息时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向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六)未参保女职工从事劳动,无法领取生育保险金或者产前检查费、分娩费等各种补贴的;”。
四、劳动合同违法行为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1. 加班安排问题:企业未按照国家法定加班制度进行加班安排,并对加班工资支付进行扣除。
2. 工资支付问题: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张先生的工资,且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
3. 休假权利问题:企业不提供张先生的合法休假权利,导致其无法享受休息。
五、解决方法与赔偿案例分析1. 立案申请仲裁张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在相关部门提起申请仲裁。
该部门将会组成专门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的仲裁结果。
2. 赔偿金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动者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劳动者的付出和损失等进行合理计算,并由仲裁机构进行统一裁决。
3. 判决与执行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赔偿判决,企业应按照该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如果企业拒绝支付或无力支付,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法条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付赔偿⾦。
下⾯店铺⼩编结合案例为⼤家分析。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相关法条律师分析:这是⼀个⽤⼈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付赔偿⾦。
本条规定了⽤⼈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继续履⾏合同。
这⼀法律后果须具备三个条件:(1)⽤⼈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合同的⾏为;(2)劳动者要求⽤⼈单位继续履⾏合同;(3)⽤⼈单位有条件继续履⾏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的⾏为缺乏客观的事实基础,也没有经过相应的合法程序,单位的该岗位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双⽅完全有条件履⾏该合同。
后经审理,裁决⼩马和公司继续履⾏双⽅的劳动合同,并⽀持了⼩马要求公司⽀付仲裁期间正常⼯资收⼊的仲裁请求。
具体案例⼩马是⼀家⼯程建设公司的项⽬经理,由于公司⽼总变更,新来的领导对于⼩马的很多看法都不认同,于是在⼀次公开的早会上,新⽼总以⼩马不符合该岗位要求为由,提出要求⼩马离职。
⽽⼩马认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不是某⼀个领导说了算,⽽应该有公平的考核程序,如果经过考核,⾃⼰确实不胜任这份⼯作,⾃⼰可以⾛。
但领导坚持要开除⼩马,⼩马⽆奈,只好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合同。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付赔偿⾦。
北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北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导语在劳动法体系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北京市为例,探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包括赔偿标准、赔偿方式以及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支付方式可以采取转账、现金等形式。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未按时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 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需要支付劳动者数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赔偿金数额较高。
2. 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劳动者违约金。
3. 声誉损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声誉损害。
在劳动者和公众眼中,用人单位可能被认为不尊重劳动者权益,影响其企业形象。
4. 面临诉讼: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判决生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北京市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典型案例:1. 事实背景:黄某自参加工作以来即入职某酒楼,并一路从一名普通员工升任至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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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4]。
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
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 __》(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还未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
《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数额计算,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即要求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第3条作了具体规定:(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法律界对《赔偿办法》第3条第(1)项中“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如何理解,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而应得的工资收入;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包括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和尚未付出劳动但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可得的工资收入;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xx]238号,以下简称《复函》)的解释。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是,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才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关。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赔偿办法》和《复函》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也应同《民法通则》、《合同法》一样,适用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至少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如法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双方协议、一方犯有严重过错或不可抗力时,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违反这一规定,雇员有权得到损害赔偿,数额至少为雇员至合同期满应得到的劳动报酬[5]。
为体现《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特殊保护,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即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其所得赔偿可以大于其实际损失。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最高 __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 __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11号,下称《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__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__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下称《深圳规定》)第1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拒不改正的,发给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同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赔偿办法》第3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其不足之处,但基本上还是明确和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的。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而不宜适用《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才可参照《补偿办法》计算补偿或赔偿)。
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体现特殊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数额大于劳动者实际损失(包括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的,应从其规定。
《深圳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应当同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哺乳期工资。
案例一中仲裁裁决仅适用《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支持胡小姐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而不支持胡小姐哺乳期工资的诉求是错误的,另不支持胡小姐代通知金的诉求也是错误的。
案件二中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适用《补偿办法》的规定,而不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不支持张某要求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可得劳动报酬的请求也是错误的。
(三)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继续履行是我国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具有强制性。
继续履行责任,是受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责任制度上的体现。
只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时,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我国《劳动法》未明确规定继续履行为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方式。
但《工会法》第五十二条和《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
如依据英国衡平法的规定,法院可颁发“履行令”,强制违约的雇主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6]。
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和合同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虽然我国《劳动法》未予规定,但从合同法原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工会法及工会法解释的精神和我国劳动合同履行的现状考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适用继续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在目前我国劳动力绝对过剩,就业机会越来越少的情况下,要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责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还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强制违法解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际操作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法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必须要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存在。
要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前提。
2.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实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再回原单位工作,难免会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会记恨于曾投诉过单位的劳动者,还会继续找机会和借口再次辞退劳动者。
所以有些劳动者会选择得到适当的赔偿后,不愿再回原单位工作。
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继续履行原则的适用应以劳动者提出履行要求为前提。
3.用人单位必须有条件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必须存在能够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
内容仅供参考。